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契约

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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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自杀契约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Not a Suicide Pact: The Constitution in a Time of National Emergency),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豆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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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之后,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国家安全措施:监听公民的电话、联邦调查局查阅图书馆的借阅记录、建立军事法庭审理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嫌疑恐怖分子,等等;所有这些都大大挤压了长期和平时期美国宪法保证的、民众已习惯的公民自由。由此提出了一个关键性两难,在一个恐怖主义对公民自由和安全的威胁增大的时代,能否以及如何平衡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冲突?法院、国会和行政部门的角色又应当是什么?美国著名法官、法学家波斯纳在本书论辩说,在严重恐怖威胁和大规模杀伤性手段急剧扩散的时期,适度压缩公民的宪法性自由因其必要而是正确的。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不给恐怖疑犯与普通疑犯同等的宪法性权利;宪法必须保持其流动性和可变性,回应当前重大事件所产生的压力;在安全紧急时期法院和法律的回应有重大局限性,必须允许政府以某些未获法律授权的行为来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自由。

公民宪法权利必须在燃眉的情境中作实用主义调整,美国宪法从来不曾,也不应是一份为法条紧捆的自杀契约。

除了恐怖分子,我们还有其他敌人。但正因为恐怖威胁的特点是特别狠毒,才要求有回应措施来检验我们对公民自由的执着,也使自由与安全的宪法平衡成为一个急迫问题。时光流走,“9·11”袭击的影响正在隐退,遗忘和自满正成为生活的常态。我们更安全了吗,或我们只是感觉更安全了?

……思考宪法权利的恰当方式是天平这个隐喻。……由于各自利益的砝码改变,这个天平需要并接受不时的调整。我们越感到安全,我们就会给个人自由加上更多砝码;我们越感到危险,我们就会给安全加上更多的砝码……但这都是些细节。最精华的要点在于,法律必须以某种方式调整适应因紧急状态而发生的这种困窘。

——理查德·波斯纳

波斯纳(1939-),先后以最优生和年级第一名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1959)和哈佛法学院(1962)。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联邦政府律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68)、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69)和讲座教授。1981年出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至今(1993-2000任首席法官),同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创建者之一;同时也是法律与文学和实用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他的著作众多,辐射广泛,有所谓“一个人的智库”;他的法律学术和实践重塑了美国的法学和法律。

“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仍属最高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以引证率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劳伦斯·莱西格语)

苏力,少年从军,当过工人、政府雇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士,1982);1985年读研究生期间赴美留学,先后获LL.M(McGeorge)、M.A.和Ph.D(Arizona State)学位。1992年起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长江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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