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

《李鹏人大日记》中记录的修宪过程

在李鹏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1999年)。关于修宪的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但这实在是太简单了,而且无法看出是哪些力量在真正启动修宪程序。李鹏的人大日记对此进行了很好的描述,兹对历时半年的第三次修宪过程简述如下: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五大在北京召开。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报告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并把此写入党章。 报告还第一次系统地、完整地提出并论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998年1月25日,八届全国人大党组在给中央的请示中,建议在九届一次会议后,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研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宪方案,进行修宪的准备工作。

在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萧灼基委员以委员名义提出1178号提案,即《根据十五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建议》。王曦委员提交3条建议是:写入邓小平理论;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提案第1284号)。

8月13日,召开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建议成立中共中央修宪小组,初步提出修宪的主要内容。

10月23日,李鹏和江泽民讨论修宪小组名单,后者同意李的名单:李鹏(任组长)、田纪云(人大副委员长)、姜春云(人大副委员长)、温家宝(副总理)、何椿霖(人大副秘书长)、王维澄(法律委主任委员)、郑必坚(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央正式提交了关于修宪问题的报告,确定了本次修宪的内容。

10月29日,中央开会原则同意小组名单,指出先开展工作,再报中央会议同意。

11月13日,召开中央修宪会议,修宪小组成员与会讨论。达成共识: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修宪,宪法内容必须修改的才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争议的问题不改。

11月27日上午,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12月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时提出1999年1月增加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

下午召开修宪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建议稿,基本上确立了草稿的主要内容。

11月28日,修宪小组把宪法建议稿报给中央常委,李岚清提出可否删去有关供销社一段内容。

12月2日,中央政治局正式通过修宪小组名单,原则通过宪法修改建议稿。

12月5日,中央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

12月9日,中央决定明年人大代表审议宪法修正案放到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之前。

12月21日,江泽民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12月22日,李鹏在人民大会堂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座谈会,与会人员15人。其中包括张庆福(社科院)、曾宪义(人民大学)、廉希圣(政法大学)、孙丙珠(政法大学)、肖蔚云(北京大学)、黄子毅(中央党校)、蔡长水(中央党校)、李步云(社科院)、陈光中(政法大学)、高铭暄(人民大学)、韩大元(人民大学)、王家福(人大常委会)等。

12月24日,李鹏主持经济学家座谈会。田纪云、姜春云、温家宝、何椿霖、王维澄参加。经济学家有厉以宁(人大常委会)、吴敬琏、董辅礽(社科院)、王玉(中央党校)、方生(人民大学)、王东京(中央党校)、晏智杰(北京大学)、李京文(社科院)、陈吉元(社科院)、袁木(国务院研究室原主任)、乌杰(国务院体改办)、陈锡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修泽(国家计委宏观研究院)。

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确定明年1月28日举行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专门审议宪法修改问题。

1999年1月4日,修宪小组会议,讨论反馈意见。

1月22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8日-30日,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委员分组讨论中央建议。由于中央没有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意见直接拿到常委会审议,就又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注1)本次会议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表决时125人出席,124票赞成,1票弃权。(注2)

3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田纪云作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代表分组讨论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投票。共2811票赞成、21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草案。

由此可见,本次修宪主要是由中央修宪小组启动,一般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组长,经过中央多方征求意见而成,法学家在这个过程中只起了很小的作用。

2004年第四次修宪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过程进行的,只是根据修改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活动。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兆国在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上作说明时称: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成立了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中央《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这次中央《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上报中央。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月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月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二是,中央《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注1:在李鹏看来,这是一大缺点,因为一些委员不同意中央的某些提法,可能在投票时弃权,因此他分别与不同意的委员进行了沟通,说明这只是建议案,不是决定,有问题可以在全国人代会上继续讨论。而且经过一次会议就要通过显得急促。修宪小组以中央的名义工作,不可能随时与人大常委会委员沟通。

注2:草案和中央的建议完全一致,没有任何修改,这是因为这本来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