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omewhat secret man, Seán Burke
由于研究兴趣的关系,我曾读过一本书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nd edn, 1998),作者是 Seán Burke。最近又找到一本主题相近的书 The Ethics of Writing: Authorship and Responsibility in Plato, Nietzsche, Levinas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8),准备读一下,发现作者也是 Seán Burke。于是不免有点好奇,想了解一下这个作者。在后面这本刚出版不久的新书封底上,对于作者是这样介绍的:
Seán Burke was Lecturer, then Reader in English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Durham for thirteen years. His academic publications include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and the critical edition, Authorship: From Plato to the Postmodern. His first novel, Deadwater (2002), has been published in France as Au bout des docks (2007).
好一个“was”!现在呢?就 Google 一下他吧。结果令人意外的是,除去同名者之外,网上能找到的这个 Sean Burke 的资料很少。其中比较有用的是 elberry 写的一则短文 “Sean Burke, Irishman”,读来令人感到几分伤感。The Ethics of Writing 是今年才出版的,想来 Burke 应该还在人世吧。God bless him!
朱晓阳、侯猛(编):《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
新书讯:《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朱晓阳、侯猛 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目录
导论/侯猛
“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进路/朱晓阳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黄宗智
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
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王铭铭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苏力
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王铭铭
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王启梁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高丙中
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赵旭东
村落纠纷中的“外人”/陈柏峰
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张佩国延伸个案与乡村秩序/朱晓阳
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卢晖临 李雪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苏力
“立法者”或“诠释者”?──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伦理及其他/林端附录一 “法学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综述
附录二 法律和人类学相关研究英文文献目录
致谢
读本能够得以编辑整理,最应当感谢的是各位作者的学术努力和他们的授权。但文献的选择往往反映出编者的学术眼光和知识偏好,因此读本难免挂一漏万。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本书收录的作者、文章及原出处如下(按文章在本书出现顺序排列):
侯猛:“导论”,原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进路”,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原载《清华法学》第十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4卷(1993)。
王铭铭:“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原载王铭铭:《经验与心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王铭铭:“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
王启梁:“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原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高丙中:“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原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原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原载《社会》2006年第4期。
张佩国:“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原载《社会》2007年第4期。
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乡村秩序”,原载《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原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林端:“‘立法者’或‘诠释者’?——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伦理及其他”,原载《社会理论学报》第十卷第一期(2007)。
读本的构想最初得到赵旭东、王铭铭两位老师的动议支持,后来更直接得益于2006年5月“法学和人类学对话研讨会”的召开。因此,也要感谢主办单位即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以及苏力、刘世定、邱泽奇、吴玉章、王好立、冯小双、刘亚秋、李存娜、薄洁萍、胡凌、牛悦等师友的支持。感谢王亚新、高其才、余盛峰、范愉、徐中起、张永和、张冠梓、张骐、尤陈俊、宾凯、王启梁、成凡、贺欣、张小军、贺雪峰、陈柏峰、吕文江、陶庆、林端、赵旭东、高丙中、王铭铭、于长江、卢晖临、戴凯里(David Kelly)等师友的主题或书面发言及讨论。此次会议的纪要已经作为本书的附录一。另外,也要感谢荷兰莱顿大学刘本先生(Benjamin van Rooij),他提供的法律和人类学相关研究英文文献目录,作为本书的附录二。
世界人类学大会原计划2008年在中国召开,大会并专设法律人类学分论坛。读本选择在2008年出版,也有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的意味。这里要特别谢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和杨剑虹编辑,是他们给予了默默、有力和及时的支持。
朱晓阳、侯猛
2008年7月15日
杨佳案的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1-152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的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
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 继续阅读 杨佳案的刑事上诉状 全文
杨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继续阅读 杨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全文
杨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7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楼1单元15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继续阅读 杨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