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

朱丽娅·史密斯:从混沌到启蒙——欧洲龙的自然史

冯象

他命人在皇宫门廊前醒目处竖起一幅巨像。画上方,他头罩一个普救众生的记号[即十字架],下方就是那人类顽敌,那肆无忌惮妄图败坏我主教会的万恶魔王——如今它现出了戾龙本相,一头栽下毁灭的深渊。因为先知曾在神圣的预言里将它描绘作戾龙或古蛇,皇帝便这样,叫百姓看到一条龙的形象踩在他和儿子们脚下,被长矛戳穿了,扔进大海深处。——《康士坦丁传》3.3

这一段话,是“教会史之父”优西比乌(Eusebius of Caesarea, 265~340)给皈依基督教的罗马皇帝康士坦丁(306~337在位)立传而写的。为庆祝击退异教敌人,康士坦丁竖了这幅画像:父子联手,站在十字架下,脚踏恶龙,正要把那怪物踢到海里。在欧洲,传统上不论基督教、犹太教抑或异教,龙都是恶的象征。所以百姓瞻仰皇帝的画像,那龙的寓意,是不难认出的。罗马晚期和整个中世纪,龙的种种形象、性质与含义,及其在上帝所造宇宙中的位置,一直是学者作家、画师跟雕塑艺人喜爱的主题;民间传说则致力于寻找龙的巢穴和药性。直至十七世纪末,龙才从欧洲逐渐消失。

刘皓明:启蒙的两难:康德

康德在《何谓启蒙》(Was ist Aufklarung?)一文的开头给启蒙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启蒙是人从自我招致的依赖监护的状态(selbst verschuldete Unmündigkeit)中解脱出来。依赖监护是指人在没有他人指导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运用他自己的理解力。这种依赖监护的状态是自我招致的。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解力,而是在于缺乏不要他人指导而运用自己的理解力的果断和勇气。Sapere aude!要敢于运用你自己的理解力!——这就是启蒙的座右铭。[1]

然而这个明确、乐观、令人鼓舞的座右铭只不过是康德对启蒙的全面看法的一部分。在这个绝对、看似单纯的座右铭背后,康德对于启蒙理论上的普遍性与其实际上的可行性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看得十分清楚。在同一篇文章稍后的地方他说:

的确,如果自由得到保障,启蒙几乎肯定会随之而来。因为总会有一些独立的思想者,甚至在大众的那些现行的监护人(die Vormünder)中间就有这样的人,在他们解除了自身的依赖监护之轭后,将为一种理性精神做好准备,这种精神既尊重自己的也尊重他人独立思考的价值与 禀赋。特别是在这样的情形里:最初被这些监护人置于那种轭下并且后来一直被迫不能摆脱它的公众,当他们的某些监护人发现并非所有的监护人都有能力引导启蒙之时,已被这些[启了蒙的]监护人激发起来独立思考。培植偏见(Vorurtheile)是如此有害,因为这些偏见会到头来报复那些发现自己或他们自己的前辈曾是这种偏见的始作俑者的人。因此公众只能缓慢地达到启蒙。一场革命可能会颠覆个人独裁、贪婪或专横的压迫,却永远不会带来一场真正的思维方式的改革,新的偏见将会同旧的一样主导着不思想的大众。[2]

这段话虽然凝练得近乎晦涩,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的启蒙(有别于个别人经由果敢等品质而独自达到的启蒙),由于发生在人类千百年来被迫混昧的背景之下,不会是一个干净整齐的事件。最可能首先达到启蒙的,应该是那些过去一直拥有监护他人特权的人,这一部分人出于对普遍启蒙的渴望,一方面教给大众启了蒙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后果,必然与那些未达到启蒙或反对普遍启蒙的一直拥有监护他人特权的人发生抵牾。启了蒙的监护人几乎不可避免地要利用他们想要启蒙的大众来反对反对他们从事启蒙的人。在这种利用中,启了蒙的监护人因而不可避免地为了要消除旧的偏见而培植新的偏见,以反对坚持旧偏见的人。作为结果,大众也许消除了旧偏见,但启蒙的目的仍不会达到,因为大众只不过是换了一副精神枷锁而已。

戴少杰:法治启蒙:理念建构与制度反思——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基于不同的理论背景,尽管有着不同的社会体验,尽管受着不同的利益驱动,在当代中国,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承载了过多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的法治终于被推上了圣坛。[1]应当说,法治目标的确立在中国经历了太多的曲折。不过,正如其他非法治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一样,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建设法治[2],注定还要有一段漫长的道路需要跋涉。与此相关,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便是路径的选择。在这一问题上,学者的理论构架大体表现为两种思路:一种主张法律移植,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种则倡导本土资源,关注中国文化的传统与实际。[3]其实,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建设牵涉到的因素可能远远超出我们的理性预期。同时,由于一个人对于问题的理解要受他个人经验的影响,要受他的环境和感觉系统的决定,因此,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法治建设给出相异的解读本不足为怪。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我们今天倡导的法治是西方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是具体的社会场合与特定的文化背景的产物。因此,我们在引进法治概念,推进法治建设之时,便命定地要与法治的历史规定性有着千丝万缕的勾连。

  主张法律移植的学者认为,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政府应当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而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便是法律移植。在倡导本土资源的学者看来,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在超越传统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4]不可否认,两种观点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前者而言,按照人类学的观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5],无法脱离社会生活所凭藉的意义结构,忽略法律的地方性背景难免“南桔北枳”的结果。反观后者,法治资源的本土化固然需要强调,但在缺乏现代法治精神的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仅凭本土资源如何实现对传统的超越,从而形成与中国具体情势相适应的法治却是一个必须面对与解答的问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无法在本土资源理论中寻找到可能的解决方案。[6]其实,就法律而言,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就法治而言,它反映的却是一种世界性的整体意图,知识的地方性和意图的世界性因而构成了法治化进程中有张力的两种因素。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使其保持适度的紧张而又不致互为水火,应当说是非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法律在制度的层面上可以说就已经告别了悠久的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中华法系传统,步入了反映世界整体意图的西方法的轨道。但是,就我国现状而言,法治迄今仍是一个遥遥未及的目标。虽说存在一些众所周知的制约因素,法律制度与法治理想之间的紧张与错位却是左右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关键所在。这也说明,法治虽然以存在法律制度为前提,但仅仅存在法律制度并不足以构成法治。[7]因为,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8]这一知识体系一方面应当根植于能够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之支持的生活世界,另一方面也应当与法治理念相契合。所以,法治的实现是有语境的。脱离法治赖以形成、维系和发展的具体语境而谈法治建设,无异于修造空中楼阁。基于此,本文以民法文化和市民社会为切入点,试图构建一种熔铸地方性知识和世界性意图于一体的理论框架,从而探寻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路径。

  本文的组织大致如下。首先,我对标题中涉及到的“启蒙”与“法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定。我把启蒙界定为建构与反思,将法治理解为理念与制度。然后,从法治的理念与制度层面出发,基于启蒙的建构功能和反思意蕴,我引入了民法文化和市民社会的概念,论证了民法文化对法治的理念启蒙、市民社会对法治的制度启蒙,从而证明了法治与民法文化、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的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联系,更是一种内在的必然关联。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揭示了民法文化之于市民社会的创构性意义,指出法治如果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之支持的民法文化之中,以法治为取向的社会整合或许就变得完全没有可能。最后,对于本文的意义和启示,我作了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