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去年《K》案(陈小滢诉虹影等侵害先人名誉案)频频见报的时候,纽约《诗人与作家》(Poets & Writers)杂志一位编辑打电话来问我。她的逻辑是,在美国,诽谤死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因为言论自由。中国奇怪,居然保护死人的名誉,一定十分压抑了。

中国有多压抑呢?我替她查了一下华盛顿大学的英文“中国法律网”。有一张帖子署名麻省中学历史教员,说曾在哈佛的校友通讯上读到台湾一件诽谤韩愈的案子,请求查证。这件案子不假,我以前见过台湾学者的报道,好像是七十年代的事:有人写文章考证,说韩昌黎之死与花柳病有关,因为他炼服的丹砂,唐人相信能够治疗性病,等等。昌黎先生的若干代传人告到法院,胜诉了。还有一张帖子说,孔夫子的哲裔在宝岛捍卫万世师表,也使用过“法律武器”。不知现在法律变了没有。在大陆,对死者名誉的司法保护似乎只及三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的原告范围限定在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不久前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又重申了这一点。几件有名的案子,我在别处谈过,这里不赘(见《鲁迅肖像权问题》)。所以诽谤古人,包括大成至圣的孔子,秦皇那样的“英雄”,康熙那样的“大帝”,在大陆应该不至于吃名誉权官司。

The Juvenile Lead - Walter Sickert接着查,就发现中国并不奇怪特殊。因为,印度也不许诽谤先人。《印度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诠释之二:诋毁死者得以诽谤论罪,如果诋毁损及死者的名誉(假设死者仍旧在世),并且意图伤害死者家人或近亲属的感情。论者指出,此规定双重目的,既尊重死者的名誉(善良风俗),又维护死者家人与近亲属的感情(特定利益);但立脚点在后者。印度是兄弟邻邦,国情相似处多,有许多做法可供中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其实,西洋古代也是不允许妄论先人的(de mortuis nil nisi bonum)。先人受辱,拔剑决斗,将自己和诋毁者的性命一块儿交给不收贿赂、绝对公正的上帝裁决,叫作神判(judicium Dei,参见拙著《玻璃岛》,页187以下)。美国过去“言论自由”还没有滥用,还不给八卦新闻、色情产业和焚烧国旗的示威者做挡箭牌时,法律对“抹黑死者”也要制裁。好些州的刑法将诽谤先人定为一项轻罪(misdemeanor,相对处刑监禁一年以上的重罪而言)。这些规定至今还在本本上,并未废除,只是碍于联邦最高法院扩大言论自由的判例,无法定罪了。

也是去年,有个美国女作家出书,声称侦破一桩“苏格兰场”(伦敦警察厅)百年疑案。洋洋洒洒,一口咬定,案中谋杀肢解多名妓女的连环杀手“撕人狂杰克”(Jack the Ripper),就是英国印象派画家西科特(Walter Sickert, 1860-1942)。理由是画家曾以妓女和犯罪题材作画,据说小时候生殖器还做过瘘管手术,推定阳痿而产生变态心理(孔薇耳《凶手肖像》)。不料杀出一个“程咬金”打抱不平,乃是当年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顾问先生查阅了画家的传记资料,发现“撕人狂杰克”作案期间,即一八八八年秋,画家人在法国,有他的画作和亲友的信为证。遂认定女作家纯是臆测,血口喷人,不啻“谋杀肢解了画家的名誉”。但是美利坚法制不健全,被人钻空子诽谤死人赚钱,怎么办?顾问先生说,死者家属有两个办法。一是借助州法上的诽谤先人罪,打一种“隐含民事赔偿”的官司。就是请求法官在刑法受阻,受害人得不到救济时,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某些证券欺诈案的做法,从刑事诉讼入手转求民事赔偿。至于诉讼的前提,即承认死者的名誉利益,法理上应无大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已在一九九八年的“律师保密义务案”中确认(涉及克林顿夫妇的好友、自杀身亡的白宫法律顾问 Vincent Foster),人格利益包括名誉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为“不合理的假设”(Swidler & Berlin v. U.S., No. 97-1192)。La Hollandaise - Walter Sickert因此,如果律师得力,法官有见识,就完全可能闯出一条新路,补上法律的“漏洞”。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个办法有英国一个先例。英国首相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 1809-1898)不仅是维多利亚朝自由党的巨擘,还是荷马史诗专家。去世后,日记陆续出版,内中有他关心救助妓女的记录。有作家撰文指首相看似道貌岸然,心里却充满罪恶,迷恋娼妓。英国和美国一样,法院不受理以诽谤死人为由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首相的儿子告不了作家,便四处发信,谴责作家撒谎。作家不堪搅扰,起诉小格莱斯顿诽谤。小格莱斯顿作为被告,终于有机会上法庭证明父亲的清白,陪审团一致同意,判作家赔了堂费(CNN.com/FindLaw, 2002.11.25报道)。

美国在保护死者名誉方面的研究,最富创意的当数纽约 Fordham 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传媒及娱乐法学刊》卷九(1999)上一篇文章《让法庭还死者清白》。作者伊利亚米(Raymond Iryami)先生是该校毕业生。初入校时,有一本科同学不幸失踪,警察搜寻两个月才找到尸体,传媒群起炒作,不负责任地议论死者。伊利亚米先生发现法律居然不能保护去世同学的名誉,深受刺激,立志探索对策,花两年时间写出这篇文章。上述对付诋毁者的两个办法,便出自他的辛勤研究。

美国和中国,两边的法律在处理死者名誉的问题上,究竟谁更压抑呢?恐怕要看站在谁的利益立场上讲话了。

二〇〇三年一月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