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过则怒

闻过则怒:“开卷有疑”之《迷失的律师》[The Lost Lawyer]

The Lost Lawyer 是耶鲁法学院前任院长安东尼·克隆曼(Anthony T. Kronman)的一本重要的著作,1993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中译本——《迷失的律师》——由周战超、石新中翻译,2002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笔者粗略翻了一下,发现此书存在众多显而易见的错误,有的甚至令人“拍案惊奇”,于是就忍不住想耍一套“花拳绣腿”,来“吹毛求疵”一番。

(一)首先说,《迷失的律师》(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这个书名翻译得就不对:只要稍微浏览一下此书的目录就可以看出,这里的“lawyer”是指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因此,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迷失的法律人》。(“lawyer”一字在此意义上另有“法律家”、“法律职业者”等译法,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美国律师”、“斯坦福律师”等一些专有名词的译法中。此外,基于同样的原因,全书正文中有数不胜数的“律师”也都应该译作“法律人”。关于这个问题,该书责任编辑在对本文初稿的回应文章中曾解释说:“第一次印刷所采译名已在读者中造成了影响,擅自改动,一会误导已购买此书的读者,二会影响本著作在中国已有的认知度。”我很理解编辑的难处:书已经出版了,要改书名,其难度也许是不了解我国出版行情的普通读者所无法想象的。而且,也许还有人会认为“律师”与“法律人”之争是一个不那么重要的技术性问题,甚至会认为笔者的批评有点“钻牛角尖儿”。可是我不这样认为。请编辑先生原谅我说一句或许刻薄的话:“影响”、“误导”、“认知度”之类的说法都不算是理由,而且,就本书的翻译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问题:“律师”和“法律人”虽然都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概念,但却是这本书的最核心的关键词,因此是决不应该混淆的。本来,作者对此也说得很清楚,这里仅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全书结语部分,作者写到:

一个坚持诚实地面对困境的律师(这个“律师”应该译作“法律人”——闻过则怒注)应该做些什么呢?

如果他是一个法律教师,……
对于法官来讲,……
最后,对于组成了这种职业的最主要部分的职业律师而言,……(中译本第410-413页)

在这里,“律师”和“法律人”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

(二)此书没有遵循文献注释不译(便于读者查考第一手文献)的学术翻译惯例,而是“知难而进”,把文献注释中的人名、文章标题、书名、地名、出版社名称几乎都译为中文了,这下真叫“你不翻译我还明白,你一翻译我反倒糊涂了”:如果说像“自由出版”(顺便说一句,“出版社”[press]在很多时候被译为“出版”了,要说译者不知道“press”是一个名词,您肯定会说这是过于刻薄的讽刺,可除此之外我真的猜不出还会是什么原因)和“纽约:基本图书”(又译“纽约:基本书目”)这样的出版社还好猜测的话,那么像“安克尔出版”、“霍格斯出版社”、“法拉、斯特斯和吉洛克斯”、“哈科·布来斯·吉诺维奇”、“G. P. 普特纳姆斯赛恩斯”这样的翻译就只能给读者一头雾水了。而且,要是没有一点幽默感和想象力的话,恐怕也很难把“Doubleday”翻译成“双重日子”(一出版社)。判例名也翻译了,刚读到第4页,就撞上了一个富有“创意”的翻译:“东南宾西法尼亚州关于父母身份的规定 V. 凯西”,怎么样,够“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