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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法律如何适应高速变化的互联网行业

网络杂谈之二十八

3Q大战反垄断案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详细地对即时通信市场的界定和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阐释,维持一审判决。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高速变化的行业,尽管该案处理的是2010年的个人电脑软件不兼容纠纷,但在今天互联网公司们早已开始转战移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终端,未来则会出现更多的信息终端(可穿戴设备、汽车)和服务形式,新市场有待开拓。终审判决表明,反垄断法在面对高科技企业纠纷时应保持克制,通过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措能更有效帮助互联网行业有序发展,而更多的纠纷则需要交由创新本身得以规避和解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思路仍然是按照传统反垄断法逻辑展开:首先以相当的篇幅对即时通信市场的界定进行阐述,特别是QQ聊天软件与其他信息服务之间的可替代性问题,并纠正了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的判断,对中国大陆市场进行了更加具体细致的分析。接着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认为尽管QQ软件的市场份额较高,但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即时通信市场上并不具有胁迫用户的能力,也就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总体而言,最高法院判决既深度关注个案中的市场划分方法,又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认定提供了思路。

利求同:当世界穿上创新的“红舞鞋”

创新,在今天的语境,通常是指新思想新方法应用于实践,影响了社会发展或市场竞争(参见弗兰克留,页49)。一般说来,市场上的创新容易发生在产品、服务和技术的边缘交叉地带,如开发微信打破了手机市场巨头间的“均衡”。因此,对于创新,新的交叉关系,尤其是现有知识体系的边缘地带的探索、开发和利用,就成了关键。

这正是互联网大数据的长项。互联网已经覆盖了我们的生活,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加上聪明的算法,给创新提供了无尽的源泉。魔法般地,许多看似遥远、互不相干的事物和现象,一经串联,就显出了规律;从前被人们忽略或者接触不到的地方,突然可以放大观察了。大数据在信息和创新之间搭起一座桥,世界就变了样,简直焕然一新了。

于是,我们迎来了一个喧嚣鼎沸的商品和服务的创新潮。网上新事多多,商家奇招不断;不久前,横空出世的打车软件就是其中一朵夺目的浪花。阿里巴巴率先推出“快的打车”软件, 腾讯的“嘀嘀打车”几乎同时上市,发红包争夺市场。智能手机用户接了红包,大呼方便,赞口不绝;的哥那一边,因为每一单搭载都有奖励,自然也喜笑颜开。一时间,大江南北, 竞争硝烟滚滚,市场热火朝天,谁说这不是创新的威力呢?可是,老人小孩打的,却变得困难了。有时候,例如下雨天,不用智能手机、没有打车软件的人,打的竟成了奢望。

创新不是件大好事吗?怎么会同消费者过不去?太不可思议了。其实并不奇怪,这就是创新——互联网时代创新的复杂性、多面性了。顾名思义,创新首先是新,是未知;因而其影响,一时和长远的利弊,往往是扑朔迷离、难以预料的。创新其实是风险的化身:不仅创新者要冒风险,不怕失败;接纳创新产品的市场、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也得做好失败的准备。主流经济学和管理学告诉我们,创新的目标是开拓市场、降低成本、击败对手,等等。这是取创新收益者即成功商家的视角。但这也意味着,创新的成功与否,不能没有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同。消费者因此在创新的竞技场上成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即商业和技术创新取悦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