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
晚近以来,程序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认为只有经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下的三角结构,所得出的结论才是唯一可接受的结果[1]。其方法论立场系出于自然科学:古典物理学为便利研究,将运动中的物体如赛马、帆船等视为一个可以不考虑大小,无体积、形状的“质点”(mass point),从而引入几何学坐标系进行计算。近代以来,人文、社科研究受自然科学研究方式影响甚重[2]。然而,人文、社会研究中,这种方式的物理简约却可能自我斩断能对事态作出真正有力的解释的因果关系项。
将法院看作一个“质点”在程序法内跃动,忽略了法院是一个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关系的组织,忽视了法院的构成尤其是编制规模导致的内部治理所产生的组织内行为会对组织外程序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对三十年(1978-2008)中国法院编制规模作出尽可能细致的数据变化描述,以此为逻辑起点,在“内部组织结构——外部程序行为”这一视域下,展开对以下问题的初步分析:
政治治理观念转型,将更多公共治理职能转移给法院担当,由此导致的三十年法院编制规模巨观化,使得法院内部组织出现了非预期的后果,即表象上的日趋坚硬的科层化,及由此所导致的结构上的困境,即司法行为的作出,被内部组织样态所决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原本期望的国家政治治理方式转变目标恰恰因追求目标的手段自身而被削弱。在学理上,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化新叙事,获得了正当程序理论“中立第三方”命题的理论支持。在不反思这一命题的前提下的诸种对策,被1998年以来的司法改革经验证实效果不彰。法院编制激增,不仅带来司法效率问题,也导致了新的“宪政时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