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尼采[1]

在时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因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了;似乎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他们又从此反推,婚姻制度应当以爱情为基础。[2]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恩格斯的这句话,往往成为论战者一个屡试不爽的武器。

理想状态的个人婚姻当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这是许多爱恋中的男女梦寐以求的。但是,如果睁眼看一看,就可以发现,爱情和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者简直是不共戴天了。

而且,认真想一下,就会发现,如果纯粹是两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情感,无论婚前的“求之不得,辗转反侧”,还是婚后的“恨不相逢未嫁时”,都无人谴责;反倒是常常得到人们的同情、欣赏甚至是赞美。这些古诗的流传,没有被“封建社会”封杀就是一个明证。即使是性行为,无论是婚前的还是婚外的,在任何社会都不少见,以至于大观园里“只有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当然,婚外(包括婚前)性行为往往受到社会谴责、干预和压制,但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经济学上称之为“外在性”),例如“始乱终弃”,例如“夫妻反目”等等。如果没有其他外溢的后果(这一点很重要),我想没有哪个社会会以法律干预。事实上,这些问题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并且只有利益相关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告了才受理。一个更明显的证据则是,如今,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见;[4]没有结婚这道法定或习俗的仪式和手续,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流和获得。既然婚姻可以与同居分离,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

如果一定要较真,婚姻制度之建立,从一开始反倒更可能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最基本原则,也不例外。首先,这条原则要求婚姻必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这就是对情感行为的一种限制,一种规制。这一原则宣告社会拒绝承认基于单方性本能冲动或情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性关系之合法性,并坚决反对这种性关系(因此有强奸罪)。其次,婚姻自由原则还不独立存在,作为其背景和支撑的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夫一妻的原则。这两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着至少在制度和规范层面不允许多妻、多夫、重婚和婚外恋;即使有关当事人两情甚或是多情相悦,也不许可。当然,有人会论证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是“真正的”婚姻,因为恩格斯说过“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5]但恩格斯强调的只是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因此是一种看法。不仅至今一些阿拉伯国家仍采取多妻制;而且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至少有些人(男子中更为普遍一些,但不限于男子)有可能同时爱着(爱的方式、方面和程度则可能不同)几个人,只要有机会,没有其他后果,都愿意与之发生临时的甚或长期的性关系。克林顿未必是因为厌倦了希拉里才同莱温斯基或其他女子发生了“绯闻”吧?生活中常常出现“脚踩两只船”,或“挑花了眼”,乃至目前流传的“喜新不厌旧”的说法,也都表明,从生物性上看,至少有些人可能同时真心爱几个人。“老婆是别人的好”这句“话糙理不糙”的俗话,概括了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非你不娶,非你不嫁”,从来只是部分恋人(特别是初恋者)的誓言,真正付诸实践的人很少;实践了,也往往会被人们视为“一棵树上吊死”。但这种种性冲动,或基于性的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只是我们常常忽视这些相当普遍的现象,习惯于把书本上的“应然”当作“自然”。于是,“自由”变成舌尖上的一个概念,我们很容易忘记了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从来都是规训。[6]

也许有人会说,恰恰是有了这种规制或限制,才更好满足人们的性和情感的需要。也许如此。但是这个“人们”是谁?恐怕是希拉里(们),而不会是克林顿(们)吧?而且,从广泛流传并因此显示其颇得人心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以及“少年夫妻(性)老来伴(亲情)”的说法,都表明爱情、性与婚姻并不相等。性爱往往导向婚姻;但婚姻的成立,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得以维系,却不仅仅是性和爱情,也不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如果两情久长确实“岂在朝朝暮暮”(注意,说这话的秦观是个男子;一般而言,女子更希望终身相守),社会又为什么确立了朝暮相守的伴侣婚姻?看来秦观的问题值得深追下去。作为一种制度,婚姻势必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