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结构

刘忠:“命案必破”的制度结构分析

2004年11月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口号。[1]此后,媒体和学者对之提出了一系列批评,认为“命案必破”要求过高,是浮夸;而且在“命案必破”这样一个不切实际的口号压力下,必然刺激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近期,媒体、学界密切注意一些刑事错案,刑诉法、刑法、司法制度甚至法理学领域的很多学者都投入相当多的学术精力对错案的问题进行关注,在这些学者对于错案的归因上,也大多诉诸于“命案必破”,将“命案必破”作为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导因素。[2]虽然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公开亮明态度,表示“命案必破不会引发逼供”,但并未作出有力的回应,而只是声称:各相关执法部门为“命案必破”设置了两道关卡即检察机关直接监督和公安机关内部的完整的案件质量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命案实行的“一长双责制”或者说“三条防线”即检察机关监督+案件质量审核+增加办案透明度,可以避免错案发生。[3]

由本文的分析切入思路来看,就“命案必破”话题而言的批评文字,对于公安机关的分析和评价都是采用了一种整体论(holism)的方式,将公安机关内部视为一个“黑箱”,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质点”或“单子”(monad)[4],而不是能够细致地进入公安机关内部,感知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由各个分支单元部门组成的组织在如何运作。因此就无法考量执政党和上级公安机关如何对于公安组织内部进行信息识别和提供激励,进而没有力量分析公安机关内部的组织变化如何影响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的外部绩效。 而这恰恰是分析公安机关提出“命案必破”口号的来由以及“命案必破”在制度上何以可能的关键点。

本文观点认为,“命案必破”口号提出后,在其统领下又相继出台了一批据以实现该口号的具体制度、规则[5],从而对整个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的机构、资源配置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已经成为“严打”方针之下一个极为重要的中观层面的刑事政策。本文试图重新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从“结构-组织”维度来看待行动主体的外显行为,但是方法上大抵秉持陈寅恪所说的“同情的理解”,首先对“命案必破”进行尽可能“主位的”(emic)分析,然后提出本文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