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

刘忠:从公安中心到分工、配合、制约——历史与社会叙事内的刑事诉讼结构

导 言

作为现代性的标识之一,诉讼在刑事领域中功能分化、分立。区别于古典时期的功能合一,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分化为侦查、羁押和强制调查手段批准、预审、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职能,这些职能以不同方式配置,结成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结构是事物的要素、成分之间在人的意向中的一种稳定的关系形式。对诉讼进行结构分析,成为理解刑事程序法的一种辅助认知方式。[1]

美国学者帕克(Herbert L. Packer)以隐喻方式,用“障碍赛”和“流水线”来分别指称刑事诉讼的社会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2] 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多因袭此说,将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理解为“流水线”,或将“障碍赛”偏转,称之为“接力赛”,认为这一结构有两个基点:其一,公检法各机关依诉讼阶段顺序先后进入;其二,流水线、接力赛的起始由公安机关担当,这对其后的形态具有决定性,检、法在这一结构中只是处于被动承受位置,整个结构表现为公安中心。[3]这种理路在知识论上来自于自然世界与人类社会同构的假设,以为可以用自然物理世界的机械构造和景象同样来解释社会。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结构最准确的表述,是彭真确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一些西方研究者亦将此结构套入帕克的上述隐喻进行读解,[4] 造成更大的认知误导。

彭真所确定的这十二字原则,是对建国初期“公安中心”结构的改变。对此,本文将探讨如下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1)在思想政策上,从公安中心到公检法分工、配合、制约结构的演化;(2)在体制设计上,198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对此思想政策进行实现;(3)在规则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对此体制设计的展开;(4)规则落入实践中,实际生发出的侦、诉、审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力图揭示,由于社会变迁,实践中发生较多非1983年时的刑事诉讼结构设计时所能预期的现象,新近的政策设计并非是构建法院中心、监督中心等新的一元中心,而是“回到彭真”。本文旨在对这一历程和该结构在社会中的实现进行一个白描的叙事,对再造中国刑事诉讼结构的革新话语,提供一个尽可能扎根的/在地的经验意义上的“写事实”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