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之迷——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之二

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2)

C:中共这几十年有许多东西是很难理解的。比如相信大跃进、公共食堂之类的事情,还有什么党内资产阶级呀。我们总的对此有个说法吧。

Y:我想,这确实是个违反了很多常识的现象。但不论怎样我们总得用常识来解释这一切,才能站的住脚。我不太相信很复杂的理论的。

C:无论怎样,总的有个脉络吧。要不这一切怎么会总是负面的东西居多呢?解放前后,这个对比太明显了。解放前,为什么正面的东西多,解放后负面太多了,都是同一帮人啊。

Y:对呀,这是个切入点。我有几个看法。一个就是在解放以后,或者说在两论,《论新民主主义》和《论联合政府》(毛泽东著)之后,主席的理论思维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他的理论思维特征是什么?是如何完成的?这一点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在主席《论联合政府》之前,他在理论上保持了他的一种系统性,对中国的当时的经验总结,有着系统性和创造力。这里头是不是同陈伯达的理论创造高峰期有关?这期间的东西,你必须看到,它非常鲜活。应该讲,到了解放以后,主席的诙谐是够了,但是他原来的理论的系统性特征都没有了。我对比了一下,刘少奇在解放前夕和随后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的论述,这里应该讲,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理论具体化做了一个非常详细地描述。这在全党当时似乎形成了一个一致的看法,没有什么人有异议。那么为什么从53,54年以后主席发生变化了?这个变化从两个事件中可以看出,一个是山西省、华北局关于那个合作化运动的争论。当时主要是王谦。这个人当时是地委书记。他的地委有一份关于农村合作化运动的报告给了山西省委,山西省委把这个报告给了华北局和中央,刘少奇在这个东西上作了非常严厉的批示。就是,这是一个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一个非常坏的苗头。在刚解放搞新民主主义阶段,这个思想是要不得的。他甚至在春耦斋讲了一次课,给高级党校讲了一次课,集中讲这个问题。还有包括薄一波等等,一批高级财经干部都反对山西省委报告。但是主席第一次在这个文件上作了非常明确的批示,他支持山西省委。第一次最明显的表达了毛泽东对于合作化运动有了一种看法,这种看法直接成了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的质疑,而这个最后被证明是后患无穷的。这是第一次。第二次争论来自于刘少奇与高岗的分歧。

国家宪政体制的若干猜想——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之一

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1)

提要:这篇对谈录提供了非主流的政治思考。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的改革开放的路径已基本确定。从95年前后开始的国有垄断资本集团(DMC)的迅速崛起、壮大,主导了中国经济结构,确定了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主要特征。其他经济成份对DMC的依附性以及DMC与全球化的结合,使其具有天然合理性和合法性,它也间接反映了国际资本及西方社会对中国政治的基本要求,即国家宪政体制的建立,保证根据最高权力平稳轮替以及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约束。对谈录提出先建党内宪政体制,然后过渡到国家宪政体制这样一条思路。同时又从“党内权威人格化”,“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最高权力不可分割,最后责任不可分担”几条原理出发,总结了共运史和中共党史在党的党建理论和组织体制设计上的教训。对党内宪政体制进行了初步设计。

一、国有垄断资本集团: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征

Y: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国有垄断资本集团(简称DMC),它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经济。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在95年前后就逐渐形成了。这个DMC出现以后,我可以讲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些主要过渡性特征就开始消失了。95年前,中国社会结构的过渡性特点非常明显,95年以后就开始固定下来,所以我们可以来谈这个社会结构的特征,以及更重要的,这个特征如何规定了今年若干年内的中国政治结构的演进。

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全)

爱德布克按:

最早大概是2002年在天涯关天茶社贴出第一篇对话,断断续续经过五年,在2006年电视剧《暗算》播出后贴出最后一篇,《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想必已为众多网民知晓。

这是两位匿名作者关于中共党史的对话,在某种程度上也颇能反映出中国当下的某些问题。历史是割舍不断的河流,只有认清自己的历史,才能更好地分析现实的问题。无论两位作者是不是意在沛公,他们的讨论都可能激发读者的某种问题意识。尽管他们的很多结论可以商榷,而且有的已是党史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历史与现实的视角,读者可以按照这个视角自己进一步分析问题,举一反三,而不是执着于某个特定结论。如果读者学到了以上两点:问题意识加观察视角,我想,两位作者的目的就算达到了。

具体说来,他们实际上提供的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视角,不掉书袋,不说大词,就是以一个普通人理性和常识,结合经济学与社会科学的某些原理,对党史中一些问题和细节进行分析,而且最后还能总结出新的带有某种普世性的结论,对研究中国政治与社会都具有启发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两人的对话,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著作,在有些问题上还是缺乏清楚论证(尽管他们已经尽力了,我相信文本是对话后的润色总结),读者可能需要注意到这一点。如果能够站在作者的高度想问题,那就更好了,但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学习,然后是才是争论。

两位作者化名为Y和C,Y理论性较强,C则长于事实分析,他们一唱一和,相互补充。据杨奎松介绍,两位作者是“对中共党史有强烈兴趣的两位工科出身的人士”。而且他们的身份信息也从其对话中透露出一些,比如,C现在可能是教经济学的,所以后面谈农业问题时特别能讲;Y则社会科学的背景强些,还到过新疆插队,两人70年代上中学,现在应该在45岁到50岁之间,从语气看大概都是男性。然而,吃到一个不错的鸡蛋并不见得非要认识下蛋的母鸡,只要细细咀嚼,相信自己也会有所感悟的。


目录:

一:国家宪政体制的若干猜想
二:毛泽东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之迷
三:党内法统及毛泽东主流地位的确定
四:中国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政治观察
五:中共革命探秘
六:康生的狼狗和“棍子的下落”
七:农户与革命的一个观察
八:土改的寓言
九:那头被打上记号的驴子
十:走向救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型
十一:主义和道行:1934年夏天的故事
十二:长征之旅:从革命到逃亡,从逃亡到招安
十三:民国政治的终结和国共关系的逻辑
十四:列宁的“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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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一、《送法下乡》与“文字下乡”

《送法下乡》这个书名,总让人想起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讨论过的“文字下乡”。的确,苏力在书中也引用过费先生的这篇文章。在讨论一桩偏远山村发生的“卖牛案”为什么没有文字证据的时候,苏力引述了费孝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给出的理由:“文字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进行跨时空的交流”,而在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交流都是面对面进行的,“卖牛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从一开始到涉讼前前后后一共九年时间里,围绕那头牛有一系列安排与交易,但都没有留下任何“文字化记录材料作为司法的支撑”。[1]

费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述中,从空间阻隔和时间阻隔两方面考察了文字的功能。不能当面讲话的时候,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从空间上来讲是面对面亲密接触的社会,从时间上来讲是今天与明天、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生活没有多大变化的社会,用不着文字来补充记忆力的不足,这样的社会当然没有文字的需要。“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因为这个缘故,费孝通对文字下乡的看法是:“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2]

五十多年过去了,费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还保留着,但文字早已下乡;不但下乡,而且在乡下建立了自己的再生产机制,比如一所所乡村小学、中学。除了文字,本来是产于庙堂、城市的许许多多东西,也都纷纷下了乡,比如科技、文化、卫生,比如革命、运动、知识青年,比如广播、电影、电视。有的下来了又走了,有的下来了再也没有回去。法律是比较晚下来的,但现在似乎也不走了,不但有时令性的“普法”运动来刷几条标语,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的机构,比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养下一大帮人员,比如公安、法官、司法助理员,也就是,产生了所谓的“基层司法”的制度、技术、知识、人员,而这,正是苏力这本书研究的对象。

照费老先生的看法,产于庙堂的文字并不是乡土社会需要的。那么文字不顾乡土社会的需要竟然下了乡,那肯定是出于庙堂和城市的需要。乡土社会的生活是自足的,但庙堂和城市的生活却不是,庙堂和城市需要乡土社会的东西做原料,或者是粮食、土地,或者是资源、人员,就下了乡来改造乡土社会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庙堂或者城市要和乡土社会做跨时空的交流,要乡下人听懂他们要什么,于是便要文字下乡,乡下人不识字,便被称为“文盲”,“意思是白生了眼睛,连字都不识”[3]。同样的道理,法律要下乡,“依法收贷”之类,乡下人的不懂法便被称为“法盲”,或者“农民没有法律意识”,意思当然是白长了脑袋,连法律也不懂了。

费孝通当年为乡下人鸣不平,说乡下本无识字的需要,就像城里人只要晓得吃包谷、面粉就得了,无须搞清楚包谷是否比麦子长得高。换句话说,城里有城里的地方性知识,乡下有乡下的地方性知识,大家没有必要非要认为自己懂得的非要别人懂得,不懂得便是“盲”,或者认为只有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是普适的,是“大写的真理”,硬要别人来认同。这个鸣不平得工作,苏力也做过,他举的是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例子。他指出,倒是秋菊在努力理解现代法制这个地方性知识,而现代法制,却没有同情地理解秋菊所执着讨要的那个“说法”究竟是什么;他希望,“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对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打破这种文化的阻隔”寄于厚望。[4]

不过,这本《送法下乡》的工作,同情理解的还不是乡下人秋菊的地方性知识,而是基层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地方性知识。原因是,苏力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非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文化隔阂依然存在,而在执行送法下乡的人员和派遣他们的人员之间,也产生了文化的隔阂。法盲的范围扩大了。那些执行送法下乡任务的基层法官,又形成了他们的一套地方性知识,城里和庙堂的法学家对待这些法官,像法官们对待秋菊一样不耐烦,于是基层这帮法官便成了新法盲。苏力在这本书中的任务之一,便是努力辩明:“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5],“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6],先把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任务暂放一边,寻求基层法和高层法的相互理解。

胡凌:为什么“黑网吧”屡禁不止?

一、问题的提出

“黑网吧”主要是指那些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关于黑网吧及其危害,政府是这样说明的:[1]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如果情况真的这样严重,那么黑网吧成为政府集中治理的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虽然“黑网吧”这个词是2004年才正式成为官方用语的,[2]但在此之前社会上已经大量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3]2004年底,据公安部官员称,黑网吧至少为合法网吧数目的两倍。[4]无论这是否为保守估计,其绝对数量都很大。在2004年2月开始的专项整治中,全国共取缔黑网吧4.7万家,[5]仅头2个月内就取缔8600多家。[6]

上文引述的六点罪状中,无照或证照不全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成了目前网吧管理的两大最主要问题,屡禁不止。这两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联系,但并不构成因果关系或包含关系:接纳未成年人的并不都是黑网吧,甚至合法经营的网吧这样做的动力也不亚于黑网吧。[7]尽管其他四点也并不是黑网吧的专利,打击数目众多的黑网吧对遏制它们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黑网吧的存在减少了相当部分的国家税收。[8]

黄灿然:穆旦:赞美之后的失望

  时间不一定能把所有的劣质作家都淘汰掉,因为很多劣质作家都是(非常讽刺地)颇有名气的,而每一个时代都有劣质读者,他们使那些劣质作家得以维持下去——要么冲着他们的名气,要么就冲着他们的劣质。但时间肯定能够把所有优秀的作家都凸现出来,理由却很简单,因为每一个时代都有优秀读者,那怕他们的数量非常少,也足以把那些优秀作家重新发掘出来。仅就近二十年来的中国文学界而言,沈从文和张爱玲的重新获得肯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近,一度与张爱玲齐名的苏青也重新焕发她的魅力。也是在最近,据说有人重新评价中国作家,把穆旦列为最杰出的诗人,再次显示出优秀作家是埋没不了的。
  
  我手头珍藏着一本香港波文书局翻印的一九四七年版《穆旦诗集》,还有他较早的两本诗集《旗》和《探险队》。每当我手捧甚或仅仅想起这本发黄的、错字百出并且模糊得几乎要拿放大镜来辨认的诗集,脑中便会浮出这个场面:一位在西南联大毕业的诗人参加抗日战争,在一九四二年的缅甸撤退时参加自杀性的殿后战。这位二十四岁的青年目睹无数战友死去,最后只剩下他一人,在热带雨林里挣扎。致命的痢疾和可怕的大蚊折磨着他还有那叫人发疯的饥饿——他曾试过一次断粮八天之久。在失踪了五个月之后,他死里逃生,到达印度。在印度的三个月里,他又几乎因过饱而死去。

  我心中同时会响起他的名作《赞美》中的诗句,“我有太多的话语,太悠久的感情”;他写到一个农民,“多少朝代在他身上升起又降落了/而把希望和绝望压在他身上”,然而他“放下了古代的锄头/再一次相信名词,溶进了大众的爱”参加抗日,一去不返,留下了期待着他归来的母亲和孩子。诗人写道:“为了他我要拥抱每一个人,为了他我失去了拥抱的安慰”。

  这只是穆旦博大恢宏的一面,在同一个时期,他写下了更内在的一面:“如果你是醒了,推开窗子/看这满园的欲望多么美丽”;“呵,光,影,声,色,都已经赤裸/痛苦着,等待伸入新的组合”。

  战后他去了美国芝加哥大学读书,五十年代初怀着满腔热忱回国,然而等待他的是另一种命运。
  
  每当我翻阅穆旦的诗集,总会惊叹于他技巧的尖锐,心智的成熟。在艺术创作中,感情可能会变得陈腐,然而技巧却常新在四十年代那种内忧外患的岁月里,还有人信仰技巧,已经难能可贵了,然而穆旦不仅非常爆炸性地使用,而且把它揉合、陶铸到苦难的抒唱他语言的常新性往往见诸于音乐的自然流动中,“我有太多的话说,太悠久的感情”,节奏是舒缓的,但是用“太悠久”来形容感情却是突兀而又深刻的。“为了他我要拥抱一切为了他我失去拥抱的安慰”,这是当时英美最现代的“反论”技巧是他在大学时代如饥似渴地阅读的英国诗人W.H.奥登和T.S.艾略特等人正在运用的。诚如王佐良所言,这些技巧就在穆旦的指尖上。但是如果说奥登和艾略特的技巧运用起来还有明显的技巧性的话,穆旦却是把这种技巧浓缩到他的感情里去,甚至可以说变成感情了。“你给我们丰富,和丰富的痛苦”,我不知道别人看了这个句子有何感想,但我每次读到它,灵魂深处都会骚动尽管我对它已经熟悉得可以倒过来背了。

  穆旦本质上是一个浪漫主义诗人,这不但见诸于他的激情型写作,也见诸于他后来翻译的大批外国浪漫主义诗人的作品。但是,就像他在苦难的岁月里保持着知识分子的良心一样,他在同样需要挣扎求存的现代诗写作中也保持了写作的良心,也即技巧的良心。他正是把他的激情牢牢控制在技巧的威力下,“蓝天下,为永远的谜迷惑着的/是我二十岁的紧闭的肉体”,这紧闭的肉体恰似他的激情,而那个谜又恰似技巧(技巧就是探险),尽管这并不是他这两行诗的原意。当时中国作家的写作一如王佐良指出的,是“政治意识闷死了同情心”,也熄灭了技巧的明灯。而穆旦是少数能够保留住技巧的香火的诗人之一,并且是最重要的一个。

  王佐良目光如炬,看出了穆旦的谜:“他一方面最善于表达中国知识分子的受折磨而又折磨人的心情,另一方面他的最好的品质却全然是非中国的。在别的中国诗人是模糊而像羽毛样轻的地方,他确实,而且几乎是拍着桌子说话。在普遍的单薄之中,他的组织和联想的丰富有点近乎冒犯别人了……现代中国作家所遭遇的困难主要是表达方式的选择。旧的文体是废弃了,但是它的词藻却逃了过来压在新的作品之上。穆旦的胜利却在他对于古代经典的彻底的无知。”何等的透彻!
  
  中国原是有几位可以成为伟大的作家并有资格得到中国人耿耿于怀的诺贝尔文学奖的,可是他们都因为政治社会局势的干扰而未能进一步发挥他们的巨大潜能。第一个是鲁迅,如果不是当时社会环境的迫切性,逼得他放弃纯文学创作改写更宜于直接针砭时弊的杂文,如果《鲁迅全集》能有哪怕是一半的纯文学作品,那么,且不说诺贝尔文学奖,我们的现代文学书库不知要比现在丰富多少。第二个是沈从文,如果不是五十年代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逼得他躲进历史博物馆研究中国服装史,这位极其多产的天才作家不知要写出甚么样的巨著来与任何一位重要的西方作家比高低。第三位是穆旦,如果不是同样受那些可咒的政治运动的压迫,这位在二十八岁就已经出版第三本诗集的充满爆炸性的诗人,又不知道要把多少西方响当当的同行比下去。

  然而,尽管我们因此失去很多,天才的能源却是遏止不了的就像鲁迅的杂文开创了一种崭新的文体,给后来的中国作家提供了社会批判的动力和榜样;就像沈从文写出《中国服装史》这部巨著,填补了这方面研究的空白;穆旦也把他的全副身心倾注在诗歌翻译上,以查良铮的本名译出了一部部重要的外国诗人的诗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诗人。

  仿佛是有了预感,也仿佛是上天为了给他将来的坎坷命运提供一些慰藉,穆旦在芝加哥读书的时候并没有把太多的时间花在他轻易能打发的专业上,而是孜孜不倦学习俄语。当他回国并受到打击的时候,俄语,还有他早就驾轻就熟的英语,便成了他唯一的寄托。他翻译了普希金的数百首抒情诗和几本主要长诗、丘特切夫诗选、拜伦诗选、雪莱诗选、济慈诗选,英国现代诗选等等,晚年还完成了拜伦的巨著《瑭璜》——一部被王佐良誉为不逊于原文的完美长诗。他不但在创作上表现出大气派,在翻译上也是如此。他是一整本一整本地、有系统地翻译,使得那些东拉西扯、蜻蜓点水式的诗歌翻译者们形同小巫。

  在七十年代末期,当迫害性的政治风云尘埃落定的时候,穆旦再次拿起他的诗笔,并再次显示出他超群的才能和技艺。他的新作不但是同代诗人中最好的,而且一点也不逊色于当时崭露头角的朦胧诗并暗藏某种契合——朦胧诗恰恰也是非中国化的。

  我一直期待着《穆旦诗全集》的出版,因为我手头的几本穆旦诗集都是四十年代原版的翻印,错漏特别多,并且印得模糊不清,看得非常吃力,强烈地感到眼睛为了看那些诗而付出的“代价”我知道八十年代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穆旦诗选》但我一直没见过。我期待《全集》出版,除了上述理由外,就是很想比较完整地看看穆旦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作品。以前我对穆旦的了解仅仅基于那些四十年代诗集和八十年代香港三联书店出版的《八叶集》中所收的穆旦几首晚年诗,这些晚年诗在我看来,仍然写得很好,尤其是相对于很多在文革后恢复写作的诗人而言。

  但是,看罢《全集》所收的穆旦后期诗,我是颇为失望的也可以说,这些诗作,使我产生了重估穆旦作品的念头:穆旦的后期诗(包括一些晚年诗),与青年时代相比,跟大部分在解放前成名的中国诗人后来的创作差不多。
  

黄灿然:粗率与精湛

  在北岛新书《时间的玫瑰》序里,柏桦引用北岛一段文字:“我为中国的诗歌翻译界感到担忧。与戴望舒、冯至和陈敬容这些老前辈相比,目前的翻译水平是否非但没有进步,反而大大落后了……而如今,眼看着一本本错误百出、佶屈聱牙的译诗集立在书架上,就无人感到汗颜吗?”接着,当读者看到北岛谈洛尔迦时,引诗已不是戴望舒的原译。北岛提到他“做了某些改动”,理由是“某些词显得过时”和“以求更接近原意”,或“除了个别错误外,主要是替换生僻的词,调整带有翻译体痕迹的语序和句式”,或“戴译本有不少差错”。事实上,仅就戴译洛尔迦《梦游人谣》而言,共改动了五十二处。这些改动,正是曾熟悉戴译洛尔迦诗的读者如我,这次重读时心头掠过的阵阵疑云。仔细校对北岛的改译,我暗暗吃惊,不是吃惊于北岛的粗率,而是吃惊于戴望舒的精湛。若再考虑到戴译仍只算是未定稿,那吃惊就会变成敬畏。

  从小处看,北岛有些改动看似简洁,但从大处着眼,这些改动整体上使全诗变得平板。过分执著于简洁,往往使简洁变成简单,就北岛而言,往往变成简单地减字,尤其是删除“的”字等助词。“的”字不是现代汉语的黑斑,而是脉搏。如果读者验证一下印象中最有音乐感的新诗作品,或仅仅是好诗句,当会发现它们都离不开“的”字。反过来,若把“的”字从这些富于节奏的作品或句子中删掉,就会听不到整首诗的心跳。

  简洁论者较少见,也往往较强硬。较少见,是因为任何对语言的复杂性稍有认识的人,都不敢轻易把事情简单化,尽管他们对所处时代的语言混乱非常不满;较强硬,是因为褊狭。但简洁论却容易引起那些对语言混乱不满的人士的共鸣,这是因为他们在看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自己又不愿发言或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只好退而求之,与褊狭的简洁合流,如同对社会现状不满的知识分子很容易与激进主义或专制主义合流。

胡凌:一九九八年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立法

如果非要划分阶段的话,在我看来,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到目前为止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出口信道开始,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新组建信息产业部。这一时期由于互联网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问题相对较少,相关的管理规定很少,内容上也比较笼统模糊。第二个阶段从1998年到2004年底,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几大主干网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以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的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应对各种新问题。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新问题大量涌现,(注1)管理权限比较混乱,部门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对一些问题管理的牵头部门时有变换,反映了中央在这些问题上的尝试和摸索过程。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这个文件没有公开,但根据有关报道来看,它确立了今后一段时期内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框架:从中央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它对各部委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注2)从地方来看,它确立了“属地化管理原则”,强调“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注3)第三个阶段则是从2005年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部门齐抓共管,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以2006年2月17日十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为标志,网络规管进入到一个相对平稳、成熟的阶段,(注4)基本制度开始形成。(注5)

由于从第二阶段开始,就有大量专门的政策法规出台,对它们逐一进行评论非本文能力所及。本文试图结合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对第一阶段的几部重要立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讨论,进而分析它们对后面的立法和实践有何影响,同时将指出其过时和不当之处。有一些内容在当时就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本文也算是对它们作一回顾总结。

这个阶段中央出台了四部主要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互联网的基本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围绕着保护新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安全展开的,一方面建立了骨干网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了笼统的限制。下面分别讨论每一部法规。

冯象:理想的大学

理想的大学该是什么样子?星期天突然想到。

星期天早晨,有我最喜欢的 NPR(全美公共电台)主持人丽安·汉森的节目。吃完早饭,举哑铃的时候,丽安就笑盈盈地请来顶呱呱的 Puzzle Master 谜语大王威尔·肖茨,让我猜十五分钟字谜。

Will Shortz威尔是当得上一个“顶”字的。据维基百科介绍,他拥有我们这个星球上唯一的“谜语学”(enigmatology)学位,前无古人——但愿别后无来者!威尔的故事,得从一九七四年他进印地安纳大学(简称印大)讲起。在纪录片《字戏》里,威尔回忆了那段峥嵘岁月。印大有一条了不起的规定,本科生可以自行设计学位课程,专业方向不限,只消满足基础课及学分要求。威尔从小爱猜谜,就试着提交一份谜语学学位课程计划。教授们大吃一惊,将他叫到办公室问话。他把“学术意义”振振有辞说了一通,居然批准了!于是,威尔按照自己的规划,念完谜语学课程(历史与文学为主),写出西方谜语史的论文,戴上了学士帽。他是事业心极强的人。因为,接着他考取著名的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三年后获法律博士学位(JD),也未受律师楼的“诱惑”而改变志向。他没去考律师,却进了一家杂志社编写字谜,开始了艰巨而辉煌的谜语编辑与创作生涯。今天,他执掌着《纽约时报》的纵横填空字谜和NPR周日字谜节目,这一双谜语娱乐业的高峰;家藏两万种古今谜语文献,包括十六世纪珍本;还创办了全美字谜大赛和万国谜语锦标赛,担任世界各地的谜语赛事的主席、评委或特邀顾问。

这一切,都始于那条充满信任又赋予责任的学位课程规定:美国少了一名律师,成全一位天才,为我们——从地铁里的上班族到公园长椅上的休闲客,从歌星球星到白宫主人,所有不时埋头在字谜里的男男女女——带来无穷的挑战和乐趣。

我在威尔身上看到了理想的大学。那里,学生可以自由发展个性与才智,而不必套进同样的模子,试图长成或装扮同样的身材,千人一面,一个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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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银:韦伯的“理性铁笼”与法治困境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卡尔·马克思

一、社会理论面对的重要问题

虽然,奥古斯特·孔德那雄心勃勃但却带点异想天开的理想——“以社会学取代哲学成为科学王国之皇后”并没有成为现实,但是现代学术分工中,确实出现了哲学与社会理论的分野。随着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社会理论逐渐(在某些场合也称之为“社会哲学”或“社会学理论”)从古典哲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以“行动-结构-功能-价值”四位一体的社会为主要关切对象的学科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现代性问题的阐释与叙述,是社会理论得以产生的重要渊源。

“社会”这一范畴从以亲属关系和家庭组成的私人世界与国家/教会构成的公共世界的二元对立中分化出来之后,在几个世纪中,个人、政治权力以及知识都经历了 “社会化”的过程,整个西方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都在这场“社会化”的现代化运动中发生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个部分之间转型不同步而形成的各种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以及人们对这些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的焦虑、担忧与找寻出路的渴望,而上述林林总总就构成了现代性问题的主要论域。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科学主义与科学革命、新大陆的发现以及一系列政治革命(无论是共和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甚至是社会主义的),都是现代社会兴起过程中的各个领域的断裂性变迁,似乎,仅仅以哲学的方式来解释这些变迁以及变迁过程中的现代性问题,已然是勉为其难,强“哲”所难。于是,需要一种有别于哲学的学问,来因应现代性问题。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如何改变世界”。

解释现代性问题、回应现代性问题,并在解释与回应的过程中获得行动力量,从而掌握甚至改变社会演进的走向,这是社会理论所面对的重要问题。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与回应现代性命题,形成了社会理论的三大经典范式:以社会(结构/关系与价值)的商品化、异化为主要特征,以人的解放(社会行动)为主要目标,则形成了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主要论点;以社会分化(功能与结构)为现代性独特特征的断言,形成了涂尔干社会理论的主要命题;韦伯的社会理论则以社会(行动、结构与价值)的理性化为主线,以理性代替死去的上帝为世界提供行动力与行动方向。

高鸿钧:社会理论之法与中国语境——与海伦民先生的对话

海伦民(以下简称“海”):高先生,你好,我们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了,论关系可以说是亲密无间,很久不见,想念你。读了你们编的《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一书,受益匪浅,但也产生了一些疑问,想就一些问题与你切磋一下,其中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理论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谢谢你对这部文集的关注。这部文集的范围有限,收集的主要是汉语世界关于社会理论之法的重要研究之作。实际上,社会理论之法涉及的范围很广,人物很多,这部文集只涉及了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我们希望以后逐渐扩展范围,把福柯、布迪厄、卢曼和托依布纳等人社会理论视域中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也包括进来。关于社会理论之法的特点,我在那篇导言中已经有所阐释,但关于它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我在“序言”中没有展开,当时担心序言写得过长会喧宾夺主之嫌,现在看来这确实是个不足。

社会理论之法与中国的相关性

海:在我看来,社会理论之法的作者都是西方学者,所针对是西方社会的背景,他们的“诊断”和“处方”也都主要针对西方社会的问题,请你谈谈这样的理论对于中国问题有何相关性?

高: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他们的理论确实是源自西方并主要是针对西方社会的问题,但是,社会理论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的现代性”问题,也就是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关系问题。如果中国还停留在传统社会阶段,可以说社会理论之法完全是对“他者故事”的言说,与中国毫不相关。但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卷入了现代化的过程。我们都会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面临着许多与西方社会共同的问题,西方的社会理论以及法律理论,总结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和法律的经验和教训,它们对中国这样的现代化后发国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都知道,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过程,科学和理性逐渐得势,由此而出现的“祛魅”使得神治失去了依据。现代化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和特权制身份关系,并以契约关系取而代之;传统的、封闭的熟人社会趋于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流动的、开放的陌生人社会,由此借助于熟人情面和舆论压力的道德之治便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现代社会,无论主张徳治的理想多么高远,最终都会事与愿违,缺乏行动的力量,都会在社会治理方面成为美丽的无果之花。现代社会日趋分化和日渐复杂,各种风险不断增加,在社会管理上一旦出现了决策失误,就会危及全局,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和灾难,凭靠人治是将国家的前途、社会的安危和人们的命运交给某一个人和某几个人,等同于放纵风险和铤而走险,所留下的惨痛的教训触目惊心,因而人治失去了信用。凡此种种都表明,现代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不可能建立在神灵、道德、习俗或“克里斯玛”(即精英人格)的基础之上,凭靠枪杆子之类的武力来维持权威本身就缺乏合法性,统治难以维持久远,因此,现代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涂尔干、韦伯和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及其法学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上述发展趋势,并指出了为何现代社会都不期然而然地选择了法治之路。哈贝马斯尤其强调法治的民主基础,认为法治只有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由此现代社会才能得到根本的整合。中国的现代化经历了种种磨难,外丧主权,内乱不已,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摆脱了长达100年的混乱局面。然而,由于奉行“以俄为师”的僵化教条和传统专制主义政治文化阴魂不散,中国不知不觉地又陷入了人治的泥沼,以致酿成“文革”的历史悲剧,使得中国经济倒退,政治专制,社会失序,文化凋敝。“文革”结束后,中国才痛定思痛,走向正路,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自我封闭转向对外开放,从人治转向法治。如果我们早就能够认真对待社会理论及其法学理论,本可以更清醒地认识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更理性地选择社会的治理模式,更及时地实现民主和法治,从而避免曲折和弯路。当然,我们现在认识到这一切虽略显“悔之晚矣”,但犹可“亡羊补牢”,认清当下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王朔:不是我一个跳蚤在跳——《王朔自选集》自序

把《文集》囊括的一些作品挑出来巧立名目结成新集,本意是想节省读者一些精力,同时也让盗版的同志更方便一点。老《文集》收得全,全就不兔滥,好比一条鱼不洗不开膛就上了桌,让人出了全鱼价,一口没留神还添了恶心。这里这些就算鱼的中段了,一些鱼刺鱼骨头什么的也剔了。买过《文集》的人就别买了。家庭生活困难下岗的待业的靠希望工程救助的也算了,留着钱过日子吧。忙着做生意忙着翻两番的不敢耽误您时间。立志做学问理想超凡出圣的您也别掏这份钱,回头再惊着您。我希望我这书的买家是那些倒霉的、无聊的、每天没什么念想没什么指望的;最好是没被煽唬过,压根没看过我东西的人。这样我就不觉得对不住谁啦。

2007年中国语录

1、“我们很重视抽烟有害健康,但没有烟又影响稳定。”——2007年3月7日,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张保振回应两会期间有关禁烟的提议时说。

2、 “当前一些学者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歪曲历史……国家要专项立法,对那些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列强侵华翻案,特别是为日本侵华战争翻案的论者、乃至媒体负责人要以法律手段惩办。”——香港《文汇报》报道:2007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表示,他将提出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3、“不准在文艺作品中批评国产电影”——2007年3月6日, 广电总局高层领导在每周例会上点名批评某地方台春晚恶搞《满城尽带黄金甲》和《夜宴》时说。

4、“居民收入罕见快速增长。”——专家解析物价上涨原因是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出现了少有的快速增长态势。

5、“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中石油……(是)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2007年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石油副总裁胡文瑞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6、“虽然广州资讯和媒体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也造成一些治安问题被迅速扩大化。”——2007年1月16日,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广州政法工作会议上说。

7、 “谁说的?谁说有不少反对的?你胡说八道!……你是哪家媒体的?……噢,是香港的!走开!走开!我们不接受采访!”——2007年3月8 日,当香港《新报》女记者在两会期间就《物权法》采访吴敬琏时,坐在一旁的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会长、河南中陆集团老板王超斌,拉扯该女记者胸前的采访证后,斥责道。

8、“现在中国好多人签名要建什么反右博物馆,我跟你说,我当了21年右派,我就不同意,你去看看,美国有没有3K党博物馆,有没有麦卡锡主义博物馆?”——2007年3月,政协委员喻权域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说。恭喜老喻头第二次入此榜。

9、“殡葬行业不应再缝缝补补,否则经济难以发展……简单办丧不符合人性化”——2006.4.5,广州殡葬服务中心就殡葬费用上涨答记者问时,负责人黎国庆如是说。他同时表示“如果说发死人财,那也是国家在发!”这也算一句大实话。

10、“这也是为了给国家培养人才”——原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女教师徐晶在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贪污公款90多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一审开庭时,徐晶解释30万元用于女儿出国留学时,如是说。

11、“不得迟于5月29日”——上层要求所有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类资金于07年5月23日退出股市,最迟不得迟于5月29日。遂于29日午夜前宣布调整印花税,次日股市暴跌。

13、“我们的PX(对二甲苯)不是剧毒,我们组织了大批专业人员查阅了国内国外的资料,还没有发现PX会致畸、致癌的报道。”——2007年6月7日,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对记者说

14、“因为已经确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必要再做鉴定。”——2007年5月14日,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高父律师置疑检方为何未做死者阴道鉴定时,检方如此回答。此项鉴定本应成为判断死者是否自杀的关键证据,检方却以预设的结论否定提取证据的必要性。

15、“其实我们这几天在水厂里已经喝自来水烧的开水了。”——2007年6月5日,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市长毛小平和一些清华的专家,在该市湖滨饭店开会研究蓝藻问题时,说出这番话,并当着记者的面喝下“自来水”。过程中还专门让另一领导监督烧水,使用透明杯以示“真实”。事后网友调查出该酒店为德国SBOK(世保康)家庭厨房净水系统之样板工程,原来领导、专家喝的此“自来水”非百姓家喝的彼“自来水”。

16、“大多数居民家庭可以承受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2007年8月20日,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

17、 “既要考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要兼顾国家利益”——200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教授郑功成在对南方周末记者评价反垄断法二审草案时,如此将臭名昭著的行政性垄断与利益集团冠以“国家利益”的金字招牌,并公然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国家利益”视作两物。

18、“全国几百万、几千万大学生当中,这样的事(指无力上学的困难大学生)可能有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都不以为怪”——2007年7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介绍高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情况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如是说。王同时要求媒体“要以宣传主流、宣传国家政策为己任”。

19、“广州治安不理想,是广州城市发展的必然写照,这恰恰反映出广州的社会活力。……广州的“乱”,显示出这个城市的可爱。”——2007年7月14日,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博导任剑涛教授在“城市记忆与都市认同”的演讲中如是说。

20、“我挨过饿,知道什么是人权,你挨饿过吗?”——2007年7月8日《新京报》报道,这天李肇星受聘为北大教授,他对学生们说,当他和国外人辩论人权问题时,便如此这般质问老外。

21、如果把我抓了,那中国就没有清官了。——凤凰卫视报道,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被抓时说了这么一句。不过这也可能是最真实的一句话。有史以来,最真实和最无耻终于二合一了,奇迹。

22、“为领导服务”——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办事处将此句印在办事处的一次性纸杯上。

23、“现在想来,我真是糊涂,自己有什么资格自大,有什么好居功自傲的……是虚妄自大和对法律的无知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2007年7月11日,安徽正厅级贪官张绍仓在庭审时,声泪俱下地念《悔过书》,三次说出“后悔”二字,恳求法庭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事后有心人发现,此《悔过书》与成都贪官朱福忠的《悔过书》几乎完全一样。

24、“热情服务,人民公仆”——2007年8月16日下午,即凤凰塌桥三天后,一位遇难者家属将一面印有这句话的锦旗送到凤凰县领导手中,“感谢凤凰县在处理遇难者工作中热情周到的服务”。接下来的日子里,这群公仆以饱满的热情掩饰真相、群殴记者。

25、“如果这次有机会与中央首长握了手,能不能不要洗掉,这样等回去之后与他们握手,就如同首长与他们握手了。”——2007年10月17日,福建三明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黄金莲说,在她来参加十七大前,残障学校的孩子们曾对她有如此嘱托。

26、“如果说照片的真假与老虎的存在是两回事,那就是强盗逻辑”——2007年11月16日,在周老虎原型找到,真相大白天下之后,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依然如此指责别人。

27、 “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要从政府职能范围、政府价值取向、国情和发展阶段这3个方面来看。《福布斯》排行榜把各种不同的税率简单相加计算税负,这样的比较很不科学,不是国际公认的客观指标。从税收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2007年12月1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广西某讲座上如是说。(此前美国《福布斯》杂志发表的2007“全球税负痛苦指数”表明中国税负名列世界第三。)

28、“怀疑照片的真实性是对我们国家的侮辱,是对17000名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否定。”——2007年12月07日,“嫦娥一号”首席科学家欧阳自远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网友对照片的置疑。

29、“有些领导,住的房子都已经200多平方米了,还在说买不起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发生了广州市前领导和现任官员掐架的事。先是广州市天河区副区长丁建华说自己买不起房子,至今租房居住。接着广州市政协前主席陈开枝也说,“凭我的工资也买不起房”。贵州省省长、原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则公开反驳说,“有些领导,住的房子都已经200多平方米了,还在说买不起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是说广州的什么领导、广州什么区的领导买不起房吗?你早就买了一套便宜的房子在那里,干嘛还要去买房?”

转载自互联网。

冯象: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去年《K》案(陈小滢诉虹影等侵害先人名誉案)频频见报的时候,纽约《诗人与作家》(Poets & Writers)杂志一位编辑打电话来问我。她的逻辑是,在美国,诽谤死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因为言论自由。中国奇怪,居然保护死人的名誉,一定十分压抑了。

中国有多压抑呢?我替她查了一下华盛顿大学的英文“中国法律网”。有一张帖子署名麻省中学历史教员,说曾在哈佛的校友通讯上读到台湾一件诽谤韩愈的案子,请求查证。这件案子不假,我以前见过台湾学者的报道,好像是七十年代的事:有人写文章考证,说韩昌黎之死与花柳病有关,因为他炼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够治疗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传人告到法院,胜诉了。还有一张帖子说,孔夫子的哲裔在宝岛捍卫万世师表,也使用过“法律武器”。不知现在法律变了没有。在大陆,对死者名誉的司法保护似乎只及三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的原告范围限定在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不久前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又重申了这一点。几件有名的案子,我在别处谈过,这里不赘(见《鲁迅肖像权问题》)。所以诽谤古人,包括大成至圣的孔子,秦皇那样的“英雄”,康熙那样的“大帝”,在大陆应该不至于吃名誉权官司。

The Juvenile Lead - Walter Sickert接着查,就发现中国并不奇怪特殊。因为,印度也不许诽谤先人。《印度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诠释之二:诋毁死者得以诽谤论罪,如果诋毁损及死者的名誉(假设死者仍旧在世),并且意图伤害死者家人或近亲属的感情。论者指出,此规定双重目的,既尊重死者的名誉(善良风俗),又维护死者家人与近亲属的感情(特定利益);但立脚点在后者。印度是兄弟邻邦,国情相似处多,有许多做法可供中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其实,西洋古代也是不允许妄论先人的(de mortuis nil nisi bonum)。先人受辱,拔剑决斗,将自己和诋毁者的性命一块儿交给不收贿赂、绝对公正的上帝裁决,叫作神判(judicium Dei,参见拙著《玻璃岛》,页187以下)。美国过去“言论自由”还没有滥用,还不给八卦新闻、色情产业和焚烧国旗的示威者做挡箭牌时,法律对“抹黑死者”也要制裁。好些州的刑法将诽谤先人定为一项轻罪(misdemeanor,相对处刑监禁一年以上的重罪而言)。这些规定至今还在本本上,并未废除,只是碍于联邦最高法院扩大言论自由的判例,无法定罪了。

也是去年,有个美国女作家出书,声称侦破一桩“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百年疑案。洋洋洒洒,一口咬定,案中谋杀肢解多名妓女的连环杀手“撕人狂杰克”(Jack the Ripper),就是英国印象派画家西科特(Walter Sickert, 1860-1942)。理由是画家曾以妓女和犯罪题材作画,据说小时候生殖器还做过瘘管手术,推定阳痿而产生变态心理(孔薇耳《凶手肖像》)。不料杀出一个“程咬金”打抱不平,乃是当年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顾问先生查阅了画家的传记资料,发现“撕人狂杰克”作案期间,即一八八八年秋,画家人在法国,有他的画作和亲友的信为证。遂认定女作家纯是臆测,血口喷人,不啻“谋杀肢解了画家的名誉”。但是美利坚法制不健全,被人钻空子诽谤死人赚钱,怎么办?顾问先生说,死者家属有两个办法。一是借助州法上的诽谤先人罪,打一种“隐含民事赔偿”的官司。就是请求法官在刑法受阻,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时,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某些证券欺诈案的做法,从刑事诉讼入手转求民事赔偿。至于诉讼的前提,即承认死者的名誉利益,法理上应无大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已在一九九八年的“律师保密义务案”中确认(涉及克林顿夫妇的好友、自杀身亡的白宫法律顾问 Vincent Foster),人格利益包括名誉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为“不合理的假设”(Swidler & Berlin v. U.S., No. 97-1192)。La Hollandaise - Walter Sickert因此,如果律师得力,法官有见识,就完全可能闯出一条新路,补上法律的“漏洞”。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个办法有英国一个先例。英国首相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 1809-1898)不仅是维多利亚朝自由党的巨擘,还是荷马史诗专家。去世后,日记陆续出版,内中有他关心救助妓女的记录。有作家撰文指首相看似道貌岸然,心里却充满罪恶,迷恋娼妓。英国和美国一样,法院不受理以诽谤死人为由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首相的儿子告不了作家,便四处发信,谴责作家撒谎。作家不堪搅扰,起诉小格莱斯顿诽谤。小格莱斯顿作为被告,终于有机会上法庭证明父亲的清白,陪审团一致同意,判作家赔了堂费(CNN.com/FindLaw, 2002.11.25报道)。

美国在保护死者名誉方面的研究,最富创意的当数纽约 Fordham 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传媒及娱乐法学刊》卷九(1999)上一篇文章《让法庭还死者清白》。作者伊利亚米(Raymond Iryami)先生是该校毕业生。初入校时,有一本科同学不幸失踪,警察搜寻两个月才找到尸体,传媒群起炒作,不负责任地议论死者。伊利亚米先生发现法律居然不能保护去世同学的名誉,深受刺激,立志探索对策,花两年时间写出这篇文章。上述对付诋毁者的两个办法,便出自他的辛勤研究。

美国和中国,两边的法律在处理死者名誉的问题上,究竟谁更压抑呢?恐怕要看站在谁的利益立场上讲话了。

二〇〇三年一月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