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

黄灿然:在两大传统的阴影下

  本世纪以来,整个汉语写作都处在两大传统(即中国古典传统和西方现代传统)的阴影下。写作者由于自身的焦虑,经常把阴影夸大成一种压力,进而把压力本身也夸大了,却没有正确对待真正的也是必要的压力,也即汉语的压力。我仅想局限于通过现代汉语诗歌,来探讨在这两大传统阴影下的写作。汉语写作的其他领域,大致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加以理解,但不一定完全一样。

  与现代汉语诗人可能的幻觉相反,压力的最大和最直接的承受者,是中国古典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中国古典诗歌传统的压力已变得没有意义了,因为它已完全压扁了它的写作者,并催生了新诗。西方现代诗歌传统则压力过大,西方诗人都在顶住这种压力写作。现代汉语诗人的劣势,恰恰在于他们没有足够的压力,而这又恰恰是他们的优势,尤其是相对于古典汉语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而言。

  诗歌传统是累积起来的。诗歌首先来自民间,来自无名氏。无名氏的民间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接着,有名字的诗人出现了。如果没有民间无名氏的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诗人就无从开口。在有了民间诗歌之后,诗人一开口,他就是在重新命名世间万物——以他的个人身份命名,打上诗人的印记。民间诗歌是诗人的传统,但那是没有压力的传统。诗人开始建立另一个传统——诗人传统,有压力的传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谈诗的时候,说《诗经》(民间诗歌)如何伟大;说杜甫(诗人)如何伟大。《诗经》的作品没有诗人的形象,杜甫的作品构成杜甫这个诗人的形象。压力的一个来源是诗人的修养,而在《诗经》中我们看不到作者的修养,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作者。但在杜甫身上,我们看到杜甫这个诗人的修养,后辈诗人无法达到的修养——“无法达到”便是压力。

  但是,更大的压力,是命名的压力。写作只有两种,一种是人们想不到的,这是命名;一种是人们感到或想到但还没有表达出来的,这也是命名。命名即是压力:你以为没被想到没被写到的,其实可能已被想到并写到了。命名的更大压力是,仅就任何一种语言来说,写作已有漫长的历史(纵)变成广阔的历史(横),也即在考虑未被想到的东西时,除了要考虑自己写作的语言外,还要考虑别人写作的语言。

  这就涉及最大的压力,也即再命名的压力。别人宣称拥有主权的事物,你要夺过来,或要分享,是非常困难的。再命名的压力,在某一程度上,也即题材的压力。举“登高”的题材为例,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一出,诗歌的疆土便被他夺去一大片。这里,题材也是有传统的,也经过漫长的积累。陈子昂以强大的力量夺取以往的积累,建立牢固的形象,构成巨大的压力。王之涣带着《登鹳雀楼》来强占地盘,构成另一个压力。陈子昂的主题被时间笼罩,并且是悲观的(独怆然而涕下);王之涣的主题被空间笼罩,并且是乐观的(更上一层楼)。

高鸿钧: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内容提要: 贺卫方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司法”,台湾的张伟仁教授认为韦伯关于“卡迪司法”的命题并无确据,中国传统司法不属于“卡迪司法”的类型。本文认为“卡迪司法”的命题成立,中国传统司法基本上属于“卡迪司法”。如何评价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与观念,涉及如何把握法律的中西古今之维问题,也涉及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方向问题。当代中国法治应划分为三个维度,民生、民权和民心,它们分别与经济系统、政治领域和中国文化相对应,前两者是古今问题,重在现代的制度建构;后者主要是中西问题,重在复兴具有普遍价值的中国传统文化。现代的市场经济、民主宪政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将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课程结束了,无课自然一身轻,日子过得出奇的平静,几乎无话可说。随便网上溜达,无意间发现张伟仁先生的一篇讲演稿,题为《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大致浏览了一遍,便有了一些兴趣。这倒不是因为其中的某些措辞,而是因为张先生所讨论的内容对我来说十分重要。我以为,“教遍了美国一流大学”这样的话不会出自张先生之口,肯定是“超女时代”的某个“抄女”给抄错了。我与张先生的接触不多,但他的儒雅、谦和与严谨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想,他即便有这样的资格和阅历,也不会这样说的。随后找到的经他整理的文字稿[1]证实了我的判断,网上的某些说法实非“雪芹原意”。

与讲演稿相比,这篇文字稿的题目与演讲稿相同,基本内容也相近,只是体系更系统和表述更严谨了。从题目看,它虽然讨论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但意旨远不止于此。在我看来,张先生是以这个问题为切入点或例证,批评当代中国(至少是内地)法治和法学的弊端。在他看来,这种弊端主要表现在内地的法治和法学过分抬高了西方法律和法学,贬低了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学。他主张重新审视中国传统的法律经验和法学智慧,在对各个法系进行深入比较和具体研究的基础上,采众家之长,形成中国自己的法治模式和法学体系,用张先生的话说就是“走自己的路”。张先生还对当下内地法学洋话连篇、冗长枝蔓、反复回绕和滥创新词的文风进行了批评。对于这些主张和批评,我基本同意。因为其中许多意旨与我草拟的《中国文化复兴宣言》[2]不谋而合。但涉及中国法治与法学发展方向的大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愿就教于张先生,共商于学界同道,并望这种讨论能够引起法学界的关注。

张先生的文章涉及许多问题,我不想面面俱到,拟集中讨论其中几个问题。张先生的讨论是从“卡迪司法”问题切入的。在此,张先生复述了贺卫方教授在有关问题上的一段话作为靶子:“中国传统的纠纷处理犹如‘卡迪司法’,其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而就事论事,完全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将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天理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判决者可以翻云覆雨;人民无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伸张正义。”然后他从“卡迪司法”命题是否成立、古代伊斯兰教国家的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以及传统中国的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张先生认为,“卡迪司法”命题本身不成立,古代伊斯兰教国家并无“卡迪司法”,中国传统的司法不属于“卡迪司法”。我也依循这种路径对这三个问题进行阐释,然后尝试就张先生文章的立场、方法和观点谈三点看法。我力求语言通俗易懂,避免旁征博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做注释。由于文章较长,我立几个标题分别讨论。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6月。
428页,31.50圆。

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目录

序/1
致谢/1

导论: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3
现状和回顾
意义
难题
意义再探讨
材料、进路和方法
本书的结构

第一编 历史变迁

第一章 复仇与法律/43
问题、学术背景与材料
报复和复仇
从报复到复仇,文明的发展
残酷的升级,群体问题
制度化的复仇,一种精致的文化
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复仇的消亡?
复仇与刑法
附录:赵氏孤儿

第二章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84
悲剧何在?
梁祝二人的年龄
早婚与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
悲剧之三:何时改变制度?
结语

第二编 “司法”制度

第三章 窦娥的悲剧/117
悲剧是如何发生的?
谁的话更可信?
证据问题
证据问题的背后
超自然证据和鬼神的意义
小结

第四章 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155
裁判者的双重制度角色
司法独立的论证
制度角色:官员和胥吏的能力
审判作为专门的技术知识
“官人清似水,外郎白如面”

第五章 法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191
两种清官
智慧的限度
勤政的限度
“司法”的人治模式
严格责任制的有效性——一个理论的分析
小结
附录:《元曲选》中的另外九出包公戏梗概

第三编 法律“文化”

第六章 德主刑辅德政法制度/231
道德的世界
意识形态作为治理制度
“不关风化体,纵好也枉然”
例证:道德对戏剧素材的重塑
道德主义进路的批判
附录: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

第七章 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272
中国戏剧的叙事
传统戏剧的艺术空间之构建
想起了《哈姆雷特》
另一种《窦蛾冤》
小结

第四编 方法问题

第八章 这是一篇史学论文?/303
问题
文学于历史
想象、理论与历史
诗史互证

第九章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323
三种解读
什么样的自然?——情境化的解读
最高的伦理?——历史变迁的解读
为什么“女性”?——社会分工的解读
“中国的”解读
儒家的思路及其原生意义
结语

附录1 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371
附录2 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384
附录3 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387

参考文献/399
索引/417

相关: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修订版)

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目 录

吴 序 (吴云贵)
前 言
修订版前言

上篇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社会

第一章 伊斯兰法的起源
一、阿拉伯半岛的社会与生活
二、《古兰经》立法及其特点
三、伊斯兰法产生的特点

第二章 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
一、作为法律根基《古兰经》及其权威
二、圣训及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
三、公议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四、类比在法律中的广泛运用

第三章 伊斯兰法学及其主要学派
一、法学及其主要流派的形成和发展
二、“四大法学派”的主要贡献
三、古代伊斯兰法学的主要特点

第四章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政府
一、因势利导:利用伊斯兰法治理国家
二、积极干预:运用行政命令实现法律变革
三、间接操控:通过控制司法影响法律
四、法律与政府:伊斯兰的传统理论与实践

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
编者:高道蕴 高鸿钧 贺卫方
ISBN: 9787302080350.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Recent American Academic Writings on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Revised and enlarged edition
Ed. by Karen Turner, Gao Hongjun, and He Weifa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4.


本书是由中美双方学者合作选编的文集,共分三编,收入论文15篇。它们代表了美国三十年来汉学家的一批优秀研究成果。本书的作者既论及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也研究了中国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时间跨度为从西周到民国的数千年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史。读者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美国学者如何克服了文化的隔阂与语言的障碍潜入了我们法律传统的深层,以独特的进路、精心的考证、细致的分析和缜密的论证,展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义理和运作机制。这些研究以邻壁之光观照汉家故物,显微阐幽,鉴往察来,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开辟了别具一格的理路。


目 录

编者序言

导言/高道蕴

第一编 早期中国法律的性质

不可思议的西方?昂格尔运用与误用中国历史的含义 / 安守廉高鸿钧 译)
法律与宗教:略论中国早期法律之性质及其法律观念 / 郭锦
儒家法学:超越自然法 / 皮文睿(李存捧 译)
出土竹简:战果时期的法律与哲学 / 罗凤鸣(孔庆平 译)
天人之间:汉代的契约与国家 / 宋格文(李明德 译)
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 / 高道蕴高鸿钧 译)

第二编 唐宋时期的法典编纂与解释

《唐律》与后世的律:连续性的根基 / 马伯良(霍存福 译)
从律到例:宋代法律及其演变简论 / 马伯良(刘茂林 译)
宋元法学中的“活法” / 蓝德彰(李明德、李涵 译)

第三编 清代和民国:政治与法律

大清律例研究 / 琼斯(苏亦工 译)
清代中期法律文化中的政治和超自然现象 / 卫周安(张少瑜 译)
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 / 爱德华(李明德 译)
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 / 欧中坦(谢鹏程 译)
挑战权威——清代法上的寡妇和讼师 / 麦柯丽(傅建奇 译)
中国比较法学院 / 康雅信(张岚 译)

编后记 / 高鸿钧 贺卫方
增订版后记 /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