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冯象:中国要律师干嘛

[意] 阿钦波尔多 (1527-1593):《好律师像》

Giuseppe Arcimboldo. The Lawyer《律师文摘》自去年创刊以来,摘登了不少好文章。补白也颇具特色,用一些统计数字,发人深省。例如第三辑253页有这样几则:一、北大法学院陈兴良兄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即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代理。二、一九九七至二〇〇二年间,至少有五百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原文如此)。三、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见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

由此忽发奇想:刑事案件是否可取消律师?根据上述数字,取消后总体而言,被告人(尤其那些没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的命运不会比现在不好。同时,律师行贿引诱伪证等等引发“滥抓滥判”的事件,连同该抓不抓该判不判的情况,也一概不会发生。换言之,如果公众对刑辩律师的服务和自律已经失去信心,修订法律取缔或严格限制律师介入,或许是利国利民也对律师本人有利的一项选择。

律师的民商事业务范围如何调整,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调查一下,权衡利弊。不管市场经济是不是“法治经济”,我怕调查结论很可能是:中国律师太多。首先,没有几个老百姓包括生意人用得着律师。他们解决纠纷,无论夫妻吵架、追讨债务,还是请愿告状、伸冤报仇,都有惯常有效的办法,与律师无关。其次,某些涉外或重大的项目,例如公司上市,为减少虚假信息,可以考虑全部交由香港律师行代理(最近温总理访港签署两地“零关税”协议,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便是开端)。虽然香港律师收费贵些,但他们信誉好、自律严。投资者重拾信心,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监管也就容易了。

中国人传统上奉孔子的“无讼”为理想。现在当然不能奢望了;即便在乡下,时不时也有“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为非作歹,鼠牙雀角,动成讼端(见费孝通:《无讼》,载第一辑224页)。清末修律,拟设立律师制度,张之洞(南皮)反对,担心“讼师奸谋得其尝试”。今天,南皮之忧不幸成真,虽然不能全怪律师:他在竞争那么激烈又腐败丛生的环境里执业,当诉讼变成“贿赂竞赛”之时(方流芳兄语,见《中国书评》卷八页36),是万不得已才做了“三陪律师”的。

中国要律师干嘛?用处不能说没有,比如可以缓解城乡过剩劳力的就业问题。国家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同等学历即可,不必法律系毕业,是不是这一政策思路的体现?中国律师人口已达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这一事实在某些场合也能炫耀一下。不过这么说,总有点“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感觉,写成社论或编入教材,也很难上升至“理论高度”。

《律师文摘》孙君国栋约我写一“卷首语”,我就胡言乱语这些。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冯象: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我报考法学院的时候,王浩先生曾赐信劝阻,坦言他不喜欢律师这个行业,认为于人生无大意义,赚钱而已。王先生与先父抗战期间在昆明有同学之谊(王先生一九三九年入西南联大,同年先父自延安抵昆明),视我如子侄,所以才这么教诲。

其实在美国做律师未必赚钱。多数赚钱的律师都很辛苦,一周上班六十小时还自称偷懒,加上出差办案赶期限的不安定和心理压力,赚来的那点钱,比起许多行业例如拔牙的医生和安达信的会计,根本只是小钱。但王先生的意思是,不仅赚钱不应是人生的目标,律师工作本身也“无大意义”。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我便没有去细想。入学后,合同法第一堂课,克朗曼先生(现在已是院长)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说是许多功成名就的律师回首学生时代,都会感到失落和遗憾。原来他正在写一本书《失律师》,后来在哈佛出版(1993),研究“律师政治家”(lawyer-statesman)的理想在当代美国衰落的原因。克先生的兴趣在政治哲学。华尔街律师行流传一个笑话,耶鲁的合同法,亚里士多德当案例读,说的就是他。他拿“政治家”作理想,并非鼓励学生将来做官——虽然毕业生约有一半进了政府、法院、国会和各色政治团体,故有论者批评,克先生那本书不过是宣扬耶鲁的“地方文化”(西蒙《正义的实践》,页24)——他的“政治家”,是人作为“政治动物”的理想展现,具有一种普通法传统培育的注重历史和生活经验的“实践理性”,亦即亚里士多德赞赏的“智慧之节制”(sophrosyne)。所谓“幸福”(eudaimonia),也不是物质欲望的满足(亚氏斥为“野兽般生活”),而是一种富于善德的行动的生活(euzoia)。克先生认为,律师的本色是自由职业,独立代理公民、法人或政府机构的法律业务。因此对客户/被告人,须保持一种“既同情又超脱”的立场。可是这讲究节制的政治与伦理态度,到了后工业时代,却腹背受敌而瓦解了:一边是巨无霸律师行彻底公司化而利润驱动的运作方式;另一边则是学院派主流理论,例如法律经济学作为科学主义话语的宠儿,对法律业务的经验性智慧不断贬低。受其影响,律师便难以继续独立执业,变成受雇于金钱与权势的枪手或“法律技工”了。

我想起王先生的教诲,突然觉悟,律师幸福不幸福云云,问的实际是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伦理立场。说白了(借用老百姓揶揄律师的笑话)便是: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