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

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

一、《送法下乡》与“文字下乡”

《送法下乡》这个书名,总让人想起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讨论过的“文字下乡”。的确,苏力在书中也引用过费先生的这篇文章。在讨论一桩偏远山村发生的“卖牛案”为什么没有文字证据的时候,苏力引述了费孝通在半个多世纪前就给出的理由:“文字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进行跨时空的交流”,而在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交流都是面对面进行的,“卖牛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从一开始到涉讼前前后后一共九年时间里,围绕那头牛有一系列安排与交易,但都没有留下任何“文字化记录材料作为司法的支撑”。[1]

费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述中,从空间阻隔和时间阻隔两方面考察了文字的功能。不能当面讲话的时候,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从空间上来讲是面对面亲密接触的社会,从时间上来讲是今天与明天、这一代与下一代的生活没有多大变化的社会,用不着文字来补充记忆力的不足,这样的社会当然没有文字的需要。“中国如果是乡土社会,怎么会有文字的呢?……中国的文字并不是在基层上发生。最早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一直到目前还不是我们乡下人的东西。”因为这个缘故,费孝通对文字下乡的看法是:“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2]

五十多年过去了,费先生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特色,在中国农村许多地方还保留着,但文字早已下乡;不但下乡,而且在乡下建立了自己的再生产机制,比如一所所乡村小学、中学。除了文字,本来是产于庙堂、城市的许许多多东西,也都纷纷下了乡,比如科技、文化、卫生,比如革命、运动、知识青年,比如广播、电影、电视。有的下来了又走了,有的下来了再也没有回去。法律是比较晚下来的,但现在似乎也不走了,不但有时令性的“普法”运动来刷几条标语,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的机构,比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养下一大帮人员,比如公安、法官、司法助理员,也就是,产生了所谓的“基层司法”的制度、技术、知识、人员,而这,正是苏力这本书研究的对象。

照费老先生的看法,产于庙堂的文字并不是乡土社会需要的。那么文字不顾乡土社会的需要竟然下了乡,那肯定是出于庙堂和城市的需要。乡土社会的生活是自足的,但庙堂和城市的生活却不是,庙堂和城市需要乡土社会的东西做原料,或者是粮食、土地,或者是资源、人员,就下了乡来改造乡土社会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庙堂或者城市要和乡土社会做跨时空的交流,要乡下人听懂他们要什么,于是便要文字下乡,乡下人不识字,便被称为“文盲”,“意思是白生了眼睛,连字都不识”[3]。同样的道理,法律要下乡,“依法收贷”之类,乡下人的不懂法便被称为“法盲”,或者“农民没有法律意识”,意思当然是白长了脑袋,连法律也不懂了。

费孝通当年为乡下人鸣不平,说乡下本无识字的需要,就像城里人只要晓得吃包谷、面粉就得了,无须搞清楚包谷是否比麦子长得高。换句话说,城里有城里的地方性知识,乡下有乡下的地方性知识,大家没有必要非要认为自己懂得的非要别人懂得,不懂得便是“盲”,或者认为只有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是普适的,是“大写的真理”,硬要别人来认同。这个鸣不平得工作,苏力也做过,他举的是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例子。他指出,倒是秋菊在努力理解现代法制这个地方性知识,而现代法制,却没有同情地理解秋菊所执着讨要的那个“说法”究竟是什么;他希望,“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对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打破这种文化的阻隔”寄于厚望。[4]

不过,这本《送法下乡》的工作,同情理解的还不是乡下人秋菊的地方性知识,而是基层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地方性知识。原因是,苏力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非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文化隔阂依然存在,而在执行送法下乡的人员和派遣他们的人员之间,也产生了文化的隔阂。法盲的范围扩大了。那些执行送法下乡任务的基层法官,又形成了他们的一套地方性知识,城里和庙堂的法学家对待这些法官,像法官们对待秋菊一样不耐烦,于是基层这帮法官便成了新法盲。苏力在这本书中的任务之一,便是努力辩明:“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5],“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6],先把法学家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任务暂放一边,寻求基层法和高层法的相互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