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论》译者后记

本书的翻译出版是一项师生集体合作的成果。

两年多以前——我还记得是2001年4月21日晚上在高鸿钧老师的办公室——高老师就把这本书介绍给了我们,并确定了翻译分工。后来由于诸多事务的拖累以及版权联系上的原因,我们的工作进度一拖再拖。直到去年10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版权问题终于解决了,翻译工作也就进入了最后阶段。

然而,这个“最后阶段”竟又持续了大半年。

比较法律文化论现在,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本翻译难度较大的书:多数篇章语言晦涩,论述抽象,涉及的知识领域众多,而且跨度很大。(读者如果有兴趣读一读原文的话,当知此言不虚:David Nelken, ed., Comparing Legal Cultures, Dartmouth, 1997.)可是开始的时候我们确实低估了此书的翻译难度,本着“初生牛犊”的精神,硬着头皮,“囫囵吞枣”地造出了一些连自己都觉得不知所云的译文。今年年初高老师在审读译文初稿时,深感问题“严重”,于是要求几位译者对自己的译稿做出进一步的细致校改。

就在SARS之后的这个“非典型”毕业的季节里,译者自我校订的译文重新返回,可是细读之下问题仍然不少。无奈,高老师只能亲自“操刀”,核照原书,对本书的全部译文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订和修改,有的篇章近乎重译。而且,他最后还担当了全书《导言》这篇翻译难度不比其他篇章小可是又注定不会有多少引用的文章的译者。其实,本书每一篇文章的译者都应该有高老师的署名,可是他只署了一个“审校”的名——这里的“审校”二字有怎样的含金量,学生们在面对着老师满篇蝇头小字、勾画得像地图一样的手稿时,心里最清楚。对于高老师的热情提携和无私奉献,我们心中永存感激和谢意。

关于翻译的境界,先辈严复曾有经典的“信、达、雅”之说。就学术文献的翻译而言,依笔者浅见,“雅”的境界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且不说原文不“雅”,译文又如何能“雅”?)即便是“信”、“达”两重标准,要想真正兼顾怕也不易。因此,学术翻译的常态恐怕是——套用老子的一句名言——信译不美,美译不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生命力通常是短暂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翻译作品也注定是“行之不远”的。我们安于“过客”的命运;不但因为这是不可避免的,还因为我们知道:人只能做他能做——而不是想做——的事情。

虽然译者和校者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限于版权合同所限定的出版时间,译文中可能还存在着一些未尽人意甚至错误之处。读者如果对本书的翻译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欢迎以电子邮件惠示 shenming-at-gmail.com,待将来有机会再版时加以订正。

沈 明
2003年7月23日

相关链接:
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
劳伦斯·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
卡洛·彭尼希:法律文化概念的社会学应用

1 Comment

  1. fz · 2004-6-30 Reply

    作者的字字辛苦,译者的拳拳心意。

    见到《比较法律文化论》中译本问世,真乃一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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