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钧:社会理论之法与中国语境——与海伦民先生的对话
海伦民(以下简称“海”):高先生,你好,我们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了,论关系可以说是亲密无间,很久不见,想念你。读了你们编的《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一书,受益匪浅,但也产生了一些疑问,想就一些问题与你切磋一下,其中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理论之法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谢谢你对这部文集的关注。这部文集的范围有限,收集的主要是汉语世界关于社会理论之法的重要研究之作。实际上,社会理论之法涉及的范围很广,人物很多,这部文集只涉及了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我们希望以后逐渐扩展范围,把福柯、布迪厄、卢曼和托依布纳等人社会理论视域中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也包括进来。关于社会理论之法的特点,我在那篇导言中已经有所阐释,但关于它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我在“序言”中没有展开,当时担心序言写得过长会喧宾夺主之嫌,现在看来这确实是个不足。
社会理论之法与中国的相关性
海:在我看来,社会理论之法的作者都是西方学者,所针对是西方社会的背景,他们的“诊断”和“处方”也都主要针对西方社会的问题,请你谈谈这样的理论对于中国问题有何相关性?
高: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他们的理论确实是源自西方并主要是针对西方社会的问题,但是,社会理论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法的现代性”问题,也就是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关系问题。如果中国还停留在传统社会阶段,可以说社会理论之法完全是对“他者故事”的言说,与中国毫不相关。但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卷入了现代化的过程。我们都会承认,中国的现代化面临着许多与西方社会共同的问题,西方的社会理论以及法律理论,总结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和法律的经验和教训,它们对中国这样的现代化后发国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都知道,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过程,科学和理性逐渐得势,由此而出现的“祛魅”使得神治失去了依据。现代化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和特权制身份关系,并以契约关系取而代之;传统的、封闭的熟人社会趋于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流动的、开放的陌生人社会,由此借助于熟人情面和舆论压力的道德之治便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现代社会,无论主张徳治的理想多么高远,最终都会事与愿违,缺乏行动的力量,都会在社会治理方面成为美丽的无果之花。现代社会日趋分化和日渐复杂,各种风险不断增加,在社会管理上一旦出现了决策失误,就会危及全局,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和灾难,凭靠人治是将国家的前途、社会的安危和人们的命运交给某一个人和某几个人,等同于放纵风险和铤而走险,所留下的惨痛的教训触目惊心,因而人治失去了信用。凡此种种都表明,现代社会治理的合法性不可能建立在神灵、道德、习俗或“克里斯玛”(即精英人格)的基础之上,凭靠枪杆子之类的武力来维持权威本身就缺乏合法性,统治难以维持久远,因此,现代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涂尔干、韦伯和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及其法学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上述发展趋势,并指出了为何现代社会都不期然而然地选择了法治之路。哈贝马斯尤其强调法治的民主基础,认为法治只有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由此现代社会才能得到根本的整合。中国的现代化经历了种种磨难,外丧主权,内乱不已,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摆脱了长达100年的混乱局面。然而,由于奉行“以俄为师”的僵化教条和传统专制主义政治文化阴魂不散,中国不知不觉地又陷入了人治的泥沼,以致酿成“文革”的历史悲剧,使得中国经济倒退,政治专制,社会失序,文化凋敝。“文革”结束后,中国才痛定思痛,走向正路,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自我封闭转向对外开放,从人治转向法治。如果我们早就能够认真对待社会理论及其法学理论,本可以更清醒地认识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更理性地选择社会的治理模式,更及时地实现民主和法治,从而避免曲折和弯路。当然,我们现在认识到这一切虽略显“悔之晚矣”,但犹可“亡羊补牢”,认清当下和今后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