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

黄灿然:在两大传统的阴影下

  本世纪以来,整个汉语写作都处在两大传统(即中国古典传统和西方现代传统)的阴影下。写作者由于自身的焦虑,经常把阴影夸大成一种压力,进而把压力本身也夸大了,却没有正确对待真正的也是必要的压力,也即汉语的压力。我仅想局限于通过现代汉语诗歌,来探讨在这两大传统阴影下的写作。汉语写作的其他领域,大致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加以理解,但不一定完全一样。

  与现代汉语诗人可能的幻觉相反,压力的最大和最直接的承受者,是中国古典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中国古典诗歌传统的压力已变得没有意义了,因为它已完全压扁了它的写作者,并催生了新诗。西方现代诗歌传统则压力过大,西方诗人都在顶住这种压力写作。现代汉语诗人的劣势,恰恰在于他们没有足够的压力,而这又恰恰是他们的优势,尤其是相对于古典汉语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而言。

  诗歌传统是累积起来的。诗歌首先来自民间,来自无名氏。无名氏的民间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接着,有名字的诗人出现了。如果没有民间无名氏的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诗人就无从开口。在有了民间诗歌之后,诗人一开口,他就是在重新命名世间万物——以他的个人身份命名,打上诗人的印记。民间诗歌是诗人的传统,但那是没有压力的传统。诗人开始建立另一个传统——诗人传统,有压力的传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谈诗的时候,说《诗经》(民间诗歌)如何伟大;说杜甫(诗人)如何伟大。《诗经》的作品没有诗人的形象,杜甫的作品构成杜甫这个诗人的形象。压力的一个来源是诗人的修养,而在《诗经》中我们看不到作者的修养,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作者。但在杜甫身上,我们看到杜甫这个诗人的修养,后辈诗人无法达到的修养——“无法达到”便是压力。

  但是,更大的压力,是命名的压力。写作只有两种,一种是人们想不到的,这是命名;一种是人们感到或想到但还没有表达出来的,这也是命名。命名即是压力:你以为没被想到没被写到的,其实可能已被想到并写到了。命名的更大压力是,仅就任何一种语言来说,写作已有漫长的历史(纵)变成广阔的历史(横),也即在考虑未被想到的东西时,除了要考虑自己写作的语言外,还要考虑别人写作的语言。

  这就涉及最大的压力,也即再命名的压力。别人宣称拥有主权的事物,你要夺过来,或要分享,是非常困难的。再命名的压力,在某一程度上,也即题材的压力。举“登高”的题材为例,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一出,诗歌的疆土便被他夺去一大片。这里,题材也是有传统的,也经过漫长的积累。陈子昂以强大的力量夺取以往的积累,建立牢固的形象,构成巨大的压力。王之涣带着《登鹳雀楼》来强占地盘,构成另一个压力。陈子昂的主题被时间笼罩,并且是悲观的(独怆然而涕下);王之涣的主题被空间笼罩,并且是乐观的(更上一层楼)。

高鸿钧: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冲突与整合

法治的概念古已有之,关于西方古代及中世纪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已经论及。本章拟对西方现代[1]法治的形成、发展和调整予以阐述和分析。

西方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在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各国的法治虽然存有差异,但是,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使其法治显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将西方法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西方现代法治?如何分析和评价五花八门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它是完美和谐的还是存有冲突?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冲突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冲突?它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有变化,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变化的主因是什么?它的现状如何?未来走向如何?研究它对当下中国法治具有何种意义?如此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虽然已经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从总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偏重一般介绍较多,有力度的分析较少;二是侧重理论阐述较多,对实践的关注较少;三是对西方现代早期的法治论述较多,对当代西方法治的系统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西方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主要历程,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及其整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为了使阐述既不过于笼统,又不过分细琐,本文拟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当然,任何类型化的尝试都可能掩盖丰富的多样性,忽略具体的差异。但是,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使叙述和分析具有系统性,人们仍然运用这种方法。无论是孔子“君子”与“小人”的概念,还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划分;无论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范畴,还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类型化方法的经典运用。[2]根据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本文把西方现代法治划分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实质法治),[3]以这两种类型为叙述线索和分析架构,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利弊得失。

劳伦斯·弗里德曼:论现代法律文化

沈明

本文的主要论点围绕着一种具有我们时代特征的个人主义的特定概念展开。这一概念强调,作为个人,每个人发展他/她自己的权利;尽可能自由选择一种合适和满意的生活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我在这里讨论的是一般文化和法律文化——人们的观念和期望——而不必然关涉世界的真理与现实。

个人主义的文化并不依赖于人们是否能够真正自由选择,抑或认为自己是自由选择或者愿意自由选择。他们相信自己是自由的,这就足够了。当然,个人主义和自由选择的概念并不是魔术般地进入人的头脑的。它们反映了常识性的判断;在人们看来它们似乎是有道理的;它们依赖于现代世界那些实在性的方方面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技术已经塑造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而塑造了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技术是统辖物质世界的力量。技术为人们开辟了许多选择,它解放了个人。普通的现代人——理发师,工人,秘书——有了一种接触更广阔世界的途径,比如通过驾车、电话交谈、看电视或者乘坐火车和飞机,而在过去,这些事情是普通人连做梦都想不到的。因此,选择的世界似乎是真实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确实是真实的;在广告业坚忍不拔的鼓吹之下,选择的世界显得或许比其现实还要更真实一些。即使是那些抱怨机器已经压制了人性的人,也要用机器来表达他们对解放的渴求;机器已经帮助创造了精神世界,具有无限可能性的世界——那些感到不自由的人们正是以此来界定他们所缺乏的自由。

然而,如果技术是力量和机会的话,那么,在反对技术进步的人想象不到的意义上,技术也是种种问题的根源。技术世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世界;这虽然是不言自明的常识,但却很重要。这个世界实在是复杂: 繁杂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要在一个充满了有活力的、运行着的、移动的以及不断发挥作用的人和机器的人类环境中把各种事务清理出个头绪来,需要的是技术,包括社会技术;在这个个人已经从古时候的束缚和依赖中释放出来并且奔向四面八方的社会中,要管理一个变动不居的环境,同样需要技术。因此,我们开始时的自相矛盾——在一个其他方面都及其个人化的时代里,规则、规章(regulations)与法律却是密集而且遍在的——似乎就少了几分悖谬。许多人相信,正是为了保护选择的自由,社会需要一个严密的规则和规则结构网络。对于驾驶执照、交通警察、停车标志或者时速限制的必要性,一般人并不质疑。她珍视依自己的愿望随时随地开车的权利,但是,如果街道和高速公路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那么她仍会觉得这种权利几乎是无用的。她也赞成那些消除鲁莽、醉酒、未成年和不称职的司机的规则。如果道路过分堵塞或者很危险,驾车的权利就更不真实,更不值得了。我们需要规则来防止这些状况的出现。普通的男人和女人可能是个人主义者,但他们决不是自由意志论者。

换句话说,为什么有如此多的规则和法律,原因之一是,在现代世界中,某些规则对保卫和实现个人选择是必要的。规则创造了国家的架构并把自己嵌入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组成部分。第二,有一些规则是“交通”规则、道路规则,这些规则维护选择以免社会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一种会毁掉选择之现实的状态。这就是交通规则的作用,从严格字面意义来说,即街道和高速公路的规则。没有这些规则,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大城市和乡村的高速公路、交通要道上,尤其如此。然而有各种各样的交往和沟通。任何有助于有序利用稀缺资源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交通规则。在现代法律中,有无数关于分配的规则和规则体系的例子,它们都有这同一个目的;例如,关于电视频道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方式的规章,空中交通管制法律,荒野地区的规章,有关渔猎的法律,保护龙虾、鲍鱼和毛皮动物的法律,有关能源保护和能量资源的法律。

这是众多法律的渊源之一。民权法例证了另一种类型的渊源,它也服务于个人选择的实现。在许多国家,此类规则已经开始激增。这些法律的基本理念是个人的独特性,即每个人作为个人而非某个可归责群体(ascriptive group)的成员,仅依他/她自己的品行而被裁判和评价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上最迫切的问题是种族问题。1950年——尤其是在废除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1]——以后,民权运动扛起了不区分种族(race-blind)或者种族中立社会的大旗,并且取得了惊人的成功。民权运动的目标主要在于弥合黑人和白人在各种权利和机会上骇人听闻的差距,废除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开放那些对黑人关闭着的公正和基本权利的社会领域。在布朗案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以他的时代所特有的口吻表达了一个明确的赞许教育的讯息。他写道,教育“在唤起儿童对文化价值的认识,在使他为以后的职业训练做准备以及帮助他正常适应其环境方面,是首要的手段”。相反,隔离“导致自卑感”,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学习的动机”。因此,隔离的罪过是它没有允许黑人儿童心智的充分发展。富于表现力的个人主义的独特旋律和细微神韵凭借着法律的语言发出了清晰的回声。

民权运动仅仅是一个潮流的开端。接踵而来的是一场新的复兴的女性运动,随后是“性少数派”(sexual minorities)(主要是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兴起,以及所有这些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囚犯、学生、移民者及其他——对于利益和权力的强烈要求。其他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运动,当然,这些运动采取的是不同的形式,以不同的步调前进,取得了程度不同的成功或者失败。每个国家都有在人口统计和民族意义上的通婚,特殊的少数派居民的混合(brew)。[2]

概而言之,民权运动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它的智识基础至少可以追溯至启蒙运动。正如大多数解放运动一样,民权运动已经运用历史语汇——重获失去已久的权利——构建出了它自己的话语修辞。用以支持基本权利或者使基本权利正当化的文本和口号根本不必是现代的;其中有一些与《美国宪法》一样古老,或者就基本权利而言与《圣经》一样古老。然而,在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的“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和20世纪中期的“民权”(civil rights)之间,仍有重大的差异。[3] 其缘由在于变更了形式的个人主义,变更了涵义的选择,以及现代社会对塑造和形成独一无二的和充分发挥潜能的自我的特有的强调。

民权法与民权运动是本书论题的关键性例证。个人自治作为一种理想,与群体的陈规老套是不相容的。当代的个人主义强调的是每个人独特的东西。群体,例如妇女群体或者黑人群体,为了个人自治而运用群体的压力。西方国家的官方话语坚持认为,语言、种族和文化之间的差异并未触及人类问题的本质核心,不能成为歧视或者压迫的理由。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群体的陈规老套是顽固而且持久的。种族、民族、部落和语言群体之间的仇恨和战争确实在蔓延,在某些地方还有造成世界分裂的危险。强大而古老的偏见弥散于世界各地;我们需要以强有力的社会运动为后援,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与之斗争。结果至多是取得一些局部的、混合的成效。

此外,主张保护和宽容的群体常常互相冲突。少数派群体可能提出互相矛盾的主张;那些主张权利的人与抵制权利的人相互冲突。例如,犹太教徒、自由的新教教徒和非宗教徒想让学校对宗教保持中立;他们想终止布道、祷告和训导。原教旨主义者于是认为,宗教与教育分离论者已将上帝驱逐出学校,损害了宗教人士的权利。城市里一个粗陋的圣诞节布景(a humble Nativity scene)引发了一场丑陋的争吵。社会不得不设法应付这些相互冲突的权利纠纷;而且是通过交通规则的等级来处理的:这些规则对种种竞争性主张加以检验、选择;按照某种逻辑的或者通行的顺序排列它们;并把它们置于社会序列的某处。

在民权法中的个人主义者与分离主义者的两个支脉之间,某种矛盾可能已经产生了。一方面,有人主张,黑人(或者女性、同性恋、残疾人,等等)“正像其他每个人一样”,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对待。另一方面,群体的团结一致得到了发展并且表现为黑人民族主义、激进分离主义的女权主义、同性恋的自豪(gay pride)等诸如此类的形式。这些就是群体的主张;但也是各有特色的主张。它们总是包含一种个人选择或者密切关系的因素;它们摒弃了较大型社会的陈规老套与歧视,为黑人、妇女、同性恋或者少数民族成员拥有全面的、无所不包的排他性文化的权利而声言。分离主义通常也包含这样一种观念,即受压迫和伤害群体的成员在孤立和隔绝的状况下能够最好地发展自己。其论点是:主流文化富有如此顽固的压制性,如此有意或无意地为偏见所玷污,以至于黑人(女性、同性恋)仅能在一个社会的或者空间的飞地(enclave)之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不论是那种情况,由清晰界定的(hard-edged)法律制度有力支持的民权框架都是绝对必要的;尽管对于这些权利应当是什么、制度应该如何运作这些问题仍然会有无休止的争论。

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

现代法治的出路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397页。ISBN: 9787302076391.

目 录

导言:作为治道的法治

第一章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
一、族群之法与世界之法
二、神灵之法与人世之法
三、情感之法与理性之法
四、特权之法与平权之法

第二章 法治及其历史类型
一、历史上的几种主要治道
二、法治的含义及类型
三、民主型法治:典型实践
四、非民主型法治的历史模式
五、法治形态的多样性: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章 法治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及其依据的一般考察
二、作为秩序正当性依据的基本价值
三、法治的价值取向

第四章 现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一、社会契约论:对特权身份制的挑战l
二、自然权利观:对权利来源的追问
三、主权在民:权威基础的预设
四、分权制衡:理性的制度设计
五、现代西方法治的成因

第五章 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
一、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立场:民主形式法治
二、西方现代法治的调整:民主实质法治
三、统合与超越:走向新型法
四、回顾与总结:各种姿态的得失

第六章 现代法治的困境
一、现代性与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
二、法的现代性及其困境
三、摆脱困境的几种主要处方

第七章 现代法治的出路
一、价值整合:走出误区
二、关系整合:挣脱双重魔力
三、结构整合:寻求真实的平等
四、走向共同体法治:一种构想

附录一 法治与公共权力制约
附录二 21世纪中国法治瞻望
附录三 法治:现代社会的理性抉择?
参考书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