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

沈明:交叉学科研究的启示与风险:简评“海瑞定理”

……怎么开展(毋宁说重建)批评呢?我想可以从苏力教授“开刀”,首先批他。道理很简单:批判必须从名副其实的权威或真正“危险”的高度开始。况且不批苏力也不行,他是你们的老师。按照北大的光荣传统,他受聘在北大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当各位的批判对象。……不跟他较量一下,学生和学术怎么进步?——冯象

“海瑞定理”是苏力老师始于2006年的一项研究。就发表的文章来看,这项研究的缘起是,作者不同意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对海瑞《兴革条例》中一段文字的分析及其影响甚广的关于中国传统司法乃至整个封建社会的推论(“传统中国‘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因此中国没有发展起来现代的资本主义”)。苏力老师的研究,从同一段文字材料出发,经过精湛细致的分析,归纳并论证了两个“海瑞定理”,最终力求在这个问题上打通古今与中西,将海瑞、科斯、罗尔斯、卡拉布雷西和波斯纳的相关法政理论整合起来(见未刊稿)。中西学术对话的宏观视角与目标彰显了这一学术努力的非凡价值——当然——还有难度,因为这项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地之间远非坦途。

 

一、海瑞定理I

海瑞定理I的内容是:“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判会减少机会型(寻租型)诉讼”,其含义是“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关于定理I,首先值得讨论的是其条件中的案件范围和结论中的诉讼性质。为表述方便,我们不妨对中国古代社会中诉讼的类型作一个简单的二元划分,即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当然,在这个简单二元划分中,所谓“简单”和“疑难”都是宽泛意义上的。说“简单”,也不可能是一清二白——根据司法的一般原理,是非曲直极为清晰的纠纷,不太可能进入诉讼,尤其是在“无讼”的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在存在“申明亭”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明朝。根据海瑞提供的数字,既然“有60%—70%的案件可以查清,依法裁判。……有20%—30%的案件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无论判决何方胜诉,法理上都不为错;此外有大约10 %的案件……由于没有或缺乏证据,完全无法决断”,那么可以推知,定理I的条件所谓“依法公正裁判”指的是占总数60%—70%的案件,即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的案件。因为——如李晟在发言中指出的——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不具备“上帝”的全息视角,无法知道其余30%—40%的案件的裁判是否符合“依法公正”的标准。(这样一来,以与“始终如一地依法裁判”相对的“四六之说”的方法来处断这部分案件,就很可能是有效率的。进而可以看到,为海瑞所“坚决反对”的“四六之说”远非一无是处。)而结论中的机会型诉讼则主要应当属于疑难案件。理论上说,机会型诉讼不排除简单案件的可能,然而一旦简单案件变成机会型诉讼,就可能存在着客观或人为的认知障碍,或者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也可归入疑难案件,尽管机会型诉讼大概只占疑难案件的一小部分。《关于海瑞定理I》谈到,海瑞提出通过纠纷预防和教化百姓来达到“息讼”的目的,“两个措施的实际效果只是为古代的‘司法’体制屏蔽或过滤了那些琐细的纠纷……以便官员集中关注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仍无法消解的、相对重大的或尚无指导性规则的社会纠纷,因此集中使用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有效率地履行司法的裁判责任。”(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定理I条件中的案件范围和结论中的诉讼性质由此亦可见一斑。这个问题廓清了讨论的场景,对于深入理解和辨析这一定理相当重要。

沈明:“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

[本文系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译者前言。]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名字已经堪称家喻户晓了。不过,知道波斯纳的儿子、本书作者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的人恐怕还不会很多。我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埃里克·波斯纳生于1965年,本科和研究生就读于耶鲁大学,1988年以最优等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哲学专业硕士学位;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991年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同年获得马里兰州律师资格。毕业后的第一年,他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斯蒂芬·F. 威廉姆斯法官的法律助手(Law Clerk),然后又在美国司法部工作一年。1993至1998年,波斯纳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8至2002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2003年起任该学院柯蓝和埃里斯(Kirkland & Ellis)(讲席)法学教授。波斯纳教授还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会员,著名学术期刊《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编辑。——在美国,这几乎是法律学术精英的标准履历,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平淡无奇”的。

谌洪果:我是谁?——《法学方法论》第二章读后

谌洪果*

  由陈爱娥翻译的这本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1]是该书的“学生版”,相对全文版来说,少了对十九世纪初到一战结束德国法律理论和方法论历史进行批判性阅读的前四章。但即便如此,要想把本书读完,体会其谨严透彻的分析及深邃的法律思想,的确还得花上许多的耐心和认真的思考。该书共分七章,第一章介绍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是为作者后面的论述奠定理论的起点,第二章总述法学的一般特征,它围绕规范的言说和思考方式以及法学在方法论意义上可能具有的知识贡献和反思意识进行了透彻阐发。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具体而微,在详细阐说法学方法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同时,构筑起自己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大厦;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体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本书作者所追求的是一种比较完整和成熟的有关法律方法论领域的理论体系。其中既有主观的思想建构的色彩,又不乏作者从自身“民法家学”的法律经验得出的言传身教和智慧结晶。也许有人会反感在法律这种务实领域中的宏大体系构想,但理论的提升对于梳理混乱的生活世界既然实属必要,我们就不必先就为这种鸿篇巨制吓倒,而是要仔细了解作者到底说了些什么有意义的甚至是有用的东西,它是否给我们带来了知识的增长以及意料之外的智慧上的惊奇。当然前提是你对这个问题本身感兴趣。而要真正进入作者的思路、理解作者的理论努力,认真领会本书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的论述,最为关键。本章实际不止是导论,它毋宁是以高度凝炼的方式,阐明了作者所要表达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他对于法学本身的认识和法律人借助法学方法如何对自己做一个反思性的定位的问题意识。这样,作者就超越了纯粹“常规科学”的技术性言说,而转入更广阔的政治和社会视野,更注重对于现实的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的回答,更注重法学、法律及法律人的生存状态和自我反省的问题——即“我是谁?”的问题,以此作为衡量法律职业对于人类发展的作用及局限的起点。这种深意,包括他的答案所具有的欠缺和硬伤,恰好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律人,在阅读这类“经典”的时候最应该留意和吸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