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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

木腿正义

冯象先生的《木腿正义》(增订版)将于2007年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订版除了比旧版增加十五篇文章之外,还增配了三十余幅插图。定价26元。当当购买卓越购买

目录如下:

增订版前言 1
第一版前言 3
法律与文学(代序) 9

上 编

木腿正义 37
法文化三题 44
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 52
“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 60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或中国干人权何事 66
法学的理想与现实 76
一九九七年香港知识产权法改革与台商权益 86
功亏一篑 96
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113

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 118
我是呆账我怕谁 134
推荐书目、编案例与“判例法” 141
贵得肆志,纵心无悔 147
临盆的是大山,产下的却是条耗子 155
为什么“法律与人文” 162
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二) 168

下 编

“他选择了上帝的光明” 173
“去地狱里找他爸爸” 198
“神不愿意,谁守得贞洁?” 218
脸红什么? 242
“奥维德的书” 250
墙与诗 269
大红果果剥皮皮——好人担了个赖名誉 279

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尊崇地纪念 284
“蜜与蜡”的回忆 292
通过写作,加入前人未竟的事业 301
向“思想史上的失踪者”致敬 308
致友人 313
日记一则 315
西洋人养cow吃beef? 317
雅各之井的大石 319

2006-12-11
2006-12-8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内容简介与目录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奈尔肯、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本书是有关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的专论性文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探讨;下编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全书由12篇专题文章组成,它们代表了西方法律社会学领域关于法律移植理论与实践的晚近前沿成果,其中涉及法律移植的一般理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法律移植与国家政治、法律移植与现代性、法律移植与全球化以及日本和东南亚等国法律移植的经验与教训等各种问题。本书所论述的问题和提供的材料对于探索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路径,思考法律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构建现代法治,都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法学、社会学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立法、司法等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对法学、社会学有兴趣,特别是关注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问题的一般读者。

目 录

前言/J. 菲斯特、D. 奈尔肯/3
译者前言/高鸿钧/7

上编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的理论探讨

导言/高鸿钧 译/3
第一章 法律适应的社会学探讨/D. 奈尔肯 著/高鸿钧 译/8
第二章 何谓“法律移植”/P. 罗格朗 著/马剑银 译75
第三章 存在法律移植的逻辑吗?/R. 科特雷尔 著/马剑银 译/95
第四章对科特雷尔和法律移植的若干评论/L. 弗里德曼 著/马剑银 译/128
第五章国家形成与法律变迁: 国际政治的影响/A. 杰汀霍夫 著/刘辉 译/135
第六章从法律的全球化到全球化下的法律/W. 海德布兰德 著/刘辉 译/157

下编 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

导言/高鸿钧 译/185
第七章日本产品责任的死产与重生/L. 诺塔基 著/傅建奇 译/193
第八章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缺位/棚濑孝雄 著/高鸿钧 李敬 译/243
第九章东南亚的比较法与法律移植:“习俗杂音”的意蕴/A. 哈丁 著/高鸿钧 译/258
第十章市场化、公共服务与普遍服务/T. 普罗塞 著/傅建奇 译/287
第十一章法律与法律制度的输入与输出:国家“宫廷斗争”中的国际战略/Y. 德兹莱 B. 加思 著/鲁楠 译/307
第十二章兀鹫东飞:不良债务市场的创设与全球化/J. 弗拉德 著/高鸿钧 译/325

索引/357
译后记/译者/370

高鸿钧:《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译后记

记得年轻时,虽不知年老滋味,但总喜欢装老,颇有几分“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劲头。卫方现在还常常翻这旧账,拿这话柄调侃。待到年逾天命,真的老了,却有些无话可说了。面对生命的自然法则,无论如何也不敢老黄瓜抹绿漆——装嫩,只得服老。前些年,晚上还能看看闲书,但近年来心虽未花眼先花,五号字在眼前模模糊糊,只好索性就不看书了。偷懒有了理由,也就心安理得了。为了打发时间,就开始泡电视,俗话说得好,不做无用之事,何遣有生之涯。但对于时下那些五花八门的电视节目,实在提不起兴趣,只有动物世界和体育节目还觉真实一些。好在有个频道在假期重播经典剧目,于是就每晚斜靠床头,以昏花老眼扫描两集《三国演义》。

少时读原著,印象最深的是其中的武功、谋略和江湖义气,然而这次老剧新看,注意力却变了,忽对其中知识分子的命运产生了兴趣。在古代,知识分子如果生于仕宦人家,和平年月自然多是当官从政,但一遇战乱就要重新洗牌了,所有知识分子都面临同样的选择。就《三国演义》所涉及的知识分子而言,他们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诸葛亮型。其诀窍是“等功”,即凭运气等待伯乐的知遇之恩,否则,他虽怀经天纬地之才,也不过是个待业青年,终老于山野茅庐之中。然而,他即便鸿运临头,官居丞相之位,也不过是给人主当个谋士,诚惶诚恐做事,夹着尾巴做人。二是祢衡型。他敢于公开与老曹叫板,把他骂得狗血喷头,后人每读到“击鼓骂曹”的“裸骂”(这不同于“裸聊”,后者盖滥觞于“竹林七贤”的刘伶)段落,无不感到痛快淋漓,拍案叫绝。当时的老曹虽是牛人,但对他也有几分畏惧,至少不愿担个迫害名士之名。然而他毕竟是一介书生,终斗不过老曹,被转手借刀,巧妙地除掉了。三是杨修型。这小子虽进了官场,仍“恃才放旷”,骨子里透着傲气,满脑子文气,暗中同老曹较劲。按照官场逻辑,既然老曹官位比你高得多,自然学问也比你大得多。你小子却不识时务,不通机变,竟胆敢与老曹搞文字游戏,玩脑筋急转弯,丢掉小命是迟早的事。古人说得好,识时务者为俊杰,通机变者为英豪。第四种类型是司马德操型。这是一位高人。才智超凡,但始终隐居民间,远离仕途。他也许有入世之意,但心气极高,难遇让他服膺的明主。良禽择木而栖,贤才择主而相,索性就宁缺毋滥了;也许他从骨子里讨厌官场,侯门一入深似海,名士无官一身轻,还是洁身自好吧;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他看破了红尘,参透了人生:百年随时过,万事转头空,闲云野鹤、梅妻鹤子,临风赋诗饮酒,对月弹琴作歌,岂不痛快!然而,这放浪潇洒的背后,多少透出人生的一种悲哀和无奈。中国知识分子的上述几种命运早有传统,且贯穿于后来的漫长历史中。姜子牙在等待的绝望中终于摸到一个头彩,命运出现了奇迹;孔子就没有那么幸运,虽然在鲁国做过几天司法部长,并狠心地把持有不同政见的少正卯给杀了,以表明自己对人主忠心耿耿,敢于同其他知识分子划清界限。但即便这样他也在权力场中难以容身,只好悻悻地退出了。他老人家四处游走,希望得到人主赏识,大展宏图,但始终没有机会,只好靠教几个学生、收点腊肉作学费勉强度日。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知识分子中,苏秦的经历颇具传奇色彩。他先是游说人主不成,回家遭到了势利眼的妻、嫂冷遇(用时下的话来形容,就是热脸贴在了冷屁股上)。他对世态炎凉感叹了一番之后,开始头悬梁、锥刺股,终于想出了一些高招,并以合纵之说一举成名,独掌六国相印,可谓辉煌一时。但后来人主却中了反间之计,残酷地将他车裂了。商鞅也是先幸运后倒霉,命运巅峰时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并使地处大西北的秦国国富兵强,雄视天下。他虽然在西部大开发中功勋卓著,但还是得罪了君王崽子。这小崽子掌权怎会饶了他,立马让他领教了厉害,作法自毙的待遇令后世许多变法者心冷胆寒。相比之下,法家大师韩非子就更倒霉了,还没出道,就不明不白地被灭了,只有他的书传了下来(尽管后者被烧好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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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译者前言

记得曾经有那么几十年,法律继承问题在中国是禁区,“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之类的名词自然都属禁忌之列。“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律继承问题很快就成为了可以公开讨论的议题,稍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也进入了法学家的视野,并成为了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内以“法律移植”或“法律文化”为题的各类研讨会接连不断,并出版了许多专题著作,发表了不少专题论文。它们从黑得发臭到红得发紫的大起大落,记录了中国法学的曲折历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治的坎坷命运。

在当今中国,“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问题的重要性几乎是不言自明的,但如果以为它们只是中国法学的热点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它们是当今世界比较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例如,西班牙欧尼亚提国际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举办的系列国际研讨会,就多以法律文化作为议题并从不同维度涉及了法律移植问题。这些讨论反映了国外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研究趋势。本书就是该研究所举办的第三次研讨会的文集,由组织者D. 奈尔肯(David Nelken)和该所所长J. 菲斯特(Johannes Feest)主编。该文集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一般理论,下编是个案研究。原书以英文出版,书名为Adapting Legal Cultures,直接翻译成中文为“适应法律文化”。本书内容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外来法律适应本土的法律文化,其中多篇文章直接或间接讨论了法律移植问题。为了更明确地突出主题,我们在征得奈尔肯教授的同意后,把书名译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作为一种隐喻,其确切含义是什么?它与植物学和医学的移植有何异同?法律移植是否可能?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谈论法律移植的意义何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移植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何谓法律移植成功,谁来判断移植是否成功?判断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凡此种种,都是本书所探讨和尝试回答的问题。各位作者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在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不仅关注书本之法、符号之法、应然之法,而且更关注行动之法、运作之法和实效之法。因此,与沃森等比较法学家的法律移植观不同,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法律社会学家更关注移植之法的运作环境和实践效果,而不仅仅满足于法律移植现象本身的简单描述和逻辑推演。例如,罗格朗教授就强调法律规则的语义之维与规则的意义之维密不可分,因而主张法律是不可移植的;科特雷尔教授关注法律移植与不同类型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关联,重在揭示法律移植的复杂性;棚濑孝雄教授关注法律与特定文化的密切关系,认为日本移植西方法律未获真谛,因而导致了“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缺位”。在法律移植问题上,与比较法学家相比,法律社会学家的持论通常更悲观和保守一些。但如果由此认为法律社会学家都反对法律移植的命题,那就未免失之简单了。例如,作为法律社会学家的弗里德曼,虽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联,但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持颇为乐观的态度;哈丁教授虽然主张比较法学家应关注不同社会法律的差异,但却以东南亚各国的实例证明法律移植是完全可能的;诺塔基教授以日本《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例,认为日本在这个方面的法律移植是相当成功的。如果说法律社会学家的观点存有某些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除了主张法律与社会联系密切,还都认为现代法律是多元的。实际上,他们关于法律移植的观点也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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