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

朱晓阳:事实与情理:一家国有企业的兼并纠纷案与社会科学观念

按:本文原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2006),原题为“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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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社会”?

黄宗智先生提出了“悖论社会”的说法。这种说法最近在学界受到了注目[1]。黄认为:当今研究中国时,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如果按照西方社会科学的理论框架去套中国社会的经验,会发现后者与前者间有诸多悖论。黄因此提出要从实践出发来研究中国[2]。我感觉所谓要“从实践出发”是眼目下一句被说滥了的话。它不能提供更具体一点的指引。因此与坚持“从实践出发”者不一样,我认为更要紧是基于对当代知识论成就的把握,发展出有效解释当下经验的方案。这篇文章便是沿这一方向的迈进。

在以下部分,我将从讲述一个有黄宗智式悖论外貌的故事开始,然后用这个故事引出一些有关文化理解和社会科学方法观念的议论。

这是一个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的基层司法案例。

审判:“现代司法理念”与“情理”的纠缠?

我已经在以前写的文章中详述过这个个案[3],在本文中我将只描述与本文的讨论有关的情节。

这是有关一家国有企业改制的故事。企业坐落在北方一个城市,名字姑且称为Z厂[4]。Z厂在1995年被以污染环境和亏损而政策性停产以前一直以生产工业用纸为产品。1998年Z厂被一家“为兼并而拼凑”的公司——F兼并。F公司兼并Z厂一年后由于基本没有兑现其兼并之初的诺言而遭到Z厂人群起反对“欺诈兼并”。2000年6月Z厂人以“护厂救家园运动”为口号,对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收厂收权”行动。在当年8月8日,收厂收权行动遭地方政府派出公安警察制止。Z厂集体行动中的核心人物职工代表大会总代表原Z厂的副总工程师王工在事件发生前一日被刑事拘留,后来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起诉。地区人民法院先是在2001年2月对他进行了一次庭审,接着便休庭。此后在当年5月23日,王工被以保外就医为理由释放。2003年4月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地区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原因是检察院“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5]。王工方面对此种结论的回应则是不再反诉起诉方。我们在访问王工时,曾问及是否会要求赔偿。他表示:“我保留这种权利,但不会去做”。

沈明:前版权时代的智识权属观念和出版制度

今天,至少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知识产权通常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然而,回溯历史带给人们的第一个惊异发现就是,知识产权并非源自于任何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民事权利,[1] 原初的知识产权恰恰是一种与王权相关联的特权。[2] 这一特点在版权制度的起源上有典型的体现。当然,上述“惊异”到如今已经是版权史学者的常识了,然而,它至少暗示了历史考察的意义与作用。就时间维度而言,探寻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的关系,[3]显然不能满足于以正式版权制度即版权法的起点为研究起点。原因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正式的版权制度具有比正式制度更为深远的历史根系,渗透了历史学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显然不应该将其对象局限于正式制度或者实在法的范畴。其次,文化生产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历史,其源头几乎杳不可及。即便把对于文化生产的研究局限于与版权制度和思想相关联的部分,仍然有必要将此研究工作回溯至前版权时代。第三,与文化生产、版权制度密切联系的出版业的产生也先于版权法律的产生,而出版业的早期历史是文化生产研究所不能忽视的主要材料和线索。第四,看起来似乎与物质决定意识的唯物史观相矛盾但实际上并不矛盾的是,版权法律制度的发生与进化需要智识权属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启蒙、论证和“摇旗呐喊”。在文化生产借助物质技术手段逐步发展并日益繁荣的历史进程中诞生了版权制度,我们有必要厘清在这一过程中物质条件、意识形态、各种社会制度与版权法律之间相互纠缠的多重关系。而本文正是这一工作的开端,目的在于阐明“版权制度与文化生产”这一“故事”的渊源与“前传”。

古代世界的“作者”与智识权属观念

知识的积累和文化的传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条件和形式。然而,不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代希腊-罗马、犹太-基督教、伊斯兰世界,在以文字为载体的知识和文化作品产生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几乎不存在关于思想、作品及其表达的作者权观念。[4] 换句话说,对于知识、思想的权属观念的缺乏是古代文明世界中的一个显著的共同之处。这也从另一方面反衬出,版权(以及知识产权)的观念与制度实在是一种相当“摩登”(modern)的现代文明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