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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7

冯象:海枣与凤凰

《理想国》之八

宽侄:

临出门收到你的习作,恰好让我们在飞机上轮着读,比看好莱坞电影有劲,谢谢!伯母说个别论断的分寸把握似有瑕疵,提了意见,附上供参考。

文章之道,熟能生巧;但又不能太巧,流于雕琢或圆润甜腻(那是浮华时代的通病)。要注意保持并锤炼一种朴素自然甚至粗犷的风格。只有个性化的不驯服的文字才是有力量的,而力量是艺术丛林的基本法则,没有例外的角落。所以我不改你的文字,让你慢慢领悟。

至于论说或思维的精确,可以通过翻译来训练。不知你注意没有,现代汉语文学的主将多也是出色的译家,这恐怕不是巧合。

太平洋上空还看了一本《后现代圣经文选》。内有一篇讨论德国批评家本雅明(1892-1940)的翻译理论,讥讽“启蒙/现代主义”的立场是:意义像条鱼,翻译便是将它从这文本捕来放进那文本里去。而本雅明认为,文本的意义不可能一网打尽;毋宁说语言是原意之“真谛”的牢笼,翻译则是译文与原文两个文本间的对峙。通过字对字的冲击(直译)打破语句之墙,解放那被囚禁的“真谛”,将它再现于文本之间。所以伟大的翻译,例如马丁路德的译经,乃是一“再造原意”的历史事件,充满了“令人战栗的奥秘”(mysterium tremendum)。你看,说得多有诗意!由此想到,翻译可刺激想象训练思维——本雅明是认认真真译过诗的。

翻译视为“对峙”,等于说译文有独立于原文的价值,是文本呈现“真谛”于其中的那个意义世界的一扇门。换言之,翻译不仅使译文与原文对峙,而且还冲击了先前的一切译本,因为“真谛”的牢笼是原文与旧译一道看守的。于是,考证名物、辨析误译也可看作这场对峙的一翼了,如上回讲传教士母语不精,纸草变蒲草的闪失(见前信《传教士“七月流火”》)。我这儿再举一例,仍用《圣经》里常见的一种植物:海枣。

海枣(希伯来语:tamar,希腊语:phoinix)又名椰枣、波斯枣,是产于近东和北非的常绿大乔木。“羽状复叶丛生在茎端。浆果长椭圆形,形似枣子,可鲜食或作蜜饯……由茎浸出的液汁,可制砂糖或酿酒”(《辞海》海枣条)。经文中多有描述:如摩西率以色列子民出埃及,到叶林绿洲安营,那里有十二股清泉和七十株海枣(象征以色列十二支族、七十长老,《出埃及记》15:27)。又如以色列人渡约旦河攻占的迦南重镇耶利哥,多海枣,称海枣城(《申命记》34:3)。海枣还是以色列的诗意的象征(《以赛亚书》9:13),节庆与和平的标记,如住棚节子民折海枣枝、柳枝敬拜上帝(《利未记》23:40)。《新约》记载,耶稣骑驴入圣城,百姓手持海枣枝(ta baia ton phoinikon)向“以色列的王”欢呼(《约翰福音》12:13),更是脍炙人口的一幕。

可是,和合本等中文旧译把海枣一律误作“棕榈”或“棕树”。我查了一下,这洋相应也是肇始于传教士译经误读钦定本;不求甚解,把palm tree等同于中国南方常见的棕榈了。英语palm可泛指棕榈科(palmae)树木,包括棕榈、椰子、槟榔、油棕、海枣等。但钦定本说到palm,都是date palm的简称,即海枣(《牛津大词典》palm条)。棕榈另有希伯来名deqel,但不是《圣经》词汇。所以,这误译只能出自对钦定本而非原文的误读。

和上次一样,我给你讲一点历史语言学知识吧。海枣的拉丁学名叫phoenix dactylifera,源于希腊语,意为“结枣的腓尼基树”(以产地命名,犹如英语china,瓷器;希腊人称迦南/古巴勒斯坦一带为腓尼基,Phoinike)。希腊语“枣”(daktylos,本义手指,转指海枣),经由拉丁语(dactylus)传入欧洲中世纪俗语,英语“海枣”的词源便是(符号“>”表示语词演化方向):古普罗旺斯语datil > 古法语date > 英语date,海枣。

或许你注意到了,海枣那借自希腊语的学名像是英语的“凤凰”(phoenix)。不错,“凤凰”也来自希腊语,直译“腓尼基鸟”,与海枣是同一字。当早期基督徒听到福音书上说“海枣枝”和“以色列的王”的时候,在他们心里,是要把海枣与复生的凤凰,与腓尼基/迦南即以色列的福地,以及救世主的来临,他们的全部希望,都系在一起的。但他们绝不会想到棕榈。

上文提及马丁路德(1483-1546)。译经之初,他的希腊语和希伯来语造诣未深,困难不少;但他刻苦好学,天资极高。当时荷兰大学者伊拉斯谟(约1467-1536)刚校订了希腊语《新约》,并以拉丁文译注,路德从中获益良多,尽管伊氏是他最厌恶的论敌之一。当然,《新约》的内容他是烂熟于心的,仅用十一周就完成了德文初稿。但整部《圣经》前后持续了十二年,边学边译,修订达十一次之多,直至逝世。他除了钻研原文,还写信虚心求教,包括德语表达的问题。因为他长期在寺院生活,不熟悉百姓的生活语汇,而经文里有许多牧民、农家和商人的故事。天道酬勤,一五二二年九月他的《新约》问世,初版三千(一说五千)册立即售罄,当年十二月重印,尽管书价相当于一匹好马。路德译经的直接目的,是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驳斥官方学说而重现经文的“真谛”。而上帝之言一旦从教士的专利变为芸芸信众自由意志的“拯救史”(Heilsgeschichte),宗教改革就此发轫,欧洲分裂,高地德语(现代标准德语)率同德意志民族意识巍然崛起:“再造原意”果然是“令人战栗”。

PS.
我读的是已故马瑞思(Richard Marius)老师的《路德传》(1999)。马老师生前为哈佛的学生写作总教习兼剧院顾问,在英语系则讲授马克吐温和福克纳。永远打着领结,彬彬有礼,一派南方(田纳西州)绅士风度。他是希腊裔,早年曾钻研神学,当过浸礼会牧师。后来进耶鲁读文艺复兴史博士而激发了学术兴趣,生活因此转向,终于以两本探究伟人性格与信仰历程的传记《莫尔传》(1983)和《路德传》享誉学林。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原载《南方周末》2006.1.26

焦布林(David Jobling)等(编):《后现代圣经文选》(The Postmodern Bible Reader), Blackwell, 2001。
马瑞思(Richard Marius):《路德传》(Martin Luther: The Christian Between God and Death),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2006-1-12

冯象: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二)

编辑同学:

六卷一、二期收到,谢谢惠赠。今天有空,快快看了一遍。专辑内容(转型社会司法过程和死刑存废问题)十分好。论文、评论和案例分析也很精采,尤其讨论版权来华史、同性婚姻、二奶受赠案与“公序良俗”三篇,都是博士生和年轻教师所作,颇有见地。还有一大进步,翻译的文章少了,名副其实是中国法律的评论了。

催促我写这封信的,是两位主编的“编后小记”。她们的感慨和提出的问题,让我想到了《评论》的方向和未来。这些想法或许于你们有用,算作读者建议供编辑部参考。

感慨因问题而起:编学生刊物真不容易,“我们存在的意义又在哪里?”具体而言,则是八年前方流芳先生介绍《哈佛法律评论》时指出的,美国学生独立经营、学界普遍赞赏的法律评论,如果办在中国,恐怕绕不开两个障碍:“学术评价纳入行政渠道”的体制(例如“核心期刊”)和寄生其中的大大小小宗派山头或“门户承继”。“小记”说,后者的影响已在克服之中。通过自筹资金、双向匿名评审、平等对待来稿、编辑不获劳酬并且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不得在《评论》发文等等,一套“过于严苛的编辑规则”,《评论》几经波折,活下来了。

但是,“核心期刊”或现行体制下的名分等级、作者作品待遇,这个“硬约束”仍是《评论》发展的最大障碍。

问题是,这两个障碍的克服其实是互相矛盾而不可兼得的。一九九八年《评论》草创之初,人们或许有理由相信,通过编辑和作者群的不懈努力,以高质量的论文和严格的编辑伦理,能够争取到行政权力的同情、认可,进而消除歧视。今天,在学术生产业已完全陷于行政规划(“工程”“项目”“基地”),变成指令指标的交易以后,我们就不可再抱幻想了。在新世纪法治化的竞贿制“行政评级序列”中,在校学生是最无竞贿资源和意欲,故而也最无资格寻求行政部门和各个山头赏识的一群。而只要参与竞贿,或经济学家所谓“博弈”,《评论》就必须放弃自己的立身之本,背叛“过于严苛”的编辑伦理与学术理想。

《评论》怎么办?我想,干脆反其道而行之,跟“核心期刊”体制不接轨、不沾边,公开划清界限,办一份独立的“另类”的法学刊物。

当然,为了生存,《评论》还会继续发表那些“苍白了的思想、激情退却了的智慧”,为“规范化”的法学写作服务,为法律的新衣做脚注。但是,当法律在真实生活中大半沦为具文之时,法律评论(以及法学)在中国的成长,应该还有别样的思想智慧,超越美国模式的想象。因为,有些通行的规矩做法在大体廉洁自律的西方教育和学术环境里可以成立,在中国行不通;通了也得变样。

这意味着,《评论》除了履行一般学刊的责任,诸如训练学者、团结同道、增进学术,还要承担一项艰巨得多的任务:反抗现行评级体制,捍卫学术尊严。明确了这一方向,事情就好筹划,一点点做起来。比如在长篇论文、书评、案例之外增添一栏,专登短小精悍“不合时宜”的呐喊鼓吹之文。

由此出发,还有几处可以考虑改进:

卷末“北大讲坛”一栏,一两页足够了。外国教授专家来华讲演,作为学术动态报道一下,每则消息一段即可。例如这两期的讲演是关于欧美公司治理的,我看就无甚新意,发言提纲而已,不值得全文翻译刊出。

开卷“编者按语”罗嗦,应尽量简短,少作评价。因为作为编辑,公开场合只能说作者的好话(即在读者眼中有此嫌疑);费劲去想些动听的词汇给他们戴高帽子,何必?不如谈谈专题的来历或组稿趣事,幽默两句;或者并入“编后小记”。“按语”的英译,错得不好意思读了,应去掉;不是双语刊物,突然插进几页英文,既不美观——西文版式包括字体笔画行距大有讲究,可以找几本不同时代出版的外国书来仔细比较一下——又浪费纸张。

说到版式设计,封面的盾形徽标不知哪儿抄来的,不伦不类。右上角一本书摊开写两个拉丁词“法/权”(lex/ius),尤其不妥。《评论》植根北大,不是政府部门、维权组织。法律和权利,是法学院的学习和训练科目,学术批判的对象,不是大学教育和学术的宗旨。大概是模仿哈佛那个“三本书”校徽吧,可那三本书上写的是“真理”(veritas)。追求真理才是大学教育和学术的理想。基于同一理念,又如耶鲁的校训:“光明与真理”,语出《圣经》,原指大祭司圣衣胸袋里装着的求问神意的石阄(《出埃及记》28:30,旧译乌陵、土明)。于是忽发奇想,可否将徽标换成一颗图章,镌以“永不核心期刊”字样,印上封面,血红一片,做《评论》的申诉?

“除去德性,神不过是一空名”(三世纪罗马哲人Plotinus语)。《评论》也是如此,拿掉“严苛”的编辑伦理与执著的学术理想,一无所有。《评论》的名誉与尊严,便不在行政评级山头接纳,而在反抗者即各位同学的德性,对光明与真理的追求。顺颂

编祺

冯象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原载《北大法律评论》7:1 (2005)

2006-1-8

刘擎:2005年西方知识界重要事件综述

作者按 在2005年即将结束之际,笔者应报刊邀请选出今年西方人文与社会科学界具有公共影响的事件进行回顾综述。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欧美知识界的报刊与互联网的报道与评论。由于笔者阅读与知识的局限,以下选择与述评远非全面与客观,仅供读者参考。

  1. 萨特百年诞辰纪念

  今年6月21日是让-保罗·萨特的百年诞辰,法国国立图书馆举办了大型纪念展览,欧美各地为此举行许多讨论会,出版了关于萨特的新书或是特辑,报刊媒体也纷纷发表文章,纪念这位20世纪影响卓著的哲学家、作家和公共知识分子。英国《独立报》称,萨特在去世25年之后迎来了影响力的“第二波”,因为他的著作与政治生涯对于当代仍然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他的思想也仍然会引发争论和新的理解。美国学术纪念讨论会的主席Scott Mclemee指出,如果萨特的思想遗产曾一度被视为因冷战而衰落,那么现在它显得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越来越相关。萨特的著作中对于系统性的暴力、寻求解放的斗争以及恐怖主义的论述现在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当然,萨特的思想总是具有争议。美国著名作家诺曼·梅勒(Norman Mailer)认为,萨特倡导的政治理想由于缺乏道德或宗教的指南而陷入了永无根基的虚无病症之中,最终将会走向危险的死胡同。《国际先驱者论坛报》的文章指出,法国在萨特去世之后出现了几位重要的思想家,似乎早已取代了萨特的地位,但今天人们仍然怀着极大的热忱纪念萨特,这是由于他的著作涉猎极为广泛的领域,今天的年轻人总是可以从中找到与自己相关的思想线索,而更为重要的是,萨特思想所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的生活是自己选择的结果,还是被我们不可控制的环境所决定的?这仍然是当代人类精神中一个最令人困扰却又是最富有感召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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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5

冯象:监护人谁来监护

《理想国》之十

宽侄:

来信收到。感恩节来了小客人,热闹了几天。凯蒂也来了,她很喜欢你的礼物。说到纽约和哥大的“新鲜人”(一年级)生活,她是一百个“酷”(cool)。剧院、酒吧不用提了,连不坐地铁走一个钟头夜路回宿舍也叫“酷”(那省钱吃苦的精神我们大大表扬了一番);还参加了模拟法庭辩论,案件请曼哈顿区法院的法官审理,下星期在耶鲁决赛。

链接的两篇报道看了。院士“炮轰”院士制度,表现了知识分子的良知。可见当初不搞文科院士是对的,否则光法学一门,就不知要招引多少依法治国的大员申请。名教授抄了“有政治问题”的作者而不注明出处,假若属实,当然是不对的。至于有人议论被抄作品是否曾遭查禁、“版权没收”,大概是看了《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倒是一个西方学界和学生们一直感兴趣的问题,我研究过(《中国知识产权》英文第二版,页80以下)。简单说是这样的:

《著作权法》这条规定,当初国内外均有批评,认为不符合国际规范。其实《伯尔尼公约》是允许成员国必要时立法限制或禁止某些作品的传播的(第十七条)。不过,就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司法学说和政策惯例看,“不受本法保护”的含义有严格限定,即:一作品被禁或限制传播(例如因政治错误,或法院认定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判令收缴销毁),作者的著作权并未消灭,只是其中一部分财产权(出版权、展览权等)不得行使。该作品并不就此落入公有领域,不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如鲁迅先生著作)或民间文艺作品(如民歌),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换言之,作者仍享有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和未被剥夺的财产权(如许可在香港或国外出版并获取报酬,这样的先例很多)。他人若引用、评论该作品,应按照学术规范或行业惯例注明出处,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若有人改换署名翻版赚钱,则作者得行使或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此严格限定,看似与法条的字面意思矛盾,其实是有法理与政策依据的。首先,被禁作品(例如一本小说)中错误或侵权的文字段落之外,其余部分的“表达”并无违法。如果连合法文字也一块儿不受保护,让整部作品丧失著作权,落入公有领域,就有悖公平原则,还可能殃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变相鼓励他人抄袭翻版或不正当竞争。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和出版审查部门一般都会同意,删去错误或违法内容作为出版或继续传播的一项条件。

其次,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查禁是下策,且效果难以保证(毛主席时代除外)。被禁作品多数迟早会“恢复名誉”:或因社会道德多元化,原先视为“淫秽”的情节后来做了大众文艺的俗套;或因作者平反,作品由“毒草”变成“香花”;或因事过境迁,有关纠纷沉淀为历史,作者文字即使充满诽谤也无须国家制裁了。所以,为公平和法律的尊严计,这一条“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就只能做狭义的解释。

实际上,学术界屡屡发生抄袭造假,问题的要害不在法律如何规定,而在道德缺席。社会影响极恶劣的丑闻,所在单位都可以敷衍了事、绝少处罚,就不仅是腐败的个案了;是职业道德整个儿垮了,大学和研究所不必接受教育伦理、学术纪律的约束,少数人甚至享有体制上的豁免即造假牟利的特权。这意味着什么?将来,史家考证发掘我们这个时代,对“跑点”撒钱“包装院士”等等“世界一流”的创举,会怎么看?他们大概会说:

古人讲的没错。历史重演果然就如一出闹剧,生活模仿艺术!这浮躁、奢靡、自夸又健忘的部落,多像柏拉图描述的愚昧凶狂的雅典!看,这是他们的城邦遗址,这几堆锈铁玻璃渣,便是当年的摩天巨厦。那时节,真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专家们天天陪着领导起草法规,力求完整体现部落的“内在理性”(《理想国》590e)。这一条,“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是教育局颁布的教师准则;那一条,“男领导不准配备女秘书”,是反腐倡廉的得力措施,专门配合“报考公务员乳房要对称”的录用体检标准(“网友票选中国十大著名禁令”,星岛环球网2005.12.19)。不想竟应了那句老话,“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风气就乱了。比如,学校本是培育年轻人道德理想的园地,却纷纷合并扩招,抢着为官员企业家办班,说是打造“跨世纪人才”。而那些名为教授博导的,非但不能把道德信念转化为知识传授弟子,担起“城邦的脑袋”或监护人(fylakes)的重任,自己就带头腐败了。

当然,也有老实用功的学者。但因为他们不会造假,或者学苏格拉底把时间精力都放在教课上,只好把部落“科研成果”评估表格交了白卷。这些智者,眼看校园一步步陷入养鸡场式的管理,便明白了抗议也是徒劳(《理想国》496c以下):如同一个人流落在野兽中间,他能靠谁主持正义?不肯同流合污,却又寡不敌众:只怕来不及为朋友和城邦做一件好事就倒霉完蛋了,对己对人又有什么益处!——大势如此,他们只好沉默,埋头做自己的学问,仿佛狂风暴雨里找个墙角躲着;在众人汹汹法纪倾圮之时,能够洁身自好、安度余生,也就心满意足了……

我想,将来人们凭吊我们的废墟,是要与另一座城邦——哲人的城邦对照的。那里,智者心中的道德或“义”(dikaiosyne),是他通过坚持美德,尽凡人之最大能力,变得像神一般而充满了“善”的自觉(613b)。那理想的城邦,便矗立在我们的废墟之上,是柏拉图为“诸神永不捐弃”的义人们设计的。

他的书的确耐读。读进生活的阅历,则越发隽永,令人深思。我第一次读《理想国》,是二十年前的一个暑假,Boylston楼古典语文系的小教室里,师生五六人,一道切磋语法修辞、哲理神话,胸中一片学园的晨曦。现在临睡前时而翻阅一两段对话,却仿佛听着身边长夜里的事了;而且每次,都惊讶于哲人对由理性而知识而善的不变的信心。

对了,宽宽,还有一件趣事。过节那天,凯蒂听我们聊国内的事儿,突然插一句,说愿为造假院士和博导“出庭辩护”,理由是:如果抄袭已成体制内的惯例,不受职业道德约束,为什么法律还要执行?若执行,谁来监督?当时大家笑了一通。但这话其实不无道理:学术规范基于职业道德,而道德的正义来自信念和习惯,所谓“美德只能由美德报偿”(罗马哲人塞内加语)——“外在的理性”即法律监督,是无论多么严密也不能保证教育者的德性的。

何况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借用讽刺诗人玉维纳(约60-136)的名句,“监护人又由谁来监护”(sed 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原载《南方周末》2006.1.5

柏拉图:《理想国》(Politeia), Paul Shorey英译,哈佛/罗伯丛书,2003。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贺卫方 vs 我是谁:关于周叶中教授被控抄袭事件

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
我是谁:《为周叶中教授鸣不平——兼与贺卫方先生商榷》

贺卫方: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

一、小引

自从王天诚先生揭露周叶中教授和戴激涛女士的著作《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涉嫌剽窃的文章发表以来,我个人一直关注网络以及平面媒体上的各种报道和评论。周教授担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又是武汉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还是最新一轮“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其著作出现这样的问题理应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我个人也曾与周教授有过几次会议上的交流,虽然谈不上熟悉,不过作为相识的同行,也不免有些特别的留意。为了了解一些情况,我甚至专门到书店买来了这本书,粗粗看过,觉得其中不只是王天成提出的引文应注不注的问题,其他涉及学术规范化的问题也不少。不过,尽管网络上热闹非凡,甚至有网友还鼓励我对此发言,但是我还是有些迟疑。主要的原因是我希望也相信周教授能够主动出面作出解释和道歉,这样就不仅解决了问题,而且也为学术界挽回了一点的损失。周教授在书的后记里表达了对于批评的欢迎态度,他说:

“由于水平所限,时间紧促,不当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我们真诚地期待广大读者和专家们的批评和建议。因为我们坚信:没有大家的批评,我们就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战胜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

这话说得多么响亮,甚至有些过分掷地有声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周教授仿佛是好龙叶公,当真的批评到来的时候,他却不愿意出面解释,也不道歉。不仅不解释不道歉,反而推卸责任。更有一些无从查考其身份的网友在网上对于揭露和批评者进行肆无忌惮的攻击和谩骂。周教授呢,在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里用自己的真名登录,发了八个字的回应:“不予置评,清者自清。”这样的态度实在是强硬得很。我曾经在那个社区的“法律论坛”里回应网友时说:这起事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还是表达了期盼周教授道歉的心情。不过,或许因为我以几乎属实名的“守门老鹤”(几个网站论坛上的网友都知道这是我)的表态引起了一位网名叫做university的人极度不满,在世纪沙龙的“世纪学堂”版上,他发出了一个呼吁我辞去《中外法学》主编职务的帖子,一方面对我攻击,另一方面也有转移网友视线的效果。更好笑的是,他居然指责我和杨支柱先生在策划这起事件。1这样毫无根据的说法以及若干id的胡搅蛮缠反而让我对于此事发表意见的想法变得更加坚定,就写了这篇评论,希望能以此就正于学界,当然也包括周叶中教授本人。

二、抄袭王天成的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跟往昔知名学府里所发生的剽窃事件相比,这一次平面媒体保持了奇怪的沉默。只有《中国青年报》和《中国经济时报》作了采访报道,但其中周教授以及人民出版社都语焉未详,太极拳术多于真诚说明。不过,经过这一段时间的网络讨论,大致情节也已暴露得差不多了。可以确认的事实有这样几点:

(1) 这本书是在周教授的学生戴激涛的硕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戴本人现在是周门下的博士研究生;
(2) 王天成先生列举的资料表明,本书袭用了王几篇论文中的36处四五千字的内容,正文没有加引号,也没有注释表明其为引语,足以造成其为作者原创的误导;2
(3) 除了文字上的相同外,据王天成的文章,这本书的主要思路也来自王文;
(4)据周教授对《中国青年报》说:书稿交到出版社时是保留的注释的,但是出版社却以王有特殊背景为由要求必须删除,先是作者自己删,后来出版社又把未删尽的都给删除了。当然,所谓删节看来只是删去了注释和引文本来应该有的引号,却没有将引文本身删去,其中个别表述有所改变,显示作者或编者有掩饰的意图;
(5) 书出版于2005年9月。出版后,作者与出版社均未对于这样的处理向王天成作出主动的说明。

不过,至今仍有一些情况不甚清楚。例如,由于人民出版社至今未对此事作出正式回应,所以,所谓该社要求删除王的名字的说法仍然只是一面之词。网上有人指出早在戴激涛的硕士论文上,对于王的文字引用或抄录就没有加注。3如果情况属实,即作者提交的原稿就已经将王的痕迹去除了,人民出版社就蒙受了不白之冤。可是,为什么该社不出面作出澄清呢?这种“周瑜打黄盖”的情形背后又暗藏着怎样的玄机?当《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周教授,周在电话中表示:“此事‘如果说有什么不好的话,跟我们作者一点关系没有’,‘不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没有关系’,‘我们完全遵循的是学术规范,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的问答也是十分明确:

“那么删除工作是您来做的还是出版社做的?”记者追问。
“我为什么说跟我们没有关系呢?”周叶中这样回答。
“是在得到您允许的情况下删除的吗?”记者再问。
“我前面说我们没有责任,你想想还会是怎么样呢?肯定是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周教授说,“作者肯定没有责任。”4

如此一来,我们真的如坠五里雾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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