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by: 胡凌

胡凌:政治逻辑与商业逻辑

网络杂谈之十三

上一篇综述了网络实名制的现状,本篇将进一步探讨实名制背后作为某种理想类型的政治逻辑和商业逻辑。

国家对民众的认证是国家基础能力的表现,通常而言,国家能够掌握的公民基础信息越多,也就越有能力做出一些重要决策,提供基本服务,例如医疗、金融、税收、治安和社会保障。 就互联网领域的认证而言,国家的认证能够把握互联网使用的状况,搜集基础数据,并为突发应急事件和公共安全提供数据支持,也可以及时定位责任人,进行事后处理。实际上,按照上一篇的描述,不同领域实名制要实现的目标是不同的。在以表达性信息服务为主的领域,国家要平衡表达自由和信息安全;在电子商务领域,国家要促进信用建设和交易繁荣安全;在网络游戏和网吧领域,国家要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沉迷。这些措施都不能单独奏效,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辅助。在这些措施没能完备之前,实名制的主要功能还是在于事后追踪定位。

胡凌:再论网络实名制

网络杂谈之十二

网络实名制政策从本世纪初以来不断得到国家的支持,并逐步深化推进,这一态度的形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思路密不可分,将互联网视为新媒体,并由此认为应当按照传统媒体的方式进行管理。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为了不同目的而摸索实践,例如,教育部为管理便利对全国大学BBS的实名制改造,新闻出版总署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要求网络游戏进行实名认证,文化部基于同样理由要求网吧实名认证,等等。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仍然是分散的,对社会上大多数用户而言,网络的非实名使用是一种常态和预期。评估实名制的效果也要根据不同领域的问题进行评估,并权衡这一政策的利弊,下面将逐一简要说明既有实名制实践的机制和效果。

胡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文化战争

网络杂谈之十一

谷歌数字图书馆(Google Book Search Project)自2004年推出以来在美国国内和世界范围内都引起了较大争议。主要的法律争议在于,谷歌对图书的扫描以及向用户提供有限的内容搜索是否属于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经济学家论证说,谷歌数字图书馆不仅对版权人图书未来的图书销售有利,也有利于公众以低成本获得更多的信息(比如那些已经丧失版权保护的古老作品),是一个双赢。况且,由于孤儿作品不断增加,加之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寻找真正的版权人并进行协商会花费高额费用。谷歌数字图书馆采取的选择退出制度(opt-out)将比选择加入(opt-in)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更为有利。目前,谷歌已经就版权诉讼达成和解,并等待法院对修改后的和解协议进行包括价格垄断在内的司法审查。一旦通过审查,谷歌数字图书馆将把选择退出和加入两种模式混和起来,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它已经开始转变角色,成为电子书销售商。

胡凌:一场迟到的争论,但未必是悲剧

网络杂谈之十

《著作权法》在过去十年中修订过两次,这十年正是中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期。在全球范围内,随着新经济的扩张,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挑战之一就是信息技术便利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使盗版变得风行,这一点在中国也丝毫没有例外。按照立法者的构想,如果说前两次修法是被动地回应中美知识产权争端,那么这次则是要在信息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对《著作权法》作出“主动、全面的调整”。

胡凌:通过改变互联网架构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杂谈之九

两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案近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这是世界其他地方看不到的奇特景象:知识产权居然能够成为政治议程的重要话题,并引起国内不同利益群体的激烈争论与分裂。它甚至还可能成为影响总统大选的因素之一:目前白宫的态度略显暧昧,没有旗帜鲜明发表看法,只是呼吁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妥协。奥巴马不会忘记,2008年正是通过宣布支持网络中立政策,才得到硅谷和知识界的鼎力支持,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宣传而最终竞选获胜。表面上看,两部法案不过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但实际上其意义早就跳出了专业领域,变成和普通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件,因为其中涉及到对互联网架构的影响以及同其他价值的平衡问题。那么这一切究竟是如何联系起来的?

胡凌:网络实名制:赞成与反对(下)

网络杂谈之八

(接上一篇

但什么是互联网“入口”,却一直在发生变化。在互联网商业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其入口不过是物理层的电信接入服务,内容层基本是匿名使用的,不断涌现新的网络应用和网站。如果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下推广实名制,无论对国家还是网站都费用极高,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无法全面推行的原因,只能在少数领域缓慢开展。直到移动互联网逐渐兴起,互联网架构因为商业力量的推动而不断垂直整合,终端硬件、软件应用、内容服务全部可以由少数互联网巨头提供并控制,它们需要搜集每一个用户的偏好、隐私、浏览痕迹,分析其社会身份和关系,从而有针对性地发布广告,提供个人化服务(无论是自己开发还是众包),尽管在中国还远未达到精细程度。如果只有少量这样的互联网入口,那么实名制将更加容易实施,因为这些入口提供者有强大的经济动力用一个帐号整合各种服务(例如“一站通行证”,以及通过客户端、浏览器、甚至是操作系统捆绑添加大部分网络应用)。一旦在这样的互联网形态中推行实名认证,网络服务商势必获取用户的真实基础身份,而不仅仅是社会身份,既能达到寻找责任者、实现事后处罚的目标,又有利于它们更加精确地实现商业目的。

胡凌:网络实名制:赞成与反对(上)

网络杂谈之七

2011年底由国家推行、五大城市开始实施的微博实名制再次引发了关注,但是相关讨论仍然停留在表态站队阶段,和几年前没有多大进步,也没能增进网民对实名制效果与机制的理解,赞成与反对的声音都没能拿出严谨的实证结论说服对方,甚至是各说各话。目前的公共舆论倾向于对这一政策持怀疑态度,却无法阻止这一政策的实施。我们需要针锋相对的、理性的公共讨论,提升网民的公共意识,因为当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一政策的时候,却发现并没有多少实质论证来支撑不同的主张。由于基于后果的政策分析尚未成为公共辩论的主流,本文试图扩展这一论题的讨论范围,更多地关注这一政策实施的可能效果及其原因,并将赞成与反对的意见加以深化,以期引发更多的严肃分析研究。

胡凌:认知资本主义如何重新定义“财产”(下)

网络杂谈之六

上一篇涉及到的主要是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本身带来的经济争议,即新经济的某种特定的商业模式能够利用用户的社会关系、友情、互动交往的需要进行营利,其中必然出现的一种资本便是声誉和地位,这种地位通过某些外在表征显现出来(QQ号码位数、武器装备、站友级别),从而让拥有者获得更大范围内的满足与合作。而这些外在表征正是网络服务商对线下社群人与人互动模式的研究应用,那些塑造良好交往环境的网站更容易存活,从而持续获利。当代码化的外在表征成为稀缺资源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此种资源的交换、买卖、以及其他形式的异化了的获取(例如雇人代练打装备卖钱)。

胡凌:重构隐私与隐私权?

网络杂谈之四

【本文可以看成是对本专栏第12篇的小结,熟悉的读者尽可略过】

网络世界已经或正在改变着我们对隐私的感知和看法。首先,随着技术的发达,个人隐私可以被系统记录、搜集、加工、分析、出售,变成中性的个人信息,从而进一步成为商业资产的一部分,因为这可以和新兴经济的商业模式相契合,个人化的定制可以实现更好的消费者服务,消费者用他们自己的个人数据与隐私来换取更便利的服务,众多的个人偏好正在被不同的商家聚合起来,重新打造一个个消费者形象。试想,未来的超市手推车上将安装智能电脑,直接将你领到你最喜欢的商品面前,甚至还会善意地根据同类型消费者的偏好进行推荐,比如卓越网的推荐系统。很多人也许不会觉得商家侵犯了其隐私,的确,一台智能手推车和从前的记忆力超好的售货员本质上是一样的,有时候我们会为了方便而放弃一些基本个人信息。

胡凌:网络推手与政府管理

网络杂谈之三

网络推手是个形象的说法,指那些组织专门的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某一话题、商品、人物等进行炒作、推销、宣传,以引起其他网民注意或动员更多的人加入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服务,例如,商业公司宣传新产品,总统竞选网上拉票,包装公司捧红新艺人,公民团体维权等等。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人数多,其效果远远超过传统的纸面媒体和影视媒体。加之web 2.0使得互联网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互动平台与媒介,这种大规模的传播行为就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力。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很多家网络推手公司,经营诸如为企业或个人宣传和包装的业务,而这一行业还没有成熟的职业规范,也缺乏相关法规进行约束。

胡凌: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架构

网络杂谈之二

© 2011 HL

当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搬到互联网上去的时候,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编写的《2010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网络安全隐患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基础网络安全,例如国家骨干网传输系统以及域名解析系统;(2)重要联网信息系统安全,包括政府部门网站、金融行业网站、工业控制系统等;(3)公共网络环境安全,例如木马、僵尸网络、手机恶意代码、软件漏洞、分布式拒绝服务等带来的风险。

胡凌:从北京一卡通的隐私事件说起

网络杂谈之一

和3Q大战中360的宣传策略一样,北京公交一卡通最近也被冠以“暴露隐私”“精确追踪用户”这样的标题,引起人们的恐慌。其被指控的方式是:一卡通用户在线输入卡号,就可以查询自己的公共交通出行记录,例如公交、地铁。对此,一卡通公司发布公告回应说:“一卡通卡是非实名制的卡片,无个人信息,所以不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问题,网站也只有卡用户的以往出行记录,请持卡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 人们可能担心的问题是,自己的卡号被人抄下,暴露行踪。有这样担心的人估计多属不忠的丈夫,解决方法也很简单:直接打车付现金就完了。

胡凌:“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问题回顾

引子

“艳照门”事件从香港娱乐界传出一个多月以来,吸引了香港市民的广泛注意,成为最为火爆的娱乐新闻。这一事件的影响甚至超出了娱乐圈,超出了香港本地,成为一个东南亚地区的公共事件,并引发了人们有关教育、文化、道德等诸多方面的思考。无论该事件的真相如何,其最初发生和扩大影响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这就涉及到某些和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问题。另外,从受害者的角度讲,如何能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寻求较为有效的救济制度也显得格外重要。本文试图从这一点入手,不抽象地谈某种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通过结合香港本地法制和互联网架构来介绍其互联网监管体制以及此事件反映出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展示各类法律话语所处的语境。因为该事件在内地也引起了不小震动,本文也一并对内地互联网监管的相关问题作一比较分析。为明确起见,本文将在正文中讨论香港的法律问题,与内地的相应比较则主要放在注释中。

就目前关于“艳照门”的讨论来看,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处理淫秽照片的问题,从而引出了政府行为的程序和认定标准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从而提出如何对待这些照片、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问题。在“艳照门”这个具体事件上,警方打击淫秽照片和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保护其隐私,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打击淫秽照片是不带私人色彩的,只要被审定为淫亵物品,无论受害者为谁,发布者均要受到惩罚。但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名人效应,才使该事件愈演愈烈,如果主角不是名人,艳照就只是普通的淫秽照片,也就不会有那样持续的影响。

从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观点看,警方的打击行动是有道理的,因为照片流传越广,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名人的隐私权保护要受到限制,但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件中的艳照显然已经超出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得到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名人的隐私权要通过政府打击淫秽物品行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但也是在这个问题上,警方受到了激烈的“选择性执法”的责难。[1]本文将先介绍香港处理所谓淫亵物品(obscenity)的正式制度,其次结合本案分析其在互联网时代的效果,以及能否为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最后对比内地执法实践讨论对待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两种不同方式。

胡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面向解释

一、导论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且在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此还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随后全国各地都在大张旗鼓地宣传该《决定》的实施,并且有一大批新近经过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上岗”审理案件。这表明国家又开始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并正式以立法形式将其具体内容确立下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制度,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在宪法中进行了规定,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1]经过文革之后,出于种种原因,该制度从宪法中取消,仅仅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保留在三大诉讼法中。[2]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衰落,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一项可选择的制度,在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并不常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该制度的运作极不规范,各地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和要求。学界就这个问题也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有的坚决主张取消这一制度,有的则认为该制度是起到一定功能的,如果经过改革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主张保留。[3]双方虽然都认识到了现有制度的缺陷,并逐条列举现实中的不完善状况,但并没有指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既然不知问题所在,接下来提供的对策建议也就不是对症下药的了。

无论如何,这一制度已经在中国立法的规范层面上建立起来。这也就意味着以往的存废之争几乎失去了意义。不过即使立法规范了,实践中的情况可能依然没有改变,已经提出的问题也依然有效。究竟如何理解这种既定的陪审模式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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