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标准

赵晓力:网络色情与“社区标准”

一、我国法律政策中认定“淫秽色情”的标准

今年的网络扫黄行动中,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net.china.cn),接受举报。《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列举了九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从目前被曝光的网站看,绝大部分举报指向“淫秽、色情”,即九类信息中的第七类信息。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按照一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确定什么是淫秽、色情信息。该规范对淫秽和色情做了区分。所谓淫秽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七类内容: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

而色情信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1]

追根溯源,这份《自律规范》关于“淫秽”和“色情”的认定标准其实来自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新出办 [1988] 1512号),其中7类淫秽内容的列举,更是一字不差。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和政策中关于淫秽色情的认定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比较详尽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