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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中)——法学方法的一般要求
关于法学方法,国内学界已有不少著述,尤其解释学这一块。这儿我想换一角度,针对当前法律教育面临的深重危机,与同学们探讨几个问题。
刚才说到,法律就其正式的名分上的制度架构和术语学说而言,是一门西学,虽然它的日常运作和政策内容不免是本土的。这一套西方进口的知识与话语权,如何用来处理——不仅仅论说,还要解决或掩饰——中国的问题,便是新法治成败的关键。我在《政法笔记》里分析过新法治的一些基本策略及其工具主义原则。不幸的是,工具主义跟大学教育和学术的理想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不但助长了本已猖獗的腐败,还从根本上动摇了文革后重建的学位制度和大学的信誉。法律作为热门学科自然首当其冲。形势如此严峻(不用举例,诸位比我明白),我们对法律人的训练和成长能抱什么期待,对法学方法,又应怎样要求?
我想,至少有这么五点可以讨论:
让我从立法讲起。受过去欧陆“概念法学”和苏联教科书的影响,现时的法律教育大体是立法主导,以法条文字和文本分类来组织学理概念的。这一偏向容易使人忘记,法律从来不是学者头脑的产物,不是由书斋里构想的学说“进化”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远非透明的政治程序,相关利益集团反复谈判交易妥协的结果。诚然,时而有少数学者应邀参与起草或提交修订意见,但那意见一旦进入官僚体系,给个什么待遇?至多被幕僚赏识了,当作一句建言吧。这在主事者眼里,按照官场的逻辑,实在是卑微而不足道的。由此可以得出两条结论:一、法律本身不可能提供解释法律现象的手段即法学方法。相反,法条相互冲突逻辑混乱乃是题中应有之意;法律即使在本本上也不会有完善的一天。二、不同身份地位的人在不同场合对法律的规定总会有不同看法,法条的含义并无一种永持“中立”或“本质主义”的正确诠释(见桑斯坦,页8以下)。干部执法要考虑政策;法官司法须顾及民情;律师出于对客户的义务,只消不违反职业道德,就可以钻法条的漏洞;而学者的任务,则是追究这一切背后掩藏的问题和社会矛盾,并揭示其理论意义。社会批判和理论建构,便是我们法学方法的根基。这是第一要明确的。
第二,表面看来,现代法治的司法推理多取三段论的形式,实质上却是一路循环解释:即从法条中抽出原则和学说,再用该原则学说来分析法条的含义(例如若干要件)、论证其正确或错误的适用(对于剪裁了的案中事实而言)。司法推理其实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论辩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是经常需要诉诸权威、经验、修辞乃至法槌法袍一类“人民民主专政”的象征,才能让人接受的。难怪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不是别的,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以政法策略观之,这循环解释却是有特殊功用的。正因为“自说自话”,自有一套定分止争的术语学说,法律才可以抵挡一些政治因素的直接干预,维持“独立”地位,至少在纸面上。这一点,并不因大量法条变为具文而有所改变。
第三,有鉴于此,我们对法律在纸面上的“独立”,它的各色装扮即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应保持警觉和适当距离。否则就难以观察法律的全貌,清醒地做出判断、采取行动。换言之,我们在校期间学习的其实有两类知识:一类是教科书上用法条术语和学说搭造的知识,包括司法推理;另一类,是课堂外广阔的社会生活展现的与前者格格不入的经验,以及为揭露事物真相所需的怀疑、反思与批判能力。显然,这两类知识都是法律人应当掌握的。只不过,到目前为止,后一类知识还普遍不受重视。当然,这也是政法体制的一种设计。
所以第四,我希望同学们多做社会调查。我们念法律,接受学术训练,求职谋生学术兴趣之外,无非是为了处理人与人之间,公民、法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一些纠纷,包括国家法律所涵盖不了的一部分社会矛盾。多做社会调查,研究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有助于我们看清法律的全貌,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社会调查可以是一手的,也可以是二手或结合文本解读的,视问题类型、资金条件及对象范围而定。但无论取什么方式,必须注重事实和数据的收集、分析。这就有一个立场方法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关于民事诉讼改革的调查。 » 继续阅读 冯象: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中)——法学方法的一般要求 全文
冯象:通天塔的教训
宽侄:
这两天事多,老在外面跑,没查电邮。昨天回来,遇上一列极隆重的送殡车队,几十辆警车闪着蓝灯护送。到家才晓得,是阵亡军人。小伙子原是中学足球队队长,品学兼优,接着考上西点军校,更是遐迩闻名。毕业后派驻阿富汗,不想就这么走了,才二十四岁。我们去到天主堂时,门前已排起悼念的长队,两周前这儿刚举行过反战烛光集会……
上一信谈及苏格拉底,很高兴你找到了中译本。关于智慧不可教,从前我念法学院的时候读过一件奇案“哥伦比亚大学诉雅各森”(148 A.2d 53, 1959),印象深刻,可作补充:
五十年代初,哥大有个旷课缺考毕不了业的学生,拖欠了一千美元学费。校方屡次催款不果,就把他和父母(保证人)告了。不料被告竟反诉哥大,要求赔偿七千美元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指校方诈骗学费,谎称可传授智慧、真理和正义。证据包括招生简章、课程材料、校长演说中涉及“智慧”等语词的片段,以及哥大的拉丁文校训“藉你的光明我们看到光明”(In lumine tuo videbimus lumen,语出《诗篇》36:9)。一共五十条反诉理由,另呈一沓附件,乃是“智慧”等概念的古今权威定义,从《韦伯斯特大词典》到《圣经》、柏拉图、《论语》和《古兰经》。一审学生败诉,旋即上诉至高等法院。那高等法院上诉庭的法官颇有涵养,毫不见怪,作了篇精辟的判词,道: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经典语录,本庭从头至尾“梳理”了,未见任何法理依据或适用先例。法律上所谓“诈骗”,其第一要件为“虚假陈述”;而违背常理的乖僻想法或强词夺理不等于事实,不能据以推论哥大对本校教育的宣传介绍为虚假陈述。何况“智慧”云云,说的是大学教育之理想,即众多学子希求达到,但人人懂得未必能企及的人生目标。遂驳回了上诉。
判词中“适用先例”一语,指英美法定案必须遵循的本院及上级法院的判例,或判例建立的法律原则或学说。遵循先例(在中国则是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便是司法推理跟一般论述的不同之处。在形式上,可以说它更接近神学:两者都是从权威文本(经文、判例、法典)抽出原则来论证、辨析该文本的意义,这样一种无限循环的解释。当然,社会现实千变万化,司法如同解经,也可以旧瓶装新酒,随时“发现”或创制新的实质规范与学说。
这些道理你如果觉得有意思,我就扯远一点,讲个解经的故事。
有位律师朋友腻烦了办案子,他本是虔诚的性格,便考进耶鲁神学院准备当牧师了。听我聊起这“智慧案”,他大感兴趣。因为被告反诉的理由,说到底就是利用语词的歧义,正应了《创世记》里巴别塔的教训:宁录率民众造通天塔冒犯天庭,被耶和华扭了舌头。从此人类分出无数语言,动辄陷入无穷争辩。
可是,为什么人类就不能消除误解,重新统一语言呢?他提出这么个问题。问题背后,则是解经者的基本困境:经文载于人类的语言,而语言已被上帝搅乱,如何用乱了的语言诠释经文,恢复“本真”?无怪乎历代经师众说纷纭,穷根究底,乃至上溯太初,“大地无形一片混沌”之际——
上帝说:光!就有了光。
这是上帝的创世之言。然而,一如他称光为“昼”、称黑暗为“夜”,这创世之言并非人类可以摹仿的语言——按照经文,那时还没有人类和鱼虫鸟兽,连照耀大地划分昼夜的日月星辰也没有——而是上帝的大能、那变“无”为“有”的意志的展现。要等到耶和华抟泥造了亚当,世上才有了颂扬造物主、聆听上帝教导并给飞禽走兽起名的人,以及最早的语言。
对于古代以色列人来说,这伊甸园或天堂的古语便是希伯来语,因为毫无疑问,上帝之言首先是以《摩西五经》传世的。故而通天塔故事说的是异族蛮语的诞生,而非天堂语的失落。但是,基督教兴起后,希伯来语成了“旧约”和“旧教”(犹太教)的文字,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博学的以西多主教(Isidorus Hispalensis, 570-636)认为,人类有三门神圣的语文:希伯来、希腊和拉丁。因为耶稣去骷髅地受难,背负的十字架上,他的称号是用这三种文字写的:“拿撒勒人耶稣,犹太人的王”(《约翰福音》19:20)。不过这些文字虽然神圣,却不是亚当的遗产。人祖口中的语言直接来自上帝,特征为音义名实或词与物的完美对应,亦即万物的本质(modi essendi)与能指(modi significandi)不分彼此的“本真”的合一(《词源》9:1)。
这学说在中世纪影响极大,如《神曲·天堂篇》二十六章,亚当的灵魂告诉访问天堂的但丁(1265-1321):我说的语言,早在宁录之民妄图造塔之前就失传了。人的理性哪能持久,嗜好只会随天体变更;他说话吐音全凭习惯,仿佛树叶,一片掉落,又长一片。
倘若这样,语言混乱歧义百出便是人性的弱点所致,不全怪巴别塔了。巴别塔又意味着什么?多少学者为之皓首穷经矻矻终日。我最欣赏的,还是意大利符号学家艾柯教授一篇研究但丁的文章,称得上旧瓶装新酒的范例。


但丁完成《神曲》之前,写过一部拉丁文名著《论俗语》。其中阐发的一个重要观点,据艾柯考证,是把具体场合交流思想的语言(ydioma)和生成言语的抽象规则(forma locutionis)作了区分(卷一章四)。前者在经文的记载,始于夏娃与蛇关于智慧之果的对话(《创世记》3:1以下;此前亚当给动物取名,在但丁看来不算交流思想)。后者才是上帝恩赐亚当的天堂语:一套完美的普世语法的深层结构与基本规则。于是,但丁巧遇“奇缘”(艾柯的书名),成了现代语言学和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的先驱。并且一石二鸟,破了巴别塔/天堂语的困局:首先,希伯来语虽然是上帝之言的载体,但作为思想交流的日常工具,只能是亚当遵照天堂语或普世语法“双唇的创作”;作为上帝的安排而传世,则是为了将来救世主降临,有一门圣洁的语文可供他使用。其次可以推论,耶和华搅乱的不是亚当子裔的语言表达能力。人类在巴别塔失去的,是那套天堂语的生成法则。或者说,巴别塔之后,虽然族群间通过交流融合,仍能拆除一些语言藩篱,产生地域广大的“普通话”,但忘记了天堂法则的人类的语言从此就永远处在流变中了——除非时间终了,获救的灵魂重返天堂。
草草至此,约略勾画解经的路数,可能讲得深了一些。
至于巴别塔,学界通说原型为巴比伦的七阶庙塔(ziggurat),高者可达九十米,供祭司“登天”参拜神明。有一座遗址在幼发拉底河下游的古城吾珥(‘ur,太阳升起之地),即经文所载亚伯拉罕一族的故乡(《创世记》11:28)。那一带是人类文明与文字的摇篮,我们一直想去看看,可现在已是流血的战场、仇恨的温床了。
二〇〇五年九月,原载《南方周末》2005.12.15
艾柯:《奇缘》(Serendipities: Language and Lunacy),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8。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读缪哲《北岛的“世界诗学”》有感
缪哲先生(和他的同学刘皓明)对我来说是那种“文不多见”但“逢文必读”的作者,因此当F老师在第一时间转来缪哲这篇《北岛的“世界诗学”》的时候,我真有些惊喜的感觉。文章的境界和妙处就不说了——说也说不到点子上,而且有自诩比作者高明之嫌;这里单从“挑刺”的角度谈几句不同意见。
对于北岛在《收获》杂志上连载的“世纪金链”专栏系列文章(即《时间的玫瑰》),我重读和初读的感觉有很大不同(感谢F老师的指教),这一体验使我想起了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结尾讲的那个著名的比喻:登高之后必须把梯子扔掉,只有超越了梯子,才会正确地看待世界。(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只是残酷而已。)北岛的这本诗评自有其牵强、造作、自负、失控、虚假、错误等拙劣之处,但公道地说,它并不是糟糕到了一无是处的地步,对于不了解或者很少了解外国现代诗歌的中国读者来说,它至少还是一部“梯子”。这是我对北岛这本书的基本看法。
回到缪哲先生的这篇评论文章,我有如下几点读后感:
按我的理解,缪先生文章的主旨在于指出并批评“北岛的自负”,其主要理由大约是(1)北岛此书罗列欧美诗歌“以前的诸家汉译本,各摘其瑕疵;最后殿以自家的译稿,明其妙处”;(2)北岛“自称不通德文”,却“说里尔克不伟大”。对第一点理由的评论留待后面说。这第二条理由,依我看略有误解或者树靶子的嫌疑。我并不记得北岛曾说里尔克不伟大。(说一句或许离谱的话,即使我没读过北岛的那篇文章,我都不相信他会说这样的话。这并非因为我信任北岛的眼光,而是因为我不信任他的“勇气”。)固然,北岛在《里尔克:我认出风暴而激动如大海》的第一节里就说里尔克后期的两首长诗《杜伊诺哀歌》和《献给奥尔甫斯十四行》“被西方世界捧得太高了”,但在后文第十节他又“对开篇时对两首长诗的偏激做出[了]修正”。而且,不管怎么说,北岛这篇文章首句开宗明义而且贯穿全文的中心命题就是:里尔克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诗人之一。这立场和观点还不够明确吗?不知缪先生何来北岛说里尔克不伟大之断言。
第一点理由所述事实本是文学批评的常态,指出前人翻译的瑕疵并提出自己改进的译文,难说就是“自负”了,至少绿原的翻译不是不可批评的(如:秀陶《中国有人?中国无人!——绿原译〈里尔克诗选〉读后》),而且北岛对前辈翻译家的工作还是心存敬意的。对于诗歌翻译的批评与反批评应该就翻译和诗歌本身展开,仅用“自负”这样一个带有“诛心之论”意味的词语就把作者打发掉未免有点不“费厄泼赖”。而且缪先生这一批评的逻辑也大有问题:此文本是《时间的玫瑰》的书评,可大半篇幅抛开其所评之书,抬出美国汉学大儒宇文所安(Stephen Owen)批评北岛写“世界诗”的旧文,将话题引向北岛本人的诗品和人品。北岛本人的诗品和人品当然是可以批评的,但这与北岛在其《时间的玫瑰》一书中讨论诗歌翻译以及这一讨论的水准高下并无直接关系。以“人评”代“书评”是有失厚道的。而缪先生自己也对拿人品问题来说事的做法表示了不以为然:就 Owen 的批评文章来说,为北岛辩护的读者并没有针对批评本身提出反驳,而是说 Owen怀有“白人的傲慢与偏见”。——这,可算是自相矛盾了吧?
然而矛盾还不止于此。缪先生说“我对诗是外行,……所以北岛指摘的,我懵然不知坏,北岛自负的,也愧不能赞一辞”,“里尔克伟大不伟大,我不清楚,因我不懂德文”,既然如此,何来此文呢?五十步笑百步的事情大概是常有的,可五十步笑五十步的事情却决不多见。
张乃根+龚柏华=胡庄君?
今天复习科斯的名文《社会成本问题》,想起一个莫明其妙的问题:
在《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一书中,这篇文章的译者是张乃根和龚柏华;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一书中,这篇文章的译者是胡庄君;当然,一文多译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没什么好奇怪的。
可奇怪的是:这两篇译文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
难道——张乃根+龚柏华=胡庄君?
补记:一则留言:
我在网上看到“张乃根+龚柏华=胡庄君?”提问,感到也很有意思。我在约15年前不想打的官司,居然现在别人在网上提起。如果细心人查阅有关文献,可以看到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最早中文译本是我与龚柏华翻译,编入《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1990年10月),后又编入再版的《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1994年3月)。我早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991年12月)出版时就发现有一个“胡庄君”抄袭我们的译文。当时与同一责任编辑虞虹联系,据说是胡的译文有问题,责编将我们的译文搬过去,编入。考虑到与三联总编的关系,我没有再追究下去。如果谁不了解情况,在网上不负责任发言,请注意法律后果。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
Comment by Anonymous @ 2006-3-8 1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