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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8

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

【摘要】通过语境化的阅读,本文从海瑞的论述中抽象出有关司法的两个定理: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文章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历史层面逐一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力求展示其隐含的,基于主观边际效用的,强有力的经济学逻辑。论文还将其中可能最有争议的差别定理进一步一般化,逐步延伸到刑事司法——支持疑罪从无(轻)原则,和民事法律的领域——提出有关“人格物”的概念,力求充分展示其具有的理论力量。

【关键词】海瑞定理;司法;文化资产;无法转让的权利;经济学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 [1]

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官员海瑞对司法裁判经验的概括和追求。1982年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以此为证说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发展起来现代的资本主义。[2]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和黄仁宇,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

在当代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脉络中,结合海瑞的其他论述,本文追求梳理并展示大约450年前的这段文字中隐含的法律经济学理论逻辑。首先针对中国学界的误读,试图用现代语言重新表述海瑞的引文中表达的思想,抽象出司法定理I(公平定理)和司法定理II(差别定理)。鉴于有关定理II的争议,将在第二、三、四节由易到难逐步论证定理II特别是定理IIB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六、七节继续追求定理IIB的一般性,分别推进到刑事司法领域(探讨“疑罪从无”),以及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解说并主张“人格物”。最后是一个简单的说明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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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22

Lessig 教授新书 Remix 依 CC 协议开放下载

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by Lawrence Lessig

Publication: October 2008
Paperback: 352 pages
ISBN: 978-140811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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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ig’s proposals for revising copyright are compelling, because they rethink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thout abandoning them.’
Briefly Noted The New Yorker

‘Lessig… has written a splendid combative manifesto – pungent, witty and persuasive.’
Financial Times

‘… Lessig is surely right that digital culture requires governance that is more subtle and ecological, judging a balance of forces between commerce and community, than precise and draconian.’
Books of the Week, The Independent

‘Prof Lessig is formidably qualified…his latest book, REMIX will enhance his cult status on the web.’
The Guar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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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2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编辑手记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做专号是我们办LASS一直以来的想法。2006年是想做“法律与人类学”专号,但没有做,最后是以《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的形式出版。而这一卷是没想要做,但却做成了“法律与经济学”专号

值得庆幸。

由于廖志敏博士的居间努力,LASS第四卷发表了张五常先生的“张五常论新劳动法”。这篇文章是张五常在新浪博客上系列短文的集合。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能够尊重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地区竞争;同时,由于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同属一个市场,只是合约安排有别。因此,《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张五常也批评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缺乏对有效信息的认知和判断。这一点提示,想来是值得现代和未来参与立法的法律人反省的。一如既往,本文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刊的立场,但实践是检验真知的标准,让我们拭目以待。

李国庆的论文 “中国律师产业实证研究——从进入壁垒切入”,也是为我们所特别推荐。这篇论文是LASS创刊以来首次发表博士论文全文,但我们更看重作者分析问题的思路。作为国内少见的运用产业组织经济学原理来研究法律问题的青年学人,他的基本出发点是将中国律师业当作经济现象进行分析。他预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将是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同时也批评律师业进入壁垒政策,虽然有利于律师业“做大”,但却不一定有利于“做强”。作者还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变化对法学教育和法官职业的影响,这也值得读者批评和判断。

唐应茂和盛柳刚的论文“中国司法执行难的计量分析”是对“民商事执行程序中的‘双高现象 ’”(LASS第一卷)一文研究的深化。深化主要表现在,之前他们在分析财政部的规定出台前后对当事人执行行为的影响时,虽然发现了支持非市场化理论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此次研究则采用对数比率模型(Logit模型)对申请执行决定进行回归分析,将影响申请执行决定的各类因素一同考虑,以此检验市场化理论和非市场化理论。相较国内法学界喜好“高谈阔论”、“蜻蜓点水”的学风而言,他们对针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深钻”的态度,显得相当可贵。

“关于海瑞定理I”一文是对“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的再阐释。苏力在这篇文章中展示了“海瑞定理 I”的社会政治意义、司法的经济分配功能,以及发生的社会制度条件。他认为如何使有限的国家正式纠纷解决机制最有效地履行其治理职能,这是任何一个诚实、务实的法律人/政治家一定会遇到并必须认真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答案最终应当也必定会由任何社会中所有人的实际行为表达的公共选择来决定,不能只是由法学家思考和研究来决定。这也再一次强化了他的一贯立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她的法治,法学家只是创造法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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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5

《清华法治论衡》第十一辑:走向民主的时代

《清华法治论衡》第十一辑修罗按语:《清华法治论衡》第11辑(走向民主的时代专号)终于出版了,这是《论衡》第二次改版之后的第一个专号,在当下时局十分微妙的时候出版这样一个敏感话题的专号,似乎有些忌讳,书稿几经曲折,甚至上达总署审阅,总算是尘埃落定,自然,除了出版社和编辑部的努力,功劳自然少不了中央编译局何增科所长等诸君,没有他们的支持,这辑《论衡》或许会面临其他困难。《论衡》至此已然9年11辑,也进入了CSSCI来源集刊的行列。下一辑《社会理论之法与中国语境》(暂定名)也已经截稿编辑,不日即将交付出版社,在此向所有关心《论衡》的新老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也期望大家继续支持。


高鸿钧、何增科(特邀)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十一辑(走向民主的时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内容简介

本书为“走向民主的时代”专号,旨在研究当下中国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前沿问题,并对其主要领域和层面进行反思、总结、梳理与探索,既有理论评析,又有经验调查,既涉及西方文本,又关注中国语境。本书主要围绕民主与政治改革,民主与自由选举,民主与风险社会,协商民主及其合法性等问题展开。作者既有法学与政治学权威学者,又有学界中坚新锐。诸君平实言理,从容著文,注重理论而关切实际,文章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本书适合法学、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及相关专业学生阅读,对政府官员和关心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各界人士,亦有重要价值。

本刊为CSSCI来源集刊
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
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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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钧:作为童话与神话之间的民主

——《清华法治论衡》第十一辑(走向民主的时代)卷首语

民主,一个世俗幽灵,最先俘获了古希腊人,随后变成了一个时隐时现的童话。

当神灵的魔力不再无远弗届,君王的权杖不再至高无上,习俗的威力不再屡试不爽,人们忆起了那个古老的童话。历史上,它曾经毁誉参半,人们对它爱恨交加。但到了现代,它借助于理性的狂飙,在启蒙的波光中,在人权的呼喊中,在自由的旗帜下,几经辗转颠沛,升华为一个令人心醉神迷的现代神话。它先是风靡欧洲,继则席卷北美,至今颇有遍布全球之势,掀起的浪潮一波一波又一波,激起的争论一轮一轮又一轮。

当世界历史进入了公元前5世纪,中国、古希腊以及印度等几个主要文明率先告别了“蒙昧时代”,开始自觉反思社会,理性探究人世秩序,大胆追问权威的正当性,系统设计政体与治式,精心建构道德伦理和典章制度。这标志着人类秩序从自发转向自觉,社会治理从顺应自然转向人为建构,人际关系从倚重血缘与情感转向诉诸政治与理性。所有这一切似乎展现了社会进步的希望和政治文明的曙光。然而,正如技术改进未必增加人类的自由,政治的自觉并未成为社会的福音。统一价值的确立压缩了人们的精神自由和思想空间,而标准制度的推行则使政治权力的统治趋于常规化和匿名化。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古希腊的民主和古罗马的共和不过是灵光一现,常态则是专制极权的不同变种。在古代,正如和平是战争的间歇,民主则是极权的喘息。如果说人类对自然的征服使得人对人的征服有增无减,那么,政治制度的完善则使强权对民众的压迫变得更加无懈可击。

十分吊诡的是,民主虽然千姿百态,而极权却往往不谋而合。在极权体制下,个人的价值取决于权力的大小,个体的自由取决于地位的高低,正如商人的身价取决于金钱的多少,学者的身价取决于官位的高低。根据“政治正确”的定理,君王言必金科玉律,行必前呼后拥,而臣民则只能是沉默的羔羊和孤独的人群。所有独裁者最需要的是骗子和傻子:骗子可以为皇帝新衣谱上欢乐颂的音符,而傻子则按音符翩翩起舞,由此实现三位一体的道成肉身。一切极权体制都尝试把人打造成奴才与敌人两类:奴才供自己使役,满足主子的原始控制欲与虚荣心;敌人供自己斗争,满足人主的兽性征服欲和施虐癖,从而达致强者权力意志的精神涅槃。如果说黑社会是赤裸裸的极权体制,那么极权体制则不过是经过包装的黑社会。极权体制把恣意称做锐意创新,把蛮干称做大胆探索,把幻想称做美好愿景,把奴役称做教化改造,把造势称做正面宣传,把失败称做暂交学费。在那里,不满的民众只能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要么逆来顺受,要么揭竿而起。太平时,他们总算坐稳了奴隶;战乱时,求做奴隶亦不得,故而民众宁做太平犬,不做离乱人。极权体制可能使国家一时繁荣,但往往是国富民穷,官肥民瘦;极权体制可能使社会一时强盛,但强而不久,盛而不坚。故而许多看似坚不可摧的庞大帝国和显赫盛世,往往外强中干,一遇危机便会瞬间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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