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禁忌的分寸

宽侄:

这两天忙,没空上网,只看了看丹麦报纸漫画亵渎穆圣事件的发展。这一次美国媒体比较克制,没有像法、德、西班牙等国的同行那样高调转载,“捍卫言论自由”,反而大幅报道马丁·路德·金夫人的逝世及悼念活动,颇有转移公众注意力之功。大概因为历史教训(黑奴制、民权运动)和多元文化的社会现实,美国媒体在种族与宗教问题上的自我审查,要比英国和欧陆严格;对于可能挑动种族冲突,尤其冒犯宗教禁忌的言论,也多一些敏感。

禁忌(taboo),广而言之,是人类为维系家庭跟社会组织的秩序与界别,所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和伦理教义上的戒惧、忌讳。各个地区、行业、阶级和信仰派别,甚至不同场合,都会有不同的语言与行为禁忌;从社交礼仪、政治态度到饮食用药、红白喜事,无所不包。一般说,禁忌因意识而滋长,欲望因禁忌而敏锐。西方主流社会宗教禁忌的淡薄,是伴随着传统宗教即基督教的衰落而来的(按人口计,欧美增长最快的宗教为伊斯兰)。宗教禁忌的消解,意味着其他领域禁忌的发达;说话少了点忌讳,做事就多些戒条。比如现在美国大学的课堂上,可以展览色情创作,讨论性变态性虐待,看似无禁区。但课下师生二人(无论异性同性)办公室谈话不能关门,以免引起性意识亢进的人们不必要的猜疑。不仅师生,就连天主堂神甫和主日学校的孩子,单独一起祷告或做别的事情,也是犯忌:怕的是将来不知何时便会起诉的性侵犯官司。

我在《政法笔记》里谈过,色情文艺与资本全球化营销策略的紧密关系。性禁忌的挑逗,就每天吸引着巨额投资,做成商品广告,充斥我们的生活。雅典奥运会闭幕式,国人带去上演的超短旗袍琵琶舞,便是一例。那一台匠心制作风情万种的旅游招贴,跟希腊人凝视圣火的白袍女孩、圣洁的宗教感情的自然流露,真是一个地下一个天上。同样,年复一年春节晚会,帅哥美眉搔首摆尾。直到残疾人艺术团的姑娘们“千手观音”慈光普照,多少观众心底压抑着的善愿,才一下冲决了商品社会的思想禁锢。

禁忌还有一大作用,就是催生含蓄、委婉的表达。委婉语好比禁忌之山的层层倒影,随着天光晦明——时代“进步”——不停变幻,为人们的生活和文学艺术带来无穷意蕴。这一点,近年来对于我,却是一项艰巨而极有意义的挑战——我说的是《圣经》,亦即《圣经》时代以色列人和近东社会林林总总的宗教与生活禁忌:译经就仿佛跟两三千年前的古人交谈,要十分注意他们的观念和表达方式,体会他们一言一行的分寸。

比方说,古人以为,宇宙间的事物与其名称之间,有一条“真实而本质的纽带”;事物的名、实不可分割。所以一个人的名字,如同四肢五官,必须好好使用和保护,不然会影响他的健康、财富与命运(弗雷泽,页284)。人名如此,神名就更是要小心侍奉,不可亵慢了。以色列人的上帝的圣名,传世经文用四个希伯来字母YHWH表示。圣名至圣,摩西在西奈山颁布十诫规定,“不可妄呼”(《出埃及记》20:7)。相传第二圣殿时期(公元前537-公元70),只有大祭司每年一度,可以直呼圣名;就是在新年第十日,即赎罪日(yom kippur,公历九、十月间,犹太人最神圣的安息日,《利未记》23:26以下),大祭司进入圣殿尽头存放约柜的至圣所,或“上帝的居处”,为全体子民行赎罪之礼的时候。后来,圣殿被罗马军焚毁,大祭司制度不存,圣名如何发音,就失传了。不过圣名的缩略形式,作为词头或构词成分,依然保留在一些犹太人名和成语里。例如约书亚(yehoshua`),意为耶和华将要拯救,希腊语拼作Iesous,汉译:耶稣。

圣名既然禁止妄呼,经师遂以“我主”(’adonay)代替,婉称圣名;并在经文抄本上将“我主”的三个元音标于YHWH之下,作为避讳的提示。后世以这三个元音与YHWH拼读,便是圣名的传统念法“耶和华”(yehowah,首元音弱读,受首字母半元音[j]影响,a > e)。

圣名读作“我主”,至迟在公元前三世纪已是经学的正统。因为埃及亚历山大城的犹太学者译经,所传希腊文七十士本,圣名一律作“主”(kyrios)。之后,《新约》的作者们遵从七十士本,也以“kyrios”代表圣名。这是传统上各国《圣经》译本都避讳圣名,称上帝为“主”的缘起。

希伯来语《圣经》中,YHWH总计出现近七千次。除了上帝自称(“我是耶和华”),族长先知、王公百姓也都直呼圣名。可见原先是不忌讳的。一般情况,译文以“主”代替无妨,但有时会扭曲了语义与节奏。例如《创世记》十五章“肉块之约”故事:一日,圣祖亚伯拉罕忽然得一异象,听见上帝应许赐福。圣祖道:“我主耶和华啊!我都老了还膝下无子,你还能赐我什么”(15:2)?这句话如果避讳圣名,未免要叠起两个“主”字(如思高本:我主上主),或者改动原意(如现代本:至高的上主)。不但有失信达,读来还十分别扭。再如《出埃及记》十五章“凯旋之歌”:上帝分大海出干路,拯救逃离埃及的以色列人,然后卷巨浪淹没法老的追兵。摩西与子民献歌礼赞:“耶和华是战士,他的圣名叫耶和华”(15:3)!要是译作“主……名叫主”,就说不通:婉称并非圣名。所以思高本、现代本等旧译碰上这一句式,都只好破例,放弃避讳。

现代学术译本不再避讳圣名,通常念作“雅威”(yahweh)。但这“雅威”的发音只是语言学家构拟的“复原”,并无史料或文物的确凿验证(参见前文《上帝说:光》);对于学界之外《圣经》的普通读者,完全是一个陌生的名字,缺乏历史积淀的文学意境与宗教象征。用于中文,就更显得突兀了。所以我想,与其照搬生词,不如沿用约定俗成的译名“耶和华”(如和合本)。

耶和华为圣名,如上文所述,即以“我主”训读YHWH。这是一种起于宗教禁忌的希伯来构词法,经文里另有例证。《利未记》十八章“乱伦律”第一条:“自家儿女,不可当祭物烧献耻王,从而亵渎上帝圣名”(18:21)。“耻王”(molek,旧译摩洛)指迦南异教的冥王。冥王享童子祭,以色列人定居迦南后与当地部族通婚,曾效法拜祭,背弃上帝禁偶像的诫命,因而是耶和华眼里的大恶。大恶切忌直呼,遂以其辅音词根(mlk:王),插入“耻辱”(bosheth)一词的元音,读若molek:译作耻王,才能传达这名号的委婉和贬义。

《圣经》里的委婉语,就文体风格而言,还是关于性禁忌的最为复杂,修辞又极细致,译家万不可大意。这儿也举两个例子。

委婉语往往借助比喻,一般应尽量直译;但有些包含歧义或双关,则需要注释说明。例如,“亚当与妻子夏娃相认,夏娃怀孕,生下该隐”(《创世记》4:1);“该隐与妻子相认,妻子怀孕,生下以诺”(同上,4:17)。都是以“相认”(yada`)婉言同房。但是,《创世记》十九章“所多玛的末日”故事:所多玛的男人围攻罗得家,要他把留宿的两位客人(天使)交出来,“让我们认识认识”(yada`,19:5)。这里“认识”一语便是双关(译文重复,以示口气粗鲁)。因为接着,罗得开门出来,苦苦央求所多玛人“千万别干那种坏事”,一直说到愿意领出自己“还没有同男人相认”(即处女)的两个女儿,顶替客人,让暴民糟蹋(同上,19:8)。

前信论及,中文旧译的舛误,动词、动宾搭配和祈使句居多。此处亦不例外。委婉如“认识”,和合本的译者仍觉得犯忌、犯粗。于是把这样一句半文不白、莫名其妙的话,放在了那群暴民嘴里:“今日晚上到你[指罗得]这里来的人在哪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创世记》19:5)。而完成于六七十年代“性革命”之后的现代本(1979,译自英语今天本),则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喊叫罗得,问他:‘今晚住在你家里的那些人在哪里?把他们带出来!’所多玛的男子要跟他们睡觉。”干脆改写经文,把一句生动的人物对话变成译者的旁白去了。两种译法,都可说是“过度阐释”,失了禁忌/委婉语的分寸。

相比之下,西文经典译本大多直译。如七十士本:hina syngenometha autois:让我们同他们结识/认识。通行本从之:ut cognoscamus eos;路德本:dass wir sie erkennen;钦定本:that we may know them。什么道理呢?原来这动词的双关,是整个故事解经的关键,涉及所多玛人所犯的罪孽,亦即耶和华雷霆震怒,降天火毁灭全城生灵的原因。据上下文分析,原因大致有三:一、如上帝所言,所多玛“罪行累累,骂名实在太坏”(《创世记》18:20);而罗得接待的客人便是上帝派来调查真相的天使。二、所多玛人企图强奸罗得的客人,或威胁与天使交媾;按摩西所传上帝之法,男性之间无论合意交媾(鸡奸)还是强奸,都是“血罪临头”的恶行(《利未记》20:13)。三、所多玛人对天使无礼,践踏了主人待客的神圣义务。这义务在古代近东各地和地中海文明圈,都是由天神亲自维护,不容侵犯的。现代学界多数倾向于此说。据考证,经文里凡说到所多玛,总是当作腐败堕落、背弃耶和华之道的象征。具体视为鸡奸或同性恋(sodomita)的渊薮,则是教父们发端(如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16:30)、流行至今的一种教会的解释(博思维,页93;详见《政法笔记·所多玛的末日》)。这样,不顾语境多义而简单译为“睡觉/性交”,就涵盖不了上述各种原因;不如直译来得含蓄。

上文《利未记》“乱伦律”,还有一句极重要但容易误译的委婉语。“同出一体者,你们不可亲近,不可裸露羞处:我是耶和华”(18:6)。“羞处”(`erwah),本义裸相,转指羞耻、不洁之物。《创世记》第九章“挪亚醉酒”故事(9:21以下):挪亚的幼子含见父亲酩酊大醉,光着身子(`erwah)倒在帐篷里,便跑去告诉两个哥哥。哥哥们“忙拿了件长袍,搭在肩上,倒退着走进帐篷给父亲盖上;他们始终背着脸,不看父亲的裸相”(`erwah)。两处“裸相”,七十士本作gymnosis,是直译;通行本译为“羞处”(verecunda)和“男根”(virilia),则是转义的理解。经文互训,可知律条“裸露羞处”一语,是近亲(“同出一体者”)之间性交的婉转说法。中文旧译,如和合本、思高本皆作“(揭)露下体”,略嫌直白。因为依照摩西之律,乱伦乃是“恶俗”或“恶心秽行”之首,一旦发觉即应除灭的死罪。故为子民宗教伦理上的大忌,须用婉称。所以,七十士本和通行本译作“羞处”(aschemosyne/turpitudo),以凸出“圣律”(因律文多处重复“我是耶和华”,习称“圣律”)的强烈的道德感情色彩,而不用“下体”之类虽然文雅却是道德中性的词汇。

有趣的是,“乱伦律”第三条禁止裸露“父亲妻妾的羞处”,和合本竟误作“继母的下体”(18:8)。或许看到第二条已规定不得污辱“亲生母亲”(18:7),传教士译者囿于一夫一妻制的思维定式,只能把“父亲的妻/妾”(单数)想象为“继母”了。思高本稍微细心,作“父亲妻子的下体”,但仍然容易与“亲生母亲”混淆,使读者忽略古代多妻制社会的禁忌,以及此类乱伦真正的危险,即对父亲和以父权为基础的家族制度的冒犯:

“父亲妻妾的羞处[你]也不可裸露,那是你父亲的羞处。”

PS.

昨晚大雪,两尺深。走去小电影院,来回一小时,权当锻炼身体。看了场最近热炒成功的《断背山》,上世纪六十年代两个南方穷苦牛仔同性恋的故事。其中一个迫于社会压力,当了有钱人家的上门女婿。不料,那富人家匆匆忙忙相中他这个卖苦力的“酷儿”(queer)是别有苦衷。镜头暗示,他的漂亮妻子和岳父乱伦,诞下的儿子不像父亲而酷似外公。“酷儿”牛仔非但未能逃脱血腥的歧视,反而身不由己堕入不幸的婚姻,帮富人遮了家丑。可惜,这一诡谲的情节只一笔带过,没有展开;结果人物就缺了心理深度,故事也云里雾里,变得拖沓无味了。可能因为瞄准的是奥斯卡大奖和票房收入,不愿触犯好莱坞的禁忌而只能投其“龙阳”之好吧。

弗洛伊德的看法,乱伦是一切禁忌得以成为禁忌的前提。事实上大约也是:在美国,其他性禁忌都可以来一番“革命”,改编为“政治正确”的娱乐——我们麻省的“同志”还赢了结婚的宪法权利(详见前文《她身旁的丈夫》)——只有乱伦这一条摩西之律定下的底线,始终是大众文艺和依其想象并运作其中的法治社会的禁忌。

二〇〇六年二月


[本文收于《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

2 Comments

  1. 狩月 · 2006-4-28 Reply

    …这个,是拖沓,可是不是无味阿。。。汗。。。
    岳父是比较唯我独尊,可是以影片中他女儿的性格,是不会干出那样的事的。。。

  2. 孙展望 · 2006-5-3 Reply

    冯象的文字总是内敛而又有杀伤力。

    这一段有意思:

    一般说,禁忌因意识而滋长,欲望因禁忌而敏锐。西方主流社会宗教禁忌的淡薄,是伴随着传统宗教即基督教的衰落而来的(按人口计,欧美增长最快的宗教为伊斯兰)。宗教禁忌的消解,意味着其他领域禁忌的发达;说话少了点忌讳,做事就多些戒条。比如现在美国大学的课堂上,可以展览色情创作,讨论性变态性虐待,看似无禁区。但课下师生二人(无论异性同性)办公室谈话不能关门,以免引起性意识亢进的人们不必要的猜疑。不仅师生,就连天主堂神甫和主日学校的孩子,单独一起祷告或做别的事情,也是犯忌:怕的是将来不知何时便会起诉的性侵犯官司。

    说话少了点忌讳,做事就多些戒条。

    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联?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
    呵呵,一下子也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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