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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8

冯象:把一场生命过上两辈子

创世记采访人:苌苌、符郁。

这一年,一直读《万象》上冯象先生的《尘土亚当》的连载,有机会见到作者本人却是在北京大学承办的“北京论坛”上。这是一个涉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冯象作为法律分会场的特邀嘉宾从波士顿返京,与陈弘毅、贺卫方等法律界大腕同台发言,他演讲的题目是《法律文明面对腐败呆账》。今年9 月,冯象的译著《创世纪》即将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我们因此有机会在酒店的午餐桌上交谈,面前的冯象先生儒雅、谦和,并不像他的文字让人以为的那么古顽,精力好得让人对他要完成全部《圣经》的重译很有信心。冯象出生于50年代,父亲冯契先生是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著名教授。1968年上山下乡,负笈云南边疆。后获得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耶鲁法律博士。这是那个“在哈尼山寨的集市上,望着狗追着小孩摇尾巴,心里却在上演亚瑟王与圆桌武士故事的少年”吗?只感觉,这个人物很超现实,仿佛把一场生命过了两辈子。

冯象现定居美国,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业余写作,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中国知识产权》、《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玻璃岛——亚瑟与我三千年》《政法笔记》、《创世纪》及法学评论等。

翻译《圣经》是一个翻译家一生能够得到的最大挑战

问:《圣经》的旧译本尽管有些缺憾,但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重译它意义何在?

答:我的翻译主要是从学术角度出发的:希望还原本来的意思,或者考证清楚里面的一件事说的是什么。《圣经》的中文版繁多,没有一个确定的人人接受的版本。和合本算是流行比较广泛的,它是20世纪初的传教士和新教各派合起来做的一个版本,他们来自不同派别,很难统一,所以这个版本是个妥协的产物。在那个历史关头,和合本《圣经》使用的既不是文言,也不是现代汉语,而是一种比较古拙的语言,后来的所有中文译本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出来的。《圣经》的翻译从20 世纪初年到现在没断过,但是从文学角度来看,文学水平不高,它最大的问题是它没有跟上新文学运动的潮流。

从翻译的角度,我也觉得《圣经》非常值得翻译,是一个翻译家一生能够得到的最大的挑战。中国历史上经历过两次翻译运动,一次是佛经,一次是马列(见后文)。《圣经》在西方各种语言中也有类似的地位,英国民族语言的修炼和现代德语的形成都与《圣经》的翻译有关系。而这方面,《圣经》的中译本成就不高,有必要重新翻译,所以我提到改造圣经词汇,这关系到句法、词汇和整个语言的变迁问题。我们需要的是一个信达雅的版本,一个能够对得起历史的版本,一个能够像西方语言当中的圣经那样,就语文而言有权威性的版本。

问:您的《创世纪》和我们以前读到的版本有什么不同?

答:这本书有点像故事新编,里面的很多故事是没有收入到《圣经》里的。一般在中国,大家谈到《圣经》是把它作为一个基督教文献来看的,但是从《圣经》发展的历史来看,它其实是犹太教的文献,犹太人在三千年以前积累下来的文化,古代犹太人有很多传说,两河流域的历史比中国还要悠久,而且它跟现代也有关系,我们平常所说的西方文明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希腊罗马的文化,还有就是巴勒斯坦那边启蒙的文化,犹太人的希伯莱文化作为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源头,这方面国内研究的特别少,我想让国人了解一下古代以色列人的历史文化和它的传说。

伪经和犹太人的传说很有意思,古代犹太人是一个宗教民族,政教一体,影响到他们的想象力,挺特殊的。闻一多说过,希伯莱人和中国人在文学方面特别像。中国人和希伯莱人都喜欢写诗,喜欢抒情,不爱玄想,不讨论上帝问题——人怎么能理解上帝?他们是这么考虑的。一部《犹太法典》加上评论,世界上恐怕只有少数专家看过,太复杂了,但是里面说穿了也不复杂,谈论的都是日常伦理,这个和中国人特别像,女人、男人、劳动、饮食,就是这些事情。

书里还有一些不同的解释,这些解释我写成注,用小一点的字加在旁边。我没有使用尾注,这本书是翻译给中国人看的,现在谁有耐心看一堆注啊。但又不能让大家像看小说那样,一目十行,最好还能琢磨琢磨,得到些知识,这才叫经呢。《尘土亚当》这部分是翻译《圣经》时的副产品,翻译到了一段,发现后面的故事很有趣,可是不能把它都变成注啊,那就写个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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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7

苏力: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本文是苏力老师为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的中译本(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写的序言。]

  1897年,霍姆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由美国法学家撰写的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1] 在这篇论文中,霍姆斯基于自己的司法实践和思想家直觉,在当时正发生的美国社会历史转型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后来证明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2] 尽管这段话也有不少人引用,但也许由于先知的命运,甚或是由于这段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了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今天一些中国法学家所说的“法律共同体”[3]),因此,直到1960-70年代,在法律经济学和广义的法律社会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兴起之前,这一论断一直是被忽视的。

  甚至,即使到了60年代之后,尽管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蓬勃发展,成了令一些美国法学家哀悼的当今美国的几乎是唯一法学学派,尽管其他广义的法律社会学也得到很大发展,似乎印证了霍姆斯作为美国法学界的先知和巨人地位,但是在法律实践领域,似乎这种进展还是不快。

  如果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传统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指导下的美国司法实践在20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顺应了几次重要的社会变革(世纪初的进步运动、30年代的新政、50年代开始的民权运动等)。历史在可能成为人们创造未来之动力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束缚人们创造的桎梏;[4] 过去的成功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历史将如此延续下去。尽管休谟的分析早已从智识上粉碎了基于历史对未来的推断,但是在科学可以提供人们另一种更精确的预测能力之前,如果不依据历史,人们就会陷入无法忍受的“惶恐滩头说惶恐”的境地。

  但是还有其他的重要因素。例如,中国学者概括的所谓的50年代开始的自然法的复兴,对法律的道德性之重申;此外,法律本身作为制度、实践的法律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制度都具有的保守性以及变革制度所需要的巨大成本;上面已经提到的、附着于这一制度的既得利益。因为一个接受了传统法学院知识传统之训练、并且深深嵌在这个实践着的知识传统之中的法律人,他会很难摆脱传统的法律同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以及这些哲学影响下的宪法理论,简而言之“宏大理论”的框架。即使当初为了学术的标新立异、出类拔萃而部分地接受了来自其他学科的影响,但如果如今已经功成名就,如果进一步深入自己所不熟悉的领域(例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需要更多的投入,需要进行更为惨烈的学术竞争,如果先前的法学训练为自己从现在的位置出发铺下了一条更为熟悉的轻车熟路,或者如果现有的对学术成就的最高评价仍然是传统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宪法理论,那么当年年轻的叛逆者也未必不会如宋江一样在他不再年轻的年月里被收编招安。

  这似乎就是美国法学界的一种情况。例如宪法理论似乎仍然是对一个学者的学术成就的最高评价标准,而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则是构建一个宪法理论的最简便的材料。因此,我们看到诸如罗纳德·德沃金这样的一直坚持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为指导的法理学家,他主张要《认真对待权利》、强调《自由的法律》、固守《法律的帝国》,讨论的都是一些《一个原则的问题》。[5] 而一些当年的法律经济学界的“同路人”,也都在中年成名之后,逐步淡出了法律经济学的行列,浪子回头,回归到比较传统的法理学和宪法理论的进路。例如耶鲁法学院院长安东尼·科隆曼,曾经对法律经济学“作出重要贡献”(波斯纳语),并同波斯纳共同撰写编辑了《合同法的经济学》,[6] 但到了90年代却对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等因素而为《失落的法律人》而感叹。[7] 耶鲁法学院的另一位熟悉法律经济学的著名教授布鲁斯·阿克曼也开始撰写他尚未最后完成的三卷本宪法著作《我们,人民》,[8] 提出了被波斯纳法官挖苦为“神奇时刻”[9]的所谓“宪法时刻”概念,试图构建一个足以解说并涵盖200余年美国宪法历史的宪法理论。而在哈佛法学院,就我所知,几乎所有的大牌教授都讲授过或希望讲授美国宪法的课,因为似乎只有讲了美国宪法,只有提出一种有关美国宪法的法理学理论,才标志一个法学学者的功成名就,才有了他的理论体系。而在本书中(最后一章的最后一节),波斯纳也提到,甚至法学院在校学生,也喜欢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决定。

  道德法律理论和富有道德意味的法律理论在一部分美国法学学者心目中,仍然是一个“圣杯”(Holy Grail)。似乎霍姆斯的预言还没有最后来到。也许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需要更彻底的学术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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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法学中的现代与后现代

一、简介

  如果把传统-现代-后现代看作一种分析模式,并将之用于分析理解欧美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大致是可行的,因为西方历史上确曾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再到后现代的发展过程。 如果把文艺复兴以前以神为依归、以宗教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西方社会视为传统社会, 那么,文艺复兴以后兴起的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欧美社会就可以用现代社会来形容;而由于二十世纪各国间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连绵不断的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资本主义社会造成的种种不平等、以及民主社会理想与现实间的巨大差别,使人们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对真理的普遍性、理性的力量、法律的权威、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社会所赖以建立的主要价值采取了普遍怀疑的态度,从而酝酿和催生了一种有别于现代的生活态度、方式、情绪和价值观,被一些学者称为后现代社会状况。[1]

  然而,上述西方社会发展的路径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文化历史发展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比如中国,它的五千年一贯到底的道德文明秩序就没有经历过像近代西方那样的由宗教文明秩序向法律文明秩序的裂变。它的古老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才开始了与自己截然不同的文化形态、价值观及社会制度的融合。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也和西方社会一样进入了“现代”,但从文化传统、社会控制手段、人的意识等方面来看,当今的中国在割断了传统,或被传统所抛弃以后,就始终处在追求现代的过程中。它事实上仍然是一种半新半旧、半传统半现代、既向往理性又眷恋人情、 宗教与迷信不分、人治与法治杂之的不定型社会。从社会框架的发展来看,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所面临的问题和西方截然不同。西方曾经面临的是从信仰走向理性、从宗教走向法律、从自然走向人为的问题。而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从人情关系出发去拥抱理性和信仰,从道德走向法律和宗教的问题。而且,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丧失传统、丢掉自我,为西方文化所吞并的危险。因此,用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分析模式来看待中国,恐怕不是十分恰当的事。

  有鉴于此,对所有的后现代主义 (postmodernism) 或思潮[2] 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很必要的。当然,这不等于说我们就没有必要研究后现代了。事实上,后现代主义的许多主张、理论观点、认识事物的角度和研究方法都很值得我们借鉴。后现代主义所具有的那种从既定的学术桎梏中不断寻求解放的情怀、不拘泥于某一种说教的批判精神和我行我素的治学风格可能要远比它的诸多主张和观点更具生命力,更能赢得进步的知识分子的认同。诚然,这些特点在一些现代主义的学派中也有所体现,但在后现代主义者身上表现得最为透彻。

  事实上,要指出什么是后现代主义、谁是后现代主义者,谁的理论是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作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惟其如此,不少批评者们才会以无法界定为理由拒绝承认后现代的存在。通常被归在后现代主义麾下的作者,在学术兴趣和研究方法上大都各有所好,不尽一致,而其关心的问题也大不相同。作为独立的单个的学者,这些人在学术上的贡献用后现代主义这个词实在难以描述清楚。比如雅各布•德里达和保罗•德曼,用解构主义者来形容他们显然要比用后现代主义更为贴切;再如福科,与其说他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不如说他是一个后结构主义者,或者干脆称他的学说为福科的学说;而理查德•罗蒂则是一个出了名的新实用主义者;唯有列奥塔似乎因为他那本着名的小册子,《后现代状况》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一个货真价实的后现代主义者。[3]

  把这些人用后现代主义的概念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可能在于他们的学说中表现出或蕴含着的一些共同倾向。而这些倾向也是非常的笼统抽象。有人对后现代主义的倾向作过如下总结:

  1 否认真理或者为真理所作的辩护具有基础性的或超越性的来源的思想;
  2 否认论述、文章或事件有确定的唯一的意义的观点;
  3 主张真理及事物的特征为社会或文化建构的产物;
  4 反对各种形式的宏大叙事(比如将历史看作是在朝着更加理性或更加自由的方向前进的观点;认为法律经过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的观点);
  5 强调非理性或无意识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等等。[4]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思潮或认知态度无疑受到了实用主义真理观、现代语言哲学、解释学、法兰克福学派及文化批判理论等学说和理论的影响。作为一种观念性或思想性的存在,相对来说,还不算太难把握;而出自同一词根的后现代性 (postmodernity)就比较棘手。因为它包含了许多难以理清的因素。如果说后现代主义只是一种思想,后现代性则是这种思想在社会现实中的反映和体现。由于社会生活形式和表现或再现的内容很不相同,后现代性在社会中的表现也相应的百态纷呈。在人文领域中,可能产生出后现代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建筑设计、或衣饰打扮。而在社会政治制度领域里,就很难给某一种制度贴上后现代的标签。我们比较容易接受一首后现代的诗、后现代的歌或一幅后现代的画, 但我们却很难想象一种后现代的政治或法律制度,尽管也有人,比如女性主义者,在这方面不断努力。在一些领域中存在的后现代性,在另一些领域中可能并不存在。法律正是这样一个领域。我们看到,尽管法学研究中早就出现了后现代思潮,但却没有出现所谓后现代的法律。尽管有些学者也很关注部门法律的后现代化问题,但现在能作到的还仍然停留在提意见的层面而已,无法更进一步去具体落实。至少目前还看不到后现代法律即将来临的迹象。而现实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无论民主还是专制,都在依赖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现代法律制度。有些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开始较早,有些较晚。开始早的国家可能成为开始晚的国家模仿的对象,而这种模仿乃是朝着现代、走向现代,还谈不到超越现代而走向后现代。简而言之,后现代法律思潮还仅仅是一种思潮,没有变成现实。当然,一种思潮可能永远只是一种思潮; 美妙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思潮。如果成了现实,说不定只是一种灾难,而非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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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25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 明 译。
大陆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
台湾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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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

内容简介

在一个主要依靠社会规范、信任和非法律制裁来维系秩序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埃里克·波斯纳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有时有益有时有害的东西,而法律则在增益减害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他同时也指出,对社会规范加以适当的规制是一件精细而又复杂的工作,人们目前对于社会规范的理解尚不敷法官和立法者决策之用。现时所需要的,暨本书所提供的,是一个阐释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表明,人们相互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意向导致了某些模仿性行为,这些行为的模式就是所谓的社会规范。

波斯纳将该模型应用于涉及到社会规范之规制的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家庭法、刑法、合同法、规制礼物赠与、非营利组织、言论、投票、种族歧视的法律等。作者提出的发人深省的问题有: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否伤害了传统婚姻的缔结者?羞辱犯罪人的做法是有益的吗?法律为什么应该奖赏那些做出了慈善捐赠的人?如果不投票会收到惩罚的话,人们会更多参与投票吗?作者运用博弈论工具处理了这些问题,不过作者对其论点的阐释却是相当简明的,不需要读者具有特别的智识背景。
 


 
目 录

“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译者前言)

第一章 导论:法律与集体行动

第一编 非法律集体行动的模型
第二章 合作的模型与社会规范的生产
第三章 理论推广·反对意见·替代性理论

第二编 法律应用
第四章 礼物赠与和无偿允诺
第五章 家庭法与社会规范
第六章 身份·耻辱·刑法
第七章 投票·政治参与·符号行为
第八章 种族歧视与民族主义
第九章 合同法与商业行为

第三编 规范性意蕴
第十章 效率与分配正义
第十一章 不可通约性·商品化·货币
第十二章 自治·隐私·社群

致 谢
参考文献
索 引

Umberto Eco: See China, Learn What Europe Must Become

Umberto Ecoby Umberto Eco

This is hardly the best time to be making predictions about the prospects of a united Europe. The divergent positions European countries have taken on the question of the Iraq conflict have shown just how divided the continent is.

The eastern countries’ entry brings in a contrast between old democracies that are prepared to cede at least some of their national sovereignty to the European Union, and younger democracies determined to reinforce their newly formed national governments, even if it means making alliances outside Europe’s boundaries.

The way things are looking, we have on the one hand a European consciousness and identity that really do exist, and on the other a set of circumstances that directly threatens that very 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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