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葛流帕福音——电邮五通

(九三年十一月)

仁卿如晤:

今日感恩节,到港大已逾三月。昨晚备下学期课,读一案例,事涉圣杯传说,颇有趣。躺下忽然想到,拿它作小说如何,竟兴奋得睡不着了。起床草就两段,抄给你看,一笑。

话说英格兰南部格拉斯顿伯利(Glastonbury)地方,有一片古寺废墟。古寺的历史可上溯到罗马时代,创始人相传即那位收殓耶稣遗体的善人约瑟。约瑟从耶路撒冷来的时候,随身带了救世主用过的一只酒杯,就是他被捕前与十二门徒共进逾越节晚餐,举在手里说“这是我的血”,印证上帝与人立新约的圣杯。约瑟死后,圣杯就匿了踪影。据说,只有心中从未生过一丝淫念的处子,方能看见:“见杯者得与主同在,享永恒的福。”

一九二五年,当地一女子自称善与神灵沟通。她得知废墟的这段因缘,有心要揭开圣杯的奥秘,约了两个朋友一同做降神会。不料善人没有请来,女巫的灵魂却脱了躯壳,径直飞到耶稣一个弟子葛流帕的脚下。正待解释,圣人道:你不认识我,我却知道你。来得正是时候,你替我接着传道吧!女巫慌忙提笔记录。友人在旁,只见她双目紧闭,飞也似的写去,末了大叫一声,扔了笔倒在地下。把纸捡拢来看,一张张写的全是古体英文,题作《葛流帕福音》。三人惊诧不已。一友人征得女巫同意,把《福音》带回家去研读。心想:这是天上圣人传世的文字,我好好整理了加上注释出版,岂不功德无量?于是便动手干起来。没想到女巫不愿出版,两人因此争执不休。后来,女巫干脆一纸诉状递进法院,要求宣告自己为《福音》的唯一作者及版权所有人。案件呈交伦敦(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伊夫大人主审。大人听罢两造诉辩和证人证言,心里暗暗称奇。几番斟酌,挥笔写下一篇现在成了知识产权法经典的判决书,大意如下(Cummins v. Bond, [1927] 1 Ch 167;讨论合约的部分从略):

本案两造争执的焦点,是《福音》的版权归属。依照版权法原则,若无相反规定或证据,作者即自己作品的版权所有人。故单就现世而言,作者可推定为原告(女巫),因为系争作品原稿所载,无一字不是她的手笔。但两造及证人均确信,此卷《福音》实出自去了另一世界的某圣人之口。本官当然不可质疑这一信念之真诚。问题是圣人向后世传言,须通过中介或代理人,方可将他的教导翻译成今人能懂的文字并及时录下。而原告主张,被告亦承认,女巫便是此合格代理人,尽管她清醒时对圣人的古语一窍不通。如此,原告与那一千九百年前辞世者,似乎该是合著者了。但本官自觉无能力作此宣告。圣人所在的天域不属本院管辖。本官调查作者身份,只限于《福音》降世之时已在现世居住的人士,并且其身份资格能够合理设定,符合现行英国《版权法》之立法意图。被告辩称:即便如此,原告充其量只可算《福音》创作中一必要因素。若作者限于现世居民,则被告(整理者)与原告(记录者)应同为合著者,共享版权。否则,《福音》就不该受版权保护,因为作品既然源自另一世界,原告便只是接通两个世界的管道,而非原创作者。本官认为,被告此说不当。原告所为,非止转抄听写一技。何况被告促请本官支持的结论,实际是把作者身份及版权一并归了早已定居彼岸的某人。那人的存在与身份,自有方家定夺。本官只管现世之人、尘寰之事。据此判决:

原告之诉成立,版权及作品原稿均属原告。诉讼费被告承担。

等等等等。你觉得怎样?

此案另有一处巧合。大人名伊夫(Eve),即英文之夏娃,第一个食禁果知羞耻辨是非,被耶和华诅咒的人。基督教教义称之为原罪。今“夏娃”戴假发执法槌,法律必定已是不信原罪的了。原罪若不能成立,人的犯罪须另寻根源,重新解释,则福音书的历史和伦理地位包括传道者的身份意图也可以质疑了。[下略]

(九四年一月)

仁卿如见:

电邮两封收悉。今早“上堂”讲《葛流帕福音》案。学生发言不如预期的踊跃。午饭与几位洋人同事共进,说起此事,都归咎于填鸭式教育和英语水平下降:“九七”逼近,心态大变。传言将来商业文书、法庭辩论都用中文,所以学生不肯在英语上用功了。还说,现在连公司文秘、豪宅门房都在学习普通话。有北京移民来的钢琴名师,放弃家教,干脆来港大贴条子收学生教普通话发财了。

(同日)

还有一个笑话,说给你听。学期才开始,教务处已经在催我们出考题了。原来这里每门课皆聘一“校外考官”(external examiner),多是英国的教授。考题拟定了,先寄去他那里审阅,批准了才可呈交大学统一打印。考卷评分,首先同事间互相“校对”,再寄外国审核,最后全体教员开会,一门门讨论通过,才算正式登记。去年刚开始玩这空手道的时候,颇为港大鸣不平。到中文大学云君那里参观,他们听了也很吃惊。后来玩过一道才晓得奥妙:校外考官都是些老交情,除了酬金,其中一位“主考”还可以公家花钱请来香港参加我们的评分会和俱乐部饭局,他哪里会为难我们!不过最大的好处还是,学生如果对考试成绩有意见:对不起,你找谁?本系成绩一律经过校外考官匿名审核,不会错也不能改,哈哈!所以这事虽然荒谬,还不能公开批评。待“九七”以后,我提议从北大聘一个教授当校外主考,替公家省钱,看他们如何反应。说不定一听“北京表叔”要来,吓得把这空手道给废了!

(续前)

你问为什么学生发言少?我想,教材案例来自英国,跟他们日常生活经验距离太远,应是主要的原因。不能全怪教学法和英语水平。实际上,港大法律系招生英语分全港第一,部分学生还是从温哥华、三藩市等地回流的。也可能,我的要求偏高了。比如我问:本案两造均同意,法官亦不质疑,《福音》是那“与主同在,享永恒的福”的葛流帕传世的。这跟过了版权保护期(作者生命加五十年)的著作如《红楼梦》的情况不同。如此,《福音》版权不属圣人而归女巫的判决,需要什么学说支持?体现了什么政策?即要求讨论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宗教信仰的渊源与冲突关系。这超出了他们平时的训练和期待,点名回答,就呆住了。而且我没想到,很多学生没听说过《红楼梦》。

此案若拿到国内讲,可能反而简单。因为在无神论立场看来,降神会无疑是“封建迷信”、骗人把戏。试想人民法院如果碰上这种案子,该怎样教育当事人和受蒙蔽群众。稍加对比,便可看出伊夫奉行的自我约束司法权力的“俭省司法”原则。他巧妙回避的,正是人民法院积极处理的“迷信”思想。因为在宗教自由的宪法原则之下,如康德所言,法律只可规范作为公共机构的教会的活动,而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为后者是内心的感情与信念,在政府权力的管辖范围之外。而且,国家对教会的规范在康德看来应该是消极的,即教会活动只要不影响公民生活安宁、社会秩序等公私权益即受保护(见莫理斯编《法哲学选读》,页257)。那么,法院能否实质性地尊重当事人的信仰,应其请求,按照法律程序调查取证,例如作品如何来世,谁的中介,有无授权;待水落石出,然后裁断版权的归属呢?也不行。因为宗教经验,包括巫术异端,不是通过司法程序和逻辑推理可以验证的客观事实。一个人经历而确信的神的启示,对于另一个人很可能是无法理喻的荒诞。虽然理性不难证伪一个个具体的神迹和预言,信仰却不需要理性的支持和证明,因它是“惟其不可能,所以我信”(credo quia impossibile)那样一种内心的确认。所以,法律不直接审判信仰,不仅是公民社会的政治基础(宪政原则);在程序上,法律作为大写的理性之正义(或蒙眼的正义),也应尽量避免卷入宗教争纷。“俭省司法”非但是消极的程序技术,还具有积极维护公民信仰自由的实质正义的功能。

(九七年九月)

仁卿如面:

暑假归来,换了国旗,其他无甚变化。上次“打的”去机场,司机问,回归以后该不会改成车辆右行吧?我说不会。他十分当真地点了点头。

昨天意外,发现一个人才。第一课照例讲《葛流帕福音》,那几个拿A的女生轮流提问发言。临下课,却有一男生举手,说“俭省司法”其实也是伸张一种信仰,只不过跟宗教精神是相悖的。有人忽然笑出声来,他就发窘住了口。课后请他到办公室谈,问他们笑什么。他说,笑他的英文绰号:“圣人”。我看他瘦脸一张,手指细长,眼镜片没擦干净,眼球微突,说话慢条斯理,心里也笑了。问了他的大名和班级才想起来,放假前有位英国同事找我“求救”:她招了一个研究生十分古怪,论文执意要写轮回报应和犯罪成因。实在没法沟通,请我做思想工作,劝他改题——原来是这个“圣人”。便问他论文作什么题目。

他说论文题目和灵魂不死,轮回转世,修行成佛的学说有关,所以刚才课上想到了法律跟宗教的矛盾。

我说我不信佛。但“诸性无常,诸法无我,涅磐寂静,一切皆苦”,所谓佛家“四法印”和“诸法皆由因缘而起”,我的理解,跟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成因,不是一种可通约、兼容、互明的关系。接受“十二因缘”和“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二重因果轮回”的学说,必然排斥犯罪学研究的方法。你准备怎么做?

“可是老师说过,现代法治不可能脱离宣传教化而有效实施呀,”他激动起来。从双肩书包里拿出一个本子翻给我看,是些劳改理论的笔记:“区别对待、给出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与帮教相结合”(《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这个政策本身没错。但光靠政策,法治还不能实现,因为法治不是中国本土的传统,不能直接用来教化人民;佛教的轮回报应学说才是真正能够深入人心、普施教化的信仰!

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惩、教原是法治的二柄,中西略同。例如柏拉图所谓法(nomos),是支配万物的神格化或“大写”的理(nous)或“理之布施”(nou dianome)。为培育城邦(理想国)公民遵从法律的习惯,司法与施教是不分界限的。柏拉图还在《法律篇》中借“雅典客人”之口说,人是可以驯良、高贵近乎神的物种;但如果缺乏教化,不加节制,他会变得比野兽还要疯狂卑贱(卷六)。因此法律不能只是些条款的堆砌,赤裸裸的禁令;每件法令都应当冠一长序,对民众说理。只有理、威并重,教化当先,无文化教养的“愚民”才会变得温顺听话(eumenos),自愿服从法律(卷四)。

因此我向“圣人”建议,若将轮回报应放在法治二柄的历史框架中,或可一试。并要他读一读张中晓《无梦楼随笔》。张氏落难之后,对人兽之别和教化之威深有感触。去世前所作“检查”中有一段尤其感人:“上海公安局人员……看了我的检查说:‘在这段长时期内,由于你生活遭到困难,对政府仇恨也是自然的,你自己说出来,政府也不会加你的罪。’当时我听了,心里极大震动”——因为他意识到“组织上始终保存我的肉体”的目的,不仅是“给出路”;更重要的,是改造思想(页152)。张贤亮《我的菩提树》注释劳改日记亦有类似描写,都是教化对象的自白。[下略]

(九九年二月)

仁卿如晤:

今天春节,楼里只见两三个洋人同事,互道了“恭喜发财”。昨晚电话中只顾谈某君论文了,忘记告诉你:“圣人”的论文不幸被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否了,限期重新提交。理由是论题及方法不合国际学术规范。据说他想不通,到处申诉告状,语无伦次如同疯了一般。但我没有见到。学位委员会认为,我们不是神学院;轮回报应超出了法学的分野,让他重新提交,已经非常照顾了。

此事殊觉惋惜。我是委员会中唯一了解他的想法的,却无力支持。现在经济不好,财政赤字,教育首当其冲。年年砍经费,搞什么“竞争性拨款”,逼迫各大学各系科狗咬狗、窝里斗。所以我们只可搞“短平快、假大空”的项目,比如花大钱请洋教授装门面(校长有言,最好是诺贝尔奖得主)、举办国际会议、编造统计数字,跟五八年大炼钢铁差不多。研究生奖学金从经费中出,故论文绝对不能出格创新,免得授人把柄,影响我们上报的数字。他这篇论文要不是太出格,恐怕就一致通过了。

但是刨根问底,应该还有法治本身的限制与要求。或可这么理解:

法治不仅是规范社会关系、掩饰社会矛盾的权利话语,还是一“理性王国”的意识形态。其信念及习惯上的基础和功用,是以法盲和异端的划分为界的。故在法治面前,宗教经验跟疯狂一样,属于非理性、反理智的领域,司法的正义不必考虑。这跟古代社会刚好相反。苏格拉底说,理智是人的品性;疯狂(mania)却是神对灵魂的恩赐,使之充满爱情、诗歌或预卜未来的灵感(柏拉图《费德罗篇》244)。古人质朴,可以求法于天籁,例如在宙斯的神庙(Dodona)里,聆听橡树和石头说话(同上,275)。现代社会则颠倒过来,橡树、石头不再说话。宗教经验被贬为神话/童话或心理疾病的类别,排斥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之外。法律与宗教之间非但没有了共同语言,法律干脆压制了宗教的语言。一开始,这压制采取直接剥夺说话权利的方式,即暴力的强制的教化或劳改。但现在,暴力在一般情况下已非必要;从前算作非法的宗教经验和巫术异端,如今在法律看来,只是观察、诊断、禁闭、治疗的对象了(福柯《疯史》,页252)。于是法律取代了神的权威,上升为信仰,变成一切经验包括非理性经验的是非的唯一裁判,即所有接受裁判(宣布合法)的宗教赖以存在而不受干扰的前提条件(又名宗教自由)。故现代法治本质上是无神论的,而法学院是法治大厦的一块台阶。培根谓,无神论使人注重理智的经验并依赖法律(《论迷信》)。所以,法学院的训练和法学研究的方法贬低、拒斥宗教信仰,包括佛教的轮回转世说,是必然的。

(九九年六月)

仁卿如握:
考卷全部改完。机票已确认。昨天下午,法学院同事在教员酒吧为我开了欢送会。回到办公室,你猜谁守在门口?“圣人”!似乎更瘦了,但说话并无条理混乱的迹象。以为他要谈论文,让他坐了,他竟一句未提(大约知道我已辞职,帮不了他)。拉开书包取出一部相册,请我浏览。原来是他在内地旅行拍的照片,从海南岛的旭日渔舟到云冈石窟的大佛、天山脚下的牧场。也有些人物肖像,有一个他说是已经分手的女友,色彩布局颇有艺术趣味。我说:这些地方我年轻时去过,今天看你的照片,好比故地重游,太谢谢了!他一一解说,细节之丰富准确,令人惊讶。临走,突然问道:那一卷《葛流帕福音》,后来出版了没有?我说,让法律归法律,信仰归信仰吧(da fidei quae fidei sunt)!他说:这个我懂。便不再说话了。

港大六年,我教过的学生当中,还少有比他聪颖而持独立见解的。也许他应该换个专业。但是我还有一大堆事情等着要办,不能细谈。便合上相册,把葛流帕的出处和两三种参考文献写给他了。他起身道:一定好好学习。握手时,他的手凉凉的——想再安慰他一句,没能说出口来。[下略]

注:葛流帕(Cleopas,旧译革流巴),一说即《约翰福音》所载(19:25),耶稣受难之日,十字架下圣母身旁,第二位玛丽的丈夫(Maria he tou Clopa)。教会认其为殉道圣徒(九月廿五日纪念),所本不详。事迹仅见于《路加福音》(24:13以下):

耶稣受难后第三天,有两个弟子走去耶路撒冷西边二十来里路外一个村子艾马坞(Emmaus,旧译以马忤斯)。走到半路,有人赶来与他们同行,问他们在谈论什么。他们便站下了,垂头哀伤不已。其中一个名叫葛流帕的抬起头来,道:那么你肯定是耶路撒冷最闭塞的客人了,连耶稣的事情都不知道。我们认他作先知,盼他拯救以色列,可祭司和长老们竟把他害了!不过今天早晨天使显灵,告诉我们的女人,耶稣复活了。有人去墓穴看,却连遗体也没有见着!

那人听了,叹道:真蠢哪!先知们说过的话,为什么迟迟不肯相信?难道基督不是要先经历这一切,才进入荣耀的?接着,他把经书里关于救世主的记载,从摩西和众先知开始,给葛流帕他们一一解释。走到艾马坞,天色已晦,那人还要继续赶路。葛流帕恳请留宿,他便同意了。吃晚饭的时候,他拿起一块饼,掰开分给他们。弟子的眼睛忽然开了:耶稣!可是耶稣已经不见了。

葛流帕激动万分:方才他同我们说话,给我们解释经书的时候,我们的心不是如火一样在燃烧吗?他们不敢睡觉了。立即动身,连夜赶回耶路撒冷,宣告救世主复活的福音。

二〇〇三年七月

本文收于《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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