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编辑手记
做专号是我们办LASS一直以来的想法。2006年是想做“法律与人类学”专号,但没有做,最后是以《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的形式出版。而这一卷是没想要做,但却做成了“法律与经济学”专号。 值得庆幸。 由于廖志敏博士的居间努力,LASS第四卷发表了张五常先生的“张五常论新劳动法”。这篇文章是张五常在新浪博客上系列短文的集合。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能够尊重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地区竞争;同时,由于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同属一个市场,只是合约安排有别。因此,《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张五常也批评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缺乏对有效信息的认知和判断。这一点提示,想来是值得现代和未来参与立法的法律人反省的。一如既往,本文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但实践是检验真知的标准,让我们拭目以待。 李国庆的论文 “中国律师产业实证研究——从进入壁垒切入”,也是为我们所特别推荐。这篇论文是LASS创刊以来首次发表博士论文全文,但我们更看重作者分析问题的思路。作为国内少见的运用产业组织经济学原理来研究法律问题的青年学人,他的基本出发点是将中国律师业当作经济现象进行分析。他预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将是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同时也批评律师业进入壁垒政策,虽然有利于律师业“做大”,但却不一定有利于“做强”。作者还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变化对法学教育和法官职业的影响,这也值得读者批评和判断。 唐应茂和盛柳刚的论文“中国司法执行难的计量分析”是对“民商事执行程序中的‘双高现象 ’”(LASS第一卷)一文研究的深化。深化主要表现在,之前他们在分析财政部的规定出台前后对当事人执行行为的影响时,虽然发现了支持非市场化理论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此次研究则采用对数比率模型(Logit模型)对申请执行决定进行回归分析,将影响申请执行决定的各类因素一同考虑,以此检验市场化理论和非市场化理论。相较国内法学界喜好“高谈阔论”、“蜻蜓点水”的学风而言,他们对针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钻”的态度,显得相当可贵。 “关于海瑞定理I”一文是对“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的再阐释。苏力在这篇文章中展示了“海瑞定理 I”的社会政治意义、司法的经济分配功能,以及发生的社会制度条件。他认为如何使有限的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最有效地履行其治理职能,这是任何一个诚实、务实的法律人/政治家一定会遇到并必须认真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答案最终应当也必定会由任何社会中所有人的实际行为表达的公共选择来决定,不能只是由法学家思考和研究来决定。这也再一次强化了他的一贯立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她的法治,法学家只是创造法治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