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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波斯纳《资本主义的失败:〇八危机与经济萧条的降临》

资本主义的失败:〇八危机与经济萧条的降临理查德·波斯纳:《资本主义的失败:〇八危机与经济萧条的降临》(A Failure of Capitalism: The Crisis of ’08 and the Descent into Depression),沈明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ISBN: 9787301156667. @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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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著作:波斯纳:《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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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始于2008年的金融与经济危机因其惊人的蔓延速度而成为这代人一生中最为危急的事件。危机是怎么发生的,尤其在已经吸取了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教训之后?为什么人们事先没有预测出来,以采取挽救措施避免其发生或减轻其危害?可以用什么对策来阻止经济陷入深度萧条?为什么政府和经济学界到目前为止的应对举措如此乏善可陈?所有金融灾难事件及迄今所做的捉襟见肘的挽救努力的根源何在?理查德·波斯纳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简明的、非技术化的解释。本书并不要求读者预先具备宏观经济学或者金融理论知识。这是一本写给涉猎广博的智识读者的书,它同时也会令专业人士感兴趣。

波斯纳在本书中阐明的事实与缘由包括:从亚洲流入美国的过剩资本以及美联储粗率执行的低利息率政策;企业经理人薪酬、短期收益目标和高风险借贷之间的关系;由低利息率、积极的抵押贷款营销和松懈的监管共同推波助澜吹起的房地产泡沫;美国人的低储蓄率;还有大型金融机构很高的负债资产比率。本书分析了两种基本的危机拯救方案,分别对应于解释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成因的两种理论:货币主义理论,认为美联储放任了货币供给的收缩,因而未能阻止灾难性的通货紧缩;以及凯恩斯主义理论,认为经济萧条是1920年代信贷盛宴、股市暴跌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活力螺旋下降的产物。波斯纳结论认为,经济之摆摇动得太远了,应该较为严密地监管美国金融市场。这场灾难的根本原因在于自由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它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次失败。

沈明:前版权时代的智识权属观念和出版制度

今天,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知识产权通常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然而,回溯历史带给人们的第一个惊异发现就是,知识产权并非源自于任何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民事权利,[1] 原初的知识产权恰恰是一种与王权相关联的特权。[2] 这一特点在版权制度的起源上有典型的体现。当然,上述“惊异”到如今已经是版权史学者的常识了,然而,它至少暗示了历史考察的意义与作用。就时间维度而言,探寻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的关系,[3]显然不能满足于以正式版权制度即版权法的起点为研究起点。原因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正式的版权制度具有比正式制度更为深远的历史根系,渗透了历史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显然不应该将其对象局限于正式制度或者实在法的范畴。其次,文化生产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历史,其源头几乎杳不可及。即便把对于文化生产的研究局限于与版权制度和思想相关联的部分,仍然有必要将此研究工作回溯至前版权时代。第三,与文化生产、版权制度密切联系的出版业的产生也先于版权法律的产生,而出版业的早期历史是文化生产研究所不能忽视的主要材料和线索。第四,看起来似乎与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史观相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的是,版权法律制度的发生与进化需要智识权属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启蒙、论证和“摇旗呐喊”。在文化生产借助物质技术手段逐步发展并日益繁荣的历史进程中诞生了版权制度,我们有必要厘清在这一过程中物质条件、意识形态、各种社会制度与版权法律之间相互纠缠的多重关系。而本文正是这一工作的开端,目的在于阐明“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这一“故事”的渊源与“前传”。

古代世界的“作者”与智识权属观念

知识的积累和文化的传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条件和形式。然而,不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代希腊-罗马、犹太-基督教、伊斯兰世界,在以文字为载体的知识和文化作品产生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几乎不存在关于思想、作品及其表达的作者权观念。[4] 换句话说,对于知识、思想的权属观念的缺乏是古代文明世界中的一个显著的共同之处。这也从另一方面反衬出,版权(以及知识产权)的观念与制度实在是一种相当“摩登”(modern)的现代文明产物。

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一、引 论

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 :法律与文学。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 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 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彳亍前行。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 、“法律与社会生物学” 甚至“法律与音乐” 、“法律与数学” 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 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

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s)、“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 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文学”两个关键词和上述四个介词的重新排列组合看出这一点:

如果我们把法律与文学四个分支领域名称中的“法律”和“文学”颠倒一下位置,就得到了如下四个新名称: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现在很容易可以看出,“文学中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有关法律的文学”,“有关文学的法律”就是“法律中的文学”,因此“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参见下表),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离法学更近一些,法学家比文学理论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同理,“作为文学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文学”)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构成对应关系,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轫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

[图表见PDF文件]

本文的分析试图证明,上述解析并非文字游戏,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下文将对法律与文学的四个亚领域分别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将论证,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又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下略。全文见《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第310-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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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弗里德曼:二十世纪的美国法律文化

沈 明 译

前一章讨论的主要是我们可以称为内部法律文化的东西,即法律职业界:法官、实务与学术法律人、陪审员。

当然,内部法律文化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它有自己的内在动力机制;它以多种不同的方式与一般法律文化相关联:态度、意见,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众——普通人,不论他是投资银行家、工厂工人、护士、公共汽车司机,还是任何其他人——的观点。上述两种文化之间的关联方式已经成为本书的一个中心论题,或许是惟一(the)的中心论题:像多元平等的兴起,导致法律责任剧增的态度转变,将一系列行为非罪化的所谓性革命,以及针对上述变化的反驳与回应。

任何像本书一样处理如此宏大主题的书籍都只能在高度概括的层面上讨论问题,美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国家。显然,民权运动引起了连锁反应;到2000年,美国白人对美国黑人的态度已与1950年时不同,当然更与1900年大不一样了,反之亦然。然而,变化到底有多大,程度有多深,波及多少人?到目前为止,已经存在一个共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是错误的,而且不能重蹈覆辙。然而这个以及任何其他“共识”都仅仅是相对而言的。重大的法律变革总是包含了一种共识,但同时也必然会包含某种冲突。人们不需要这样的法律:它强制人们做已经在做或者无论如何——即使没有法律——都会做的事情。上述每一点、每一个变化之处,也都是某些或大或小的冲突发生的地方。不论表面多么平静,其下总是暗流涌动。法律命令展现给我们的常常是其单调乏味的一面,有时候只有在显微镜下我们才能看到其参差的边缘、粗糙的轮廓,微观生活的大千世界。

多元平等在20世纪逐渐发展。20世纪末,街头上美国人的面孔已经与过去不同了——美国的种族已经变得更加多样化,专属白人的领地减少了。人们的衣着不同了,想法不同了,吃的东西也不一样了,从技术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与往昔相异的另一个世界。然而并非每一个人都对社会的变化感到高兴。多元平等无法根除排外主义的浓重气韵和美国人生活中偏执。快速且恼人的变化给一些人带来了厄运。他们寻找替罪羊:寻找敌人。他们认为其敌人是阴险狡猾、叛逆奸诈的,他们从内心里厌恶这些人。敌人的名单曾经包括世界产业工会会员、赤色分子、无神论者、激进同性恋者;或者是中央情报局或联邦调查局或一般而言的“政府”;或者甚至是撒旦及其代理人。美国是一个情感强烈、信念深挚的国家,然而并非所有的情感和信念都是宽厚仁慈的。

读缪哲《北岛的“世界诗学”》有感

缪哲先生(和他的同学刘皓明)对我来说是那种“文不多见”但“逢文必读”的作者,因此当F老师在第一时间转来缪哲这篇《北岛的“世界诗学”》的时候,我真有些惊喜的感觉。文章的境界和妙处就不说了——说也说不到点子上,而且有自诩比作者高明之嫌;这里单从“挑刺”的角度谈几句不同意见。

对于北岛在《收获》杂志上连载的“世纪金链”专栏系列文章(即《时间的玫瑰》),我重读和初读的感觉有很大不同(感谢F老师的指教),这一体验使我想起了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结尾讲的那个著名的比喻:登高之后必须把梯子扔掉,只有超越了梯子,才会正确地看待世界。(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只是残酷而已。)北岛的这本诗评自有其牵强、造作、自负、失控、虚假、错误等拙劣之处,但公道地说,它并不是糟糕到了一无是处的地步,对于不了解或者很少了解外国现代诗歌的中国读者来说,它至少还是一部“梯子”。这是我对北岛这本书的基本看法。

回到缪哲先生的这篇评论文章,我有如下几点读后感:

按我的理解,缪先生文章的主旨在于指出并批评“北岛的自负”,其主要理由大约是(1)北岛此书罗列欧美诗歌“以前的诸家汉译本,各摘其瑕疵;最后殿以自家的译稿,明其妙处”;(2)北岛“自称不通德文”,却“说里尔克不伟大”。对第一点理由的评论留待后面说。这第二条理由,依我看略有误解或者树靶子的嫌疑。我并不记得北岛曾说里尔克不伟大。(说一句或许离谱的话,即使我没读过北岛的那篇文章,我都不相信他会说这样的话。这并非因为我信任北岛的眼光,而是因为我不信任他的“勇气”。)固然,北岛在《里尔克:我认出风暴而激动如大海》的第一节里就说里尔克后期的两首长诗《杜伊诺哀歌》和《献给奥尔甫斯十四行》“被西方世界捧得太高了”,但在后文第十节他又“对开篇时对两首长诗的偏激做出[了]修正”。而且,不管怎么说,北岛这篇文章首句开宗明义而且贯穿全文的中心命题就是:里尔克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诗人之一。这立场和观点还不够明确吗?不知缪先生何来北岛说里尔克不伟大之断言。

第一点理由所述事实本是文学批评的常态,指出前人翻译的瑕疵并提出自己改进的译文,难说就是“自负”了,至少绿原的翻译不是不可批评的(如:秀陶《中国有人?中国无人!——绿原译〈里尔克诗选〉读后》),而且北岛对前辈翻译家的工作还是心存敬意的。对于诗歌翻译的批评与反批评应该就翻译和诗歌本身展开,仅用“自负”这样一个带有“诛心之论”意味的词语就把作者打发掉未免有点不“费厄泼赖”。而且缪先生这一批评的逻辑也大有问题:此文本是《时间的玫瑰》的书评,可大半篇幅抛开其所评之书,抬出美国汉学大儒宇文所安(Stephen Owen)批评北岛写“世界诗”的旧文,将话题引向北岛本人的诗品和人品。北岛本人的诗品和人品当然是可以批评的,但这与北岛在其《时间的玫瑰》一书中讨论诗歌翻译以及这一讨论的水准高下并无直接关系。以“人评”代“书评”是有失厚道的。而缪先生自己也对拿人品问题来说事的做法表示了不以为然:就 Owen 的批评文章来说,为北岛辩护的读者并没有针对批评本身提出反驳,而是说 Owen怀有“白人的傲慢与偏见”。——这,可算是自相矛盾了吧?

然而矛盾还不止于此。缪先生说“我对诗是外行,……所以北岛指摘的,我懵然不知坏,北岛自负的,也愧不能赞一辞”,“里尔克伟大不伟大,我不清楚,因我不懂德文”,既然如此,何来此文呢?五十步笑百步的事情大概是常有的,可五十步笑五十步的事情却决不多见。

闲谈几句《读书》杂志的漫画

1. 那位因犯错误而离职的前任三联书店老板汪季贤先生作风其实很“民主”,你看,就在他还担任“总编辑”的2004年第5期《读书》杂志上就刊有一篇丁聪讽刺他的漫画:《猴年惊蛰节闻雷声》。糊涂到这般地步的领导也有其可爱之处。

2. 我很喜欢丁聪先生的漫画,还曾经买过他的好几本漫画集。他也是《读书》杂志创刊至今惟一出满全勤的作者:每一期上都有他的漫画。不过人不能和自然规律斗,年龄是不饶人的。明显可以看出来,近来他老人家画画明显力不从心了:立意和构思不说,单看那笔触和线条,就已经越来越粗糙了。到最新一期(第11期)的那副庆祝“神六”上天的《里程碑》,几近“惨不忍睹”。祝愿丁聪先生健康长寿。

3. 当初赵汀阳先生在《读书》上发表哲学漫画我就感觉很奇怪,没想到他后来竟和丁聪一样,成了该刊专栏漫画家。赵先生的画我是绝对不敢恭维的。在我看来那些东西既不漫画,也不哲学。用漫画来搞哲学,就算搞得好,还能好到哪里去!?我只是纳闷赵先生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勇气把他画的那些东西公之于众呢,而且还是一篇接一篇地?难道是主编喜欢?

“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我的那篇批评 Google 的小文惹恼了一些拥护 Google 的同学,对此我深感遗憾。同样令我感到遗憾的是,他们的反驳并没有针对我的具体分析,而是仅仅停留在给我贴一个标签然后就得胜回朝的水平上。我的分析可能真的是没有说服力的,这不奇怪;可是你看,人家权威媒体《纽约时报》都发话了: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以下是摘要内容的翻译(大意,非严格直译),看看洋人是怎么说的吧:

1. 数年以来,硅谷一直急需一家强大到能与微软抗衡的公司,如今这家公司已经出现了,它就是貌似成功的 Google。

2. 但是,硅谷的很多公司非但没有把Google归入自己的阵营,而且还对 Google 的规模和势力而感到担忧。它们的烦恼是,正是那些成就了 Google 的搜索引擎奇迹的力量使 Google 渐渐远离了孕育了它的那种企业文化,而且甚至使 Google 转变为一种威胁。

3. 现如今,每当风险投资者、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在硅谷聚首的时候,他们常常会抱怨Google:从它囤积顶尖技术人才到它对同行伙伴或者潜在伙伴的所作所为。他们谈论 Google 时常用的一个词就是妄自尊大。

4. 上周 Google 计划增发1400万(40亿美元)新股的消息,只会给人们对 Google 的怨愤火上浇油。

5. PayPal 的创始人 Max Levchin 说,Google 的声誉是一根导火线,距离燃尽尚有较长距离,令他感到意外的是,Google 的声誉这么快就开始发生变化了。

6. 比尔·盖茨当然看到了 Google 和微软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今年春天《财富》杂志的一个采访中,盖茨先生称 Google 比微软的任何其他竞争对手都更像微软。

7. LinkedIn 的创始人 Reid Hoffman 说,Google 当前给硅谷创新所造成的损害大于微软此前任何时候的损害。

8. Google 使新办企业筹集资金变得更为困难。

9. 今年早些时候,Google 开除了一位在网上开它玩笑的员工,这件事在博客世界中激起了不少怒火。

10. Google 最近宣布它不搭理 CNETNews.com 了,此不搭理的有效期至2006年7月。

11. Medio Systems 的总裁 Brian Lent 说,人们曾把微软比作邪恶帝国,Google 是一个新的邪恶帝国,因为它拥有如此强大的控制能力。Google 具有控制人们获取信息路径的潜在垄断力量。

更多内容请看原文: “Relax, Bill Gates; It’s Google’s Turn as the Villain,” by GARY RIV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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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纽约时报》的这篇文章已经有了一个马马虎虎的中文编译版本:《分析:翻版微软 Google将成新“邪恶帝国” 》。不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CNET 非但没有写明文章出处和作者,反而还自称是作者。

再补充:较为准确的中译文:《盖茨,您该歇歇了;该轮到Google做坏蛋了》

Google 不作恶吗?

写下这个题目之后,我以“Google 不作恶”为关键字在 Google 上搜索了一下,返回的查询结果“约有853项”,其中前十项大部分是对“Google 不作恶”这一命题表示质疑或者怀疑的文章,这一意味深长的结果是我始料未及的。排在查询结果首位的是我先前曾经读过的 shunz 写的同名文章,讲述了他在Google AdSense项目中的遭遇。我同意 shunz 的观点,在 AdSense 项目中,Google 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我也不用拐弯抹角了,我想说的就是“作恶”二字。因此,当我得知 Google 因广告交易而遭遇了官司的时候,丝毫也不感到奇怪。

下面就具体说一说 Google 的“不作恶”。

Google 宣称的“Ten things Google has found to be true”(Google 发现的十大真理)的第六条是“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很多人把它简化(变化?)为“Don’t be evil”,即“不作恶”。而 Google 的官方译文是:“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

Google 的“十大真理”的上一级标题是“Our Philosophy”(我们的价值观),从逻辑上看,这多少令人感到奇怪:真理是实证命题,而价值观是规范命题,在很多场合中,二者恰恰构成了对立的范畴,怎么就能汇合到一起呢?而且,在第一人称“我们的价值观”这个大标题下,有三个“真理”命题都是以第二人称“You”()为主语的陈述句。这到底是谁的价值观?是谁发现的真理?

而且,对比阅读现在的“Our Philosophy”和2004年6月26日的存档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不过时隔一年,Google 对“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的解释就发生了一些耐人寻味的变化。试举三例(引文粗体效果为引者所加):

1.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 and from advertising sales based on keyword targeting. 变成了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and from the sale of advertising displayed on Google and on other sites across the web.

2.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run-of-site ads that appear indiscriminately on every page of our results. Every ad shown must b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it is displayed, … 变成了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ads to be displayed on our results pages unless they’r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they’re shown.
注:“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这样的文字游戏未免太矫情了。我想知道的是,现如今,到底还有多少使用 Google 而从未在 Google 上见过广告的地球人。

3.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or rich media ads. Text ads that are properly keyword-targeted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flashing banner ads appearing randomly. 变成了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which interferes with your ability to see the content you’ve requested. We’ve found that text ads (AdWord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person reading them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ads appearing randomly.

解释“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这一真理的文字一共有四段,其中谈到AdWords的这段是最长的。还有新版有而旧版无的第四段文字,也是除了 AdWords,啥都没说。可是这两段内容看来看去怎么都像是宣传 AdWords 优点的广告,与作不作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或者换句话说,这样绕来绕去的,Google 所谓“不作恶”无非就是有节制的广告而已。既然如此,又何必如钱钟书先生所批评的那样“精巧地不老实”,非得上纲上线到善恶的高度呢?说道这儿,我不由得想起了电影《教父》中 Michael 对 Moe Green 所说的话:“we’re talking business — let’s talk business.” 到今天,您有能说 Google 的广告和其他大多数公司的互联网广告有什么本质不同吗?

显而易见,“十大真理”新版本中修改的内容几乎都涉及到 Google 先前不做而现在却做的事情。当然,这些事情并不一定都是“恶”的,但归纳其大方向,应该可以套用那句俗语,Google 逐渐在由“为人民服务”转向“为人民币服务”。至于这种修改行为本身如何评价,笔者暂时不表态了,就让它“见仁见智”去吧。

上述评论并不是批评 Google 的转向本身,因为 Google 自己说得很清楚:“Google 是一个企业。” 赚钱必然是它最主要的目的。至于“不作恶”,就像承诺不违法犯罪一样,本是无需言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特意提出来宣传一下,只能是自我标榜的商业噱头。而且这一标榜是如此巧妙:如上所述,通过这样一个以“您”为主语的陈述句,Google 似乎隐身了。然而也恰恰是这句“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透露出了Google 的傲慢乃至无礼。怎么,您没听出来?让我给您举个例子吧:假如有人对您说“您不偷别人的东西也可以赚钱”,您听了这话会怎么想?所以,再一次地,毫不奇怪,Google 的官方译文把这句话变通为“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至于像洪波等人那样,对Google把“Don’ be evil”写进公司的价值观的做法持一种欣赏的态度,我只能说,这是爱屋及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vil”在这里其实是一个相当空洞的语词,Google 完全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和解释。就此而言,拿“Don’ be evil”和朱镕基先生给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不做假账”的校训比一比,就高下立见了。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吹毛求疵、咬文嚼字呢?自认为不是。说 Google “作恶”并不是没有根据的空穴来风。本文开头提到的“Google 不作恶”的搜索结果就提供了若干旁证。还有,Google “封杀” News.com 难道不是“作恶”吗?在搜索结果上方增加广告难道不是“作恶”吗(而且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这样做既提高了广告效果又提升了用户体验)?与“坏人”为伍难道不是“作恶”吗?如果这些还都算不上“evil”的话,到底怎样才算“evil”呢?清高到“不作恶”之程度的 Google 难道耻于把自己混同于普通人民群众吗?

参考:
“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Google:不作恶,除非是为了更大的善
Google 威胁退出中国

Web 2.0(3.0?)是一种态度

今天看到老六的短文《喧嚣之后,Web2.0能剩下点什么》,颇有同感,只是我不同意他引述的吕欣欣的观点,即Web2.0需要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一个“大筐”,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能有什么“标志性的事件”?即使有,又怎能论证所谓的“标志性”不是一个人为贴的标签?

昔日,法学研究中曾有为人诟病的“概念法学”,如今,以“Web2.0”为代表,一部分IT人士也玩起概念来了。搞技术的人本该富有务实精神,他们之所以变得贪“玩”了,我想无非是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受到资本力量的驱动而已。——这里我先一刀切了,得罪之处请多包涵。

就“Web2.0”而言,我大体赞同Sun公司网络技术主管Tim Bray的观点:“web2.0”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空洞的市场营销词汇,而且是错误的。就个人的互联网体验来说,实质性变化的表征之一是Google的崛起而且成为用户日常网络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第二个变化表现为聚合(syndication)技术与博客的发展使网络由“图书馆”转变为“事件流”(event stream)。所以——按照Bray的说法——我们中的很多人已经处于Web3.0了。(Bray认为,可能只有USENET才是真正的web1.0。)

在“Web2.0时代”里,上述观点近乎“异端”,因此难免会有各种不同意见,比如詹膑说:“那些认为web2.0是炒作概念的人忽视了互联网在泡沫后沉潜的这几年中发生的大大小小变化,一些应用和商业模式或者概念在这几年里获得了发展,才导致web2.0的出现。”这与另一位Tim——Tim O’Reilly(Web2.0大会就是由他创办的O’Reilly Media公司主办的)——对上述Bray文章的批评大同小异:反正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气象,管它叫“Web2.0”,有什么不可以呢?O’Reilly说,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而且他还不太厚道地称Bray为“语言纯正癖者”,并自称“语言实用主义者”。Bray的反驳针锋相对:作为一个为《牛津英语词典》工作多年的人,他对O’Reilly所谓“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的观点赞同得无以复加。但是(!),Bray紧接着说,作为这个星球上的语言学顶级巨制的《牛津英语词典》从来没有讲过词汇应该如何使用,它只是描述人们是如何使用词汇的,而且伴之以例证。虽然O’Reilly可以说“Web2.0”已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但同样重要的是人们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Bray对在细节上O’Reilly的“Web2.0”提出两点反驳:

1. O’Reilly说Web2.0的模式可以通过“长尾”赢利;Bray说他打赌多数以赢利为目标的人最终都会失败。赢利的想法是1999年互联网风潮中的一种疾病——总是想着怎么赚用户的钱,而不是考虑怎样满足用户的需要。

2. O’Reilly说,在Web2.0时代,人们开始意识到通过网络传递的服务比构架网络的软件更为重要;Bray则认为数据和超链接才是网络的核心。……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幅Web2.0的图画呢?到底什么才会是真正的热点呢?Bray提出了一个很简单的预测、评判指标:当很多人都突然开始使用某种东西时,你就可以断定它很重要。但是这一判断有一些前提:那种东西之所以一下子为很多人所使用,不是因为有人授意,也不是因为管理者、分析人士、预言家这样说,而是因为那东西真的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爱好。始于二十年前的个人电脑的普及和始于十年前的网络的平民化都是最明显的例证。

公道地说,像Bray这样后现代地把web2.0彻底解构掉确实有点极端。玩概念当然不好,可是也没有必要偏要和某一个语词较劲儿。因此,我看不妨学学Ian Davis的中庸之道,把Web2.0理解为一种态度而非技术

Web 2.0 is an attitude not a technology. It’s about enabling and encouraging participation through open applications and services. By open I mean technically open with appropriate APIs but also, more importantly, socially open, with rights granted to use the content in new and exciting contexts. Of course the web has always been about participation, and would be nothing without it. It’s single greatest achievement, the networked hyperlink, encouraged participation from the start. Somehow, through the late nineties, 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 This is why I think the Web 2.0 label is cunning: semantically it links us back to that original web and the ideals it championed,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implies regeneration with a new version. Technology has moved on and it’s important that the social face of the web keeps pace.

——说白了,Web2.0就是要拨乱反正。可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初的互联网是Web1.0的话,那么“乱”了(Davis所谓“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的网络才应该是Web2.0啊,再拨乱反正,就是Web3.0了。难怪Tim Bray说“不是2.0”,而是3.0呢。简直快成绕口令了。同志们,“概念IT”害死人啊!

Google(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侵犯版权了吗?

(补记:读者或可参考这篇文章:《搜索引擎引发的版权危机》)

WebProNews报道,成人娱乐网站Perfect10.Com近日将Google和亚马逊告上法庭,称它们的搜索服务非法使用了该网站享有版权的图片。(戴寻严:中文编译稿)上述报道没有进一步说明该案的法律与事实争议,然而可以预见,这一案件必将对搜索引擎、进而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重大甚至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服务侵犯被索引网站及其作品的版权了吗?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笔者曾经对此有过简单的评论,此次Perfect10.Com的诉讼使这一问题表面化了,我也正好借此机会把思路再整理一下。

笼统地说,搜索引擎服务商至少在某些时候是侵犯版权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搜索结果页面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引用。搜索引擎的工作是“索引”,用户在输入搜索关键词并点击搜索按钮之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在返回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都要引用关键词所在网页的少量语句(Google中文搜索目前引用的长度是116个汉语字符)。这一功能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否则的话,用户可能就不得不依次打开搜索得到的每一个链接,然后才能确定它是否对自己有用。一般来说,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少量语句引用应该属于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但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被引用的作品十分简短的情况下(例如泰戈尔《飞鸟集》中的一些诗以及顾城的《一代人》),搜索结果页面就会不可避免地引用该作品的全文,这时候还能用“合理使用”作为对抗版权人的抗辩理由吗?

二、“网页快照”(或者称“缓存页面”)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就版权而言,这里的问题比较大。“网页快照”功能是通过将被索引网站的网页内容较为完整地复制、保存于搜索引擎服务器实现的,其目的是在被索引网页无法正常访问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可以通过其“备份”的文件向用户再现目标网页内容。我们知道,网页的组成元素通常包括文字、图片、动画、音乐、版式设计等,这些东西都是版权的“载体”,而且版权(与商标、专利不同)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网页上的版权是无处不在的,搜索引擎对于被索引网页的复制与再现就至少涉嫌侵犯了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由于“网页快照”和与之对应的真实网页的内容是不同步的,因此它就不能反映(至少是不能及时地反映)版权人在“真实网页”上对于自己作品的修改、删除等行为,尤其是当这些行为具有法律涵义时,那些由于“时差”而与“真实”世界不相符合的“网页快照”就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尽管网站管理员可以通过robots.txt文件设置拒绝网络漫游器索引和保存“网页快照”的协议,但问题是,该robots.txt文件的设置并不是被索引网站的义务。症结恰恰就在这里!我甚至认为这会是解决搜索引擎所面临的版权问题的一把钥匙:现在的默认状态是,搜索引擎索引一切可以访问的网站,除非被索引网站通过robots.txt文件宣告拒绝索引。解决方案是:把robots的协议由默认接受索引改为默认拒绝索引,即,仅当网站管理员通过robots.txt文件指示网络漫游器索引自己网站的时候,搜索引擎才对该网站加以索引并保存“网页快照”。这样一来,就可以把robots.txt文件要求索引的指示视为网站对于搜索引擎的版权授权,上述大部分版权问题由此可以迎刃而解。

最后,就像Google这样在中国没有独立分支机构(也没有服务器设在中国)的企业来说,即使其索引服务侵犯了中国作者的版权,依据目前的中国法,权利人也不易得到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修订版)第一条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对于此类版权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然而问题显然不限于此:尽管本文对于搜索引擎的讨论以Google为例,但版权侵权问题是包括国内搜索引擎服务商(如百度)在内的所有经营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公司都要面对的问题。(据传)有的人通过不光彩的手段遮住了Google的“网页快照”,可自己呢,恁大一家要去NASDAQ的公司,竟然还停留在错别字阶段(“××快照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在法律上,这也叫歪打正着呢!不由得让人想起“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的比喻。

沈明:也说互联网“去中心化”——与洪波商榷

对牛乱弹琴”之“东拉西扯”终于说到了《中心化与个人》,我也忍不住想说几句。

洪波(KESO)的“错误”在于,作为一个明星网志作者,他不应该写这个“中心化与个人”的问题。因为在(1)反中心化的立场和(2)明星网志作者这两个前提之下,他不可能逻辑周延地书写,特别是关于他自己在公共话语空间中的位置。

我的看法是:在网志世界中,读者(或者“fans”)数量多,就是中心化。如果说,网志和门户网站、其他新闻网站一样都是媒体的话(网志作者们不是纷纷说“we the media”吗?),那么就此而言,网志和门户网站就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也因此,纯粹新闻性的个人网志是没有前途的,因为他们没法和真正的传媒企业竞争,或者退一万步说,他们至多成长为新的传媒企业(一个畸形的例子就是“博客中国”),即脱离个人网志的队伍。即使个人网志的队伍加起来,也没法和传媒企业竞争,因为在这时候,非中心化恰恰成为了致命缺陷。对于媒体而言,如果受众数量多还不是中心化的话,那么什么才是中心化呢?

洪波说:“中心化的核心在于,一个机构客观上控制了大多数资源。以新浪为例,因为新浪几乎成为传统媒体在互联网上面对读者的惟一通道,成为一个事实上的信息资源中心,所以新浪就成为一个中心,并具备了通过议程设置引导甚至误导用户的能力。此外,新浪还从这种中心化中获得了广告和其他的利益。”以控制资源的数量来界定中心化,原则上我同意这一点,然而洪波没有说明的是,“资源”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现如今,人们不是常说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吗,一个控制了很多注意力(就是说,具有很多受众)的媒体算不算中心化呢?我认为算。在指出“新浪与大多数传统媒体签署了内容授权协议,让大多数传统媒体变成了它的签约供稿者”之后,洪波得出结论“新浪则成为这种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我觉得这是相当意气用事的说法,在我看来,这件事不过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和市场分工而已。至于广告收入等等,就更没什么好说的了:商人(合法地)赚钱难道不是好事吗?(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甚至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谁会愿意生活在一个商人不赚钱或者没有商人的社会中?

和洪波谈到的“新浪”相比,“对牛乱弹琴”不算中心化(“其实,我的blog的读者不算多”),然而在中文网志领域中,有目共睹,“对牛乱弹琴”已经非常中心化了,而且就上面说过的“媒体”这一点而言,“对牛乱弹琴”的中心化和新浪的中心化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可能会有种种反驳意见,我预先的回应是:对于所有网志作者来说,尤其是对于洪波来说,DONEWS并不是最好的(也不是第二好的)BSP(从技术性角度来评价),为什么他的网志始终还“坚守”在那里呢?至于洪波所说的“光Bloglines上拥有几千乃至数万订户的,就不在少数,他们都中心化了吗?恰恰相反,他们反映的是去中心化的力量”——这是我无论如何都不能同意的。

在另一篇文章《RSS与互联网去中心化》中,洪波把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希望寄托于RSS等技术:blog和RSS本质上“都是基于个体的,去中心化的。……RSS的个人性,表现在它的聚合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这同样难以令人信服。在“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一语前面,我们到底可以放上去多少个不同的主语,有谁能说得清?再说,RSS也是“天下之公器”,传统媒体巨头们(CNN、NYT、Washington Post、BBC等)不也纷纷采用了RSS服务吗?去中心化,肯定要靠技术手段,然而未必是RSS之类的技术。“代码就是法律”,“架构就是政治”,去中心化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也许只能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码所构建的技术架构才能实现(前提是,去中心化是一个可能追求而且值得追求的目标)。就此而言,RSS、Web 2.0之类的热门话题与“去中心化”的关联程度其实还不及GWF及其背后的Cisco之类的企业政治行为呢。

就像其他一些流行的观念一样,反中心化的立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中心化固然会带来种种弊端(其实人们总是在享受着中心化的好处的同时批评其弊端的。请想一想微软和Google吧。对了,你猜着了,我要说的就是那个词儿——“不厚道”),然而,一个大致合理的世界不过是通过较为公平的竞争由一些“中心”取代另一些“中心”而已。一个没有中心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叶芝所谓“一切都四散了,再也保不住中心”在“基督重临”之前的此岸世界是不可能发生的。

有点扯远了,回到开头的问题,总结一下:洪波是一位明星网志作者,他拥有数量众多的读者和“fans”——如果这是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事实的话,那么,他就只能放弃反中心化的立场,至少(其实是至多)不公开(书写)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中心化与个人》这篇短文的发表不禁使我猜测,洪波兄似乎忘记了维特根斯坦的箴言:对于那些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文版序言

沈明

对于任何一位作者来说,得知自己的书被译成中文都会感到高兴的。世界上说汉语的人数超过了任何其他语言的使用者。在中国及其临国,汉语使用者的人数超过了十亿。此外,汉语还是一种绵延了数千年的古老文化和古老传统的载体。汉语读者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读者群。即使能把自己的文字传达给中文读者中的一小部分人,我就很高兴了。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本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美国法律文化,它同时也牵连到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本书的主题是论述选择在某些国家的社会制度中以及法律制度中所占据的首要地位,这些国家是指欧洲、北美和其他地方的富裕发达国家。一些国家的文化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形象的说法是个人就是国王。他/她所需要或欲求的东西就是最重要的东西。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的愿望总能得到满足。没有人能得到他/她所追求的一切;有很多人几乎从来没有得到他们所追求的东西。对许多贫困的人来说,选择是一种幻想;对监狱里的人来说是如此;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对所有身陷逆境的人来说都是如此。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就中产阶级而言,选择确实成为了或大体上成为了一种现实,这包括对商品的选择,对生活方式的选择,甚至对于宗教的选择。在上述这些社会中,为个人成就、个人满足所做的努力是人生的关键和基础。正是选择的这种首要地位使我将本书命名为“选择的共和国”。我努力尝试阐明“选择的共和国”在法律和生活的不同领域中所蕴含的种种意蕴。

如我所说,本书涉及的是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文化与社会。它包含着我对这些国家的当代社会的思考和研究。然而我所做出的这些一般性的论断也适用于其他国家吗?也适用于东方国家吗?它们对于中国而言有什么意义或者重要性吗?当然,即使不能把这些论断依字面含义照搬给中国,或者只有在做出大量解释性说明之后才能应用于中国,它们或许仍旧是有价值的。它们可以帮助中国人理解美国和美国之外的世界。不过,带着些许谨慎,我还是想做出断言:即使对中国、对西方世界之外的国家而言,我在本书中的论述也是相关的。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勾勒一下不同类型的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首先,存在着像日本、韩国这样的国家,它们不属于西方世界,但是却富裕、高度发达,而且其结构和政府也(或多或少)和欧洲国家相类似。也有一些非常传统的国家,它们抵制现代化,首先映入脑海的例子是沙特阿拉伯。还有一些国家,例如索马里,似乎是在开倒车。剩下的就是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了:这些国家正在快速发展,但是它们的起点却远远低于日本或西方国家。

有些人认为,日本和中国(提出这两个最主要的例子)在文化和传统上同(比如说)法国或者美国是迥然相异的;不论它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少先进的技术,都依然会保持其原有的方式。它们的文化和传统深深地植根于历史,而且已经融入了这些国家人民的灵魂。因此,不论中国和日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么先进的技术,它们依然会是独特的,它们依然会忠实于自己特定的文化。

这种推论是否成立,我不无疑问。随着国家的发展,它们会变得越来越相似。这仅仅是因为现代技术会消解差异。不论在哪里,汽车就是汽车。然而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人们拥有什么,或者他们拥有什么现代工具和设施。现代社会的装备影响的并不仅仅是人们的表面行为。汽车并不仅仅就是一件比马跑得更快的东西。技术改变着文化,改变着思维方式,正如它们以同样的程度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一样。显而易见,人们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将永远存在。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两个欧洲国家完全相同。但是与两个世纪之前相比,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却在增加,而增加的程度令人感到吃惊。

这一过程并没有什么神秘可言。我认为,现代化创造着“选择的共和国”。除此没有别的选择。例如,请想一想广告的作用,就会明了。广告商不论是给什么产品做广告,其潜台词都不外乎是:该产品会使您更健康、更富有、更性感或者更快乐。它会使您的牙齿更洁白,或者使您的咖啡更芳香,它会在工作或者家庭中助您一臂之力。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个人而非社区、家庭或者群体。现代经济赖以存在的支柱就是消费。而消费则意味着对个人需要、愿望和欲求的满足。现代经济以及现代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选择的共和国。

因此,我的预见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也会走上这条道路。它将会日益成为一个选择的共和国。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中国会失去其固有的精神和传统,不过,其精神和传统会发生变化,也许不得不变化。这是否令人遗憾呢?无疑会有人做出肯定的回答,当然也必定会有人做出否定回答。

我坚信,本书会为汉语读者带来一些启示。汉语读者将不得不为他或她自己再做一次解译。他/她将不得不把本书中的信息,其中的观点与论辩解译为符合汉语读者思维习惯的社会、法律与文化术语。读者将不得不对下述问题做出评判:这第二次解译是否成功?或者,它是否遗漏太多、省略太多以至于变得支离破碎?我对这第二次解译和本书的翻译寄予同样殷切的希望。

劳伦斯·M. 弗里德曼
斯坦福,加利福尼亚
2004年11月

沈明:“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

[本文系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译者前言。]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名字已经堪称家喻户晓了。不过,知道波斯纳的儿子、本书作者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的人恐怕还不会很多。我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埃里克·波斯纳生于1965年,本科和研究生就读于耶鲁大学,1988年以最优等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哲学专业硕士学位;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991年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同年获得马里兰州律师资格。毕业后的第一年,他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斯蒂芬·F. 威廉姆斯法官的法律助手(Law Clerk),然后又在美国司法部工作一年。1993至1998年,波斯纳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8至2002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2003年起任该学院柯蓝和埃里斯(Kirkland & Ellis)(讲席)法学教授。波斯纳教授还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会员,著名学术期刊《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编辑。——在美国,这几乎是法律学术精英的标准履历,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平淡无奇”的。

闻过则怒:“开卷有疑”之《迷失的律师》[The Lost Lawyer]

The Lost Lawyer 是耶鲁法学院前任院长安东尼·克隆曼(Anthony T. Kronman)的一本重要的著作,1993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中译本——《迷失的律师》——由周战超、石新中翻译,2002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笔者粗略翻了一下,发现此书存在众多显而易见的错误,有的甚至令人“拍案惊奇”,于是就忍不住想耍一套“花拳绣腿”,来“吹毛求疵”一番。

(一)首先说,《迷失的律师》(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这个书名翻译得就不对:只要稍微浏览一下此书的目录就可以看出,这里的“lawyer”是指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因此,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迷失的法律人》。(“lawyer”一字在此意义上另有“法律家”、“法律职业者”等译法,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美国律师”、“斯坦福律师”等一些专有名词的译法中。此外,基于同样的原因,全书正文中有数不胜数的“律师”也都应该译作“法律人”。关于这个问题,该书责任编辑在对本文初稿的回应文章中曾解释说:“第一次印刷所采译名已在读者中造成了影响,擅自改动,一会误导已购买此书的读者,二会影响本著作在中国已有的认知度。”我很理解编辑的难处:书已经出版了,要改书名,其难度也许是不了解我国出版行情的普通读者所无法想象的。而且,也许还有人会认为“律师”与“法律人”之争是一个不那么重要的技术性问题,甚至会认为笔者的批评有点“钻牛角尖儿”。可是我不这样认为。请编辑先生原谅我说一句或许刻薄的话:“影响”、“误导”、“认知度”之类的说法都不算是理由,而且,就本书的翻译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问题:“律师”和“法律人”虽然都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概念,但却是这本书的最核心的关键词,因此是决不应该混淆的。本来,作者对此也说得很清楚,这里仅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全书结语部分,作者写到:

一个坚持诚实地面对困境的律师(这个“律师”应该译作“法律人”——闻过则怒注)应该做些什么呢?

如果他是一个法律教师,……
对于法官来讲,……
最后,对于组成了这种职业的最主要部分的职业律师而言,……(中译本第410-413页)

在这里,“律师”和“法律人”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

(二)此书没有遵循文献注释不译(便于读者查考第一手文献)的学术翻译惯例,而是“知难而进”,把文献注释中的人名、文章标题、书名、地名、出版社名称几乎都译为中文了,这下真叫“你不翻译我还明白,你一翻译我反倒糊涂了”:如果说像“自由出版”(顺便说一句,“出版社”[press]在很多时候被译为“出版”了,要说译者不知道“press”是一个名词,您肯定会说这是过于刻薄的讽刺,可除此之外我真的猜不出还会是什么原因)和“纽约:基本图书”(又译“纽约:基本书目”)这样的出版社还好猜测的话,那么像“安克尔出版”、“霍格斯出版社”、“法拉、斯特斯和吉洛克斯”、“哈科·布来斯·吉诺维奇”、“G. P. 普特纳姆斯赛恩斯”这样的翻译就只能给读者一头雾水了。而且,要是没有一点幽默感和想象力的话,恐怕也很难把“Doubleday”翻译成“双重日子”(一出版社)。判例名也翻译了,刚读到第4页,就撞上了一个富有“创意”的翻译:“东南宾西法尼亚州关于父母身份的规定 V. 凯西”,怎么样,够“酷”吧?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

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法律与社会规范》(Law and Social Norms),沈明 译。
大陆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ISBN: 9787562026358; 7562026351.
台湾版:《法律與社會規範》,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4月。ISBN: 9789867787996.
购买:亚马逊中国当当网

法律与社会规范 法律與社會規範

内容简介

在一个主要依靠社会规范、信任和非法律制裁来维系秩序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埃里克·波斯纳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有时有益有时有害的东西,而法律则在增益减害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他同时也指出,对社会规范加以适当的规制是一件精细而又复杂的工作,人们目前对于社会规范的理解尚不敷法官和立法者决策之用。现时所需要的,暨本书所提供的,是一个阐释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表明,人们相互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意向导致了某些模仿性行为,这些行为的模式就是所谓的社会规范。

波斯纳将该模型应用于涉及到社会规范之规制的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家庭法、刑法、合同法、规制礼物赠与、非营利组织、言论、投票、种族歧视的法律等。作者提出的发人深省的问题有: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否伤害了传统婚姻的缔结者?羞辱犯罪人的做法是有益的吗?法律为什么应该奖赏那些做出了慈善捐赠的人?如果不投票会收到惩罚的话,人们会更多参与投票吗?作者运用博弈论工具处理了这些问题,不过作者对其论点的阐释却是相当简明的,不需要读者具有特别的智识背景。
 


 
目 录

“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译者前言)

第一章 导论:法律与集体行动

第一编 非法律集体行动的模型
第二章 合作的模型与社会规范的生产
第三章 理论推广·反对意见·替代性理论

第二编 法律应用
第四章 礼物赠与和无偿允诺
第五章 家庭法与社会规范
第六章 身份·耻辱·刑法
第七章 投票·政治参与·符号行为
第八章 种族歧视与民族主义
第九章 合同法与商业行为

第三编 规范性意蕴
第十章 效率与分配正义
第十一章 不可通约性·商品化·货币
第十二章 自治·隐私·社群

致 谢
参考文献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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