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by: 苏力

苏力:修辞学的政法家门

言之无文,行之不远。——孔子[1]

一.说不清的家门

在今天绝大多数普通中国人的印象中,修辞主要有关文学或语言,概括说来,大致有关文章的遣词造句和谋篇布局。乃至我写这篇文章也很可能被法学界视为不务正业。

中国当代修辞学家其实很是抱怨这种社会误解,[2]但这个误解还不能算冤案,并没人栽赃。从唐钺、陈望道、杨树达等前辈1920-30年代各自独立的创造性努力开始,[3]尽管都不认为修辞学仅仅有关修辞手段和方法,[4]但在他们的著作指引下,20世纪汉语修辞学一直基本以文字甚至文学修辞的技巧方法(“辞格”)为中心。[5]无论在大陆还是香港或台湾,修辞学的研究都放在中文系,著作往往以辞格为中心,材料主要是古代诗文。尽管1980年代之后有学者提出了“反辞格”的修辞学,试图沟通中西方的修辞学研究,有不少努力,[6]但不少学者仍然坚持所谓修辞就是选择同义手段,修辞学就是研究同义手段之选择,[7]而因此,“修辞格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一定还是修辞学中最重要的内容”。[8]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西方,自古希腊开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反对、怀疑还是赞同修辞学,关注的始终是言说,特别是公共演说,试图在不同的事情上都找到某种说服受众的方式;[9]并因此总把修辞学同法学和政治学拴在一起。[10]古罗马时期延续了公共演说关注政治和法律问题的修辞传统。[11]此后很长时间内,政法性公共演说传统在欧洲衰落了,修辞更多寄生于传教和布道,或开始附着于经典文本或书信;[12]但近代以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生,公共演说的传统重新兴起,甚至收容了宗教布道的演说传统。[13]今天,公共演说几乎是西方政治家不因离任而卸下的一项收入丰厚的工作;为政治家捉刀代笔也成为西方文秘的一个重要行当。[14] 还没法用中国文化传统来解释。尽管今天汉语修辞学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中国古代诗文,却不能说延续的是中国早期的传统,至少不是孔子的传统。从中国最早的记录来看,至少春秋战国时期的修辞实践,与古希腊几乎完全相同,一直更关注口头言说,并且集中关注政治问题。本文的题记,“述而不作”,[15]君子“敏于事而慎于言”、“讷于言而敏于行”、“耻其言而过其行”以及“辞达而已矣”,[16]所有这些都表明孔子,为推动社会的政治变革,相对于文字,更重视说话;[17]相对于说话,更重视说话的效果。在不同的领域和问题上,孔子很清楚自己想要什么,据此对文字和说话做出战略和策略的调度和安排。这丝毫不意味修辞次要,这其实也是一种修辞,是超越了文字和文学关切的政治性修辞。孔子的修辞观是实用主义的,不是本质主义的。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自序

走不出的风景2001至2010年间,我担任了北大法学院院长,也就必须出席否则不会或不愿出席的大大小小的会议,常常必须发言、讲话,以院长身份。这也是一份职责。

而职责就是,用我2010年欢送毕业生的话来说,做什么,不是因为喜欢,而是尽管不喜欢;还要干好。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好,只是在现有条件下务实推进,有所坚持,有所创造,有所改进。这包括说话。即使院长身份,也拒绝官话,套话,空话,大话;力求言之有物,言之成理,拒绝真理的诱惑,拒绝公共知识分子“公共益多、知识益少”(波斯纳语)的通病;面对学生、老师或其他受众,坦诚交流自己对一些事情的观察、思考、感受和经验,既不强求,也不迎合。

决心总是比践行容易。这首先要负责任地思考,认真对待自己在每个公众场合的发言。即使非常仪式化的场合,即使高度单一甚至重复的话题,也力求通过自己的眼光和创造力来避免或减少无意义的重复。这是教育者和学人的天职。没有自己的理解和发现,只是真诚地重复,哪怕是普遍真理或普世价值,那也只是信徒,而不是学人。

还不能仅仅是学人,院长有教育者和学术教育机构领导者的责任。不只是表达个人的专业学术观点,他必须有相对开阔的政治、社会和学术视野;不能局限于专业,他要尽可能从其他角度关注一些看似熟悉的人和事,研究因种种原因未获得足够关注的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重新理解那些理解过了似乎已有定论的问题。所有这些追求最终必须附着于有效的表达,针对特定受众,让人听懂,听进去,给人哪怕是些许启发或感触。否则,就不是交流,而是自说自话。

这也是履行学术领导责任。创造学术氛围,争取学术尊严,这也是其中之一。反对大学行政化,官僚化,其实不全是甚至主要不是政府或别人的事;最简单的,就是从自己做起,从日常说话办事做起,力求把每一天的日常、每一项常规活动都变成思考甚至研究的对象。否则就是推卸责任,正确的追求就成了口号或姿态,变成另一个用来媚俗的道德高地。崔永元是通过自己的说话,而不是通过号召,改变了当代中国电视主持人的腔调;王朔和冯小刚在各自行当中也是如此。

即使是说话,长期努力,也会超越“解释世界”,异化为“改造世界”。副产品就是这本小书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1]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2]评论我的《送法下乡》。[3]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4]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5]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苏力:《送法下乡》新版序

《送法下乡》修订版

一本10年前的著作重版,是好事,也是坏事。

作者也许是好事,意味着北大出版社认为该书还有些商业或其他价值;而如果这个判断不错,那就意味着这本书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但这个价值是什么?是书写得好吗?而所谓“写得好”,又是什么意思?

校订之后,我发现,也许重版的主要价值在于,本书各章(有关方法的第十二章除外)集中关注和讨论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或以改变了的方式仍然存在;有的有所改善,有的则更尖锐了;并且不限于基层法院,甚至不限于中国的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当年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以中国问题和经验为基础的分析和理论追求,至今或许仍然前沿,特别是面对概念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泛滥;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本书中展现的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学术的关注甚至变得更为急迫了。这本曾引发很多讨论和争议的书,因为不合时宜,才没过时,甚或更有针对性了。

对于一般所谓以学术安身立命的人,这好像是一个成功,一种安慰;但由于任何文本——包括文学文本——的意义从来是社会需求构成的,对一个希望以学术研究来参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个失败,一个悲剧。

我渴望速朽。

苏力:不可能的告别——北大法学院2010年毕业欢送会致辞

2010年6月28日

苏力首先代表北大法学院感谢尊敬的罗豪才老师出席今天的毕业生欢送会,他也是今天在座的我们法学院最年长的毕业生;感谢曹康泰老师加入北大法学院,令我们——用姜明安老师的话来说——兵强马壮;更感谢各位远道而来的家长,来参加这个欢送会,来看你们的孩子真的长大了。

因为学院换届,各位同学,我原以为今年不用致辞了,可以轻松了;但新班子还没定下来或是没宣布,临了临了,我只好再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在这里代表北大法学院真诚祝贺并欢送你们毕业。

尽管有些年了,但致辞还真不是件惬意、风光的事。我嗓子也不行,唱不了高调,还老跑调,每每让那些挤在真理身边的人士听了窝心(都往那儿挤,若是把真理挤掉下去,那可就狼狈了)。而且也就那么些话,真诚的重复还是重复,深情的唠叨也还是唠叨,这两年还有了赝品,今年就有,还不能算什么“山寨版”(差别是声称的作者);因此,我很担心你们厌烦。何况这一次还是临阵磨枪,昨晚和今天一大早我都在办公室写和修改。但怎么办呢?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制度化即所谓法治的时代,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喜欢不喜欢,都得遵守制度,履行职责。

因此就不全是调侃。因为,法治并非某个文件或书本上那些让一些人热血上头让另一些人昏昏欲睡的语词,而就是现代生活少不了的大大小小的规矩,包括毕业由谁致辞,说些什么,以及怎么说等等,自然也就不得假冒。规矩不一定起眼,有时还让人闹心,却大致能给人们一个稳定的期待。而你即将踏入的社会,就是我们参与创造的这样一个制度网络。她对你会有全新的稳定的期待;你要从更多接受他人的关爱和宽容转向更多地关爱和宽容他人;甚至仅仅因为你北大法学院毕业,要求更高、更苛刻。

不错,我说过“发现你的热爱”,那是在新生入学之际,是就大学学习而言;对于毕业生,我的告诫从来都是“责任高于热爱”。记住,承担责任,有时不是因为你喜欢,而是尽管你不喜欢。这是对成人的要求;理解并做到了这一点就算大人了。这或许是毕业对于你最重要的意味。

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一、引论

尽管需要进一步界定(特别是“能动司法”,我会在最后一节讨论),我还是能理解目前法律界和司法界关于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意义。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

而所谓大调解大致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调)和司法调解的整合和联动。[2]大调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但不等同。大调解更注意综合利用当代中国解决纠纷的各种制度资源,它也比ADR 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等说法朴实和简短,容易为普通中国人理解。此外,在大调解中,法院和法官始终以司法身份出现,于其中扮演核心角色,积极主动解决纠纷,因此不仅与传统的调解不同,甚至与外国法官以非司法身份展开的调解也有重大区别。[3]但关于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世界各国并没有、也不大可能有、甚至不应当有统一模式;而调解是写入了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的,[4]已经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构成部分。

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司法改革启动10年并取得不少进步之后,[5]中国司法制度日益正式化、程序化,法官日益职业化、专业化,为什么要关注和研究能动司法和大调解?这个问题,仅仅站在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圈内,看不清楚,也很难理解。“功夫在诗外”。它既针对了中国社会的某些问题,也针对了只有从社会角度才能看出的司法的某些问题。就前者而言,它针对的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纠纷剧增、涉法和涉诉上访人数上升以及案件执行难等社会现象。[6]这种现象容易让人感觉司法未能充分实现社会对它的期待,也没实现司法改革曾经对社会的允诺。执政党要求法院积极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方法来实现司法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因此有了近年来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7]和“三个至上”。[8]就司法制度的改革而言,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突出审判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消极和中立,律师扮演积极角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能不面对的问题——这种司法模式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缺乏适用性和有效性,[9]在宏观层面需要适度调整。有鉴于此,从宏观层面看,我认为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实验和推广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若放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看,这其实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延伸,也是司法改革的调整。尽管对习惯了改革后的司法制度和习惯了西方经典司法观念的一些法官和法学人来说,能动司法,注重司法调解和大调解,不大习惯,甚至会心存疑惑。

苏力: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

——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一切都四散了,再也保不住中心……

——叶芝《基督重临》

1997年8月30日午夜,备受公众和传媒(或者应改为传媒和公众?这是一个问题)关注的英国王妃戴安娜魂断巴黎;[1]一个星期之后,英国举行了据称是继丘吉尔之后20世纪最隆重的葬礼。备享哀荣之后,戴安娜的灵魂将得到安息。然而她身后的这个世界却仍为她和她的死不安,以至于远在东方的《天涯》杂志为此要编发一个专题,以至于我这个只能算知道戴安娜名字的法律教授也居然开“机”,而不是提笔,为她的死写下这篇并不仅仅关涉法律的短文。

许多人将戴安娜之死归罪于传媒;戴安娜之兄查尔斯·斯潘塞更明确指责报界手上有戴安娜的血。但是,这种情绪化语言不应影响我们对这一不幸事件本身的考察,以至于走进了语言构建的迷宫。只要仔细看一看有关报道,就会发现,即使是那几位追逐戴安娜的摄影记者,也没有造成戴安娜的死亡,最多只是引发戴安娜死亡的因素之一。司机体内的过度酒精(超过“正常”范围三倍多),超高速行车(时速160公里),以及死者未系安全带(唯一系了安全带的保镖活了下来),我想,如果不为感情迷惑,任何人都可以判断,这些才是造成车毁人亡的真正的和最根本的原因。酒后驾车和不系安全带与“狗仔队”的追踪毫无关系,却为法律甚或现代公共道德所不容;高速行车也许与试图摆脱记者有关,但这也不足以构成在市区违章超高速行车的一个充分理由或借口;毕竟,可厌的狗仔队的亮闪闪镜头并不是匪徒的黑洞洞枪口。因此,就戴安娜之死而言,我认为,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酗酒的司机,以及要求或至少默许了(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许永远无法知晓)高速行车的多迪和戴安娜。说记者杀死了戴安娜,如果不是非常不公平,那也是一种修辞。事实上,法国警方也仅仅宣布对这些记者是否构成“非故意杀人”或“见死不救”进行调查,至于能否提出指控,即使提出指控后能否最后认定,都还是问题。如果事实真的大致如新闻报道所言(我的判断还是将不幸地取决于传媒),那么,我敢预言,对这些记者将不了了之;他们最多只会受到一些象征性的处罚。[2]

我并不试图为这几位摄影记者开脱责任。就这一事件而言,他们确有“责任”。他们的令戴安娜讨厌但难以逃避和躲藏的镜头;车祸发生后他们没有首先救人(尽管这仍并不一定是他们的法律责任,而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道德责任,因此不是强制性的),却抢着拍摄可供发表赚钱的照片;他们甚至可能妨碍了救援人员的及时救助;这些也许都是他们应承担的责任,甚至应当受到某种行政和/或职业的惩处。但这都不是对戴安娜之死的法律责任。

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一.问题和研究视角

鉴于中国法律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中国法学院的技能教育看来不令人满意。中国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在智力和潜能上毫不逊色,但在职业技能掌握上,虽然很难跨国比较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但在我看来,却很难同美国精英法学院毕业生相比。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中国法学教育界长时间来一直有人呼吁强化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1]但呼吁不断本身就表明这方面没有实质性改善。但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职业界似乎没有感到法学院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我几乎没有听到这种抱怨;多年从事法律实务之后,一些法学院毕业生也都成为中国的顶尖律师——尽管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大多都在美国受过某种训练。因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追究,一,如果中国法学院的技能教育非常欠缺的话,那么什么因素阻碍了其发展;但更重要的是,什么因素令法律职业界没有强烈感受到法律技能教育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这看起来是两个问题,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因为,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没有法律职业界的需求,这本身有可能是制约法律技能教育的最重要因素。

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学者做出了某些初步的要素分析。[2]一个经常提及的因素是中国法学教育是本科教育。学生进校时年龄偏小,缺乏社会经验,不适于学习掌握职业教育所必须的技能;他们在高中期间接受的基本是灌输式的教育,是按照理科学习的方式传授和接受的,是概念的、命题的和定理的,只要求学生将一般定理和原则灵活演绎到具体问题,单一的学习思维模式直接影响学生不习惯面对法律职业教育必定遇到的结论的高度不确定。而且,中国学生在大学之前一般都受到家庭太多的保护,父母唯恐孩子“学坏”,管的很严,尽量让孩子少接触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少分心,只关注书本,尤其是实行一对父母一个孩子的政策之后,这都使得学生进入大学后,很难适应技能的学习,也不善于同社会上的各种人的交往和各类事的处理。针对这一点,在部分学者的推动下,以美国JD教育为摹本,中国政府推动了中国的法律专业硕士项目。[3]但这一项目虽已实践十多年了,却并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明显增强。[4]继续着这一思路,少数学者提出了更激进的主张:全面废除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完全采取美国模式。[5]但这种做法很可能只是通过消灭教育模式的竞争,没了对比,因此是掩盖,而不是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另一个不常明确提到,但实际上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法学院的财政因素。技能教育往往必须以类似师徒制的方式进行,需要投入更多的师资,甚至更高的师资,需要长期的练习。这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资金,更多的空间,需要对教师的再教育,甚至需要教师更强的个人能力,因为技能本身是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鉴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教育投资,显然法学院目前没有这样的财力和人力(说到底还是财力)来全面推进法律技能教育;由于当代中国法律职业起步较晚,也非常缺乏这样的教师。相应的对策是希望社会和法学教育界更多关注这个问题,政府和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或借助国外的支持来推动。这种呼吁有一定回应,但总体说来呼吁是既不生钱,也不生人,因此实际效果也不大。

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

一、问题的界定

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难办案件(hard case)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但这不仅有悖执法者的角色,受制度制约,而且可能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许霆案”就是一个难办案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0日的裁定书,作为民众和学人广泛参与的公共事件以及作为一个案件的许霆案已经结束。它推动了中国司法和法治与公众的互动,得到了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结果,推动了主要是刑法学某些方面的研究发展;但对于法学人来说,社会耗费了如此多的资源,仅仅得到这个结果是不够的,为避免“黑瞎子掰苞米”,我们或许还应该从中获得更多有关制度建构和理论发展的可能。[1]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集中关注作为制度的司法在难办案件中的决策过程,其中包括了但不等于个体法官甚或某一法院的决策。我质疑以个体法官思考为根据的法条主义——主要是法教义学和法律论证推理——在难办案件中的排他有效性,尽管它们是处理常规案件的基本手段。我将论证,在难办案件中,法官无论怎样决定都必须并首先作出一连串政治性判断,即使裁判者完全没有自觉的政治考量。所谓政治性判断,我指的是立法性质的判断。在许霆案件中就是,该行为该不该处罚,现有处罚是否过重,该如何化解相关难题等等;这都不是可以依据明确规则作出的判断。真正的和经验的司法研究不可能也不应当回避、或以法条主义技能来包装这类判断,相反应充分理解这一判断的实际发生和限度。我还认为,在当代中国主要属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中,法律人应以一种追求系统性好结果的实用主义态度,充分利用各种相关信息,基于社会科学的缜密思维,尽可能借助作为整体的司法制度来有效处理难办案件。

因此,我也反对简单地把许霆案理解为司法民主化的胜利,或司法对民主化的呼唤,尽管在一种最宽泛的、但因此没有多少实在意味的层面上也可以这么解读。我将努力展示许霆案处理的另一面,对司法制度和程序的依赖以及社会道德法律共识的凝聚;它提供了一种处理难办案件的制度模式,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尽管集中关注的是许霆案的司法处置,但更多是对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理论的一个反思,也即批判。本文的许多观点不仅不符合当下流行的部门法和司法的经典教义,而且必定与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表达不一致。不追求政治正确,不指望说服本文批评的学者,其中大多是我的学友甚至同事,我甚至不指望说服本文的许多读者。我追求基于许霆案提供的个案经验,从制度视角,在经验和实证层面,激发学界反思当代中国法治主流话语与司法实践存在的缺陷,力求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表达中国的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中国的法治实践。向前看是我的学术追求。

苏力:费孝通、儒家文化和文化自觉

[内容提要] 费孝通与早期儒家发现并要回答的社会根本问题有许多共同点,在思路上有许多一致之处,包括回答问题的方案,务实和超越。差别在于,就共同关心传统农耕社会的秩序这一点而言,早期儒学试图以规范信条回应农耕社会的基本问题,费孝通不仅以现代的经验表达解说和正当化了当年早期儒学的解释和回应方案,而且在新的时代提出了新的回应方案。而要论证这一点,首先必须越出对儒家文本、概念和命题甚或狭义中国文化(典籍制度)自身的分析,必须重构阅读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语境,实现满足时代所需的新的文化自觉。

Abstract: Fei Xiaotong and early Confucians have a lot in common in their answers to the fundamental social issues. Both are concerned about the order of a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society. However, Fei Xiaotong not only tries to interpret and legitimize the early Confucian answers in modern terms, he is also proposing a new answer of his own. This can only be done through transcending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texts and making them relevant to the demands of our modern times.

  “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论语·学而》

一、引言

很早就接受了人类学和社会学——从现代西方移植到中国的社会科学——的训练,然后他去了英国,在伦敦经济学院接受了系统训练,又很快在国际社会学和人类学界获得了迄今还没有其他中国学者达到的国际性学术声誉。接受的学术训练几乎全是西方的,主要学术著作都符合现代西方的学术传统和规范;即使后来,由于政治,由于年龄,他基本不再撰写典型的学术论文了,但他的学术评论、随笔仍然透着现代学术知识人的论证风格。在日常生活中,不留髯,不穿长袍或唐装(可那是唐装吗?),言词和文字都很平和、朴素,不像与他同时代的“新儒家”或今天读经倡导者那样慷慨、凛然,那样古拙、深奥。[1] 他没有把孔子、孟子、朱熹或陆王挂在嘴边,直到晚年提到的仍然是马林诺斯基、帕克;[2] 他也没有高调过“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类的君子之“义”,谈的更多的是“江村经济”、“乡镇企业”或是“富民”的小人之“利”。唯一可以算是对儒家的集中思考,可以据此重构他与儒家思想之格局的只有他晚年的一篇短文《孔林片思》,[3] 但那也只是片思。

我曾在一篇短文中称费孝通先生为二十世纪华人中最伟大的社会科学家,[4] 这一点恐怕无人争议。但在本文中,我则试图论证,尽管从未以儒家学人自诩、倡导儒家的思想,也从未争夺儒家的衣钵,费孝通先生却对以孔子为代表的特别是早期儒家思想的历史语境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出了超过任何其他现当代学者的最强有力的解说;由于他有效地用现代社会科学表达,我认为他在现代中国社会真正延续和拓展了儒家思想,初步实现了儒学由人生哲学、世俗宗教向社会思想、理论和方法的转变,拓展了人类学术思考的空间;他影响了一代中国年轻学人,并且这种影响在继续增大;此外他的社会实践关怀和思路,也与孔子代表的早期儒家一致。据此,在这一维度上,我认为费孝通先生是儒家思想的伟大承继者和光大者,其对儒家思想的贡献远远超过了诸如新儒家等儒家思想的坚守者和阐释者。

我的论证需要首先构建两个前提。因此,下一节提出我心目中关于学术传承的抽象标准,以区分学术信徒与思想传承者;第三节简单重构早期儒家试图回答的基本问题和方案,作为勾连儒家与费孝通的思想脉络的基础;第四至六节着力分析费孝通学术思想和实践与早期儒家思想的一贯性和贡献,第四节集中展示费孝通有关“礼”和“礼治”的观点和贡献,因为“礼”——在我看来——是儒家中最具社会意义和制度意义的但在现代政治争议最多并大都被否弃的思想;第五节侧重从思想方法上揭示早期儒家与费孝通的一致性;作为对前两节以现实问题为中心的一种平衡,第六节集中从超越性层面考察费孝通对儒家思想的承继和贡献。最后一节则试图在一个更广阔的学术文化思想视野中,部分通过与新儒家的对比,展示费孝通对于中国学术思想文化发展和文化自觉的某些意义。

这注定是一个不可能令人满意的研究。本文涉及的诸多问题、材料、作为前提而诉诸的观点不仅大有争议,甚至在一些学者看来根本就是错误的。如果是这样,除了欢迎批评指正外,我的一个预告是,本文从未打算对关于早期儒家、关于费孝通以及两者关系做一种本质理解和界定,我只是试图勾连二者,从一个新的视角理解中国文化和学术的脉络,追求一种新的可能。但这也不意味我仅仅是“抛砖”,在没有新资料令我信服之前,我会坚持我的理解。我更多关注早期儒家,主要是孔、孟和董仲舒,而不涉及后代的儒学,无论是朱熹还是陆王。这种处理首先是因为我的学识有限,但更重要的是从谱系学方法上看,考察“发生”更为重要,而——受制于我的学术训练——我认为儒家从孔子到董仲舒,尽管侧重有所不同,基本的制度关注是相同的。最后,很多读者可能会理解本文目的在于对费孝通学术传统的重新定位。但这并非我的追求。我不认为费孝通的著作属于儒家传统,也不认为有必要将费孝通纳入儒学传统,这既不会增加了费孝通的学术份量,也不能因此提升儒家思想或中华文明在世界中的地位。无论儒家还是费孝通都已经是历史,而我的关注永远是中国和世界的现在和未来。

苏力:80学人与30年人文社科发展

[内容提要] 为对过去30年中国人文社科进行总体考察,就必须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进入高校并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期进入学界(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人,即80学人,进行宏观的并且主要是批评性的考察。本文认为,80学人的整体学术成就同我们欲求与之接轨的发达国家的人文社科学术相比,还差距明显,30年中国人文社科研究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相媲美,社会内部发展和大国崛起所需要的思想学术文化的软实力还存在巨大差距。本文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而缺乏有效的评价参照系与评价中国人文社科现状所必需的具体信息,是其中被遮蔽的重要因素。同时,本文认为30年来中国人文社科发展的问题不能单纯归结于学术自由的缺乏与学术科研管理体制的缺陷,而必须转向对各个具体学科的具体问题的细致探讨,需要学术体制与社会其他制度进行不断的微调与磨合。

若是以1977年恢复高考起算,并且有理由如此起算,[1] 当代中国人文社科的恢复和发展已经30年了。30年来中国人文社科发展的参与者,除了部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学人外,主要力量其实是这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进入高校,并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期进入学界(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人。有鉴于此并为了便利,我将在本文中简称这批人为80学人。由于时代原因,这批学人年龄并不齐整,最年长的已60 岁上下,最年轻的还不到50岁。在过去30年间,这批学人在人文社科的各个学科领域内,不仅是其中最生动的力量,起到了推动学科发展的主要作用,而且许多人已成为各自学科的中坚——甚至已达15年之久,因此,这批人无论如何都应当对过去30年人文社科的发展承担主要责任。这批学人在之后10—15年间仍可能继续在中国人文社科学界占据支配地位,由于人文社科学术人才和影响力发生的相对滞后,[2] 以及中国人迷信的“姜还是老的辣”,不论这批人还有无学术潜力,或者又能有多大的实际表现,其影响力都还可能继续上升,并且他们还将通过其学生对中国未来更长期的人文社科学术的研究产生影响。因此,为了对过去30 年中国人文社科予以总体考察,就必须对这一代人做一些宏观的并且主要是批评性的考察。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找问题”。

我坚持从中国社会和历史语境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但坚持“求人不如求己”的思路,我会更侧重分析这一代人自身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有很多是历史构成的,源自社会。这样处理,或是源于“修身齐家”的传统思路,或是我接受毛泽东“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命题;[3] 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就中国未来人文社科发展而言,与其“怨天尤人”还不如反省自身并做出努力,这是我们更可能自己把握的。学术的命运最终依赖于社会条件,但我们最能直接控制的仍然是个体的努力。这样处理,还因为我本人就是其中之一,因此我的话说得“狠”一点,结论“政治不正确”或太伤自尊心,首先针对的是我自己,也不至于引发太多联想甚或诛心之论,我希望通过这种苛刻的分析讨论引发学界同仁的思考。

在一定意义上,本研究可以说是一个未有设计的参与性观察的研究,但由于并非附着于某一个具体的学者或具体的经验,而更多的是关于作为群体的80学人,是关于这代人的一般概括,因此,这也可以算是一个现象学的研究,描述经验自身在清醒心智中的表现。这种描述和分析必定是有限的,注定不可能正确和全面。只是,与我之前的研究一致,[4] 我希望在文献综述或人物研究或制度演变的传统研究方式之外,寻求一种新的关于学科发展的研究进路以作为补充,而不是作为替代。

苏力:更是播种的季节——北大法学院2009级迎新致辞

2009年9月13日

为预防“甲流”,与以往不一样,今年我们把迎新大会搬到了室外。未名湖畔,绿茵场上,北国初秋恣意流淌的阳光和风,确实给人漂荡沉浮于梦境的感觉——不只是多年来你的,还有你父母的梦。但,这不是梦。你就站在北大,你已是一名北大法律人。北大法学院真诚祝贺你们!北大法学院热烈欢迎你们!

这么多人许多年来一直梦着、想着、瞄着甚至盯着北大,这肯定是个好地方。但对于你来说,北大的好处不在于外人对她的评价,而在于她给你的挑战以及你给出的回应。在这个群贤毕至、少长咸集的地方,你自幼以来的智力优越感会受到挑战,曾认定天经地义的也会受到质疑;当没人督促努力学习之际,甚至闲暇都可能成为你的一个新挑战。上北大曾是你的明确目标,如今真来了,甚或恰恰因为来了,似乎所有的路都已向你敞开,有了比同辈人更多的选择,无需“走别人的路”自然也不会“让别人无路可走”了,你却很容易失去目标和方向感,甚至有点困惑。而你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一个很容易被人视为空泛,其实却并非如此的问题,即如何选择你的人生的目标,你大致希望自己这一生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注意,这与选择北大、选择法学院不同;这也与毕业后选择什么工作、挣多少钱不同。来北大,哪怕是你自己填写的志愿,那通常也是家庭、母校和社会的“合谋”的结果,从一开始你就很难也没打算抗拒;而当没有什么其他同样诱人因此需要比较取舍的选项,或其他选项不过是退而求其次的保险之际,那就算不上真正的选择。至于毕业后的工作和挣钱之类,当然也算目标,也并非不重要;但即使全都如愿以偿,也不可能给你持久的满足,不可能给你持久的动力。坦白地说,要实现这些目标,未必要上大学,至少未必要来北大。而现在你是在北大。

北大法学院希望你们能成为杰出的公民。

首先是公民,不是实证法律意义上的——你们已经是,而是规范意义上的。独立、诚实、自律、信守承诺并坚毅,分享普通中国人的喜怒哀乐,有一定的理想和追求,有足够的宽厚或仁爱,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无论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岗位。这其实不算什么要求,而只是你在当代社会正派体面生活的基本素质。加上我丝毫不怀疑的你的智力,你就能面对每个人都无法幸免的各种艰难曲折,无论达穷荣辱,都能保持足够的自信,并获得内心的安宁和幸福。

苏力:《波斯纳文丛》总译序

 

这套译丛是一个很长过程的积淀。

我从1993年开始翻译波斯纳的著作,这就是1994年出版的《法理学问题》。此后多年也读了他的不少著作,但是这位作者的写作速度实在是太快了,范围实在是太广了,因此至今没有或没有能力读完他的全部著作。但是自96年起,鉴于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狭窄和普遍缺乏对社会科学的了解,缺乏人文学科深度,也鉴于希望中国的法官了解外国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素养,我一直想编一部两卷本的《波斯纳文选》。在这种想法指导下,同时也为了精读,我陆陆续续选译了波斯纳法官的少量论文和许多著作中的一些章节,包括《超越法律》、《性与理性》、《法律与文学》、《司法的经济学》等著作。到1998年时,已经译了80万字左右。也联系了版权,但最终没有落实,乃至未能修改最后定稿。初稿就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蛰伏了很久。

1998年,我感到自己《法理学问题》的译文问题不少,除了一些令自己难堪的错失之外,最大的问题是由于翻译时刚回国,中文表达比较生疏,加之基于当时的一种奇怪观点,希望保持英文文法,因此译文太欧化,一定令读者很头痛。我为此深感内疚,并决定重译该书,到 99年上半年完成了译稿。

99年10月,我到哈佛作访问学者,更系统地阅读了一些波斯纳的著作;并同样仅仅是为了精读,我翻译了他当年的新著《法律与道德理论的疑问》。此后,由于美国法律文丛项目的启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约我翻译波斯纳的《超越法律》全书,我也答应了。诸多因素的汇合,使我决心把这一系列零零碎碎的翻译变成一个大的翻译项目。

2000年5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葛维堡教授和欧文·费斯教授的大力安排下,我从堪布里奇飞到了芝加哥,同波斯纳法官会了面,其间也谈到了我的打算和决定。临别时,波斯纳法官同意了我的请求。
2000 年8月回国之后,就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编辑张越、赵瑞红等给予了积极并且是很大的支持。会同出版社一起,我进行了很麻烦的版权联系和交易。而与此同时,我自己也忙里偷闲,特别是利用寒暑假,进行翻译,并组织翻译。因此,才有了目前的这一套丛书,完成了多年来的一个心愿。

苏力:走出校园——北大法学院2009年毕业欢送会致辞

2009年6月29日

你们就要走出校园了,有些话老师该说不说,那就是失职。因此,趁今天这个场合,我首先代表北大法学院和全体老师祝贺你们;也感谢你们多年的努力,造就的不仅是你们,还有我们,此刻的成就感;但还想唠叨几句。话题是几年前看电影《天下无贼》留下的,一直耿耿于怀。

影片中,傻根忠厚老实,对所有人都没戒心、不设防。怀了孕的女贼(刘若英)突然良心发现,想保护傻根,生怕他了解了生活真相,失望、受伤或学坏,愿意他“永远活在天下无贼的梦里”。男贼(刘德华)则认为,不让一个人知道生活的真相,就是欺骗;生活要求傻根必须聪明起来;而一个人只有吃亏上当受过伤,才能重获新生。他强悍地反问:“[傻根]他凭什么不设防?他凭什么不能受到伤害?凭什么?就因为他单纯,他傻?”

这是两种教育理念的尖锐论战。都有道理;道德高下也并非一目了然。今天中国几乎所有的父母、老师更多偏向刘若英。不是不知道生活有阴暗面,但怕年轻人学坏,不让他们接触,最多来些话语谴责。我们太注意区分知识的善恶,与时俱进,还搞了各种各样的政治正确。似乎只要严防死守,像对付萨斯或“甲流”一样,或是装上个“绿坝”什么的,就不会有人感染,就能消灭病源,最终培养出一批时代新人,全面提升人类的道德水准和生活质量了。也就二十年吧,说是不能让纯真的心灵受伤,以保护隐私、防止歧视为名,我们就进步(或堕落?)到从小学到大学都不公布考试成绩了!

鸵鸟战术不可能成功,校园也非净土;我只是担心有人被忽悠了。真傻还不要紧,傻人有傻福——想想傻根;而“天真是冬天的长袍”,能帮助我们抵御严冬。我最担心的是,过于纯洁、单一、博雅或“小资”的教育,一方面让人太敏感、太细腻,一方面又会让人太脆弱。考试不好都“很受伤”,那考不上大学呢?求职或求爱被拒呢?更别说其他了。瓷器太精致了,就没法用,也没人敢用。生活中谁还没个磕磕碰碰?!

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

【摘要】通过语境化的阅读,本文从海瑞的论述中抽象出有关司法的两个定理: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文章在理论层面和社会历史层面逐一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力求展示其隐含的,基于主观边际效用的,强有力的经济学逻辑。论文还将其中可能最有争议的差别定理进一步一般化,逐步延伸到刑事司法——支持疑罪从无(轻)原则,和民事法律的领域——提出有关“人格物”的概念,力求充分展示其具有的理论力量。

【关键词】海瑞定理;司法;文化资产;无法转让的权利;经济学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弱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 [1]

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官员海瑞对司法裁判经验的概括和追求。1982年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以此为证说明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发展起来现代的资本主义。[2]此后,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和黄仁宇,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以道德治国的证据。

在当代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脉络中,结合海瑞的其他论述,本文追求梳理并展示大约450年前的这段文字中隐含的法律经济学理论逻辑。首先针对中国学界的误读,试图用现代语言重新表述海瑞的引文中表达的思想,抽象出司法定理I(公平定理)和司法定理II(差别定理)。鉴于有关定理II的争议,将在第二、三、四节由易到难逐步论证定理II特别是定理IIB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六、七节继续追求定理IIB的一般性,分别推进到刑事司法领域(探讨“疑罪从无”),以及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解说并主张“人格物”。最后是一个简单的说明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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