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
《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第二卷
主办:北京大学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
主编:苏力
法律出版社,2007。244页。定价:33元。当当网购买卓越网购买

目录

编者按语

[评论] 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介入/戴 昕/l

[论文] 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刘 星/50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面向解释/胡 凌/103
明清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变迁/尤陈俊/128
明清以来的中表婚及其禁止/张丽丽/151

[报告] 水木清华BBS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罗玲/188
水木社区BBS的纠纷解决机制——3•16事件之后/李睿/218

编者按语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原本计划做“法律人类学”专号,以回应和总结2006年5月底召开的“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届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等主办)。不过有多位学人建议等时机成熟再编辑独立成书,因此,这一卷推出并特意倡导的是另一类法律交叉学科研究——法学和心理学。
本卷第一篇就是以《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介入》为主题的学术评论。作者戴昕对20世纪心理学介入法学的主要流派——传统法律心理学和行为法律经济学进行梳理,包括各自研究的领域以及不同的影响效果。他认为,学者在运用交叉学科知识从事研究时的不同智识心态与追求,是引发研究效果差异的重要因素。传统法律心理学对法律研究产生影响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在研究中过于追求对实践的直接适用性。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深刻影响,则是与其通过法律经济学实现交叉进路在理论追求上的一贯性密切相联的。还应当看到,行为法律经济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站在心理学和法学之间发生的学科交叉运动,还可以在行为经济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的范式中加以检视,这在更大范围内展现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图景。无论如何,这篇文章开了一个好头,我们期望有更多学人加入到法学和心理学的研究进程。当然,也包括行为法律经济学的中国研究。

第一卷曾刊登过多篇司法研究的文章,没想到引起了学界同人的积极关注,大家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一次小型研讨会,专门讨论司法研究中的社会科学方法。我们欢迎这样的学术批评,也期待着更多学术批评的展开。本卷收入的两篇司法研究文章是以法律人——基层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为切入点的。刘星在《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一文中,试图以被司法者的视角来理解先进法官人物宋鱼水的司法经验,以及颇有历史延续性的中国“主动贴近民众式的审判”。他认为被司法者的视角并不意味着要从中国一般民众——被司法者以及潜在的被司法者——的种种意见中概括观念、意识,而是意味着需要深入提出一个经由“被司法者”体现出来的“社会需求”的概念。中国的被司法者是以“预期不断扩张”的“解决问题”这一心理期待来作为进入司法的预设出发点的。那样一种“司法者亲密接触被司法者”的审判方式、针对民众期待的司法公正,中国法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法官群体的行动自觉,便是新的司法模型样本。另一篇论文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面向解释》,作者胡凌认为在中国现有宪政和司法结构下,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各种特别陪审员在起作用,这也在效用上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和专业化的正当性。但是由于“陪而不审”的现象持续存在,因此需要在更大视野下进行制度观察和改造。虽然这篇文章是通过三种独立的解说——政治哲学和法律经济学相结合的正当性探讨、经济学模型下的成本-收益分析、规范法学视野下的结构-功能分析——来形成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解释框架,但正如作者本人在文中所流露出来的,这篇文章的意义在于终结已有的研究。他其实是希望以后能出现更多具体嵌入诉讼程序中的经验研究的。

明清时期的社会法律问题一直受到学人的关注。第一卷曾刊登过赵旭东对明清以来诉讼模式进行再解释的法律人类学文章,这一卷两篇论文也属于明清法律史主题,但更注意运用了法律社会学方法来分析问题。在《明清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变迁》一文中,作者尤陈俊以明清日用类书中的法律知识为分析文本,为读者展现了法律知识的文字空间和社会空间之间的微妙勾连:法律知识文字空间的萎缩,有时可能是其社会空间渐行狭窄的影响(律学内容的例子),而这种社会空间的缩小,更多的是来自权力/话语的压制(讼学知识的遭遇);有时也可能反映了其社会空间之广(例如关禁契约的撰写后来逐渐成为常识)。张丽丽在研究中国中表婚现象时,同样也把眼光投入到法律制度之外的社会经济因素。在《明清以来的中表婚及其禁止》一文中,她指出不同时代的法律对中表婚进行禁止的出发点是不同的:明清时代针对的是伦理问题,而1980年婚姻法针对的则是生育问题,但是,出发点不同的相同禁律却取得了完全不同的效果。通过比较可以看到,真正使1980年婚姻法取得成效的是社会变迁以及由此产生的择偶范围的扩大、择偶方式的转变,此外,大规模的法律宣传教育、民间舆论引导以及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也对中表婚的逐渐消亡起到一定的推定作用。

这一卷的变化之一就是增加了一个栏目——报告(调查报告)。我们在选稿过程中发现,有的文章虽然理论分析稍弱,但关注当代社会的前沿法律问题,在方法上注重实地观察,可以以调查报告形式发表。本卷收入的两篇报告讨论的是同一个主题,关于虚拟社区——清华大学BBS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已有关于虚拟空间的法律研究多是以知识产权法为主,鲜有其他部门法的分析,因此,这两篇文章从诉讼法律社会学角度入手具有拓展性的意义。在《水木清华BBS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一文中,作者罗玲主要分析了2005年3.16事件之前水木清华BBS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仲裁制度的运作过程,由此判断水木清华BBS的管理(包括3.16事件之后)已经逐渐从“独权”走向“分权”,从“人治”向一定程度的“自发性法治”过渡。李睿则批评了这一论断,他在《水木社区BBS的纠纷解决机制:3.16事件之后》一文中,指出3.16事件之后的水木社区BBS与原先水木清华BBS是相互独立的。虚拟社区的仲裁制度并非是“自下而上”产生秩序,而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人以自己的政治理念、个人和群体努力来推动制度演进。有意思的是,作者在细致分析BBS仲裁案件之后认为,水木社区BBS的仲裁制度带有判例法色彩,包括判决书的书写格式、判例少数意见制的确立,都好像是美国宪法制度的舞台剧本。从BBS实践中反过来也可以想象的是,虚拟社区制度的有效演进似乎也能够为中国现实社会的制度变革提供很好的参照。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