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工作方式
初民时代的人群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结为一个共同体后,为共同生存和公共福利,都需有一个集合意志。[1]集合意志的作出,有两个端点,一端是寡头制的独裁专断,另一端是波兰曾实行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制度,这种“极端的、自我挫败式的”制度规定“每位议员都享有否决议会决议和终止本届议会的权力”,这一“毫无生气的政治体制”导致从1772到1795年,波兰三次被瓜分,彻底丧失了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地位。[2]
列宁领导的俄共(布)建立了民主集中制,将作为单个人集合的政党之组织力,发挥至最大,成为布尔什维克1917年夺权成功的组织前提。在帝制时代漫长且散漫的个体小农意识浓厚的中国,民主集中制被高度认同,国共两党都将其接受为基本组织原则。[3]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中共中央的表述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4]毛泽东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5]
1870年10月31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一次革命实践巴黎公社起义,建立了“摆脱清谈馆式的议会制”,而是由委员组成,兼管立法和行政的代表机关公社委员会。[6]在共产党建立政权后,设立委员会,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实现方式,成为共产党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治理时的基本组织形式。[7]其中,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设立,是当代中国不同于西方司法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