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的共和国

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文版序言

沈明

对于任何一位作者来说,得知自己的书被译成中文都会感到高兴的。世界上说汉语的人数超过了任何其他语言的使用者。在中国及其临国,汉语使用者的人数超过了十亿。此外,汉语还是一种绵延了数千年的古老文化和古老传统的载体。汉语读者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读者群。即使能把自己的文字传达给中文读者中的一小部分人,我就很高兴了。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本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美国法律文化,它同时也牵连到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本书的主题是论述选择在某些国家的社会制度中以及法律制度中所占据的首要地位,这些国家是指欧洲、北美和其他地方的富裕发达国家。一些国家的文化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形象的说法是个人就是国王。他/她所需要或欲求的东西就是最重要的东西。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的愿望总能得到满足。没有人能得到他/她所追求的一切;有很多人几乎从来没有得到他们所追求的东西。对许多贫困的人来说,选择是一种幻想;对监狱里的人来说是如此;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对所有身陷逆境的人来说都是如此。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就中产阶级而言,选择确实成为了或大体上成为了一种现实,这包括对商品的选择,对生活方式的选择,甚至对于宗教的选择。在上述这些社会中,为个人成就、个人满足所做的努力是人生的关键和基础。正是选择的这种首要地位使我将本书命名为“选择的共和国”。我努力尝试阐明“选择的共和国”在法律和生活的不同领域中所蕴含的种种意蕴。

如我所说,本书涉及的是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文化与社会。它包含着我对这些国家的当代社会的思考和研究。然而我所做出的这些一般性的论断也适用于其他国家吗?也适用于东方国家吗?它们对于中国而言有什么意义或者重要性吗?当然,即使不能把这些论断依字面含义照搬给中国,或者只有在做出大量解释性说明之后才能应用于中国,它们或许仍旧是有价值的。它们可以帮助中国人理解美国和美国之外的世界。不过,带着些许谨慎,我还是想做出断言:即使对中国、对西方世界之外的国家而言,我在本书中的论述也是相关的。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勾勒一下不同类型的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首先,存在着像日本、韩国这样的国家,它们不属于西方世界,但是却富裕、高度发达,而且其结构和政府也(或多或少)和欧洲国家相类似。也有一些非常传统的国家,它们抵制现代化,首先映入脑海的例子是沙特阿拉伯。还有一些国家,例如索马里,似乎是在开倒车。剩下的就是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了:这些国家正在快速发展,但是它们的起点却远远低于日本或西方国家。

有些人认为,日本和中国(提出这两个最主要的例子)在文化和传统上同(比如说)法国或者美国是迥然相异的;不论它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少先进的技术,都依然会保持其原有的方式。它们的文化和传统深深地植根于历史,而且已经融入了这些国家人民的灵魂。因此,不论中国和日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么先进的技术,它们依然会是独特的,它们依然会忠实于自己特定的文化。

这种推论是否成立,我不无疑问。随着国家的发展,它们会变得越来越相似。这仅仅是因为现代技术会消解差异。不论在哪里,汽车就是汽车。然而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人们拥有什么,或者他们拥有什么现代工具和设施。现代社会的装备影响的并不仅仅是人们的表面行为。汽车并不仅仅就是一件比马跑得更快的东西。技术改变着文化,改变着思维方式,正如它们以同样的程度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一样。显而易见,人们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将永远存在。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两个欧洲国家完全相同。但是与两个世纪之前相比,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却在增加,而增加的程度令人感到吃惊。

这一过程并没有什么神秘可言。我认为,现代化创造着“选择的共和国”。除此没有别的选择。例如,请想一想广告的作用,就会明了。广告商不论是给什么产品做广告,其潜台词都不外乎是:该产品会使您更健康、更富有、更性感或者更快乐。它会使您的牙齿更洁白,或者使您的咖啡更芳香,它会在工作或者家庭中助您一臂之力。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个人而非社区、家庭或者群体。现代经济赖以存在的支柱就是消费。而消费则意味着对个人需要、愿望和欲求的满足。现代经济以及现代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选择的共和国。

因此,我的预见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也会走上这条道路。它将会日益成为一个选择的共和国。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中国会失去其固有的精神和传统,不过,其精神和传统会发生变化,也许不得不变化。这是否令人遗憾呢?无疑会有人做出肯定的回答,当然也必定会有人做出否定回答。

我坚信,本书会为汉语读者带来一些启示。汉语读者将不得不为他或她自己再做一次解译。他/她将不得不把本书中的信息,其中的观点与论辩解译为符合汉语读者思维习惯的社会、法律与文化术语。读者将不得不对下述问题做出评判:这第二次解译是否成功?或者,它是否遗漏太多、省略太多以至于变得支离破碎?我对这第二次解译和本书的翻译寄予同样殷切的希望。

劳伦斯·M. 弗里德曼
斯坦福,加利福尼亚
2004年11月

高鸿钧:《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译者后记

当代中国对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数量之多和范围之广可谓史无前例,译事如火如荼,译者如醉如痴,译著如虎添翼,读者如饥似渴。面对令人目不暇接的译著,人们欣喜之余,也多少对这种“法律大跃进”运动产生些许隐忧。有人不无尖刻地声称,老辈学者的译著是信、达、雅,现在一些译著往往是言而无信,欲速不达,有伤大雅。

其实,老辈学者的译作也并非都信、达、雅,例如林纾老先生的译作就讹错颇多。林先生不懂外语,译事全靠助手口述原文,加之追求产量,甚至“对客不辍”,其译作之讹错百出,自然不难想见。钱钟书先生曾撰写《林纾的翻译》一文,专门批评林译作品。钱文中引用一段典故来形容林译作品:“莎士比亚《仲夏夜之梦》第三幕第一景写一个角色遭魔术禁咒,变为驴首人身,他的伙伴惊叫道:‘你是经过了翻译了(Thou art translated)!’那句话可以应用在这个例上”。钱先生是引经据典的高手,这段典故用在这里十分俏皮、冷峻,极具杀伤力。出于一种好奇,笔者找来莎翁的原著以及权威中译本,想知道“驴首人身”是如何被翻译过去的。剧中的情节是,织工波顿(Bottom)在雅典附近的森林里与同伴排戏,恰好被狡猾、淘气的精灵帕克(Puck)遇上,帕克有意捉弄波顿,便施展魔法将他变成了驴首人身的怪物。同伴见到波顿这幅模样,自然十分惊讶,先是斯诺特(Snout)惊呼:“O Bottom, thou art changed! What do I see on thee?(啊,波顿,你变了样子啦!你头上是什么东西呀?)”,后是昆斯也惊呼道:“Bless thee, Bottom! Bless thee! thou art translated !”(天哪!波顿!天哪!你变了!)。上文是朱生豪先生的译法,其中关于“translated”一词的翻译与钱先生的理解明显不同。“translated”的原型应是“translate”,该词确有“翻译”之意,但也有“变形”之意,根据整个剧情、具体语境以及讲话人昆斯的木匠身份,此处应视为前文“changed”的同义词,译作“翻译”实在突兀、生硬,令人费解,而朱先生将其译作“变了”虽然略欠俏皮,但更符合原意。这样说来,该剧中人物波顿的驴头人身并不是被“翻译”过去的,而“翻译”一词本身才是被翻译过去的。

钱先生是我们尊重的学者,即便在这个小小的典故上“马失前蹄”,仍然瑕不掩瑜,无损他在我们心中的大师形象。钱文中引用这段典故也许欠妥,但他所嘲讽的译作之弊不仅适用于林译作品,也适用于当代的一些译作。就法学译作而言,将“人首”翻译成“驴头”的笑话不乏其例,因而专家和读者对“歪译”、“误译”和“滥译”之作的指责不绝于耳。在朋友聚会时,席间也常常有人讲几段拙劣的“译闻”,调侃凑趣,插科打诨,作为一道下酒的小菜。对于国内法律译作的这种状况,本书作者弗里德曼教授也许有所耳闻,因而他在“中译版序言”里对中译本表示担忧就实非多余了。

实际上,对于译界的批评已经不少,笔者这里不想再添油加醋,而是试图“冒学界之大不韪”,斗胆为译者说几句话。谁都知道,时下译著不算成果,自然难登学术的大雅之堂,即便那些为他人做嫁衣裳的翻译大师,也早已默默无闻,多陷入穷困潦倒之境。相比之下,某些以“剪刀加浆糊”制造论文或专著的高手,却显出了“创造”(时下称作“创新”)的优势,著作等身,头衔成堆,钞票成捆,可谓“学术研究,名利双收”!专著纵然是“一大抄”,但天下文章不都是一大抄吗?论文纵然是歪理谬论,毕竟也算是一家之言嘛!而译作则不同,其中不仅没有“黄金屋”、“千钟粟”或“颜如玉”,往往还要冒被挑错之险,当译者把“蝌蚪文”倒腾成方块字后,白纸黑字,有原文可鉴。在当今这个外语压倒国语的时代,精通外语的人士多如过江之鲫,其中不乏寂寞高手,译者一不留神,稍有差错,便会被“猎手”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逮个正着,深揭猛批一顿,结果是译事费力不讨好,赔了时间又损名,真是“学术翻译,两头受气”!因此,精明的学者是绝对不染指译事的。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当然,这些话是随便说说,并非意在为译作辩护,也不是自道甘苦,乞求读者原宥本书翻译中的舛误。实际上,质量低劣的译作所以泛滥学界,毒害学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有效的批评。

我们翻译本书既非出于远大的抱负,也非基于高尚的目标,主要是作为一种学业训练的过程。但是,它一经出版面对读者,我们就不能以“习作”为由而作为辩解了,而必须接受读者的“审判”。本书是合作的产物,多人参与了翻译:赵红军(第二章)、马剑银(第三章)、郜永军(第四章)、沈明(中译版序言第五章)、俞静贤(第六章)、肖浩(第七章)、刘辉(第八章)、傅建奇(第九章)。我翻译了其他部分,并对全书进行了统校。如果这个中译本有什么可取之处,那是大家精诚合作的结果,如果有什么不足,那则是我的责任。我作为“主犯”,对于译文中的“罪行”自然难逃其咎。希望读者诸君本着“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的原则,一旦发现“罪证”,“向我开炮”。

立春已过多日,窗外仍是乍暖还寒,春寒料峭,但漫长的寒冬就要结束了!一元复始,万物复苏,生命蠢蠢欲动,又要进入新的轮回。记得几年前的这个季节,忽而有感,遂“忽悠”了几句闲话,值本书付梓之时,抄在这里做个纪念吧。

春梦无痕飘柔絮,秋思有泪泣暮鹃。
暂就歪诗酌老酒,且向新港鼓旧帆。

高鸿钧

乙酉年正月

高鸿钧:走向选择的时代——《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译者前言

150多年前,法国哲人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时就注意到,美国的强盛主要得益于地利、法治和民情。正如托氏所料,美国后来变得日益强盛,不仅成为了西方世界的领头羊,而且成为了世界的超级大国。时至今日,美国不仅在经济、政治、军事谋求霸主地位,而且还在法律上试图领导世界的新潮流。有人说,在这个法律全球化的时代,人类法律发展的总体潮流是,“世界跟着西方走,西方跟着美国走,美国跟着感觉走”。当然,这种说法明显含有夸张“戏说”的成分,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中,西方的法律占据着支配地位,而在西方的法律中,美国法律势头强劲,影响显著,在许多领域捷足先登。无论我们是否喜欢这种局面,都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众所周知,在美国这个法律超级大国中,法律著述之多,即便搬用“多如牛毛”、“汗牛充栋”之类的词语,仍不足以形容之。然而,在这些数不胜数、读不胜读的著述中,更多的是关于法学理论的阐释,对法律实践的系统研究较少;更多的是关于法律规则的诠释,对法律生活的具体描述较少;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历史的言说,对法律现状的全面论述较少。于是,人们纵然遍览法典,遍读著述,遍查判例,也常对下列问题疑问重重:当代美国的法律实践状况如何?当下美国人的法律生活样态如何?美国法律文化的未来趋向如何?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或许有一鳞半爪的印象,或许有浮光掠影的观感,但无法得到整体的影像,无力给予具体的解说。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值得庆幸的是,劳伦斯·M.弗里德曼的《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一书的问世,为我们提供了上述问题的答案。弗里德曼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资深法学教授,长期从事美国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成就卓著,著述甚丰。他的代表作有《美国法律史》、《美国法》、《完全正义》、《法律制度》以及《20世纪美国法》等,其中《法律制度》一书早已被译成了中文,为中国法学界所熟悉。

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美]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

(Lawrence M. Friedman,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出版. ISBN: 9787302107040

目 录

作者鸣谢

中文版序言 (弗里德曼)
译者前言 (高鸿钧)

第1章 导 论
第2章 法条主义与个人主义
第3章 现代性与个人的兴起
第4章 技术与变革
第5章 论现代法律文化
第6章 选择的共和国
第7章 神灵、国王与电影明星
第8章 犯罪、性和社会分裂
第9章 选择生活方式的社会
第10章 尾论:一个评价的尝试

附录 关键词的社会含义
索引
译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