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冯象:法律与文学——《木腿正义》代序

有四样东西,人若认真去想,不如干脆不出娘胎:天上、地下、过去、未来。
Talmud, Hagigah, 2.1

世上本没有抽象的原型,只有她的身体;而身体最美的部位,在她肚子里面。为什么?因为宝宝怀在那儿,你亮堂堂的甜鸡巴乐在那儿,美味佳肴统统落在那儿。难怪人觉得美,觉得了不起。还有迷宫,不就是照着我们那根九曲回肠的样子造的?……所以高比低好,因为头朝下的时候,脑子会充血难受;因为脚臭,头发不那么臭;因为上树摘果子比钻土里喂虫子好……。所以天使住天上,魔鬼住地下。
Umberto Eco, Foucault’s Pendulum, 63

“法律与文学”是滥觞于美国法学院的一个激进的法理学派。因其批判性立场,论者更愿意把它称作一场“运动”。一般把创始人的荣誉归于密执安大学的怀特(James B. White)教授,而把他编的一本教材《法律的想象》(1973)尊为该运动的奠基之作[1]。但直到八十年代中,“法律与文学”在美国法学院才站住了脚跟,并逐渐向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学院传布开去[2]。

我是一九八九年写完哈佛的文学博士论文以后转向法律的。那一年,“法律与文学”的一员主将威斯堡(Richard H. Weisberg)教授,在纽约卡度佐法学院创办了美国第一份“法律与文学”学报《卡度佐法律与文学研究》(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而在耶鲁(记得也是威氏的母校),则刚刚出版了由学生主编的《耶鲁法律与人文学刊》(Yale Journal of Law and Humanities),定期举办“法律与文学”讲座。于是我恰好赶上了这运动开始兴旺发达的时候。

大约因为我的文学兼法律的背景,不断有朋友鼓动写文章介绍、评论“法律与文学”。但我一直不甚积极,原因有两条:一是这运动原本是继七十年代“批判法学”而起,以批判在美国法学院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为己任的。我虽然在耶鲁的法律、经济与公共政策中心做过研究,却从来没有在法律经济学上用功(只是按时跟几个经济学家聚餐,知道他们的口味及胃口好坏而已)。既然不懂批判的对象,似乎便不好对批判者的立场和观点随便说三道四。二是当时“法律与文学”的路子,偏重叙事(narrative)或故事性文本,颇受文学界解构主义(如德里达)、心理分析(如拉康)等法国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学术游戏的“玩”味极浓,跟我所关心的中国的法制改革很难“接轨”。

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一、引 论

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 :法律与文学。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 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 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彳亍前行。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 、“法律与社会生物学” 甚至“法律与音乐” 、“法律与数学” 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 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

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s)、“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 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文学”两个关键词和上述四个介词的重新排列组合看出这一点:

如果我们把法律与文学四个分支领域名称中的“法律”和“文学”颠倒一下位置,就得到了如下四个新名称: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现在很容易可以看出,“文学中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有关法律的文学”,“有关文学的法律”就是“法律中的文学”,因此“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参见下表),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离法学更近一些,法学家比文学理论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同理,“作为文学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文学”)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构成对应关系,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轫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

[图表见PDF文件]

本文的分析试图证明,上述解析并非文字游戏,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下文将对法律与文学的四个亚领域分别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将论证,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又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下略。全文见《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10-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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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6月。
428页,31.50圆。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目录

序/1
致谢/1

导论: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3
现状和回顾
意义
难题
意义再探讨
材料、进路和方法
本书的结构

第一编 历史变迁

第一章 复仇与法律/43
问题、学术背景与材料
报复和复仇
从报复到复仇,文明的发展
残酷的升级,群体问题
制度化的复仇,一种精致的文化
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复仇的消亡?
复仇与刑法
附录:赵氏孤儿

第二章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84
悲剧何在?
梁祝二人的年龄
早婚与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
悲剧之三:何时改变制度?
结语

第二编 “司法”制度

第三章 窦娥的悲剧/117
悲剧是如何发生的?
谁的话更可信?
证据问题
证据问题的背后
超自然证据和鬼神的意义
小结

第四章 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155
裁判者的双重制度角色
司法独立的论证
制度角色:官员和胥吏的能力
审判作为专门的技术知识
“官人清似水,外郎白如面”

第五章 法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191
两种清官
智慧的限度
勤政的限度
“司法”的人治模式
严格责任制的有效性——一个理论的分析
小结
附录:《元曲选》中的另外九出包公戏梗概

第三编 法律“文化”

第六章 德主刑辅德政法制度/231
道德的世界
意识形态作为治理制度
“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
例证:道德对戏剧素材的重塑
道德主义进路的批判
附录: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

第七章 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272
中国戏剧的叙事
传统戏剧的艺术空间之构建
想起了《哈姆雷特》
另一种《窦蛾冤》
小结

第四编 方法问题

第八章 这是一篇史学论文?/303
问题
文学于历史
想象、理论与历史
诗史互证

第九章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323
三种解读
什么样的自然?——情境化的解读
最高的伦理?——历史变迁的解读
为什么“女性”?——社会分工的解读
“中国的”解读
儒家的思路及其原生意义
结语

附录1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371
附录2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384
附录3 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387

参考文献/399
索引/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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