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案件

刘忠:读解双规——侦查技术视域内的反贪非正式程序

1990年代中期以后,正当程序(due process)理论几乎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和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全部的想象空间。作为正当程序理论两个核心命题之一,以下判断,影响至深:真理就是从这一立场出发而获得解释的总体:正当/可接受性既不在于过程起点的规定性,也不在于过程最后所得出的结果,而只在于过程本身。[1] 但是,何为正当,由谁设计,以什么标准设计的程序为正当,在不同的持论下,始终难获得共同接受的界定。以实定法作为最低限的正当,这一愿景亦不断被诉讼实践否弃。在行动中的刑事诉讼实践内,有着“双规”、撤回起诉等非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实际担当着功能。

原本在1978年12月中央纪委成立和1979年初彭真主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已经确立了此后两者各自的性质分工:纪委负责违反党纪、政纪,检察院监督的范围是犯罪。[2] 1986年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又进行了重申和机构调整。[3] 但是在1997年前后,纪委和检察院在重大职务犯罪上的关系成为:纪委立案调查,查清事实,然后移送检察院,反贪局实际仅作为纪委的预审机构出现,检察院的独立发现重大案件、立案侦查的比例大幅下降。在两者关系形态中起决定性的节点之一是纪委的“双规”手段。

1993-1998年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张思卿曾说反贪侦查有十八般武艺,即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五种强制措施和传唤、讯问等十三种侦查手段。为何这些手段被弃之不用而转向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双规”手段,反贪侦查机关为何自我放弃自主性而选择依附,成为本文主题的提示性问题。

本文的分析、行文脉络是:作为反贪侦查对象的犯罪在自然属性上迥异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故意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案件,这导致反贪侦查对于口供的极度倚赖,口供成为“证据之源”,而口供获取需要较长时间地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以及屏蔽内外信息渗透。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传统反贪侦查手段无效,检察院由此全面转向与纪委合作,依靠“双规”作为案件突破的保障性手段。此现象的原因是中国经济、社会的基础结构能力软弱和刑事法总体性的缺失所致。诉讼程序之外的刑事政策亦是检察院行为选择的重要的考量因素。反贪侦查形态是被制度和技术结构决定的次生产品。对正当程序理论过于僵硬解读而进行的齐一的侦查程序设计,必然对特殊类型案件形成管制,而管制会催生各种非正式程序,反而使得程序正当之设计目的落空。

“双规”等非正式程序内的刑事司法行为的发生,其引起和被引起的制度与技术结构复杂,不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几个语词的衍生能全部概括。转换以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立场进行昂扬批评的姿态,而以司法是一种细腻的手艺的理路,仔细地辨析其工艺中的一招一式的展开,社会性地研究社会事实[4],对“双规”问题进行拆解分析,是回应正当程序理论何以无法践行的有意义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