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

冯象:邓析堂对话——与斯特、成凡、柏峰谈法学如何重新出发

李斯特:冯老师,昨晚您的讲座《要当心假先知》,谈到接班人的问题。我想,我们今晚要讨论的“法学如何重新出发”这个题目,应该跟接班人也有关系。这个接班人,肯定不只是说领导人,含义要广得多吧。您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吗?尤其是在当下,接班人的问题有什么独特的地方?

冯象:是这样的,斯特,接班人问题,我在《法学的历史批判》里提了一句,称之为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一大历史教训(见《北大法律评论》13:2, 2012)。如何反思,总结经验,开辟新路,我以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当前一切进步思想的艰巨探索的总背景。体制内,新世纪的病症,则没那么复杂。主要是干部的选拔培养跟组织官僚化了,搞出一堆死杠杠,像年龄、学历、秘书渠道、政绩指标等等,很多问题都是由此而来的。例如高校,怎么会走上这条邪道的?做老师的,不要求他好好教书育人,成天“评估”甚至“国际评审”他的论文发表、申请课题、学科基地、排行榜名次什么的。难道主事者不知道,这些花招损害学术糟践人才不算,引发了多少腐败,国家的经费也就是老百姓的钱,都打水漂了?当然不是。他只是在应付干部考核罢了。为官一任,必须出政绩,才能升迁。于是把压力转嫁到老师们身上,玩起了核心期刊、英文发表、影响因子的游戏。打着“世界一流”的幌子,其实是官僚制度的流弊。

那么,具体到法学,接班人的困境又是如何呈现的,出路在哪呢?我指的不是师生间的知识传承,也不是学术梯队的建设。这儿我想讨论的,是更新我们的法律教育,抛弃旧法学而重建伦理的可能。

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

按:本文原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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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本概况与分析框架

近年来,农村纠纷的解决在社会学界、人类学界和法学界同时受到普遍的关注,农村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农民在纠纷中的心理状态,民间力量、国家政权在纠纷解决中的作为,习惯、习俗、村规民约、法律和政策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这些问题都是研究中的热点。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出了一大批作品,但系统研究村落社会中的纠纷解决的作品尚不多见。赵旭东曾以法律人类学的方法系统研究了华北一个村落的纠纷及其解决,[1]展现出了具体的人在具体时空中的具体作为,让人看到农民法律生活的清晰、生动场景。他所研究的村庄在历史、社会文化形态、村庄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治理状况等方面都与我所调查的村庄有很大的不同,出于全面理解中国的需要,就类似的主题开展更多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2]基于此,我希望能够在对一个村落的纠纷进行整体、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将这些纠纷放在整个村落环境中理解,考察这些纠纷的生成及其解决形态,并分析这种形态所反映的实际问题。

我所调查的村落是一个地处湖北省南部的陈姓自然村落,按照社会人类学的匿名惯例,我称它为鄂南陈村。陈村在行政上被分为三部分,每部分外加一个小姓村落组成五共村一个村民组(生产队),陈村和这三个小姓村落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而五共村则是一个半熟人社会。现在陈村存在着屋场墩、大池塘、旧祠堂、仙人亭等公共空间,它们对村落起着非同小可的社会控制作用,脸面、现丑、蜚短流长等会在这种空间中起作用。陈村没有一个真正的教徒,但村民普遍持有某些佛教或道教的观念,有一定的祖宗信仰、鬼神观念和“风水”观念。陈村主要种植水稻,小麦、油菜和棉花等也有种植,村庄内没有任何现代化的工业。

五共村与周围其他五个村庄曾经属于一个很小的窑头乡,这六个村庄关系密切,可以近似看成施坚雅所说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有两个中心,它们通常是村民们小的农产品交换地点,但由于现在交通的畅通以及交通工具的改进和普及化,这两个中心的交换功能已经大大弱化了。在行政建制上,辖有六个村的窑头乡曾一度被一分为二,五共、永胜、窑头三个村被划归向阳湖奶牛场管辖,其他四个村被划归张庙乡管辖。这段时间很短,窑头乡的建制一直维持到1987年。1987年窑头乡被合并到张庙乡,这样陈村距离乡政府的距离就由2公里变成了15公里,这个距离是陈村到市区距离的大约2倍。2001年,整个张庙乡被合并到官桥镇,这样陈村离镇政府的距离略有缩短,变成了12公里,但村民去镇政府必须先到市区。这种不符合“常规”的地理位置分布使得陈村的村民对镇一级的市场和政权的依赖性大大降低,也对政府的施政能力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