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求同:当世界穿上创新的“红舞鞋”

创新,在今天的语境,通常是指新思想新方法应用于实践,影响了社会发展或市场竞争(参见弗兰克留,页49)。一般说来,市场上的创新容易发生在产品、服务和技术的边缘交叉地带,如开发微信打破了手机市场巨头间的“均衡”。因此,对于创新,新的交叉关系,尤其是现有知识体系的边缘地带的探索、开发和利用,就成了关键。

这正是互联网大数据的长项。互联网已经覆盖了我们的生活,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加上聪明的算法,给创新提供了无尽的源泉。魔法般地,许多看似遥远、互不相干的事物和现象,一经串联,就显出了规律;从前被人们忽略或者接触不到的地方,突然可以放大观察了。大数据在信息和创新之间搭起一座桥,世界就变了样,简直焕然一新了。

于是,我们迎来了一个喧嚣鼎沸的商品和服务的创新潮。网上新事多多,商家奇招不断;不久前,横空出世的打车软件就是其中一朵夺目的浪花。阿里巴巴率先推出“快的打车”软件, 腾讯的“嘀嘀打车”几乎同时上市,发红包争夺市场。智能手机用户接了红包,大呼方便,赞口不绝;的哥那一边,因为每一单搭载都有奖励,自然也喜笑颜开。一时间,大江南北, 竞争硝烟滚滚,市场热火朝天,谁说这不是创新的威力呢?可是,老人小孩打的,却变得困难了。有时候,例如下雨天,不用智能手机、没有打车软件的人,打的竟成了奢望。

创新不是件大好事吗?怎么会同消费者过不去?太不可思议了。其实并不奇怪,这就是创新——互联网时代创新的复杂性、多面性了。顾名思义,创新首先是新,是未知;因而其影响,一时和长远的利弊,往往是扑朔迷离、难以预料的。创新其实是风险的化身:不仅创新者要冒风险,不怕失败;接纳创新产品的市场、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也得做好失败的准备。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告诉我们,创新的目标是开拓市场、降低成本、击败对手,等等。这是取创新收益者即成功商家的视角。但这也意味着,创新的成功与否,不能没有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同。消费者因此在创新的竞技场上成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即商业和技术创新取悦的对象。

取悦消费者,大数据当之无愧,是最理想的工具。它对消费者的兴趣、行为、心理,乃至未来需求,可以做无微不至的侦查、追踪、剖析。事实上,大数据比消费者自己还了解消费者。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最主要的交流平台,获得了类似电网、供水、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的地位,公众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私营公司的电子平台了,从信息检索、微博、微信,到网上购物、慕课教育。换句话说,交流平台有权威和力量,要求消费者皈依自己,接受自己的意志和信条,而放弃别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当创新发生在交流平台层面,如打车软件,商业巨头就控制了供求双方的信息互动渠道。于是,商家取悦消费者的重心,从提高服务质量转移开去,集中到如何让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失效,懒得思考。这时, “取悦”就是“挟持”的别称了。创新在这个层面展开,是商家所梦寐以求的。因为消费者不再是创新成功与否的评判者,也不是创新取悦的对象;他们只是提供一个语境,以供求关系的正当性构造的一套话语,来言说利润最大化和竞争优势的获得。这,才是创新对于市场资本,真正的出发点与归宿。

有了这一语境,商家的创新,凡可以供求关系来言说的,就很容易获得合法性而消解质疑,无论这种供求关系是否真实直接。比如,网民已经习以为常的个人隐私的利用,便是近年来市场上最大、利润最高的创新。商家以了解顾客、改善服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理由,给自己发放了通行证:通过在线商务平台,不受限制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大数据处理了做成商品,自由交易获利。等到消费者醒悟时,已经没有隐私可言了。剩下的唯一选择,是接受这个零隐私新世界。因为如果不放弃隐私保护,不但会失去生活上的许多便利,而且会处处碰壁(包括求学、求职、求医)。在供求关系“统领”的市场话语面前,个人隐私诉求显得那么渺小、无力。然而,消费者个人权益的减损,尤其当它系统地发生,而非个别偶然现象时,必然导致公共利益受侵害。消费者是社会的一分子,其利益有私人和公共两个层面,是交融而不可分割的。当创新逼迫隐私权退让,其危害必然漫出个人的商品交易范畴,进入公共领域,产生连锁反应,冲击公序良俗,挑战我们的伦理价值和公共政策。信息时代,互联网大数据象超人一样,把速度、范围及智能的应用推到极致,使得公私之间的社会边界模糊了,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企业间的竞争创新,就往往涉及公共服务,要求社会配合,影响到公益。这时,商业创新就成了公共政策问题,即如何兼顾公益。显然,仅有市场竞争的话语就不够了;我们必须超越,将创新放到全社会的秩序、福祉和公益下来讨论。

明白了这个道理,再回到微信打的事件,就不难看出问题所在。的士服务不仅是商业行为,也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补充;公交系统的有效运转,需要的士网络的配合。因此,的士系统的任何修改,都会涉及公益,即城市的交通秩序。而打车软件,利用创新的话语优势,不邀自来,抢占了的士服务的供求信息传递平台,进而操控市场,改变的士服务的商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结果是,不用我的软件,就打不到车,或很难打到。一夜之间,原有的公交系统与的士服务的平衡被打破了,消费者和政府监管部门被打了个措手不及。那个无附加技术条件、服务于随机弥散型需求的招手打的少了,取而代之的是为部分智能手机用户的优先服务。换言之,打车软件满足了部分供需关系,但大大缩小了的士服务的范围;即把呼车和预约作为优惠,给了打车软件用户,而将其他人,包括老人小孩和低收入群体,当作“二等公民”排除在市场之外。所以,这个看似改善效益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创新,实质上是一次市场搅局,丰厚利润驱动的消费者歧视;是把弱势群体抛给公交系统,让纳税人为几个私企间的竞争和获利买单。而搅局者收获的不止是市场垄断和大笔支付存额,还有巨量的顾客个人信息,同时却不用对搅局所造成的服务匮乏和社会后果承担任何法律、道义和经济责任。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即使以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衡量,也是不可取的。

有趣的是,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此先是近乎失语,而后好像底气不足,在市场和创新的话语优势面前,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本该维护公益、让公共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一方,就只能妥协了。市场条件下,商业创新的前沿往往是监管和执法的薄弱处。但人民政府对于公益,包括城市交通与的士市场的健康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创新越是活跃,监管的任务就越重。有关部门必须尽快适应网络时代商业创新的挑战,胜任监管职责。因为我们不能指望搅局者自我监管,或者市场自我调解——市场可没长着良心,守法不是它的义务。

高品质的创新是一种理想。理论上,为降低创新成本,创新者应共同保证创新的质量。但实际上,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会鼓励商家选择不负责任的创新,甚至假创新,以赢得市场份额或建立垄断。道理很简单:假创新比真创新容易,损人利己的创新能给竞争对手增加成本,而造成社会总成本(包括总的创新成本)上升,恰是构筑垄断的有效手段。于是,法律和监管疏漏之处,打着“创新”幌子的假冒伪劣,就大行其道了。

比如,最近市场上,气象保险产品有不少“创新”。媒体报道,以“前无古人” 的“创新”为己任的某在线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37度高温险”。据产品介绍,今年夏至到处暑(6月21日至8月23日),如果最高温度超过37℃的日子累计超过约定免赔天数,该公司将支付投保人每日5元的高温津贴,按超出天数计。保费每单10元,可累计领取100元保险金,每人限购99单。类似的气象保险,还有“中秋赏月险”和“雾霾险”等,宣传十分红火。不过,也有评论认为,这类保险产品像是赌博游戏,是商家的营销噱头。消费者投保,大多是一种“赌一把”的“娱乐”心态(参阅《众安财险“37℃高温险”引质疑,稳赚不赔似噱头》,中国网/保险要闻,2014.5.30)。诚然,只要消费者明白,别把娱乐当保险,这样“创新”也无伤大雅。但是,这些产品一旦受媒体青睐,其社会效应就不可忽视了。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设施。为了有效发挥它的风险管理作用,就要求它和别的产品,例如“赌一把”的游戏,有不同的市场形象。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保险公司为了赚钱,把不论什么游戏当作“创新”的保险产品宣传,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并可能损害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失去公众的信任。由此看来,商业创新也要讲一点职业伦理,行业自律是维护创新的品质和可持续性的一项必要条件。

创新之被视为好事,是因为我们相信,多数的商业和技术创新会带来生活的便利,能够服务于社会和公益。但我们必须记住,创新在给予美好的许诺之时,也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和道德困境(moral dilemma)。这在大数据的干预下,变得更为明显而频繁了。大数据可供我们发现并分析现象间复杂多样的关联,从而刺激各领域的创新。然而,大数据也有它的局限,就是一般只反映事物间的同步、共存表象,而非因果、次序、直接间接等深层逻辑关系。故而简单地以大数据的描述为依据,设定事物间的逻辑关系,有可能是不准确,甚至虚假的。据此创新,则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我们以农业气象保险领域的一款新产品为例。

自古以来,种地是靠天吃饭。可是天有不测之风云,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就有了农业气象保险。美国有一间气候公司(Climate Corporation),是两名谷歌雇员在二〇〇六年创立的。他们利用大数据做农业气象保险,非常成功,去年被孟山都公司斥资11亿美元收购。气候公司的创新,简单说是这样的:它从国家气象局等部门免费获取气象数据,包括美国两千九百万公顷耕地的降雨、洪水、土壤状况等历史记录;进而,将这些耕地分作约50万个区域,逐日逐区做气候模拟和分析,生成上万个可能的区域气象状况。其每天的数据处理量高达50 x 10的12次方(terabytes),可谓大数据利用的极致。据此,气候公司号称掌握了高精度的耕地气象预测能力,而它推出的“全气象保险”产品,是以2.5 x 2.5英里见方的土地为单元计算降雨量和温度,按作物品种及生长期制定保单,提供旱涝、霜冻等各样险种,向农户销售。这新产品的理赔手续很简单,只要单元耕地的降雨量、夜间温度等超过了预设的正常值范围,公司就自动理赔。一反保险赔损的常规,公司既不检查庄稼受损状况,不计较耕作管理问题,也无复杂的申赔填表和谈判手续,确实让参保农户省心。这一亮点,在市场上很是吸引眼球。

然而,“全气象保险”的理赔简便只是外表,它实质性的创新在别处,即,虚化真实的气候风险,让天气同耕作及损失脱钩;取而代之,做实一种虚拟的风险关联,即气候公司自己的气象预测和农户心理之间的博弈。这一虚一实,颠倒过来,做一款新产品,同国家的常规农业保险一道,为农户提供超高(100%,甚至更高)的保险覆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业气象保险的社会效应。首先,气象变化无常,惟有靠大数据的支持,掌握了高精度的预测能力,才可能做成商业保险产品,即具有可精算预计的盈利。换言之,个体农户因为在气象信息上处于极度劣势,在财大气粗、大数据武装到牙齿的保险商面前,他们实际的获赔机会,是很有限的,可能远低于随机概率(笔者将另文讨论)。其次,那被虚化了的真实影响,被搁置一边,不再与保险理赔相关。当农业保险不再关涉庄稼是否受损,也不考查耕作管理是否妥善,气候恶化的后果就被遮蔽了。加上非常高的赔偿允诺,这款创新产品向农户发出的信号是:天气是好是坏、种田是否认真、收成高产低产,都无关紧要,不再是风险;相反,坏天气越多,个人收益可能越大。无怪乎,气候公司要在官网上有名有姓地“晒”顾客感受,登农户语录:“自从买了气候公司的保险,老天爷再也愁不着我了。因为我知道,无论天气怎样,我都能还贷款”。二〇一一年,德国赫默霍兹环境研究中心(UFZ)发表报告,探讨了降雨保险对生态和农户行为的影响。报告指出,此类保险在短期内可以帮助农户应对旱涝,但很可能,也会诱使农户改变勤劳谨慎的耕作方式,放弃传统的远程管理规划,从而导致忽视生态的可持续保护。长远地看,是不利于农户的生存与发展的(见穆勒文)。

以社会公共利益观之,对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大目标,这类创新的负面效应也很明显。农户一旦称为坏天气的受益人,觉得耕作无关天气,势必鼓励不负责行为,造成利益冲突,撕裂了本该团结一致、同心协力的社会。蔓延开去,不仅将影响粮食和蔬果供应,全球阻止生态恶化的努力也会受阻,引发更严重的气候危机。

这样看来,大数据在帮助我们发现世间万象的同步、共存关系的时候,也为虚构(包括无原则地更改、淡化或强化)关联和制造不真实的规律开了方便之门。用这种虚构来创新,看似可以给消费者或用户带来收益,甚至完全符合市场机制,但长远的后果很可能是扰乱市场,对社会和个人都是不利的。二〇〇八年由金融衍生品创新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说到这儿,创新仿佛成了一个贬义词。当然不是。创新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是人的精神和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带来的福祉我们时刻在分享。我们当然不会,也不能,因为创新可能有负作用,就因噎废食。不过必须指出,创新既是人的社会活动,就带着价值取向。在市场条件下,商家创新是为利润和竞争胜出而博弈,而私利未必符合公益。创新的搅局越大,这矛盾也是显著;有时候,搅局甚至会引发社会变革,重塑伦理景观,要求“社会契约”的修订。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进入信息时代,社会多元化倾向凸显,各方利益交织而冲突成为常态。创新的后果就愈加复杂了,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干预变得更为敏感而难以预料。例如,前些年玉米乙醇的能源环保创新,引发全球粮食供应短缺,价格疯涨,加剧了第三世界的饥荒,就是典型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以谨慎的态度,从公益出发,鼓励并管理创新,就不仅是明智的,更是必须的。

事实证明,对创新持谨慎态度并非易事。阻力,如上文讨论的,可以来自大数据的错误利用,或对创新的无知,也可以源于政府监管不力,或商家的私利与社会公益的矛盾。而且大数据时代,创新加速,间距缩短;其核心与周边连锁效应被互联网迅速放大扩散,社会须承受越来越强大而持续的创新震荡。世界正被千姿百态的创新所驱赶,我们已经套上“红鞋子”起舞,停不住脚了。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思考创新、消化经验,我们怎能保持谨慎呢?

然而,这还不是最难的。最难的是我们内心的意愿。“创新”,我们口中每天祝祷的这两个字,已经塑成了一尊市场偶像。我们信奉它,倚靠它,乃至把驱使自己的魔棒献上了它的祭坛——这,才是症结所在。

二〇一四年六月,原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4.8.10


  • 欧文(Richard Owen, J. Bessant & M. Heintz)编:《负责任的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 Managing the Responsible Emergence of Science and Innovation in Society),New York: Wiley, 2013。
  • 弗兰克留(P. Frankelius), “Questioning two myths in innovation literature”,载《高技术管理研究》(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20:1, 2009, pp. 40–51。
  • 穆勒(Birgit Müller, M. Quaas, K. Frank & S. Baumgärtner): “Pitfalls and potential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Rain-index insurance and the sustainability of rangeland management”,载《生态经济学》(Ecological Economics),70: 11, 2011, pp. 2137-2144。

编者推荐相关图书:

Calestous Juma, Innovation and Its Enemies: Why People Resist New Technolog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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