冯象:诉前服务好——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经验

诉前服务好:来到房山区法院调研,座谈“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这是我第一个感受。好在哪儿呢?好在诉前,而非上法庭之后;好在服务——人民法院的宗旨,说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具体的做法,是建一个“民事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快速裁判一体化的复合立案程序”。法官们说,过去立案庭像是收发室,案件大量积压,“送达难、执行难、信访化解难”。现在变了,仿佛医院门诊部,挂号的先诊断一下,叫作“深度程序审查”,把可诉的跟不可诉的分开,防止恶意或虚假诉讼,平等保护被告的诉权;不适于法院解决的社会问题、敏感案件等,则疏导分流;合乎条件的便积极调解,为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同时,针对案件性质,在区政法委的领导下,整合各部门资源,推动“大调解”。这样,既能保证诉讼的质量,又可促进调解审判的效率与司法公正;对外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对内则理顺案件流程,提升了法官业务和法院统筹管理的水平。

奇怪的是,这么个双赢的局面,却有学者颇不满意。当然他们也是好心,时时呼吁,表达忧思,怕法院丢了正事陷于杂务。什么是“正事”呢?在那些专家看来,就是坐堂听审,电视剧里洋人法官那个模样,一身黑袍,假发卷卷。他只管高深的法理、细致的剖析,叫两造律师一来一去,轮流考问证人,辩驳事实。除此以外,都算“杂务”,尤其是各种形式的调解。一句话,调解不可取,不是对抗式诉讼,也没有判决书,起不到“通过公开审判来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郭小冬,页37)。

其实,近年来人民法院回归调解或群众路线的传统,绝非停止法治建设,或者“开历史倒车”,如一些法学家指摘的。毋宁说,“大调解”复活“马青天那一套”,是“形势比人强”;是“诉讼爆炸”人少案多,法院不堪重负,给逼出来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系,还是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的产物和思路,回应的是二三十年前的案件审理需要、人力资源与知识条件。那会儿还没有“小产权”,恶性的强拆、自焚、警民冲突事件很少,谁能想象“人肉搜索”侵犯公民包括少数贪官的隐私权?时代变了,变得太快;任务却越加繁重复杂,从文书送达、诉前调解、委托鉴定,到执行判决。司法程序上做些调整,不违背人民法院的宗旨,重拾社会主义的政法传统,来一点“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或者法官会同“五员一警”(人民陪审员、社区法庭协审员、人民调解员、特邀监督员、公安片警)巡回办案,让“人民调解进立案庭”“人民法庭进社区”,逐步消除“草率结案、诉讼不公、涉诉信访”的现象,有什么不好的呢?立法方面,继去年颁布《人民调解法》,今年又加快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赶得可及时了。

法学家都爱美国。都说美国人健讼,维权意识强。但美国法院的案件受理量,远低于中国。法官的人均办案数,更是没法比。统编教材不也说,审判周期在那里可以一拖再拖,拖个三五年不稀奇。司法制度太不一样了,普通法是对抗制诉讼,出了名的费钱耗时,穷人享受不起。但那只是次要的因素。最主要的,还是美国人纠纷相对少些,社会矛盾容易化解。诸如商业诈骗、食品安全、小贩砍城管、官员跟房产大鳄勾结的案子,不如中国普遍。正是受制于此类外部条件的“硬约束”,人民法院才没法简单照搬外国的制度学说和理念,不论多么“先进”“科学”。它只能从实际出发,改进司法,争取让群众满意。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改革家只有多做实地的调查研究,才能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否则,就谈不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两样共产党的大事或“基本任务”(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这一点,司法改革跟其他党政部门的工作,并无本质的不同。

我们的专家学者的种种诘难背后,其实还有一个误会,就是把人民法院想象成美国或者德、法、日本等“法治国”的法院了。表现在方法论上,便是意识形态化的教条主义。比如,假设中国是在往“法治国”走,奔的是“三权分立”的金光大道。然后拿美国的做法同标准来衡量,挑毛病,摆学说,召开学术会议。这么着,才叫法制改革。结果,诉讼跟调解成了对立的制度,中间划一条不可逾越的疆界,这一边褒作“法治”,那一边贬为“人治”。不幸的是,人民法院没有搬去华盛顿或纽约,受理的也不是美国的家庭与财产纠纷、社会矛盾,依据的更不是美国法律。不是说不能讨论司法改革的方向;学者完全可以质疑其合法性,开展批判性的研究。但是,具体到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我们不能脱离实际,仅从自己的理念或信仰出发,要求法院脱离公检法在一元化领导之下的分工协作制度,放弃它的政法职责。那样说话,服不了人。诉前服务,特别是诉前调解,以政法体制观之,实际是一次富于创新的改革,利用的正是一元化领导同分工协作的优势,同时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难道司法改革可以不理会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原理么,批评家也许会问,那可是“普世价值”呀!说到普世价值,如今也有教条主义的误解,不肯承认同样的价值选择,例如“能动司法”,可有不同的实现途径。美国的联邦法院自有一套搞法,中国的人民法院为何不能另辟新路?落实在司法程序,调解便是一例。还有什么比诉前调解更为能动而积极的化解纠纷方式呢?诚然这是“中国特色”,但也应当让人尝试,总结经验教训;有了成效,则加以推广,形成并光大自家的传统。此是其一。

其二,既然试一试“中国特色”不算犯规,更非罪恶,便可以进一步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普世主义价值话语。这东西老祖宗一直就有,求的是天下大同的理想。二十世纪中国革命,先贤向西方学习,奉行“拿来主义”,拿来的马克思主义,也是一门普世主义理想和价值观。这些前资本主义、反资本主义的价值理想,能否跟今日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相结合,孕育新的普世主义呢?我以为,这个可能性是应该保留,允许试错,容忍失败,并寄予希望的。

我这么说,并无取消正当程序的意思,而是指出老百姓即人民司法的服务对象的一般感受。道理很简单,必须先给群众运送社会正义,他们才会对司法程序抱有信心,才会尊重诉讼结果或法院的判决。实质正义乃正当程序之母;只有法学家才会颠倒了讲,主张程序本身便是正义。

就实质正义而言,司法改革最大的障碍,在职业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失落。因为,一切改革措施,无论立案审查、诉前调解,还是法院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重新设置,或者如房山区法院那样,各诉前调解组长兼任对口民商事审判庭副职,打破诉调对立的教条和僵硬的部门界限——这些初见成效的改革,若是想上升为制度的保障,抵御形形色色的腐败而获得人民的信赖,归根结蒂,还是取决于人的素质和工作伦理,亦即职业与政治伦理。

于是,强调人民司法或司法改革的人民性,便包含了伦理重建的大目标。法条至上,唯程序主义,眼里不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关心社会福祉,不明辨案情是非,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那样的法官是极易丢失职业伦理而堕入腐败的。调解比之于诉讼,有一点根本的不同。诉讼较为技术化,一般不靠说服教育,而是用辩论攻守各样策略,对抗性强(包括律师代表当事人同国家法律周旋)。调解则主要靠说服教育,耐心劝解,用的是另一套“非讼”技术。法官就需要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到伦理责任。

换言之,一元化领导的人民司法,跟西方式司法和法官独立审判,所倚靠的职业与政治伦理是迥异的。其培育机理和制度约束,也大不一样。抛开人民司法的中国特色,去追逐另一政法制度下的价值立场,未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既遏制不住腐败,也增进不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这么看,房山区法院的诉前服务改革,更有深一层的伦理建设上的意义。当然,仅只法院一家为人民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整个国家机器,党政机关各部门都落实这一宗旨,并在全民的伦理重建中起先锋队的带头作用。惟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到那时,司法改革包括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也就成功有期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于清华园,原载《人民法院报》2011.6.16

郭小冬:《民事诉调结合新模式的探索》,载《清华法学》3/2011。

7 Comments

  1. joviat · 2011-6-18 Reply

    记得冯先生曾感叹“在程序技术俨然已如法治化身之际,到哪里去找‘断手闭目’的法官”,不知这个问题是逐渐被消解还是隐入冰山之下了。

  2. maidu · 2011-6-18 Reply

    这是冯象先生的文章吗? 我怀疑自己的眼睛。

  3. jj · 2011-7-1 Reply

    即使冯先生理论探讨都成立,还是建议冯先生自己去立几个案,而不是开会调研,再写经验!!

  4. John · 2011-7-11 Reply

    此文绝非冯先生文章!le style, c’est l’homme meme

  5. Matt · 2011-7-11 Reply

    不知道“诉前服务”是不是“政治的晚礼服”上的饰物。冯先生此文立场上的变化难道是由“体制”内与外的身份或视角差别造成的?

  6. John · 2011-7-12 Reply

    再读一遍 我想 谈到司法改革之类的问题 以小见大 说服力不足 也许这就是不太像冯老师文风的原因吧

  7. lemon · 2011-7-29 Reply

    看起来味道怪怪的,虽然说法治的中国化有自己的道理,不过证明的确还显不足,而且同问:这是冯先生的文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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