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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互联网企业垄断:现实与未来

网络杂谈之二十一

互联网企业垄断的话题因为3Q大战而变得引人注目,广东高院详细的一审判决书已经将诸多争议的法律问题提出,从而在最高法院进一步讨论。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首先要认定某个企业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其次判断它是否滥用了这种地位。在本案中,关键是通过商品替代性分析和地域市场分析来界定即时通讯软件所属的相关市场。在腾讯看来,QQ软件和很多互联网服务都存在较强的替代性关系,例如MSN、飞信、电子邮件,甚至是社交网络服务;它还坚持将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扩展至全球,超越了国界。其意图的结论显而易见:QQ软件在诸多可替代的商品中并不突出,特别是一旦进入全球市场,所占份额就更小。一旦否认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也就无从谈起,强迫用户二选一最多可以被认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腾讯的影响就近乎微弱了。不难看出,互联网企业的认定相关市场的主观性判断较大,特别是可替代性和地域性的分析,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很多研究集中在反垄断法的应然规则上,本文试图转换视角,结合以往对中外互联网企业垄断的指控,讨论互联网的演变以及法律如何回应这种演变,从而将反垄断法置于信息技术变迁的背景下观察。我将首先依次讨论捆绑、账户合并、知识垄断、平台的兴起等相互联系的问题,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变迁,原来被认定的垄断行为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化而被逐渐接受,成为市场的常态;随后分析反垄断法的目标和价值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取舍;最后探讨未来信息技术生态系统的演变如何改变了法律本身,实现认知资本主义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