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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6

陆兴华:一种超霸语言统治下的世界语言政治经济学

——评德·斯旺《世界之字:全球语言系统》

  全球化下,一个学者想用母语写本土的、本地的问题与同一语言共同体里的读者论争,这也正在成为一种奢侈。一个当代中国学者的个人语库由于其所受的训练,必然已被配备上那一超霸语言——英语——的深层结构,哪怕他故意不想去懂它。他的写作里会有欧化腔调,因为他读的学术著作可能大多是译文。而如要进入国际学术场,则他必须选择那该死的强力语言作为其研究的记录语言。这种强大的普世语言使他的写作要受坐在新英格兰或约克郡乡村办公的编辑们的遥控,使他成了美式学术生产线的一个服帖的终端。他的学术产品的销售市场可能在中国,但他的学术生产资料的生产,他的生产技术的核心部分可能操控在世界大学系统里那一以英语为工作和铭写语言的研究者共同体里。他的学术生产象时下的服装生产一样,时刻受制于外来的时尚信号,即使不供出口,也常以出口转内销的形式来面对本土读者。

  世界资本主义体系里,美国版资本主义最后独步天下;全球语言系统里,英语正在成为一种中介一切的原代码,成为全球交往的共同语。它与其它语言之间的不平等,加剧了全球文化、学术交换的不平等。这种全球交换的不平等就象世界贸易体系里的不平等一样,正在使那些超级文化、学术大国的文化、学术生产过度增长,使那些发展中国家出现学术和文化的增长不足和贫困化。

  英语就象“美国主义”一样,正成为许多学者担心的一种全球同质化势力。虽然一种语言并不会称霸,但它所传达的世界观、它所代表的那些文化表象却会移置、颠覆和覆盖别的文化和语言。在你找到一个说法前,它总是已经替你先说了,并说得更好。“几乎所有你能想象得出的观点、几乎所有人类情感都在英语中得到了表达,再没有另外一种语言那么充分地反映了人类经验的多样性”(192页)。这让我们产生了很复杂的心态:英语是最世界主义的一种交通工具,二十四英尺厚的三十六卷的《牛津英语大词典》记录和解释了这世界自洪荒以来发生过的一切人文和事态,可它却对其余的每一种语言构成威胁。它给了方便,同时又大大地设置了不方便。这一不方便的一个明证,是每个中国学生都有可能学上十几年的英语,会落进全国四六级英语考试委员会和“新东方”这样的拉皮条者的交易里。

  英语称霸全球的危险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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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5

高鸿钧: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传人,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理论最有建树的学者之一。他通过对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帕森斯、卢曼、米德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各种学说的阐释与分析、整合与扬弃,创立了颇具影响的沟通行为理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本文无意对哈氏的庞大理论体系、复杂的论证过程以及具体的学术观点全面评说,仅对其中有关现代性与现代法范式的观点予以概要考察和简略评析。

一、现代社会的法律及其危机

论及法现代性问题,我们不能不首先提到韦伯。韦伯是稍晚于马克思的另一位德国学人,作为颇有建树的社会问题“诊断学家”[1]和社会学的“开山鼻祖”[2],他以一种“学术的凝重”与“浪漫的激情”[3],以“先知”般的救世使命感,在经历了“精神崩溃”[4]的痛苦心路历程之后,他运用了独特的类型学,对以西方为典型的现代社会进行了总体性研究,剖析了现代社会结构、关系和价值取向,并指出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基本样态和发展路径。韦伯的社会理论涉及了法现代性的重大问题,其中对现代法治命运的诊断和分析尤其令人深思。[5]

首先,韦伯以一种“价值无涉”(value free)的姿态,从考察人的行为及其赋予该行为以某种主观意义的动机入手,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类:一是旨在实现合理功利预期的目的理性(purpose rational)行为;二是以某种信念和价值为依归而无实用目的的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行为;三是由感情与激情所决定的情感行为;四是由根深蒂固的传统所支配的传统行为。[6]与这四类社会行为相对应,他提出了四种合法性秩序:一是法律型;二是价值型;三是情感型;四是传统型。他认为,法律型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基于相关人们的自愿协议;或者基于合法权威的强制。[7]在经验的基础上,他提炼出了三种合法性权威类型:一是基于“一向如此”惯性的传统型权威;二是以个人的“神性”与人格魅力为基础的“克里斯玛”(charisma)型权威;三是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则而行使职权的法律型权威。[8]在他看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人们行为选择的倾向发生了转变:计较功利的目的理性行为取代了其他三种行为,成为主导行为模式。与此同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也从其他型式转向了法律型。在他看来,现代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放逐神圣的“除魔”过程,是排除情感的非人格(impersonal)化过程,是驱逐内在价值张扬形式理性的过程,也是从神治、人治、德治转向法治的过程。

其次,就研究法律的路径而言,虽然马克思和韦伯都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但马克思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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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

北大哲学系里虽然“见不到起舞的苏格拉底”,但如今能见到“企业老板”了。这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买卖绝对是救文史哲这些“穷困潦倒”的院系于水火啊:讲国学这种好事哪能让哲学系独占了,中文系干嘛不插上一脚?历史系也赶快开班给各级党政领导讲《资治通鉴》啊!以后,MBA 的课程干脆就由商学院和文史哲院系合开吧,赚钱的同时又弘扬了中华文化,多好!

不知道世界一流大学是不是出手都很大方,反正我东方泱泱大国决不能丢份儿:花10万美元雇老布什来讲20分钟话,这是正宗的烧钱啊,如假保换……

北大啊北大,让人说你什么好!

2005-11-24

闲谈几句《读书》杂志的漫画

1. 那位因犯错误而离职的前任三联书店老板汪季贤先生作风其实很“民主”,你看,就在他还担任“总编辑”的2004年第5期《读书》杂志上就刊有一篇丁聪讽刺他的漫画:《猴年惊蛰节闻雷声》。糊涂到这般地步的领导也有其可爱之处。

2. 我很喜欢丁聪先生的漫画,还曾经买过他的好几本漫画集。他也是《读书》杂志创刊至今惟一出满全勤的作者:每一期上都有他的漫画。不过人不能和自然规律斗,年龄是不饶人的。明显可以看出来,近来他老人家画画明显力不从心了:立意和构思不说,单看那笔触和线条,就已经越来越粗糙了。到最新一期(第11期)的那副庆祝“神六”上天的《里程碑》,几近“惨不忍睹”。祝愿丁聪先生健康长寿。

3. 当初赵汀阳先生在《读书》上发表哲学漫画我就感觉很奇怪,没想到他后来竟和丁聪一样,成了该刊专栏漫画家。赵先生的画我是绝对不敢恭维的。在我看来那些东西既不漫画,也不哲学。用漫画来搞哲学,就算搞得好,还能好到哪里去!?我只是纳闷赵先生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把他画的那些东西公之于众呢,而且还是一篇接一篇地?难道是主编喜欢?

2005-11-17

冯象:疯癫是宙斯的长女

《理想国》之四

Ancient Epic Poetry Wild Beasts and Idle Humors
  
宽侄:

节日快乐!昨晚你们打电话来时我正在译经,抱歉未能多聊。

所说王斌余案,网上看过报道。包工头欺压民工克扣工钱,这年头怕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了。不料“布衣之怒”“血流五步”闹出四条人命,舆论同情都在民工一边,一直为经济“护航”的法律就很尴尬: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判死刑?如你问的。

案情细节我不了解,不说判决吧。拿美国为例,与你谈谈另一种可能。此案如果发生在美国,我想有经验的律师一定不会忽视以“精神失常”为由做无罪辩护:行为人(民工)是否深受刺激而一时错乱(如产生幻觉),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事后清醒、投案自首并不妨碍无罪辩护。但在中国,就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看,似乎很强调行为人的精神病史,而病史病情和责任能力等事项的鉴定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这就比美国限制得紧,大体排除了基于极度愤怒、紧张或一时幻觉所致“责任能力减弱”(diminished capacity)的抗辩。

英美法是“对抗式”诉讼,精神失常的刑事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同于中国。美国原先(1984年改革前)由控方或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叫作“超出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必须排除陪审团对行为人作案期间的认知判断和责任能力的任何合理怀疑,而非仅仅证明无精神病史或病症轻微。后来里根总统遇刺,凶手以精神失常脱罪,舆论大哗。国会遂立法改革诉讼程序,变成被告人举证,标准为“清楚及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同时,法院判例对《联邦证据规则》关于科技文献和专家证人资格的解释也松动了,不再要求“普遍接受”或业内公认。不过据统计,改革以来,精神失常抗辩的成功率(其实向来不高)未见明显变化。也许陪审团并不如媒体宣传、立法者想象的那么情绪化,易受律师和专家意见摆布(罗宾逊,页 189)。

一般认为,精神失常抗辩的发达,与现代西方社会对人性的看法,以及医学和行为科学尤其精神病学、心理分析的进步有关。但心理分析是一充满争议的领域,业内关于行为人辨认是非等责任能力的检测,至今仍无统一标准;病理分类与行业术语,更与基础科学如生物化学和神经医学格格不入。大概因为难以验证,诉讼中的专家证明就常是循环解释的,即以犯罪行为为据,分析鉴定行为人的病症和精神状态,转而以病症为由主张无罪或减免责任(同上,页 205)。结果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犯罪行为越是凶残恶劣、不合常理,行为人越是可能开脱罪责。所以我总觉得,精神失常抗辩的证明过程如此混乱且逻辑不通,应该有深一层的历史原因;究其制度根源,则是法律程序与社会正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话听来抽象,我换一角度,说个古代的故事你就明白了。《水浒传》二十七回,武松替哥哥报仇,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然后到官府自首。知县如何办案?他一点不尴尬,不像审判王斌余的法院;他“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一心要周全打虎英雄,遂将供状重新做过,称:有嫂不容武松祭献亡兄武大,因而相争,奸夫介入,斗殴身死云云。阳谷县的“上户之家”也不乏“仗义之人”,纷纷资助武松银两,送他酒肉。解到东平府发落,府尹亦哀怜好汉,一面“差人看觑他,因此节级牢子都不要他一文钱”,一面把“卷宗”改得轻了;“却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活动省院。终于“朝廷明降”:脊杖四十,刺配孟州,脱了死罪。

你看,宽宽,传统法制因为相对松弛,尊奉人伦道德,这时反而能避免难堪;又因袒护“义气烈汉”,让百姓敬重,而实际上巩固了皇权。可是,现代化的形式平等的法治没有这个便利。法律的学说和实践都以个人主义抽象价值为基础,不允许法官认真运用良知、坚持道德选择。司法判决就只好另谋出路来表达“正义”,替法律维持“凝聚力”,即鼓励公民守法。就此困境观之,现代法治借助心理分析与精神失常抗辩,另辟一无边无沿的“科学”领域,变“布衣之怒”为疯癫,将同情心、道德感和失控的狂怒、幻觉一块儿隔离接受治疗:看似跟《水浒传》里“仗义之人”的动机手段不同——一举道义,一任“科学”——制度上的功效却是一样的,都是在需要时出手帮法律一把,遮掩其与正义的距离。

说起疯癫,最近我读了一本书蛮有意思,作者是纽约城市大学的古典语文教授,荷马史诗专家。荷马时代已有疯癫无咎的“案例” 了。《伊利亚记》开篇一个“怒”字(menis),全诗15600多行,一事接一事,皆是英雄阿喀琉斯那一怒——因为联军统帅阿伽门农抢了他的女奴——的可怕后果(拜依,页113)。末了,英雄接受母亲劝告,当众宣布息怒,与统帅和解。阿伽门农不好意思了,起身回答,却给出一个免责的理由(19: 86以下):其实那不是我的错,是宙斯、命运和黑暗中游荡的复仇女神,他们把我的心“迷惑”了(ate)。所以跟首领们议事那天,我才会扣下该属阿喀琉斯的“奖品”(指女奴)。可我有什么办法?万事出于神意呀!“疯癫”(ate)是宙斯的长女,她让人头脑发昏(aatai),看不见毁灭!她脚步轻轻,不着大地,踩着人的脑袋就把祸害带来,叫他们一个个掉进圈套!

无独有偶,倾城倾国的海伦也是这个说法。《奥德修记》卷四,回到丈夫身边的海伦出场,回忆希腊人用木马计破特洛伊城,说自己看着他们烧杀掳掠,心中充满思乡之情。接着话锋一转,为当初与特洛伊王子私奔,引发战争辩解道:抛下家园、孩儿、婚床和“智慧容貌一样不缺”的丈夫,真正的原因,是爱神令我“发疯”(ate,4:261)——被宙斯的长女夺了理智!那丈夫也是个英雄,忙安慰道:夫人,你说得一点不错!表示承认疯癫为事实,不追究私奔叛逆之罪了。

在希腊人看来,疯人无罪,是因为他们失去了理智,如同鸟兽鱼虫“相互吞食,不知正义”(赫西俄德:《农作与时日》277)。仿佛流放于城邦之外,他们“无族、无法、无灶”(《伊利亚记》9:63),故不必承担公民义务,常人的是非之辨与惩戒对于他们也就不适用了。荷马史诗是“希腊人的圣经”,公民行为规范的指南。其中的故事教训,包括疯癫免责的道理,经过世世代代记诵讲习,按照“崇古为法”(archaios aristos)的原则,是可作解决纠纷和判案的惯例依据的。

那么,疯癫在西方历史上是否就无罪了呢?这问题复杂了,描个轮廓,大致是这样的:

进入基督教时代,圣人解经强调罪罚救赎和忏悔之功,将人的罪行分了两类:冒犯上帝之法的叫peccatum,源于亚当夏娃偷食禁果的原罪;违反君主之法的称maleficium,就是各国法律规定的罪过。避开后者,为守法臣民;克服前者,才是基督徒灵魂获救的条件,系于每日每时的道德选择。根据教会的学说,这道德选择的自由意志,是上帝不容魔鬼篡夺的,否则忏悔便失去了意义。所以,渐渐地,疯癫也分出各种类型,有感染疾病的,也有道德堕落的,即与巫术、异端一样,发疯是行为人自愿同魔鬼缔约而背教的恶果,罪当烧死。但是,人们不久就发现了一个难题:撒旦除了传授巫术蛊惑教民(因此神判有时对女巫无效,她们不怕烙铁烫手),还专找无辜者附体,叫他产生幻觉,为的是让驱魔的神甫出丑蒙羞。这就需要请精通心灵意识的神学家来审讯疑犯,循蛛丝马迹揭露他心里的 “魔鬼之约”,防止“撒旦的先知”化作蛇、蛙或老鼠逃匿。

于是就有了最初的专家鉴定和心理分析。又过了很久,在烧死无数女巫、囚禁无数疯子以后,精神失常抗辩才悄悄进入了法律程序。当然,从那大写的理性的时代开始,宙斯的长女又换了新的名字。

二〇〇五年十月,原载《南方周末》,2005.11.17

拜依(Charles Beye):《古代史诗》(Ancient Epic Poetry: Homer, Apollonius, Virgil),康乃尔大学出版社,1993。

罗宾逊(Daniel Robinson):《野兽与呆液》(Wild Beasts & Idle Humours: The Insanity Defense from Antiquity to the Present),哈佛大学出版社,1998。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