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中国要律师干嘛

[意] 阿钦波尔多 (1527-1593):《好律师像》

Giuseppe Arcimboldo. The Lawyer《律师文摘》自去年创刊以来,摘登了不少好文章。补白也颇具特色,用一些统计数字,发人深省。例如第三辑253页有这样几则:一、北大法学院陈兴良兄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二、一九九七至二〇〇二年间,至少有五百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原文如此)。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见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

由此忽发奇想:刑事案件是否可取消律师?根据上述数字,取消后总体而言,被告人(尤其那些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的命运不会比现在不好。同时,律师行贿引诱伪证等等引发“滥抓滥判”的事件,连同该抓不抓该判不判的情况,也一概不会发生。换言之,如果公众对刑辩律师的服务和自律已经失去信心,修订法律取缔或严格限制律师介入,或许是利国利民也对律师本人有利的一项选择。

律师的民商事业务范围如何调整,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调查一下,权衡利弊。不管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我怕调查结论很可能是:中国律师太多。首先,没有几个老百姓包括生意人用得着律师。他们解决纠纷,无论夫妻吵架、追讨债务,还是请愿告状、伸冤报仇,都有惯常有效的办法,与律师无关。其次,某些涉外或重大的项目,例如公司上市,为减少虚假信息,可以考虑全部交由香港律师行代理(最近温总理访港签署两地“零关税”协议,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便是开端)。虽然香港律师收费贵些,但他们信誉好、自律严。投资者重拾信心,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监管也就容易了。

中国人传统上奉孔子的“无讼”为理想。现在当然不能奢望了;即便在乡下,时不时也有“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为非作歹,鼠牙雀角,动成讼端(见费孝通:《无讼》,载第一辑224页)。清末修律,拟设立律师制度,张之洞(南皮)反对,担心“讼师奸谋得其尝试”。今天,南皮之忧不幸成真,虽然不能全怪律师:他在竞争那么激烈又腐败丛生的环境里执业,当诉讼变成“贿赂竞赛”之时(方流芳兄语,见《中国书评》卷八页36),是万不得已才做了“三陪律师”的。

中国要律师干嘛?用处不能说没有,比如可以缓解城乡过剩劳力的就业问题。国家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同等学历即可,不必法律系毕业,是不是这一政策思路的体现?中国律师人口已达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这一事实在某些场合也能炫耀一下。不过这么说,总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感觉,写成社论或编入教材,也很难上升至“理论高度”。

《律师文摘》孙君国栋约我写一“卷首语”,我就胡言乱语这些。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冯象:诽谤与创作

  《K》案一审判决一出(长民初字第127号),传媒争相报道,却犯了两个常识性的错误。一是称被告“侵害先人名誉罪”成立,法院判令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费若干。不对。此案是民事侵权纠纷,不存在宣判被告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中国《刑法》只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没有“侵害先人名誉”的罪名(第246条)。二是说“这是国内首次由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小说出版销售”(《中华读书报》2002.12.11),仿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先例。也不对。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方(诽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而言,则为民事救济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第134条)。停止侵害在名誉权案件,通常便是由法院责令被告收回、销毁侵权作品或禁止继续发行。所以此案虽是轰动的新闻,在法律上并无新意。

  不过,倘若诽谤者“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也可能触犯刑律。《刑法》上的诽谤案一般是“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必须亲自向法院控告,法院才立案受理,归于刑事自诉案件(前不久《南方周末》报道,兰考县书记兴讼,告上访农民诽谤,便是一例)。换言之,法律允许双方私了,赔礼和解;这也是多数国家的政策,跟公诉案件不同。除非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亲自起诉,做自诉人(《刑法》第98条);或者诽谤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闹出人命;或者再中国特色一点,诽谤者竟然矛头指向某一级别的领导同志,在群众中间“造成恶劣影响”。一旦发生这样的恶性事件(过去叫“现行反革命”),检察院即可代表人民政府提起公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第351页)。

  作家、记者等因小说、报告文学诽谤他人(包括死者)而入罪,作品遭禁,案例不少。有名的如“唐敏诽谤案”,还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1990年第2期):福建女作家(被告人)在南京一文学月刊发表“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用了自诉人已故丈夫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和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的谣传和捏造的事实”,描写他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时,仗势欺人(妻舅是公社党委副书记),横行乡里,吊打村民,扫荡婚宴。死后变一匹牛犊,自诉人“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等等。法院试图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如民事案件,允许调解撤诉结案),但女作家“拒不认罪”。遂判决女作家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死者家属(自诉人)经济损失两千元。

  文艺作品的出版审查,传统上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比如认定淫秽或色情出版物的标准和鉴定权限,便由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和解释。这制度本来是专为指令经济体制设计的;到了买卖书号出版发行二渠道三渠道、盗版充斥市场的今天,就不太灵光。这也是法治社会来临的一个症状,越来越多的纠纷包括诽谤言论和作品的审查要交给法院处理。案例做成惯例,着力宣传一下,也就同“国际”接轨了。这一接轨,学者称为政法“范式”的转型,因为司法审查跟政府部门的出版审查相比,有几点关键的不同。比如新闻出版署认定淫秽作品,首先看“作品整体”及其对“普通人”的影响:“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它关注的不是特定个人的权益可能受损,而是泛指的不论地点场合“一刀切”的公益道德。所以鉴定由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来做,它说了算;没听说作者、出版社申诉抗辩或者跟它打官司推翻决定的。司法审查,则取被动的姿态(“不告不理”),另有一套判断标准和诉讼程序。一般情况,法院只就涉案作品的具体描写、虚构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让当事人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而不必鉴定整部作品是否淫秽,如《K》案所示。名誉权案件中所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都是针对受害人(原告)而言,亦即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为责任的结果。判决之后,败诉方不服可以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于是文艺诽谤案和名誉权诉讼在中国便有一种积极的意义:一种新的以公民权益(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著作权、保密合同责任等)为基础,兼顾公益道德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取代业已漏洞百出的出版审查。其核心,则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多元化利益立场的冲突及其一时的均衡与消解(见《读书》2000年第11期拙文《案子为什么难办》)。以此观之,从“唐敏案”到《K》案,局限就十分明显(所以我说无甚新意),因为诉讼中不允许被告作者和出版社以创作自由、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为依据抗辩。《宪法》缺席,既对被告不利,也是对法院的约束。法院判决须避免引用宪法条款,免得演变成违宪审查,让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说三道四,引起“三权分立”的疑虑。

  但是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不仅是被告的宪法权利,更是我们每个人享有人格尊严的基本条件之一,故而关乎公众利益,是公共政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百家争鸣”繁荣文艺。法律问题,归根结蒂是政策问题——所以传统上美国选任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最重视的是政策立场,是否法学院毕业反而不是一项资格条件(艾伯拉罕,第51页);不像中国司法改革,老盯着法院干警学历证书的百分比做文章——作为政策,宪法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以指导诉讼,不使司法审查偏离了方向。

  那么,是不是作者、出版社有了宪法权利的政策保障就不用怕名誉权官司,就有把握胜诉了呢?不一定。道理很简单,别人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况且,回到《K》这一类作品,涉案色情描写是否属于受保护言论,因而可能有条件地豁免部分民事侵权责任,还需要通过诉讼建立认定标准。色情作品的艺术价值和侵权认定是个复杂的大题目,我们下一篇讨论。

  二〇〇三年二月

艾伯拉罕(Henry Abraham):《司法程序》(The Judicial Process),第6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冯象:修宪与戏仿——答记者问

又到了修宪的季节?你们记者是候鸟,一飞回来,风景跟着就变……

谢谢,过奖了。怎么说呢?我没什么“专家意见”,不够格。不过修订《宪法》这事其实跟法律也没多大关系;修不修,怎么修都行——不如修大坝拆民房后果重大,需要公开的不受拘束的包括尖锐批评的辩论——比方说许多人关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句是否入宪。这是老问题了,上一次(一九九九年)修宪就议论过。“私有”了,还要“神圣”,无非是不满意《宪法》只讲“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这些人认为,现在到了为私有财产争平等待遇的时候了。实际上,入不入宪,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不会有丝毫影响。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款没长“牙齿”: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对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做违宪审查,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宪法》提出诉讼抗辩的主张。《宪法》缺一个进入司法操作的程序安排,跟真实世界的宪政生活是脱节的。所以我说过,《宪法》只有在统编教材里才是法律规章的“母法”(见《它没宪法》)。所以你看,入不入宪,纯粹是一个政治决定。或者说,是私有财产这句口号,这面大纛,这一整套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在转型社会中的政治合法性,需要找恰当时机以恰当方式宣示一下。是这么一个问题。所以,有朝一日,这句口号真入宪了,也不要以为你买下的房子、兜里的手机、接发的短信、每个月的奖金、你的饭碗身价之类,会突然“神圣”起来,别人不敢碰了。

对,一切照旧。包括老板的脸色、局长的旨意,一切不用《宪法》规定就已经不可冒犯的东西。一切虽然《宪法》禁止,却仍然畅行无阻的东西。

冯象: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我报考法学院的时候,王浩先生曾赐信劝阻,坦言他不喜欢律师这个行业,认为于人生无大意义,赚钱而已。王先生与先父抗战期间在昆明有同学之谊(王先生一九三九年入西南联大,同年先父自延安抵昆明),视我如子侄,所以才这么教诲。

其实在美国做律师未必赚钱。多数赚钱的律师都很辛苦,一周上班六十小时还自称偷懒,加上出差办案赶期限的不安定和心理压力,赚来的那点钱,比起许多行业例如拔牙的医生和安达信的会计,根本只是小钱。但王先生的意思是,不仅赚钱不应是人生的目标,律师工作本身也“无大意义”。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我便没有去细想。入学后,合同法第一堂课,克朗曼先生(现在已是院长)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说是许多功成名就的律师回首学生时代,都会感到失落和遗憾。原来他正在写一本书《失律师》,后来在哈佛出版(1993),研究“律师政治家”(lawyer-statesman)的理想在当代美国衰落的原因。克先生的兴趣在政治哲学。华尔街律师行流传一个笑话,耶鲁的合同法,亚里士多德当案例读,说的就是他。他拿“政治家”作理想,并非鼓励学生将来做官——虽然毕业生约有一半进了政府、法院、国会和各色政治团体,故有论者批评,克先生那本书不过是宣扬耶鲁的“地方文化”(西蒙《正义的实践》,页24)——他的“政治家”,是人作为“政治动物”的理想展现,具有一种普通法传统培育的注重历史和生活经验的“实践理性”,亦即亚里士多德赞赏的“智慧之节制”(sophrosyne)。所谓“幸福”(eudaimonia),也不是物质欲望的满足(亚氏斥为“野兽般生活”),而是一种富于善德的行动的生活(euzoia)。克先生认为,律师的本色是自由职业,独立代理公民、法人或政府机构的法律业务。因此对客户/被告人,须保持一种“既同情又超脱”的立场。可是这讲究节制的政治与伦理态度,到了后工业时代,却腹背受敌而瓦解了:一边是巨无霸律师行彻底公司化而利润驱动的运作方式;另一边则是学院派主流理论,例如法律经济学作为科学主义话语的宠儿,对法律业务的经验性智慧不断贬低。受其影响,律师便难以继续独立执业,变成受雇于金钱与权势的枪手或“法律技工”了。

我想起王先生的教诲,突然觉悟,律师幸福不幸福云云,问的实际是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伦理立场。说白了(借用老百姓揶揄律师的笑话)便是: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冯象:从前没有律师的时候

从前没有律师的时候,制度极不健全。吃饭要粮票,穿衣要布票,副食品凭证供应,仅限于城市户口。那个火红年代的人,鼻子灵敏得大山背面寨子里杀猪他能闻见肉香。不过干部比现在廉洁,官僚主义才冒头便揪出来割了。而且晓得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忠字舞跳完,打鸡血针,还时兴喝凉水憋尿练气功。后来风气变了。记得首先是为解决子女参军和知青病退回城等问题,纷纷送礼托人走后门。现在学者认为,这和当时没有律师有直接的关系。

后来平地一声春雷,拨乱反正,恢复了律师,叫作“国家法律工作者”,吃国家粮。人们生活一天比一天富裕,市场上一样不缺,狸猫人乳没有吃不到的。外国的高档名牌满街走,不全是假冒。只有贪污腐败的风气制止不了,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种种手段把国有资产往自己的兜里塞,一天一个亿不止。揭露出来逃不了的,就逮捕法办了。

于是地狱里灵魂大增。那些从前因贪图资本主义吃了枪子儿的,见到新来的后脑带窟窿的,听说他们犯的这样那样的罪状,差点妒忌死了。可是那些新灵魂叹着气说:我们算什么呀,真正了得的人不会来!老灵魂问什么意思。新灵魂说:他们有律师

再后来,下地狱血淋淋的队伍里居然有了律师。说是阳世律师太多,职业化不够,门槛低,农民都考得上;客户却越来越难拉了,吃不饱还恶性竞争,不得不铤而走险。大家听了,默默无语。不久,地狱里打架咬脖子的现象明显减少。有权有势的都雇了律师代理;没钱的每人发一本《阎罗六法》手册,让他们请律师打官司维护灵魂权利。阎王爷还下诏办法学院培训判官宣传法治,接下来还准备延聘专家起草宪法

一开始,人间禁止报道地狱改革,凡捏造、散布或听信谣言者一律收容审查,知情不举者追究责任。然而不出仨月,还是透露出一点风声。一说网上可以查到;互联网接通地狱,是中央情报局的阴谋。一说阎王爷出了大价钱,要挖人间的法律人才。总之,现在明里不说,但圈内人士已经在传:一旦地狱建成法治,下不下地狱便无所谓了。

选自《政法笔记》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故事[1]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1801年3月3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约翰·马歇尔,虽已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却仍担任国务卿,正忙着给一些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2]三天前国会通过法律创设了这些法官职位,昨日总统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这些具体的法官人选。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战略撤退部属中的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前送出这些委任状。

总体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的司法领地。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思沃斯(Oliver Ellsworth)因身体不佳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可。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层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也增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还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3]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由于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的四年任期,因此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纷纷就任了新设官职;其中,治安法官人选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但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前由国务院封玺之后送出。否则,这批没有“执照”的联邦党人法官将无法履行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就这样,在这新老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着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委任状送达之事,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院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却打乱了撤退中联邦党人的如意算盘——詹姆斯未能将全部法官委任状送出。当太阳再次升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内。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义”愤填膺,得知消息后,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送达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而是将之“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4]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主导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新法案,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废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这一行动,新国会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5]

未能收到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亚当斯的午夜法官”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规定的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命令他送达委任状。与此同时,联邦党人也在巡回法院针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提出了诉讼。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尔大法官的手中。

苏童:仪式的完成

民俗学家到达八棵松村是去年冬天的事。他提着一只枕形旅行包跳下乡村公共汽车,朝西北方向走。公路上积着薄薄的绒雪,远看是淡蓝色的,逶迤而过的高压线和电线杆把公路割成均匀的方格,偶有鸟群飞掠过赶路人的头顶,很突然又很有秩序。民俗学家朝八棵松走着,实际上他也成了我记忆中的风景。

锔缸老人这时候坐在村口的大陶缸前,他的担子就在缸的另一侧放着,熔锡的那头燃着小小的火苗,暗红的一团,锡条被熔化的气味蔓延在雪后清测的空气中。老人用火钳夹起了一枚锡钉,他蹲下去寻找缸上的裂纹时听见一阵踩雪声。老人回头看见一个陌生人朝八棵松村走过来,他没有在意。他朝大缸的裂绞处吐了口唾沫,然后使劲把锡钉压进去。锡钉先是贴在缸上,很快地又掉下来了。老人皱了皱眉头,他发现陌生人站在身后,陌生人正饶有兴味地盯着那口大缸看。

“烧嫩了,钻不进去。” 锔缸老人说。

“是哪个年代的?”民俗学家说。

“你说什么?” 锔缸老人说。

“我说这缸。”民俗学家用食指勾起来朝缸壁弹了一下,缸内发出清脆的回声。“是清朝的龙凤缸。”

锔缸老人这时夹起了第二根锡钉,这回他很顺利地把锡钉焊到了裂纹上。他朝民俗学家笑了笑,说:“就这样,我锔缸锔了五十年了。在这一带转悠了五十年。你从哪里来?”

“省城。这是八棵松吗?”

“差不多。你干什么来了?”

“我收集民间故事。”民俗学家迟疑了一会回答道,他想一个乡村老人是不明白民俗的涵义的。

“故事要人讲,你想找谁讲呢?”

“不知道。我还不认识他们呢。”

“你去找五林吧。”老人又笑了笑,他俯下身去吹了吹火,又说,“去找五林吧。他肚子里故事最多。”

民俗学家手扶着大缸,四下了望着冬日的八棵松村。太阳淡淡地照着半涸的水田,有点发白。树木稀疏地散落在上沟和坟坡上,都落叶了,并没有想像中的松树。四周最醒目的是水田里孤零零的稻草人,稻草人的颜色已经发黑,头上有顶草帽,帽沿上的洞不知是被哪种大胆的鸟类啄破的。

据说民俗学家住在八棵松小学的教室里。八棵松没有小旅店,外来的人都被安排在教室的课桌上过夜,不收一文,但必须在小学敲上课钟前离开教室,那些清晨,民俗学家背着包从小学校那里走过来,走进村里的许多门洞,然后走出来。他脸色苍白,唇上的胡须刮得干干净净;他的米色风衣和枕形旅行包都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

好多八棵松老人对民俗学家讲了这一带残存的风俗,民俗学家都作了笔录。他们坐在小酒馆的炉火前,喝酒吃肉,民俗学家掏钱请客,每次都有收获。有一回他突然想起进村前碰到的锔缸老人,想起五林这个名字,就问他们,谁是五林?苟怪的是八棵松的老人都不知道五林是谁。后来有个老人惊叫起来,他说我想起来了,五林,五林是个鬼,他死了快六十年啦,他拈到了人鬼!

于是,民俗学家听说了八棵松早年间拈人鬼的风俗,他预感到那是调查最有价值的部分,他请老人慢慢地讲,但老人年逾八旬,说话很含糊,他只能记下一些断断续续的话。

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尼采[1]

在时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因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了;似乎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他们又从此反推,婚姻制度应当以爱情为基础。[2]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恩格斯的这句话,往往成为论战者一个屡试不爽的武器。

理想状态的个人婚姻当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这是许多爱恋中的男女梦寐以求的。但是,如果睁眼看一看,就可以发现,爱情和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者简直是不共戴天了。

而且,认真想一下,就会发现,如果纯粹是两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情感,无论婚前的“求之不得,辗转反侧”,还是婚后的“恨不相逢未嫁时”,都无人谴责;反倒是常常得到人们的同情、欣赏甚至是赞美。这些古诗的流传,没有被“封建社会”封杀就是一个明证。即使是性行为,无论是婚前的还是婚外的,在任何社会都不少见,以至于大观园里“只有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当然,婚外(包括婚前)性行为往往受到社会谴责、干预和压制,但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经济学上称之为“外在性”),例如“始乱终弃”,例如“夫妻反目”等等。如果没有其他外溢的后果(这一点很重要),我想没有哪个社会会以法律干预。事实上,这些问题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并且只有利益相关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告了才受理。一个更明显的证据则是,如今,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见;[4]没有结婚这道法定或习俗的仪式和手续,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流和获得。既然婚姻可以与同居分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

如果一定要较真,婚姻制度之建立,从一开始反倒更可能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最基本原则,也不例外。首先,这条原则要求婚姻必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这就是对情感行为的一种限制,一种规制。这一原则宣告社会拒绝承认基于单方性本能冲动或情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性关系之合法性,并坚决反对这种性关系(因此有强奸罪)。其次,婚姻自由原则还不独立存在,作为其背景和支撑的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夫一妻的原则。这两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着至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不允许多妻、多夫、重婚和婚外恋;即使有关当事人两情甚或是多情相悦,也不许可。当然,有人会论证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是“真正的”婚姻,因为恩格斯说过“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5]但恩格斯强调的只是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因此是一种看法。不仅至今一些阿拉伯国家仍采取多妻制;而且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至少有些人(男子中更为普遍一些,但不限于男子)有可能同时爱着(爱的方式、方面和程度则可能不同)几个人,只要有机会,没有其他后果,都愿意与之发生临时的甚或长期的性关系。克林顿未必是因为厌倦了希拉里才同莱温斯基或其他女子发生了“绯闻”吧?生活中常常出现“脚踩两只船”,或“挑花了眼”,乃至目前流传的“喜新不厌旧”的说法,也都表明,从生物性上看,至少有些人可能同时真心爱几个人。“老婆是别人的好”这句“话糙理不糙”的俗话,概括了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非你不娶,非你不嫁”,从来只是部分恋人(特别是初恋者)的誓言,真正付诸实践的人很少;实践了,也往往会被人们视为“一棵树上吊死”。但这种种性冲动,或基于性的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只是我们常常忽视这些相当普遍的现象,习惯于把书本上的“应然”当作“自然”。于是,“自由”变成舌尖上的一个概念,我们很容易忘记了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从来都是规训。[6]

也许有人会说,恰恰是有了这种规制或限制,才更好满足人们的性和情感的需要。也许如此。但是这个“人们”是谁?恐怕是希拉里(们),而不会是克林顿(们)吧?而且,从广泛流传并因此显示其颇得人心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以及“少年夫妻(性)老来伴(亲情)”的说法,都表明爱情、性与婚姻并不相等。性爱往往导向婚姻;但婚姻的成立,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得以维系,却不仅仅是性和爱情,也不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如果两情久长确实“岂在朝朝暮暮”(注意,说这话的秦观是个男子;一般而言,女子更希望终身相守),社会又为什么确立了朝暮相守的伴侣婚姻?看来秦观的问题值得深追下去。作为一种制度,婚姻势必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

张鸣:高校大跃进的困局与危境

按说,现在的中国大学,至少从规模上,已经达到历史的顶峰,中国的在校大学生数量,已经从1998年的340万,达到2374余万,过几个月,相信还会有大幅度的增长。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陡然升为22%,平均每年增加20%,我们已经拥有世界最多的大学生,而且是在8年内创造的奇迹。同期的中国的GDP增长,平均不到10%,许多经济学家已经在叫过热,而飞速扩张的高等教育,已经不能用过热来形容,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高校大跃进。

凡是大跃进,必然蕴含着危机。1958年的在全民大跃进的同时,高教也跟着大跃进,那场跃进,就当时而言,危害也是相当大的,多招了一些工农兵学员,学生出面编了一些垃圾教材,正规大学有几个月不能正常上课,教学秩序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但是跟今天的大跃进相比,委实小巫见大巫,今天这场高校大跃进,虽然表面的繁荣还在维持,但已经蕴含了一场波及广泛,内容深刻的危机,到爆发之时,整个社会都会为此巨大的代价,造成无可估量的社会震动。

高校的大跃进起于上世纪90年代后半。跟上世纪的大跃进不一样,这是一场完全由行政力量拉动的跃进,教育部是跃进的发动机和火车头。211和985工程的提出和施行,标志着高校大跃进的启动。所谓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工程在“九五”计划期间实行,在实行期间,1998年又推行了所谓的985工程,由于是在1998年5月提出的,所以叫985工程,这个工程在211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大学,给予重点支持,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两批,前后38所高校入选。211工程的资金183亿,而985工程的资金仅第一期就达140亿。211和985工程,实际上就是用资金的高投入,在短时间内催生一批世界一流的大学,事实上就是大跃进。211和985启动后,地方上随即跟进,那些不能入选的高校,在地方财政的支持下,自筹资金,投入跃进高潮。与此同时,高校的合并也达到高峰,为了做大做强,各地高校开始盲目并校,有些地方,比如长春和杭州,几乎把全城高校全部合并,只剩下一所超级大学。长春当地民间流传一句话,当年吉大(吉林大学)在长春,今天长春在吉大。在合并浪潮中,一些地方的大专和中专学校,甚至非学历教育学校也乘机搭车合并,升级为本科。在跃进期间,为了弥补规模扩张造成的资金短缺,大学的学费开始猛涨,从每年几百元,涨到几千元,而随即到来的大规模扩招,使得学费收入相当可观,在此基础上,部分高校甚至开始大规模借贷,今天困扰人们的大学贷款债务问题,就是这期间形成的。

诗:The Hidden Law, by W. H. Auden. 奥登《暗藏的法律》

The Hidden Law

By W. H. Auden

The Hidden Law does not deny
Our laws of probability,
But takes the atom and the star
And human beings as they are,
And answers nothing when we lie.

It is the only reason why
No government can codify,
And verbal definitions mar
The Hidden Law.

Its utter patience will not try
To stop us if we want to die:
When we escape It in a car,
When we forget It in a bar,
These are the ways we’re punished by
The Hidden Law.

暗藏的法律

查良铮(穆旦)译

暗藏的法律并不否认
我们的或然性规律,
而是把原子、星辰和人
都照其实际情况来对待,
当我们说谎时它就不理。

这是唯一的理由:何以
没有一个政府能把它编集
语言的定义必然会伤害
暗藏的法律。

它极端的耐心不会阻止,
如果我们要去找死;
当我们坐上汽车想逃避它,
当我们在酒馆里想忘记它:
这就是暗藏的法律要惩罚
我们的方法。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定价26圆。

目录

增订版前言
原版序
致 谢

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

为什么“朝朝暮暮”?
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
这里没有不动产
家族的地理构成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
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的秩序

“法”的故事

“法”的故事
反思法学的特点
法学知识的分类
法学教育随想
知识的互惠与征服
曾经的司法洞识
悼念费孝通先生
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

阅读秩序

法律如何信仰?
认真对待人治
从政法的视角切入
民主与法治的张力
社群主义的挑战?
经济学帝国主义?
《新乡土中国》序
超越“不过如此”

诗:Law Like Love, by W. H. Auden. 奥登《法律像爱情》

Law Like Love

By W. H. Auden (1907–1973)

Law, say the gardeners, is the sun,
Law is the one
All gardeners obey
To-morrow, yesterday, to-day.

Law is the wisdom of the old,
The impotent grandfathers feebly scold;
The grandchildren put out a treble tongue,
Law is the senses of the young.

Law, says the priest with a priestly look,
Expounding to an unpriestly people,
Law is the words in my priestly book,
Law is my pulpit and my steeple.

Law, says the judge as he looks down his nose,
Speaking clearly and most severely,
Law is as I’ve told you before,
Law is as you know I suppose,
Law is but let me explain it once more,
Law is The Law.

Yet law-abiding scholars write:
Law is neither wrong nor right,
Law is only crimes
Punished by places and by times,
Law is the clothes men wear
Anytime, anywhere,
Law is Good morning and Good night.

Others say, Law is our Fate;
Others say, Law is our State;
Others say, others say
Law is no more,
Law has gone away.

And always the loud angry crowd,
Very angry and very loud,
Law is We,
And always the soft idiot softly Me.

If we, dear, know we know no more
Than they about the Law,
If I no more than you
Know what we should and should not do
Except that all agree
Gladly or miserably
That the Law is
And that all know this
If therefore thinking it absurd
To identify Law with some other word,
Unlike so many men
I cannot say Law is again,

No more than they can we suppress
The universal wish to guess
Or slip out of our own position
Into an unconcerned condition.
Although I can at least confine
Your vanity and mine
To stating timidly
A timid similarity,
We shall boast anyway:
Like love I say.

Like love we don’t know where or why,
Like love we can’t compel or fly,
Like love we often weep,
Like love we seldom keep.

法律像爱情

查良铮(穆旦)译

法律是太阳,园丁说,
法律是一种规格
一切园丁都得遵守
昨天,今天,以至永久

法律是古老的智慧,
曾被无力的祖父尖声责备;
孙儿吐舌发出最高音:
法律是年轻人的理性。

法律,教士以教士的神情,
对一群没有教士派的人解释
法律是,我的传教书里的文字,
法律是我的讲坛和教堂的尖顶。

法律,法官以视线一扫鼻尖
最严厉而又清楚地说,
法律是,我曾告诉你们过,
法律是我想对你们很明显,
法律是,让我对你们再解释一遍,
法律就是法律。

可是守法的学者写书:
法律不是什么对和错
法律只是一些罪恶
受到时间和地点的惩处,
法律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人们所穿的衣服,
法律是早安和晚安。

又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宿命
又有人说,法律是我们的国家
又有人说,又有人说
法律不再存在,
法律已经走开。

那总是声势汹汹的人群,
非常愤怒而高喊着说:
法律是“我们”,
还有那总是轻柔的白痴的“是我”。

假如我们知道,亲爱的
我们不比他们更懂得法律,
假如我不比你更懂得
我们该做和不该做什么,
只知一切人都同意
也许高兴也许悲哀地
同意法律就是
而且一切人都知道如此,
如果认为用另一个字
把它说明就是荒唐,
那我不能再说法律是
像很多别人那样,

可我们也无权来压制
把它猜一猜的普遍愿望
或者滑出我们的立场
进入一种漠不关心的情况。
虽然我至少可以局限
你的和我的虚荣
试陈述
微末的相同
我们还是可以夸
法律像爱情。

[就像爱情,我们不知在哪里或为什么,
就像爱情,我们不能强求或逃避,
就像爱情,我们时常哭泣,
就像爱情,我们罕能保有。]*

* IdeoBook 补译。

高鸿钧: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影片《黑客帝国》对卢梭提出的这个著名异化悖论进行了具象化的诠释。观罢影片,震撼之余,如梦方醒:原来人脑也不过是高级智能的“硬件”,只有通过输入软件程序才能运行,而文化、理念、思想以及意识形态不过是对人脑进行编码的软件程序。蜜蜂或蚂蚁之类的“社会性”动物依照自然编码就可以实现有条不紊的互动,而人类过于聪明,必须经过人为编码才能实现思维的一致性和行动的统一性。在各种编码中,元代码是孵化母体和匿名的魔阵(matrix)之根,借助这个母体可以繁衍出庞大的社会系统,编织出复杂的社会组织网络,建造起匿名的“黑客帝国”。实际上,我们都是“黑客帝国”的居民,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与被编程的机器人并无根本差异。正是借助这些元代码,人类才能够实现文化认同和社会整合,从而避免杂乱无章和混乱无序。但不幸的是,这些由元代码建造起来的系统通过代码和程序统治着我们的精神和肉体,使我们失去了反抗的意识和能力,因而我们的自由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与芸芸众生相比,人类历史上的圣贤和精英无不都是元代码的“程序设计师”。他们既制造元代码又破解或更新元代码。就现代德国的历史而言,马克思和韦伯无疑属于这类人物。马克思破译了生产力这个元代码,并指出了彻底破解这个元代码的拯救之路,从而实现人类的完全自由和彻底解放。韦伯虽然破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元代码即目的理性,但他无法找到从根本上破解这个元代码的路径,因而只能透过目的理性铸成的“铁笼”窥探人类的自由。哈贝马斯作为这两位大师的后继者,[2]成为当代西方最具影响的破译和破解现代性元代码的程序师之一。与马克思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只要对现代性的元代码做些改变而无需更换之,现代社会就能够走出困境,人类的解放就有希望。

苏珊·桑塔格:真正的战斗与空洞的隐喻

黄灿然

译者按:除了两三位敢言的社会批评家之外,九一一之后美国知识分子基本上没有发声,一方面是没有地方发表意见,另一方面是在爱国主义情绪弥漫的气氛下不敢发表逆耳之言。苏珊·桑塔格是美国知识界和文学界的代表人物,她去年曾在《纽约客》发表数百字逆耳短文,并引起争议。日前(九月十日)她又在《纽约时报》发表这篇文章,就连中文知识界的读者亦奔走相告。

IdeoBook 编者按:Susan Sontag, “Real Battles and Empty Metaphors,” The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10, 2002.

  
  自去年九月十一日以来,布什政府就对美国人民说,美国正处于战争状态。但这场战争具有特殊性质。考虑到敌人的性质,这场战争似乎看不到终结。这是哪一种战争?

  是有一些先例的。人们都知道,针对癌症、贫困和毒品这类敌人而发动的战争,是没有终结的战争。永远有癌症、贫困和毒品。也永远有像发动去年那场袭击的可鄙的恐怖分子和大规模杀人者——又有曾经被他们反对的人称为恐怖分子、后来被历史正名的自由战士(像法国抵抗运动和非洲国民大会)。

  当一位美国总统对癌症或贫困或毒品宣战时,我们知道“战争”是一个隐喻。可有任何人认为这场战争——美国对恐怖主义宣布的战争——是一个隐喻?但它是隐喻,并且是一个带有强大后果的隐喻。战争是被披露出来而不是被实际宣布出来的,因为威胁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

  真正的战争不是隐喻。并且,真正的战争都有开始和终结。哪怕是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之间骇人、棘手的冲突,也有终结的一天。但这场反恐战争却可以没有终结。这就是一个徵兆,表明它不是一场战争,而是一种授权,用来扩大使用美国的权力。

  当政府对癌症或贫困或毒品宣战,它意味著政府要求动员各种新力量来处理该问题。它还意味著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来解决它。当政府对恐怖主义——由敌人跨国的、基本上是秘密的网络构成的恐怖主义——宣战,它意味著政府允许自己做它想做的事情。当它想干预某个地方,它就会干预。它不能容忍限制其权力。

  美国对外国“纠缠”的怀疑,早已有之。但是,本届政府却采取激进立场,认为所有国际条约都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利益——因为就任何事情签约(无论是环境问题或战争行为或对待俘虏),美国都要使自己受约束,遵守一些准则,这些准则有一天可能会被用来限制美国的行动自由,使美国不能任意做政府认为符合美国利益的事情。事实上,这正是条约的作用:限制签字国对条约所涉对象任意采取行动的权利。直到现在,任何受尊重的国家,都不曾这样公开把条约的限制作为回避条约的一个理由。

  把美国的新外交政策描述成战争时期采取的行动,就可有力地制约主流媒体就实际发生的事情展开辩论。这种不愿意提问题的态度,在去年九月十一日袭击事件后就立即变得明显起来。那些反对美国政府使用圣战语言(善对恶、文明对野蛮)的人士遭谴责,被指容忍这次袭击,或至少是容忍袭击背后的冤屈的合法性。

  在“我们站在一起”的口号下,呼吁反省就等于是持异议,持异议就等于是不爱国。这种愤慨正是那些主持布什外交政策的人士求之不得的。在袭击一周年纪念活动来临之际,两党主要人物对辩论的厌恶依然很明显——纪念活动被视为继续肯定的一部分,肯定美国团结一致对抗敌人。把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拿来跟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比较,一直是挥之不去的念头。

  再次,美国是一次造成很多人死亡(这一回是平民)的致命突然袭击的对象,人数比死于偷袭珍珠港的士兵和海员更多。然而,我怀疑,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七日,是否需要举行大规模的纪念活动来鼓舞士气和团结全国。那是一场真正的战争,一年后,那场战争基本上仍在继续著。

  而目前这场战争,是一场幻影战争,因此需要举行周年纪念。这种纪念,可服务于多种目的。它是一个哀悼日。它是对全国团结的肯定。但有一点却是明白不过的:这不是一个全国反省日。据说,反省会损害我们的“道德明晰度”。有必要简单、清楚、一致。因此,将会借用过去时代的话语,这些话语,例如盖茨堡演说,在当时能以滔滔雄辩来感染人。

  林肯的演说不只是鼓舞人心的散文。它是大胆的讲话,在真实、可怕的战争时期阐明国家的新目标。第二次就职演说敢于预告继北方在内战中胜利后必定形成的全国和解。林肯在盖茨堡演说中所颂扬的自由,其关键是承诺把结束奴隶制作为首要任务。但是,当林肯这些伟大的演说被习惯性地援引或被套用于纪念活动时,它们就变得完全没有意义。它们现在成为高贵的姿势、伟大精神的姿势。至于它们伟大的原因,则是不相干的。  

  这种借用雄辩造成的时代错误,在美国反智主义的大传统中屡见不鲜。反智主义怀疑思想,怀疑文字。宣称去年九月十一日的袭击太可怖、太灭毁性、太痛苦、太悲惨,文字无法形容;宣称文字不可能表达我们的哀伤和愤慨——躲在这些骗人的话背后,我们的领导人便有了一个完美的藉口,用别人的文字来装扮自己,这些文字现已空洞无物。说点什么,可能就会惹来争议。说话实际上有可能变成某种声明,从而招来反驳。最好是什么也不说。

  我不质疑我们确有一个邪恶、令人发指的敌人,这敌人反对我最珍惜的东西——包括民主、多元主义、世俗主义、性别平等、不蓄须的男子、跳舞(各种各样)、裸露的衣服,嗯,还有玩乐。同样地,我一刻也没有质疑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公民的生命。我质疑的是这种假战争的假宣言。这些必要的行动不应被称为“战争”。没有不终结的战争;却有一个相信自己不能被挑战的国家,宣称要扩张权力。

  美国绝对有权搜捕那些罪犯及其同谋。但是,这种决心不必是一场战争。有限度、集中的军事行动,不应解释为国内的“战争时期”。要抑制美国的敌人,尚有更好的、较少损害宪法权利和损害对大家都有好处的国际协议的途径,而不必继续乞灵于没有终结的战争这一危险、使人头脑迟钝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