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有条消息请大家注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不久前启动一个“汉语人名规范系列项目”,其中主要一项“工程”叫作《人名规范用字表》。这份字表,国家语委已组织语言文字和公安户籍部门的专家研制,还准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然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新浪网2003.6.3转载中国新闻网)。

老百姓给孩子取名,自古皇帝不管。怎么现在突然出了乱子,要“专家研制”了“纳入法制轨道”管起来呢?

原来是“有关专家”和“有识之士”的意见:“长期以来,由于无法可依,人名用字毫无节制,字量无限扩大”——说的是起名改名用了几个电脑字库漏收的生僻字、异体字的现象——“愈演愈烈,给户籍管理、人事、银行、保险、交通等计算机终端处理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呼吁,赶快立法,编一份法定字表,“实现人名用字定形、定音、定量、定序”。还有冠冕堂皇一条理由,说是《汉语大字典》收单字五万六千,但专家发现,三千五百个常用字就足以覆盖99.48%的现代出版物用字。例如《毛选》雄文四卷,单字不过二千九百八十一个。一九八八年,国家语委与二炮二所合作,曾就十四省市人口普查资料抽样选取五十七万条姓名,共录得四千一百四十一个人名用字,其中一千五百零五字覆盖了99%的姓名,余下二千六百三十六字,仅为抽样人口的1%所使用。而这一批“生僻”人名用字当中,超出《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国家普通级字库标准(六千七百六十三单字)的,有五百多字,使用者不足抽样人口的0.1%。结论:“为极少数人使用生僻字的需要去无限增大字库,是一种资源浪费”(同上)。眼光远大一点的,更进一步指出,用生僻字、异体字起名“违反了信息社会简捷、便利的特征,已经成为城市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新浪网2003.5.29转载新华网)。

我差点儿笑出声来。

明明是电脑字库太小,不好使,劳累了我们的公务员,是软件设计或采购失误的问题;却说是老百姓取错了名,浪费资源,要立法“调整”,不许从《康熙字典》里挑字。倘若是禁止生造汉字,还有些道理(但也得允许例外,如先锋味儿的书法艺术,否则那帮在女模特身上挥毫作画的艺术家都一窝蜂造字犯禁去了)。可是官方或学术字典收录的字也不让用,就有一个干涉公民起名自由的法律问题。不是说人名用字绝对不可受限制,而是要看为什么目的,保护谁的利益。字库小了,想办法改进造字功能或扩充字库就是,顶多不过《康熙字典》、《汉语大字典》的规模,不是什么难事。“常用字”云云,指的是老百姓日常读书看报开会学习的标准,跟专门登记公民姓名、办理身份证件的政府机关的字库标准不可同日而语,怎么能混为一谈?用了电脑,反而不会办公了。正好应了一句美国笑话:发明电脑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电脑带来的麻烦。作为民主宪政的一项原则,政府部门不能以设备不良,办公不便为由,要求老百姓(无论人数多寡)放弃历来享有的权利。再说少数生僻字、异体字也可能变得常用。例如朱总理的名字,双名第一字,很多中文软件字库里都没有,所以网上常用括号[金容]表示。此字一般字典列为“熔”的异体字,本义“铸器之模范”或“钱模”;王力先生归于“融”的同源字,依先秦古韵,侵东通转(《同源字典》页613)。普通级字库固然不收,近年来却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字。要是有人用它取了名字到户籍部门登记,即使电脑无法输入,也不能说是生僻字,怪罪申请人是什么“瓶颈”。

世界上立法规范人名用字的国家不多,北欧(瑞典、丹麦、挪威、冰岛、芬兰)为一例外。不过他们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将就电脑、方便管理或节省资源。我以前学习古冰岛语(即记录古代北欧传奇的文字)的班上,有个瑞典同学跟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拼音文字有个特点,容易吸收外来语。北欧诸国非常看重本民族的姓名传统,有意抵制新潮或强势的洋名“入侵”,政府便制订了人名词表。可是传统名字数目有限,选择范围小,容易同名同姓。所以事实上,瑞典等国对于不在词表上的德国(日尔曼族)名字,是网开一面的。除了抵制洋名,政府部门还可出于维护孩子切身利益的考虑,例如名字古怪、容易引起争议而导致本人生活不便,拒绝登记,要求改名。这一以民为本、珍视传统的立法和行政方针,国家语委的官员和专家们或可参考、深思。

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包括语文的规范标准,最好以倡导为主。语言文字的使用有点像穿着打扮,跟人们的习惯、个性和风气有关。随便上哪家BBS访问一下,就晓得新生“网虫”一代亦即人类的语言活力,从来是不懂“法制轨道”的。例如推广普通话,确是造福人民生活和便利族群交往的好事:语言不通,可谓中国建设“信息社会”的第一大“瓶颈”。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二〇〇一年元旦实施)仅规定普通话为机关公务和学校教育用语(第九条、第十条);服务行业说普通话,就只是“提倡”而已(第十三条)。为什么呢?因为不会说的人实在太多,法不责众。实际在不少地方,官员办公、老师上课,也往往一口方言,置国法于不顾。该法还规定,公民遇上违法说方言的情况,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好像真的会分清责任批评教育似的。再比如领导人题词写繁体字、异体字的问题。这些题词大多称不上书法作品(豁免规范),却是要悬挂在公共场所,展现在大众传媒的。为什么不写简体字?因为是个人书写习惯,难改。共产党的传统从毛主席开始,领导人题词不许秘书或外人代笔,亦不钤私人印章,以杜绝旧社会官场附庸风雅的陋习。故各级领导无论书法修养高低,皆亲自提笔。如此,求字的单位和个人一多,就不能勉为其难,要求领导同志写简体字了。所以法律适可而止,规定“题词和招牌”可以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第十七条),即领导同志不必以身作则,写简体字。

取名不用生僻字和异体字的问题,也是倡导为主、不立法管制的好,即便爱起怪名字的只占人口的0.1%。读者或许会问,反正只是极少数人的愿望或癖好,管一管有什么关系?立法对于政府,毕竟是成本最低的选择。而且已有论者指出,法律本本上并无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起名的权利。政府为何不能规范或取消人名用字的自由?

这个说法不妥。为了某些基本宪政原则、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政府当然可以限制公民依惯例、习俗而享有的自由或权利。事实上也向来如此,“非典”期间,疫区的隔离措施即一例。但是,政府之能够规范或取消公民的一些自由,并非因为那些自由未列入《宪法》或法典条例;而是因为面对重大紧急的危害,利益平衡之下,不得不牺牲一些个人自由。须知我们日常生活中行使的大多数自由,都不是《宪法》或法典条例的恩赐。早在宪法和西方式法治泊来中国之前,这些自由就“天经地义”是中国人生活方式和理想价值的一部分了,例如取名择字的自由。一个民族的生活惯例和习俗,可以说是一种跟成文法“赋予”的权利相对的衡平法上的权利。亚里士多德说过,衡平的正义(epieikes)来自惯例,是高于成文法的正义。因为惯例“源于自然”(kata physin),是自然的正义,故而作为行动指南,比起那些不时修订废止的法条来,更为经久可靠(《修辞学》1:13)。立法干涉破坏这样的生活惯例,结果很可能是恶法。“恶法非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公民无信守之义务,诚如圣奥古斯丁(354-430)所言。由此演变出后世天赋人权、理性至上的信条(芬尼斯,页363以下)。所以,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能把公民权利狭隘地理解成法律本本包括《宪法》的规定。

所以上文才说,政府立法移风易俗,必须基于民主宪政的原则,维护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例如解放后废除纳妾和多妻制婚姻,就是为了实现解放妇女、男女平等的理想目标,而非某种经济效益核算的结论。再如男风和同性恋,中国古代如同多数传统社会,是不禁的,因为跟多妻制的道德观和财产制度并无冲突(参见霭理士,页357以下及潘光旦注)。近世西俗东渐,“馀桃断袖”之癖才在知识精英的眼里显得病态邪恶而少有公开活动了。但民众的态度仍比西方的犹太/基督教传统要宽容得多;没有来自民间的压力,加之奉为楷模的西方传统道德也衰落了,所以现行法律并不干预。

现代法治一个起码的要求,即政府尽量少干涉公民私生活的自由,包括以多数人的名义限制少数人的自由。少干涉,便意味着多尊重民间惯例和民族传统。汉族取名既然历来自由,允许用冷僻字、异体字,如果未妨害重大紧急的公众利益,就没有必要管它。那么,要不要规范汉语姓名的其他方面呢?比如能不能取洋名?我看也应该慎重。香港、台湾等地,有些妇女婚后在自己的姓前面冠以丈夫的姓,仿佛双姓。这是西俗;中国人的传统是女婚不易姓。汉末蔡文姬(琰)初嫁卫仲道,后归匈奴左贤王,曹操以金璧赎归,再嫁董祀,都不改姓。宋朝李清照(易安居士)嫁赵明诚,亦不添姓。《红楼梦》里,凤姐嫁到贾家,也不称贾王熙凤。但是,现在既然已有部分妇女从了西俗,婚后冠以夫姓,政府也应当尊重,不能以管理不便或浪费资源为由禁止。因为这是已成民间惯例的个人自由,丝毫不影响妇女权利、婚姻自由或任何公众利益。

总之,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随时随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包括老百姓取名择字的自由和各种“怪想头”,如希望名字与众不同、显露个性、讨个好口彩之类。这些正当利益即使只涉及极少数人,政府也必须维护。投资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随便立法扰民,本是各级机关的责任。不能借口信息化法制化,动辄限制人民的权利。在怀孕生育业已不得不落入公家事务的时代,孩子起名再要立法规范,尤其应当慎重。

其实,不规范人名用字,老百姓也不会“毫无节制”,怪名字越取越多。道理很简单,也是“有识之士”说的:孩子起了怪名字,除了登记姓名时会给政府部门添麻烦,更经常的,还是难为了孩子自己。我就教过几个名字略为生僻的学生,老是被人叫错,久而久之,他们只好将错就错答应了,当作绰号。有一个后来还把名字改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根据前述抽样统计,只有不足0.1%的人名用字超出了普通级字库的范围。人数那么有限,可见并未给有关部门增加多少工作量。据报道,“专家研制”中的《人名规范用字表》“包括三级文字”,单字总数将近一万二千,“大大超过”普通级字库的标准,“足以满足人名用字的需要”(《成都商报》2003.5.28)。既然已经“大大超过”而且力求“满足需要”,何妨再完善一步,把《康熙字典》、《汉语大字典》一网打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二〇〇三年六月于铁盆斋,原载香港《信报》, 2003. 6. 11.

  • 霭理士(Havelock Ellis):《性心理学》(Psychology and Sex),潘光旦译注,北京三联书店,1987。
  • 芬尼斯(John Finnis):《自然法与自然权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牛津大学出版社,1980。
  • 王力:《同源字典》,商务印书馆,1982。

本文收于 冯象:《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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