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

胡凌:“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问题回顾

引子

“艳照门”事件从香港娱乐界传出一个多月以来,吸引了香港市民的广泛注意,成为最为火爆的娱乐新闻。这一事件的影响甚至超出了娱乐圈,超出了香港本地,成为一个东南亚地区的公共事件,并引发了人们有关教育、文化、道德等诸多方面的思考。无论该事件的真相如何,其最初发生和扩大影响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这就涉及到某些和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问题。另外,从受害者的角度讲,如何能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寻求较为有效的救济制度也显得格外重要。本文试图从这一点入手,不抽象地谈某种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通过结合香港本地法制和互联网架构来介绍其互联网监管体制以及此事件反映出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展示各类法律话语所处的语境。因为该事件在内地也引起了不小震动,本文也一并对内地互联网监管的相关问题作一比较分析。为明确起见,本文将在正文中讨论香港的法律问题,与内地的相应比较则主要放在注释中。

就目前关于“艳照门”的讨论来看,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处理淫秽照片的问题,从而引出了政府行为的程序和认定标准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从而提出如何对待这些照片、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问题。在“艳照门”这个具体事件上,警方打击淫秽照片和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保护其隐私,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打击淫秽照片是不带私人色彩的,只要被审定为淫亵物品,无论受害者为谁,发布者均要受到惩罚。但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名人效应,才使该事件愈演愈烈,如果主角不是名人,艳照就只是普通的淫秽照片,也就不会有那样持续的影响。

从保护被害人的隐私观点看,警方的打击行动是有道理的,因为照片流传越广,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名人的隐私权保护要受到限制,但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件中的艳照显然已经超出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该得到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名人的隐私权要通过政府打击淫秽物品行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但也是在这个问题上,警方受到了激烈的“选择性执法”的责难。[1]本文将先介绍香港处理所谓淫亵物品(obscenity)的正式制度,其次结合本案分析其在互联网时代的效果,以及能否为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最后对比内地执法实践讨论对待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两种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