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生活 · READING

一个很棒的书友网站:aNobii.com

这两天试用了一个与豆瓣网类似的书友网站:aNobii.com,感觉很棒,尽管它仍处于 BETA 版试运行状态。aNobii 的界面设计比豆瓣精美得多(我很看重这一点,这是用户体验的极重要的一方面),功能也很丰富。美中不足是目前简体中文书不算多,但考虑到它有强大的通过书号导入书籍信息的功能,以及潜在的内地用户数量,简体中文书应该很快就可以增加起来。还有一个缺点是访问速度稍慢,希望未来能有改善。另外 aNobii 的制作者似乎不太懂普通话,其简体中文界面上一些用语翻译得不对,例如在首页上,把“帐户”译作“户口”,就是一个足以让人微笑的错误。

台湾网友 Orpheus 写了一则短文,较为详细地对比了 aNobii 和豆瓣功能上的差别,推荐阅读。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前言

木腿正义 增订版《木腿正义》初版印数不多,三千,似乎面世不久就脱售了,一直未重印。常有读者来信问起。现在终于再版,趁机做了四件我认为要紧的事。一是订正手民之误。我的原稿是手写的繁体字(小时候临帖养成的习惯),输入排版容易看错。这次请南京大学杨君全强帮助,整理了一份简体字Word稿,修订和编辑都方便了。二是找了三十多幅插图,增加阅读趣味,同时也希望对读者理解或欣赏书中论及的一些政法策略、神话传说和外国文学作品有所启迪。

第三,添加新的内容。我素来不爱作“孤文”,老觉得书稿计划外的零星文字犹如下围棋走出孤子,是“子力”不足甚至“恶手”的表现。可是习惯挡不住形势,每年都会“破例”写上几篇。五月底长周末(阵亡军人纪念日),把近年发表的孤文捡拢来看了一遍,发现多数可同《木腿正义》的两个题目法律跟文学衔接。于是有了“增订版”的想法。体例不变,仍旧分上下编,上编研究法律(包括法律教育、法学方法),下编讨论语言文学、宗教神话等。这样,一共增补了十五篇,在目录中以一空行跟初版的文章隔开。而全书的内容,自一九八七年迄今,恰好二十年,大略可算一份读书心得和思想轨迹的记录。

第四,旧文的缘起,初版没有说明,我想应该补上。上编开头的四篇,原载《读书》杂志,是沈公昌文先生和赵丽雅(扬之水)女士多次来信关心督促的结果;回头再看,有点像《政法笔记》的预习。《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等五篇,先后发表于(英文)《香港法律学刊》、《二十一世纪》、《中国书评》、《北大法律评论》和《中国文化》,侧重法学方法。下编《他选择了上帝的光明》等六篇,本是为郑培凯教授创办的《九州学刊》作的书评。《九州》可能是八十年代海外华人学界惟一的汉语人文学刊,郑先生把在美国大学执教的前辈学者几乎全请到了。他们也大力支持,不仅赐文争鸣,还多次在哈佛燕京礼堂以学刊名义举办讲座;记得有王浩、张光直、杜维明、余英时、许倬云、高友工、张充和与傅汉思先生。李耀宗老师把我介绍给郑先生。我问郑先生写什么好,他说缺书评。我就写了五篇一组,借书评的形式,结合当时在哈佛的学习,介绍一点欧洲中世纪文学和晚近的研究。写到第六篇(评友人哈金的诗集),考取了法学院,才停了笔。

新增添的文章,写作背景各篇自有交待,此处不赘。

除了上述诸位友人和各篇尾注提及的法学界同仁,我还要特别感谢彭伦、陈佳勇、汪庆华、沈明四位先生,谢谢他们就拙著《玻璃岛》、《政法笔记》和《创世记》所做的采访。彭伦先生另有一篇《创世记》采访,已经收在我的新书《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北京三联,2006),这儿就不重复了。

内子抽空通读了全书,并提出若干修改意见(但尽量不动原稿文字和语气),使得增订版增色不少。

最后,这本小书也是对所有那些“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尊崇地纪念”的高贵灵魂的一个纪念。

二〇〇六年六月于麻省新伯利港铁盆斋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增订版除了比旧版增加十五篇文章之外,还增配了三十余幅插图。ISBN: 7301114044; 9787301114049.

目录

木腿正义增订版前言 1
第一版前言 3
法律与文学(代序) 9

上 编

木腿正义 37
法文化三题 44
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 52
“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 60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或中国干人权何事 66
法学的理想与现实 76
一九九七年香港知识产权法改革与台商权益 86
功亏一篑 96
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113

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 118
我是呆账我怕谁 134
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 141
贵得肆志,纵心无悔 147
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 155
为什么“法律与人文” 162
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二) 168

下 编

“他选择了上帝的光明” 173
“去地狱里找他爸爸” 198
“神不愿意,谁守得贞洁?” 218
脸红什么? 242
“奥维德的书” 250
墙与诗 269
大红果果剥皮皮——好人担了个赖名誉 279

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尊崇地纪念 284
“蜜与蜡”的回忆 292
通过写作,加入前人未竟的事业 301
向“思想史上的失踪者”致敬 308
致友人 313
日记一则 315
西洋人养cow吃beef? 317
雅各之井的大石 319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内容简介与目录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奈尔肯、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本书是有关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的专论性文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探讨;下编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全书由12篇专题文章组成,它们代表了西方法律社会学领域关于法律移植理论与实践的晚近前沿成果,其中涉及法律移植的一般理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法律移植与国家政治、法律移植与现代性、法律移植与全球化以及日本和东南亚等国法律移植的经验与教训等各种问题。本书所论述的问题和提供的材料对于探索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路径,思考法律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构建现代法治,都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法学、社会学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立法、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对法学、社会学有兴趣,特别是关注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问题的一般读者。


目 录

前言/J. 菲斯特、D. 奈尔肯/3
译者前言/高鸿钧/7

上编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理论探讨

导言/高鸿钧 译/3
第一章/法律适应的社会学探讨/D. 奈尔肯 著/高鸿钧 译/8
第二章/何谓“法律移植”/P. 罗格朗 著/马剑银 译75
第三章/存在法律移植的逻辑吗?/R. 科特雷尔 著/马剑银 译/95
第四章/对科特雷尔和法律移植的若干评论/L. 弗里德曼 著/马剑银 译/128
第五章/国家形成与法律变迁: 国际政治的影响/A. 杰汀霍夫 著/刘辉 译/135
第六章/从法律的全球化到全球化下的法律/W. 海德布兰德 著/刘辉 译/157

下编 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

导言/高鸿钧 译/185
第七章/日本产品责任的死产与重生/L. 诺塔基 著/傅建奇 译/193
第八章/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缺位/棚濑孝雄 著/高鸿钧 李敬 译/243
第九章/东南亚的比较法与法律移植:“习俗杂音”的意蕴/A. 哈丁 著/高鸿钧 译/258
第十章/市场化、公共服务与普遍服务/T. 普罗塞 著/傅建奇 译/287
第十一章/法律与法律制度的输入与输出:国家“宫廷斗争”中的国际战略/Y. 德兹莱 B. 加思 著/鲁楠 译/307
第十二章/兀鹫东飞:不良债务市场的创设与全球化/J. 弗拉德 著/高鸿钧 译/325

索引/357
译后记/译者/370

高鸿钧:《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译者前言

记得曾经有那么几十年,法律继承问题在中国是禁区,“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之类的名词自然都属禁忌之列。“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律继承问题很快就成为了可以公开讨论的议题,稍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也进入了法学家的视野,并成为了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内以“法律移植”或“法律文化”为题的各类研讨会接连不断,并出版了许多专题著作,发表了不少专题论文。它们从黑得发臭到红得发紫的大起大落,记录了中国法学的曲折历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的坎坷命运。

在当今中国,“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自明的,但如果以为它们只是中国法学的热点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它们是当今世界比较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例如,西班牙欧尼亚提国际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举办的系列国际研讨会,就多以法律文化作为议题并从不同维度涉及了法律移植问题。这些讨论反映了国外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研究趋势。本书就是该研究所举办的第三次研讨会的文集,由组织者D. 奈尔肯(David Nelken)和该所所长J. 菲斯特(Johannes Feest)主编。该文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一般理论,下编是个案研究。原书以英文出版,书名为 Adapting Legal Cultures,直接翻译成中文为“适应法律文化”。本书内容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外来法律适应本土的法律文化,其中多篇文章直接或间接讨论了法律移植问题。为了更明确地突出主题,我们在征得奈尔肯教授的同意后,把书名译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冯象:雅各之井的大石——《摩西五经》前言

摩西五经

译经历来是件大事,因为译家(或其委任者支助者)多抱有远大的理想:为传教,为拯救灵魂,为宗教改革(如马丁·路德),为结束教派冲突、赢得政治安定和国王陛下的荣誉(如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 1611),等等。

我的想法却是纯学术的和文学的,就是看到中文旧译舛误太多,无文学地位,希望改变这不理想的状况。

《圣经》来华,几经波折。通说可上溯至唐贞观九年(635),叙利亚基督教“异端”聂斯托利派教士阿罗本自波斯抵长安,宣道译经,建波斯寺(又名大秦寺),封镇国大法主。所传景教,一度号称“法流十道……寺满百城”(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781)。直至武宗灭佛遭到波及,才衰微了,没有留下经书。之后,元初、明末有方济各会和耶稣会会士先后来华,如蓄须留发的“西儒”利玛窦(1552-1610),但并未促成中文译经。十九世纪初新教东渐,英国传教士马礼逊(1782-1834)参照大英博物馆所藏天主教“巴设译稿”,译出《神天圣书》(1823),“新旧约全书”始传中国。

自马礼逊以降,《圣经》中译(全本与选译)将近四十种,但现在流行较广的仅有三种:和合本、思高本、现代本。和合本(1919)是清末民初新教诸派妥协合作的成果,几代英美传教士在华译经的最高成就,“天鹅之歌”,对二十世纪白话译经的影响极大。但由于传教士译者的西学与近东语文造诣不深,又疏于考证,尽管用钦定本的修订本(1885)即英译而非原文善本为底本,仍不免屡屡误读。尤其希伯来语《圣经》(基督教旧约)中近东名物风俗,频频误译;如海枣(椰枣)作棕榈,纸草作蒲草,金合欢木作皂荚木,(亚当夏娃的)腰布作裙子,(上帝造来安放日月星辰的)苍穹作空气,不胜枚举。中文表达更是通篇病语病句。例如《创世记》第二章,上帝下达戒谕,禁食善恶智慧之树的果子。和合本作:“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2:17)。这些缺陷,特别是动词、动宾搭配和介词使用不当(一般学外语,动词介词最难掌握),往往为后来的译本所继承,包括思高本和现代本,给读者带来不少困惑。我在别处分析了(详见拙著《宽宽信箱·病语病句七例》,北京三联,待出),此处不赘。

天主教思高本(1968)对和合本有所订正;且因其注重原文字义与拉丁语通行本(罗马教会传统上的标准经文)的解释,基本直译,不修文采,较为可信。联合圣经公会的现代本(1979)译自英语今天本(Today’s English Version, 1976)。但后者是专为母语非英语的人士准备的,文字浅显易读,不求精确,难处或简化或略去;现代本亦遵循这一传教方针,“以初中学生的中文程度为标准”(序言)。

综上可见,《圣经》中译在新世纪的当务之急,是回到原文善本,重新理解移译;即在旧译之外,为普通读者(包括教友)和学界,提供一种基于现代学术成果的忠实畅达而便于学习研究的译本。这是拙译的首要目标。

其次,还要打破中文《圣经》同现代汉语文学的隔膜。旧译不入文学之林,一半是历史造成的。好些因素合起来,凸显了旧译的佶曲聱牙:“五四”发端,白话文学迅速成长、成熟;二十世纪下半叶剧烈的社会变革,加上推广普通话,促使文学语言口语化;以及大规模翻译宣传马列经典,欧化句式进入大众传媒——现代汉语从未像今天这样善于吸收、包容而生机勃勃。换一角度,也可以说,二百年《圣经》中译,第一次得了争取文学地位的机缘。

这机缘的历史意义,如果我们站高一点,观察《圣经》的西文翻译例如英译的大形势,稍加对比即可明白。我举一部新近问世的英译《摩西五经》(诺登书局,2004)为例。新译出自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的奥特(Robert Alter)教授之手,注释详实,广征博引,颇受好评。奥特先生是圣经学专家,阐发经文义理,可以做到无一字无来历。但是他的译文,依我看,真叫吃力不讨好。本来他有一套“陌生化”或讲求“原汁原味”的理论,用来评骘各家译文,是不必在自己身上验证的;免得陷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窘境。奥特先生忘了,译经不光是做学问,更是译者之间文字功夫与风格意境的较量。而那较量,是要以前人的优秀译本在母语文学中的地位和实力为标准来决定成败的。一个英译者,在钦定本的巨大阴影里译经,头上群星灿烂一个个“吮吸了钦定本乳汁长大”的不朽名字:从弥尔顿到惠特曼,从《白鲸》到《荒原》,叫他如何落笔?他又能期待什么?难怪奥特先生的新译的好些段落,读来似曾相逢又不相识了,如《五经》结尾“摩西之死”那一句出名的难译的长句(《申命记》34:10以下):

But no prophet again arose in Israel like Moses, whom the LORD knew face to face, with all the signs and portents which the LORD sent him to do in the land of Egypt to Pharaoh and to all his servants and to all his land, and with all the strong hand and with all the great fear that Moses did before the eyes of all Israel.

原来是从钦定本抄的,只改了几个词,删去四个看似无关紧要的逗号。然而每一处变动,都削弱了文句的节奏和力量。让我们大声念一念钦定本,感受一下经典译文之雄浑悠远;先知逝世,族人无尽的思念与希冀,如何全部托付了上帝之言:

And there arose not a prophet since in Israel like unto Moses, whom the LORD knew face to face, In all the signs and the wonders, which the LORD sent him to do in the land of Egypt to Pharaoh, and to all his servants, and to all his land, And in all that mighty hand, and in all the great terror which Moses shewed in the sight of all Israel.

如此,同钦定本的伟大传统即英译者的历史负担两厢对照,中译者的幸运便一目了然:既有前贤译经留下的宝贵遗产——属于圣书却未曾开垦的文学处女地——还有百年文学与哲学翻译名家辈出,为我们锻造了又富于感性联想又适于抽象概括的文学语言。那全新的韵律与力度,灵活的句法和口语化表达,正是准确生动地再现希伯来语《圣经》的风格——“朴素、圣洁、雄健而热烈”(见《政法笔记·不上书架的书》,江苏人民,2004)——所必不可少的语言条件。
 
 
本书的体例,一如先前的《创世记:传说与译注》(江苏人民,2004)。序言《谁写了摩西五经》,简介《五经》的文本源流及相关学术问题。附录两篇:一篇采访,是应友人彭伦先生之请写的,谈到拙译的缘起和对圣书的看法,我想读者会有兴趣。另一篇圣经年表,记录一些于经文文本的生成、传播有重要意义或可资对比的人物著作、历史事件。书末的参考书目,则选列一批常用的基础圣经学著作和《五经》研究文献,俾便读者入门探索。

拙译所据原文,希伯来语《圣经》用德国斯图加特版 Kittel-Kahle 传统本(简称BHS,1976),希腊语《新约》则取斯图加特版 Nestle-Aland 汇校本(NTG,1993),皆是西方学界公认的权威。同时参考古今各家评注并西文经典译本,如希腊语七十士本、拉丁语通行本、德语路德本、英语钦定本、法语圣城本和犹太社本。重要的文字校勘、异文异读、修辞释义和文本片断的分野衔接,均在插注中说明。

插注的好处,如《创世记·前言》所说,“一是方便阅读,省去眼睛来回寻找脚注或翻查尾注的麻烦。二是放慢速度。《圣经》不是小说游记,切忌快读,只看个浮光掠影;应该一字一句细细琢磨”。此外,有几章通行本的起止与传统本不同,也注明了。因为钦定本是按通行本划分章节的,传教士在华译经从之。读者若发现本书个别章节跟自己熟悉的旧译(如和合本)不一致,可根据插注,对上旧译的章节。

为方便排版、阅读,希伯来文和希腊文词语皆用拉丁字母拼写,省略长短音和部分软音(dagesh lene)符号。词源或语音的演化方向,则以“>”表示。
希伯来语《圣经》里以色列子民的唯一神(‘elohim)的译名,民间和学界通作“上帝”,以与泛指的神或异教神相区别,拙译从之。汉语基督教诸派则各有选择,执为分野,如神、天主、上帝。从学术角度看,自然是无所谓对错的。原文为阳性复数名词(复数表尊崇),可兼指众神、天庭“神子”或天使,甚至阴间的亡灵(如《撒母耳记上》28:13)。上帝的圣名,经文用四个字母YHWH表示。圣名至圣,不可妄呼,读法早已逸亡。传统上念作耶和华,实为避讳圣名的婉称;即以希伯来语“我主”(‘adonay)的三个元音(a-o-a)训读圣名四音(y-h-w-h),重音落在尾音节而首元音弱读(受首字母半元音[j]影响,a > e),即:yehowah,耶和华。现代语言学家根据古希伯来语构词规则、后缀及缩略形式(如“哈利路亚”,halelu-yah:赞美耶[和华]),以及古代文献中的标音记载(如希腊文译音),推断应读作:yahweh,雅威。但这“雅威”只是学者构拟的“复原”,并无史料或文物的确凿验证;对于学界之外《圣经》的普通读者,完全是一个陌生的名字,缺乏历史积淀的文学意境与宗教象征。用于中文,就更显得突兀了(详见《宽宽信箱·禁忌的分寸》)。“名无固宜,约之以命”;我想,与其照搬生词,不如沿用约定俗成的译名:耶和华。
 
 
《五经》各篇初稿,照例请内子批阅,逐句逐段提出疑问或修改意见;“牛毛茧丝,无不辨析”,许多细小的遗漏和不妥就这样“逮着了”。所以我也期待着读者诸君不吝赐教,不管从什么立场观点,助我精益求精。《圣经》的原文,无论希伯来语、亚兰语还是希腊语,当初誊写成书福泽流布的时候,除了少数古歌古谚,大体是通俗易读的。我以为,理想的能够立于母语文学之林的译本也应当如此;和原文一样,也要朗朗上口便于记诵而让人感到亲切,能使今日的读者领会古人的精神乃至神的启示而不觉得文字隔阂。

钦定本的译者班子里有一位大学问家史密斯(Miles Smith, 1554-1624)主教。他本是屠夫的儿子,却从小酷爱读书,终于入牛津钻研闪语(希伯来、巴比伦、古叙利亚和阿拉伯文),成为学界翘楚。钦定本的前言便由他执笔,论述译经的原则,写得才华横溢,是十七世纪文学的名篇。其中有这么几句:

译经,不啻打开窗户放进光来,又如敲开果壳给我们吃果仁;是拉开帐幔让我们望见至圣所,是移开井盖帮我们取水——仿佛雅各发力,掀开那井口的大石……(《创世记》29:10)。

是的,人都怕落入永生上帝的手里(《希伯来书》10:31),但其实那是得福,到头来要享永恒之福:每当上帝给我们训示,就聆听;当他将圣言置于我们面前,就诵读;当他伸手召唤,就回答:我在这儿!

“我在这儿”(hinneni),是亚伯拉罕、摩西和以色列子民蒙上帝召遣时的应答(如《创世记》22:1与11,《出埃及记》3:4)。我希望,当我最后发力,移动雅各之井的大石那一天来临,也能如此:hinneni。

二〇〇六年六月,节录载《南方周末》2006.11.2

《摩西五经》,冯象译注,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6.10。

冯象译注:《摩西五经》[Torah or the Five Books of Moses]

《摩西五经》[Torah or the Five Books of Moses],冯象译注。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6年。ISBN: 9780195964899.

简体中文版:《摩西五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ISBN: 7108043688, 9787108043689。

目录 [PDF] 摩西五经

献辞  v
前言  ix
谁写了摩西五经?——译序  xv

创世记 Bereshith  1
出埃及记 Shemoth  103
利未记 Wayyiqrah  181
民数记 Bemidbar  233
申命记 Debarim  309

附录
神的灵与言啊,谁最能诱骗世人  383
圣经年表  391
参考书目  395

相关链接:《新约》、《智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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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耶鲁大学出版社是一间好出版社,因为它“以服务人民为荣”:除了《文化软件》之外,另一位耶鲁法学院教授本克勒 (Yochai Benkler) 今年出版的新书《网络的财富:社会生产如何改变市场与自由》(The Wealth of Networks: 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也获得了Creative Commons 协议下的使用授权。

该书内容简介:

The Wealth of Networks, by Yochai Benkler“With the radical changes in information production that the Internet has introduced, we stand at an important moment of transition, says Yochai Benkler in this thought-provoking book. The phenomenon he describes as social production is reshaping market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offering new opportunities to enhance individual freedom, cultural diversity, political discourse, and justice. But these results are by no means inevitable: a systematic campaign to protect the entrenched industrial information economy of the last century threatens the promise of today’s emerging networked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In this comprehensive social theory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networked information economy, Benkler describes how patterns of information, knowledge, and cultural production are changing—and shows that the way 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are made available can either limit or enlarge the ways people can create and express themselves. He describes the range of legal and policy choices that confront us and maintains that there is much to be gained—or lost—by the decisions we make today.”

Lawrence Lessig 教授对此书不吝赞美之词:“就过去十年间我最关注的领域来说,这——迄今为止——是一本最为重要和有力度的书。”

该书:WIKIPDF 文件下载,HTML 文件阅读。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6月。
428页,31.50圆。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目录

序/1
致谢/1

导论: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3
现状和回顾
意义
难题
意义再探讨
材料、进路和方法
本书的结构

第一编 历史变迁

第一章 复仇与法律/43
问题、学术背景与材料
报复和复仇
从报复到复仇,文明的发展
残酷的升级,群体问题
制度化的复仇,一种精致的文化
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复仇的消亡?
复仇与刑法
附录:赵氏孤儿

第二章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84
悲剧何在?
梁祝二人的年龄
早婚与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
悲剧之三:何时改变制度?
结语

第二编 “司法”制度

第三章 窦娥的悲剧/117
悲剧是如何发生的?
谁的话更可信?
证据问题
证据问题的背后
超自然证据和鬼神的意义
小结

第四章 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155
裁判者的双重制度角色
司法独立的论证
制度角色:官员和胥吏的能力
审判作为专门的技术知识
“官人清似水,外郎白如面”

第五章 法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191
两种清官
智慧的限度
勤政的限度
“司法”的人治模式
严格责任制的有效性——一个理论的分析
小结
附录:《元曲选》中的另外九出包公戏梗概

第三编 法律“文化”

第六章 德主刑辅德政法制度/231
道德的世界
意识形态作为治理制度
“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
例证:道德对戏剧素材的重塑
道德主义进路的批判
附录: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

第七章 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272
中国戏剧的叙事
传统戏剧的艺术空间之构建
想起了《哈姆雷特》
另一种《窦蛾冤》
小结

第四编 方法问题

第八章 这是一篇史学论文?/303
问题
文学于历史
想象、理论与历史
诗史互证

第九章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323
三种解读
什么样的自然?——情境化的解读
最高的伦理?——历史变迁的解读
为什么“女性”?——社会分工的解读
“中国的”解读
儒家的思路及其原生意义
结语

附录1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371
附录2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384
附录3 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387

参考文献/399
索引/417

相关: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清华法治论衡》第七、八辑:中华法文明的当代省思

《清华法治论衡》第七、八辑
主编:高鸿钧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
定价:23元,24元

《清华法治论衡》第七辑
第七辑目录

卷首语——中国文化复兴宣言/高鸿钧(1)

主题文章

遗忘的文明——重新认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夏勇(1)
与友人论法制现代化书/贺卫方(51)
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张中秋(65)
世纪之交的“中西问题”——基于中国法制变革语境下的片论/支振锋(76)
儒家学说的“角色理论”/林端(125)
茶+咖啡=?—— 法文化比较中的“相对论”与“进化论”/封丽霞(149)
论法律文化的生成环境与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创建——以全球化为视角/蒋传光(170)
法律移植在中国的神话与现实/张德美(202)
论“礼治”的改造/马小红(215)

法苑品茗

对伊·康德“永久和平”理念的批判研究——以及“天理民彝”:汉语文明构想的世界法律秩序可能/屠凯(234)
法律论证的规范基础——读《法律论证理论》/钱济平(245)
被悬置的审判——评电影《纽伦堡审判》/谌洪果(255)
被操控的正义——评电影《失控的陪审团》/田璐(262)
自由的心灵,反抗的引领——评电影《肖申克的救赎》/单振强(267)

文心法言

追寻法的精神/吴伟民(270)
不废江河万古流——《联邦党人文集》的宪政智慧/苏彦新(280)
超越东西方的书/简自南(285)
古罗马之记忆/张晓婵(295)
寻找自然之理性的踪迹/钱婷(297)
法律人的罗马情结/余娉(300)
20世纪的美国法律文化/劳伦斯·弗里德曼 著/沈明 译(306)
编后记(327)

《清华法治论衡》第八辑
第八辑目录

卷首语——中国文化复兴宣言/高鸿钧(1)

主题文章

近代中国法治思潮批判/李贵连/李启成(1)
百年中国宪政反思——兼论传统礼治的改造/马小红(36)
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高鸿钧(55)
古今中外酷刑现象的反思/陈弘毅(89)
法理与私情之间——关于明清徽州民间纠纷以及解决方式的几点认识/韩秀桃(115)
传统孝道与现代法治杨汝清(136)
中国近代法律转型中的价值和论证——以《杀死奸夫》为例/王瑞峰(162)
道德抑或信仰:面对政治行动的法律理论——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疏解之一/孔庆平(178)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障碍/王志华(200)
从“关系主义”谈现代社会中的自我与他人/林端(223)

法苑品茗

监狱的隐喻——评福柯《规训与惩罚》/鲁楠(232)
认真对待物权:从书评开始——读孟勤国教授之《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李飞(243)
合同法原理的精雕细镂——评韩世远先生《合同法总论》一书/李永锋(253)
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眼中的世界贸易体制——两本GATT/WTO著作之比较/郝婷婷(259)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中国民权哲学》简介/支振锋(275)

文心法言

小议《民本与民权》的几个问题/刘广安(280)
证据意识何为?/霍海红(285)
来得早,还是来得巧?——“占座规则”的民法学解读/税兵(295)
民法上的人之死——从《威尼斯商人》的变迁谈起/刘威/翟青(301)
不腐败就要掉脑袋?/支振锋(315)
比较法三题/刘卓识(320)
咏尤帝纂律/齐汇(323)
何谓“法律移植”/皮埃尔·罗格朗 著/马剑银 译(324)
编后记(349)

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

法律和社会科学

《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第一卷
主办:北京大学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
主编:苏力
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316页。定价:39元。当当网购买卓越网购买

目录

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传统(序)/苏力
编者按语

[论文] 民商事执行程序中的“双高现象”/唐应茂 盛柳刚/l
运作不良的基层法院?/贺欣/30
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方乐/66
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戴昕/98
“报应”的宇宙观:明清以来诉讼解释模式的再解释/赵旭东/127
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朱晓阳/159
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陈柏峰/199
秦镇人民法庭的日常运作/丁卫/234

[评论] 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苏力/256
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谱系/李斯特/285

编者按语

本卷这十篇文章都是跨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中国问题。

由于量化分析开始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因此,编者将侧重于量化分析的三篇论文放到了本卷前面。《民商事执行程序中的“双高现象”》讨论了这样一种奇怪现象,在民商事执行过程中,同时存在着高申请执行率和高执行中止率。也就是说,申请执行判决实际上是一个赔本买卖,但是,债权人仍然会去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原来背后的真实动机是,债权人将获得的法院执行文书用来作为当期或以后核销呆账的依据。债权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的直接诱因是目前的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理和呆账管理制度。作者唐应茂和盛柳刚敏锐地观察到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具有普遍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用一系列量化数据加以证明。

《运转不良的基层法院?》讨论的问题也很有意思。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却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作者贺欣通过法院卷宗和问卷调查发现,即使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的两个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案件数量下降和法院运转不良的问题。通常认为,财政来源充足是法院运转良好的一个重要保障,但现在看来,这一判断似乎很成问题。贺欣认为财政来源仅仅是法院走向正规化而未必是运转良好的必要条件,因此,更重要的应当是关注转型时期中国法院的真实变化,来挑战貌似正确的流行判断。

中国法院走向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改革,就是“穿法袍、敲法槌”。《法袍、法槌:符号化改革的实际效果》就对此做了跟踪调查,看看“穿法袍、敲法槌”到底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怎样的变化。作者方乐根据调查结果认为,这种符号化改革特别是法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导致了法官威慑力的下降,也没有对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起到太大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更深刻的改革促进法官的角色转换、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和公民的司法认同感。

不同于前三篇侧重于经济学或数据统计的量化研究,第四篇文章《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运用社会心理学知识(原理)来分析冤案问题。作者戴昕提出,如果摒弃那种道德主义的分析,冤案实际上是由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认知偏误而导致的。尽管包括“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在功能上有助于减少冤案的发生,但同时可能导致的是“放纵坏人”,因而缺乏广泛的民情基础,很难在中国司法中发挥太大的作用。由此,戴昕认为,作为法律人,必须更加真切地面对其所处的社会,应当在理解一系列从微观到宏观的社会和民众心理机制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话语实践策略。

第五到第八篇文章基本上是法律人类学或近似于人类学调查叙事风格的论文。《“报应”的宇宙观:明清以来诉讼解释模式的再解释》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讨论冤案问题。作者赵旭东先是隐含地批评了现代司法将情理和法律二元划分的观念,继而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诉讼实践中,调解(似乎是侧重情理)是为了免除冤案,审判(似乎是坚持法律)是为了申冤昭雪,但终极目的都在于社会和谐。从冤狱到圆满解决的过程映射出来的是中国传统社会所创造并实践着的“报应”宇宙观,是将实在法意义上的不可能性转化为宇宙观上的可能性。这种宇宙观深刻影响了中国法律秩序。换句话说,法律在中国从来都没有从其整体的文化中借助理性而分离成一种单独的法律。

朱晓阳在《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一文中从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出发,对现代司法将情理(事实)和法律二元划分的观念做了更为尖锐的批评:“这个有 ‘现代’面孔的法律机器人才一开动,便顺势掉进科幻电影的时间隧道,最后去了包公时代。”但与赵旭东从中国文化传统出发的分析不同,朱晓阳似乎更坚持了阐释学和后经验主义的分析传统,认为应当从基于在地经验和在地信念而产生的“整体性原则”出发,贯彻一种延伸个案的研究方法,以此来发现“事实”、确定“性质”和做出相应裁决的方法。其所搜寻的“事实”必须放在社会一文化情境的整体中才能定性;必须与纠纷的“前历史”和可能“社会后果”联系才能定性;必须以地方的和超越地方的法律认识或规范信念为背景才能“想象”得出其“性质”和意义。

在《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一文中,作者陈柏峰通过深描个案,集中分析了乡村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转化过程。文章突出以屈辱为特征的无救济和以暴力为特征的私力救济,并根据现状得出初步结论:目前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应有的良好秩序。国家在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中已经陷入一种现代性的“失语症”。陈柏峰认为,应当建立起乡土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程序性交流和“反思性整合”,来超越法律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国家话语与农民话语不是同情与被同情的关系,而是反思与被反思的关系。
《秦镇人民法庭的日常运作》关注的是作为一种乡村纠纷公力救济方式的人民法庭。编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篇近似于人类学叙事风格的乡村笔记。作者丁卫对秦镇法庭和法官行为的细致描绘,让人感到犹如“身临其境”。文章对法官作息时间的表述也甚为出彩,这再次告诉我们,现实的法官是生活在繁碎的、世俗的、按部就班的,甚至是反法律程序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以为法官应当生活在充满正义大词的法律世界,那其实是在法学院里“想象”出来的。

最后两篇是关于中国司法的评论。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帕汉在《耶鲁法律杂志》2005年春季号上发表了对《送法下乡》的长篇书评。《中国司法中的政党》这篇文章就是苏力对阿帕汉书评的一个反批评,但这又不仅仅是对阿帕汉的回应,苏力在细致地分析政党在中国司法中的影响力之后,实际上批评了中国学者普遍存在的一种心态:“习惯于将现状视为一个历史的错误,不看或看不到诸多中国变量,看不到这些变量构成中国当代司法的因果关系。”他认为,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也不应回避政党问题,我们都必须客观地而不是概念性地了解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不仅为了中国的法律学术,也为了中国的法律实践。

《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谱系》对比分析了建国初期和当代司法群众路线的差异,作者李斯特在对建国初期的人民司法群众路线加以功能上的肯定的同时,又发现由于不同的政法治理和话语策略,当代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回应的是转型社会的不平等,“群众”意味着是弱势群体,而不是建国初期作为革命的正当动力和保证。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司法特性与群众路线的不兼容,将是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难题。

冯象:疯癫是宙斯的长女

宽侄:

节日快乐!昨晚你们打电话来时我正在译经,抱歉未能多聊。

所说王斌余案,网上看过报道。包工头欺压民工克扣工钱,这年头怕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了。不料“布衣之怒”“血流五步”闹出四条人命,舆论同情都在民工一边,一直为经济“护航”的法律就很尴尬: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判死刑?如你问的。

案情细节我不了解,不说判决吧。拿美国为例,与你谈谈另一种可能。此案如果发生在美国,我想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不会忽视以“精神失常”为由做无罪辩护:行为人(民工)是否深受刺激而一时错乱(如产生幻觉),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事后清醒、投案自首并不妨碍无罪辩护。但在中国,就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看,似乎很强调行为人的精神病史,而病史病情和责任能力等事项的鉴定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这就比美国限制得紧,大体排除了基于极度愤怒、紧张或一时幻觉所致“责任能力减弱”(diminished capacity)的抗辩。

英美法是“对抗式”诉讼,精神失常的刑事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同于中国。美国原先(1984年改革前)由控方或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叫作“超出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必须排除陪审团对行为人作案期间的认知判断和责任能力的任何合理怀疑,而非仅仅证明无精神病史或病症轻微。后来里根总统遇刺,凶手以精神失常脱罪,舆论大哗。国会遂立法改革诉讼程序,变成被告人举证,标准为“清楚及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同时,法院判例对《联邦证据规则》关于科技文献和专家证人资格的解释也松动了,不再要求“普遍接受”或业内公认。不过据统计,改革以来,精神失常抗辩的成功率(其实向来不高)未见明显变化。也许陪审团并不如媒体宣传、立法者想象的那么情绪化,易受律师和专家意见摆布(罗宾逊,页 189)。

一般认为,精神失常抗辩的发达,与现代西方社会对人性的看法,以及医学和行为科学尤其精神病学、心理分析的进步有关。但心理分析是一充满争议的领域,业内关于行为人辨认是非等责任能力的检测,至今仍无统一标准;病理分类与行业术语,更与基础科学如生物化学和神经医学格格不入。大概因为难以验证,诉讼中的专家证明就常是循环解释的,即以犯罪行为为据,分析鉴定行为人的病症和精神状态,转而以病症为由主张无罪或减免责任(同上,页 205)。结果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犯罪行为越是凶残恶劣、不合常理,行为人越是可能开脱罪责。所以我总觉得,精神失常抗辩的证明过程如此混乱且逻辑不通,应该有深一层的历史原因;究其制度根源,则是法律程序与社会正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话听来抽象,我换一角度,说个古代的故事你就明白了。《水浒传》二十七回,武松替哥哥报仇,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然后到官府自首。知县如何办案?他一点不尴尬,不像审判王斌余的法院;他“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一心要周全打虎英雄,遂将供状重新做过,称:有嫂不容武松祭献亡兄武大,因而相争,奸夫介入,斗殴身死云云。阳谷县的“上户之家”也不乏“仗义之人”,纷纷资助武松银两,送他酒肉。解到东平府发落,府尹亦哀怜好汉,一面“差人看觑他,因此节级牢子都不要他一文钱”,一面把“卷宗”改得轻了;“却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活动省院。终于“朝廷明降”:脊杖四十,刺配孟州,脱了死罪。

你看,宽宽,传统法制因为相对松弛,尊奉人伦道德,这时反而能避免难堪;又因袒护“义气烈汉”,让百姓敬重,而实际上巩固了皇权。可是,现代化的形式平等的法治没有这个便利。法律的学说和实践都以个人主义抽象价值为基础,不允许法官认真运用良知、坚持道德选择。司法判决就只好另谋出路来表达“正义”,替法律维持“凝聚力”,即鼓励公民守法。就此困境观之,现代法治借助心理分析与精神失常抗辩,另辟一无边无沿的“科学”领域,变“布衣之怒”为疯癫,将同情心、道德感和失控的狂怒、幻觉一块儿隔离接受治疗:看似跟《水浒传》里“仗义之人”的动机手段不同——一举道义,一任“科学”——制度上的功效却是一样的,都是在需要时出手帮法律一把,遮掩其与正义的距离。

说起疯癫,最近我读了一本书蛮有意思,作者是纽约城市大学的古典语文教授,荷马史诗专家。荷马时代已有疯癫无咎的“案例” 了。《伊利亚记》开篇一个“怒”字(menis),全诗15600多行,一事接一事,皆是英雄阿喀琉斯那一怒——因为联军统帅阿伽门农抢了他的女奴——的可怕后果(拜依,页113)。末了,英雄接受母亲劝告,当众宣布息怒,与统帅和解。阿伽门农不好意思了,起身回答,却给出一个免责的理由(19: 86以下):其实那不是我的错,是宙斯、命运和黑暗中游荡的复仇女神,他们把我的心“迷惑”了(ate)。所以跟首领们议事那天,我才会扣下该属阿喀琉斯的“奖品”(指女奴)。可我有什么办法?万事出于神意呀!“疯癫”(ate)是宙斯的长女,她让人头脑发昏(aatai),看不见毁灭!她脚步轻轻,不着大地,踩着人的脑袋就把祸害带来,叫他们一个个掉进圈套!

无独有偶,倾城倾国的海伦也是这个说法。《奥德修记》卷四,回到丈夫身边的海伦出场,回忆希腊人用木马计破特洛伊城,说自己看着他们烧杀掳掠,心中充满思乡之情。接着话锋一转,为当初与特洛伊王子私奔,引发战争辩解道:抛下家园、孩儿、婚床和“智慧容貌一样不缺”的丈夫,真正的原因,是爱神令我“发疯”(ate,4:261)——被宙斯的长女夺了理智!那丈夫也是个英雄,忙安慰道:夫人,你说得一点不错!表示承认疯癫为事实,不追究私奔叛逆之罪了。

在希腊人看来,疯人无罪,是因为他们失去了理智,如同鸟兽鱼虫“相互吞食,不知正义”(赫西俄德:《农作与时日》277)。仿佛流放于城邦之外,他们“无族、无法、无灶”(《伊利亚记》9:63),故不必承担公民义务,常人的是非之辨与惩戒对于他们也就不适用了。荷马史诗是“希腊人的圣经”,公民行为规范的指南。其中的故事教训,包括疯癫免责的道理,经过世世代代记诵讲习,按照“崇古为法”(archaios aristos)的原则,是可作解决纠纷和判案的惯例依据的。

那么,疯癫在西方历史上是否就无罪了呢?这问题复杂了,描个轮廓,大致是这样的:

进入基督教时代,圣人解经强调罪罚救赎和忏悔之功,将人的罪行分了两类:冒犯上帝之法的叫peccatum,源于亚当夏娃偷食禁果的原罪;违反君主之法的称maleficium,就是各国法律规定的罪过。避开后者,为守法臣民;克服前者,才是基督徒灵魂获救的条件,系于每日每时的道德选择。根据教会的学说,这道德选择的自由意志,是上帝不容魔鬼篡夺的,否则忏悔便失去了意义。所以,渐渐地,疯癫也分出各种类型,有感染疾病的,也有道德堕落的,即与巫术、异端一样,发疯是行为人自愿同魔鬼缔约而背教的恶果,罪当烧死。但是,人们不久就发现了一个难题:撒旦除了传授巫术蛊惑教民(因此神判有时对女巫无效,她们不怕烙铁烫手),还专找无辜者附体,叫他产生幻觉,为的是让驱魔的神甫出丑蒙羞。这就需要请精通心灵意识的神学家来审讯疑犯,循蛛丝马迹揭露他心里的 “魔鬼之约”,防止“撒旦的先知”化作蛇、蛙或老鼠逃匿。

于是就有了最初的专家鉴定和心理分析。又过了很久,在烧死无数女巫、囚禁无数疯子以后,精神失常抗辩才悄悄进入了法律程序。当然,从那大写的理性的时代开始,宙斯的长女又换了新的名字。

二〇〇五年十月,原载《南方周末》,2005.11.17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冯象:传教士“七月流火”

宽侄:

谢谢问候。伦敦爆炸这儿暂无影响,但波士顿地铁查了行李。再就是气氛有些凝重:英美人通常不多谈灾祸病痛,同事朋友之间,会意为止,很委婉;跟中国人习惯相反。上周末美国空军乐团巡回至此,在河边演出,引来百来只白帆游艇,煞是好看。第一曲国歌,船舱里喝酒的男女、木椅上安坐的老人都立刻起立把手按在心口,那份敬意又让人感到了力量。

发来的链接看了。“七月流火”当大热天讲的洋相,我想以后只会多不会少。所以迎宾校长风雅官员都要学会一不留神“脊续”了国学,如何打哈哈找台阶下。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公众和媒体监督,这些人搪塞掩饰的招数,便是今后跟国际接轨、迎头赶上的一个标志。

你的好朋友问《圣经》读什么版本好,我猜是为学习英语吧。应该读“钦定本”(King James Version, 1611)。钦定本和莎士比亚(1564-1616)是英语文学的一对巅峰。只是四百年前的文字,要特别注意辨析语义,勤查词典,否则极易误读。汉译可参阅我的《创世记》(但所据原文版本不同,训读断句略有出入)。旧译中,新教“和合本”(1919)或天主教“思高本”(1968)亦可参考,但舛误较多,须细心甄别,藉以训练英文语感,领会细腻的风格差异。

我说“英文”,是因为当年主持翻译和合本的英美传教士基本是照着钦定本理解原文的;而和合本是几代传教士在华译经的最高成就,“天鹅之歌”,极大地影响了包括思高本在内的二十世纪白话译本。这可从诸旧译的语汇句法,特别是共同的舛错看出;而且,部分舛错似乎只能来自对钦定本而非原文的误读。这是入夏前译完《摩西五经》,检阅旧译让我吃惊的一个发现。我给你讲个故事为例:

摩西是以色列最伟大的先知。古人以为,希伯来语《圣经》的开头五篇“上帝之法”,是他写下传世的。摩西诞生时,正逢埃及法老残酷迫害希伯来人,下令溺杀所有新生男婴。母亲隐藏不了,“取出一只纸草篮子,涂上柏油,将孩子放在那篮子里,搁在大河岸边的芦苇丛中”(《出埃及记》2:3)。恰巧法老女儿下尼罗河洗澡,忽见芦苇丛中露出一只篮子,便唤宫女去拿来。打开一看,是个婴儿,还呱呱啼哭!就动了怜悯之心,把婴儿收为养子,起名摩西(mosheh),说:这孩儿是我从水里捞起来的(mashah,谐音摩西)。

这是古代神话和英雄传说中屡见不鲜的“杀婴/漂水/领养”母题。《圣经》的描写却别具深意:原来,摩西母亲的纸草“篮子”跟《创世记》里挪亚避洪水的“方舟”是同一词,tebah(篮筐箱柜的统称),象征着上帝的“救赎之手”。

然而,和合本、思高本等旧译都把“纸草”(gome’)误作了“蒲草”。蒲草即香蒲,和芦苇一样长在河滩、沼泽的多年生草本植物,中国东部常见;叶长,可编蒲包、蒲席、蒲扇。但是用蒲叶来编一只“箱子”(和合本)或“筐子”(思高本),放入婴儿漂尼罗河,只怕是不行的。这“蒲草”怎么来的呢?我想是传教士们开的头,误读钦定本译文ark of bulrushes所致。英语bulrush一般指欧洲和近东的宽叶香蒲(俗称cat’s tail,猫尾巴;学名:typha latifolia),但用于译经则兼指纸草(见《牛津大词典》bulrush条)。故钦定本并未误译;是传教士母语不精,对莎士比亚时代的语文不熟,属于“七月流火”望文生义一类的闪失。

纸草又名纸莎草(学名:cyperus papyrus),从前盛产于尼罗河三角洲湿地,用途远比香蒲广泛。茎髓剖成薄片,分两层交叉铺开,锤打使两层纤维黏合成一页,晾干,再用贝壳或石片磨光,即纸草纸。公元前三千年埃及人已用于书写,比泥版、石版、皮革等都要方便。纸草茎还可以编篮筐、搭棚屋,甚至扎船,如《以赛亚书》18:2描写的“纸草舟”(但和合本“蒲草船”,思高本“芦舟”,均误译)。希伯来语《圣经》中表示芦苇、蒲草的词有六七个,但纸草仅这一词。所以,若直接从原文翻译,摩西母亲的篮子(参较拉丁语通行本:fiscella,小篮儿)是不会纸草变蒲草的。

有趣的是,从语源上看,“纸草”跟“圣经”还有一层因缘。纸草,希腊语作biblos,源于地名,即纸草纸的加工和出口地腓尼基港城Byblos(今黎巴嫩首都贝鲁特以北)。这biblos的“指小词”(加后缀、叠字或变化词形声调指小、表爱,语言学上称指小词,例如“宽宽”、“小篮儿”)之中性复数biblia,意为“小书”。“小书”后来通过拉丁语进入欧洲中世纪俗语,便是英法德意西等现代西语的“圣经”(bible/Bibel/bibbia/biblia)一词。这样,婴儿摩西由“纸草”(biblos)篮子而得救,被埃及公主领养,长大蒙福,做耶和华的先知,传上帝之法为“小书”、为“圣经”(biblia),若非巧合,必是一个美丽的奇迹了。

和合本等旧译里,此类舛错不少,且多涉及对近东名物风俗的误读。由此大致可见译者的学术水平,因为传教士译经宣道的热忱与认真应是无疑问的。

此信可转给你那好朋友看。对了,宽宽,也许你读到这儿会问:《圣经》不是分为旧约、新约吗,“希伯来语圣经”指哪一部分?是这样的。新约是基督教独有的经典,旧约则是基督教从犹太教继承的。但因为“旧约”一词传统上有贬抑犹太教为旧教的含义,西方学术界除非特指基督教文献立场,一般不说“旧约”而称“希伯来语《圣经》”。旧约的篇幅,教派间有所不同;例如新教以希伯来语《圣经》为限,而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旧约还包括一些叫作“次经”的希腊语篇章。此外,历史上犹太教和基督教《圣经》正式定形之前,一块儿流行的还有许多希伯来语、亚兰语、希腊语和古叙利亚语文献,也都是托名先知圣人传世的。这些没能成为经文正典的古籍,后世习称“伪经”,也是“圣经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这些都是入门的常识,不知有无中文概论或工具书。有一本美国大学教材《理解圣经》可作导读,是加州大学一位教授写的,语言平易,插图也好,对经文内容、宗教起源和古代近东各民族的历史文化都有简明扼要的介绍。

二〇〇五年七月,原载《南方周末》,2005年9月22日。

Stephen Harris:《理解圣经》(Understanding the Bible),第五版,Mayfield, 2000。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王蒙:莎乐美、潘金莲和巴别尔的骑兵军

二〇〇〇年我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观看了王尔德的话剧(诗剧)《莎乐美》的演出。我想写点感想之类的东西,一想就想了四年多。

独幕剧,不长,把美女、宫廷、爱、屠杀、死亡、人头、宗教或邪、舞蹈……混在一起,刺激得令人目不暇给,却又难于理解把握。舞台呈斜面形,适合观众观看,却给演员走动增加了难度。主角是一位年轻美女,嗓子是英伦三岛尤其时兴的甜、糯、沙瓤极品。服装倒是没有问题,并不暴露。中场休息的时候女演员与我们见面,她很社交,得知第二天有爱尔兰文化部长为我们举行的招待会以后,立即表示她也要来,其实没有来,如我所料。

我一面看一面想的是我们的国粹潘金莲。此后更是想起来没有完。

莎乐美莎乐美与潘金莲,同样地美丽而又似乎邪恶。二人同样地把爱情与杀人和血腥连结在一起。二人同样以杀人始,以被杀终。两人同样爱上了不爱自己、对爱无回应的人:先知约翰与武松。两个人都有另外一个男人的性介入:一个是莎乐美的继父希律王,一个是西门庆大官人。(希律王还兼着潘金莲故事中的张大户,即原来潘的主人、在潘金莲身体上未能得手,遂将潘金莲下嫁武大郎的那个极端坏蛋的角色。)根据学者特别是女性主义学者的分析,希律王对于莎乐美存在着性侵犯与性压迫。两个故事里都有一对嫂子与小叔子的恋情:《莎乐美》中是莎乐美的母亲与小叔子希律王成了婚,潘金莲的故事中是潘金莲苦恋武松。

在西洋,叔嫂之恋是否有特殊含义,非我所知。在中国,“养小叔子”是难听的话,《红楼梦》中的焦大曾经揭露过贾府的这种腐败。中国农村有一种说法,小叔子与大嫂戏耍是无伤的,俗话说“长嫂如母”。小叔子可以提出要吃大嫂的咂儿(奶头)。而大伯子对于弟媳是必须严肃和中规中矩的,大伯子如果与弟媳有事,由男方负责。那么,小叔子与嫂子中间有了事,就纯然是女方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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