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

刘皓明:“你这石质的”:杂谈建筑之二

近一二十年来国內很多原本位于城市中心的大学纷纷在城市远郊开辟新校园,我有幸访问过其中数所,因而有了贴近观察其中新建筑的机会。坦率地讲,对于这些新建筑,我的失望远多于喜悦。

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学及其校园建筑,可以看出大学建筑在建筑学和建筑史上是有独特要求、独特地位和独特风格的。除了上一篇谈建筑的文里提到的罗斯金(John Ruskin)所言建筑三标准——实用性、审美效果和传达旨意——之外,大学建筑与一般民用与商用建筑有明显的不同,具有一种更常见于世俗的或宗教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特点,用今天时髦的名词说,就是具有纪念碑性(momumentality)。

看过那么多国內大学新校区的主体建筑后,可以公正地说,并不是设计师和决策者完全不懂这样的建筑要具备纪念碑性这一道理,而是他们对纪念碑性的理解显然极其狭隘、片面,甚至错误。非特是大学建筑有这样的问题,这几十年里人们对有纪念碑性质的建筑的理解都有同样的缺陷,就是错以为单靠体积就足以获得纪念碑性。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7-01-14 18:47:27。《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15日,第1、4版。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 周强强调
扎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1月14日上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开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建设过硬队伍,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刘擎:2008年西方知识界重要事件综述

  金融危机下的新“终结论”

  2008年的金融危机如海啸般从美国波及全球,对西方思想界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各种新的“终结论”席卷而来:新自由主义的破产、“美国世纪”与全球化的终结、资本主义体系正在走向灭亡……由此,一场思想争论的风暴正在兴起。无论是倍感兴奋还是心怀忧虑,许多欧美知识分子都试图探讨这场危机更深层的意义:它是否暴露出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根本矛盾?是否预示着某种历史巨变的来临?

  Joseph E. Stiglitz(哥伦比亚大学教授、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7月发表《新自由主义的终结?》一文[1]被广泛转载,他批评指出“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辩护者力图将对市场失灵的谴责转向政府的失误”,但新自由主义在经济与政治上造成的危害是明确无疑的。Stiglitz断言,“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一直是为特定利益服务的一种政治教条,它从未受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也没有获得历史经验的支持。”美国《新闻周刊》在10月发表Jacob Weisberg(著名网站Slate主编)的文章[2],宣告“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作者指出,自由放任主义(libertarianism)的辩解者给出了种种复杂的解释,却回避了一个更简洁、更有说服力的解释:那就是金融崩溃证明了其意识形态的失败。自由放任主义者在思想上是幼稚的,他们难以接受市场可能是非理性的、可能会误判风险、可能会错置资源。他们看不到金融体系如果没有强劲的政府看管和实际干预,那就是在制作“灾难的处方”。 Weisberg声称,自由放任主义“破产了,而这一次将不会有救”。然而,著名学者Richard A. Epstein(胡佛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持有不同观点,他在《福布斯》网站发表回应文章[3],认为Weisberg对自由放任主义的批评是粗糙的,完全无视其精微之处。他试图澄清,坚持“有限政府”的自由放任主义者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不仅强调市场竞争的好处,也深知非对称信息、公共产品以及囚徒困境所造成的挑战。困难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政府管制,而是什么样的管制才是适当的。Epstein认为,Weisberg的指控过分强调了市场失灵,却低估了政府失灵。

  对于资本主义未来前景的判断,Edmund S. Phelps(哥伦比亚大学资本主义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显得更为谨慎。他在《资本主义会有前途吗?》一文[4]中分析指出,人们在谈论“资本主义的终结”时,似乎忘记了它曾经历过的历史危机,而在1980年代才开始在少数国家复苏。对许多欧洲人来说,资本主义被简单地看作放任的“自由市场”,但资本主义意味着开放与彻底创新。的确,“资本主义造成了破坏和不确定性。但我们不应该忽视这枚硬币的另一面”。资本主义在激发企业家创新和消费者热情的方面是独一无二的,而其最大的成就在于将工作转变为挑战、解决问题、探索和发现。尽管2008年对世界经济充满挑战,Phelps相信“对那些重视创新的国家,明智的建议是保持资本主义”。

  新的“终结论”热潮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许把握了深刻的历史动向,或许(如20年前的“历史终结论”一样)不过是过眼云烟的喧哗。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中,资本主义灭亡的丧钟曾几度敲响,这一次会不同于以往吗?也许,一切宣告“终结”的论断现在仍然为时尚早而失之草率。但无论如何,金融危机再度发出了强有力的警告:“自由市场经济”必须考虑自由的限度及其政治与社会后果。正如哈贝马斯在11月接受德国《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的那样,“我的希望是,新自由主义议程不再因其表面价值被接受,而是会被悬置起来。让生活世界听命于市场指令的整个方案要接受严密的审查。”[5]

黄灿然:在两大传统的阴影下

  本世纪以来,整个汉语写作都处在两大传统(即中国古典传统和西方现代传统)的阴影下。写作者由于自身的焦虑,经常把阴影夸大成一种压力,进而把压力本身也夸大了,却没有正确对待真正的也是必要的压力,也即汉语的压力。我仅想局限于通过现代汉语诗歌,来探讨在这两大传统阴影下的写作。汉语写作的其他领域,大致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加以理解,但不一定完全一样。

  与现代汉语诗人可能的幻觉相反,压力的最大和最直接的承受者,是中国古典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中国古典诗歌传统的压力已变得没有意义了,因为它已完全压扁了它的写作者,并催生了新诗。西方现代诗歌传统则压力过大,西方诗人都在顶住这种压力写作。现代汉语诗人的劣势,恰恰在于他们没有足够的压力,而这又恰恰是他们的优势,尤其是相对于古典汉语诗歌写作者和西方现代诗歌写作者而言。

  诗歌传统是累积起来的。诗歌首先来自民间,来自无名氏。无名氏的民间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接着,有名字的诗人出现了。如果没有民间无名氏的诗歌,命名了世间万物,诗人就无从开口。在有了民间诗歌之后,诗人一开口,他就是在重新命名世间万物——以他的个人身份命名,打上诗人的印记。民间诗歌是诗人的传统,但那是没有压力的传统。诗人开始建立另一个传统——诗人传统,有压力的传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谈诗的时候,说《诗经》(民间诗歌)如何伟大;说杜甫(诗人)如何伟大。《诗经》的作品没有诗人的形象,杜甫的作品构成杜甫这个诗人的形象。压力的一个来源是诗人的修养,而在《诗经》中我们看不到作者的修养,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作者。但在杜甫身上,我们看到杜甫这个诗人的修养,后辈诗人无法达到的修养——“无法达到”便是压力。

  但是,更大的压力,是命名的压力。写作只有两种,一种是人们想不到的,这是命名;一种是人们感到或想到但还没有表达出来的,这也是命名。命名即是压力:你以为没被想到没被写到的,其实可能已被想到并写到了。命名的更大压力是,仅就任何一种语言来说,写作已有漫长的历史(纵)变成广阔的历史(横),也即在考虑未被想到的东西时,除了要考虑自己写作的语言外,还要考虑别人写作的语言。

  这就涉及最大的压力,也即再命名的压力。别人宣称拥有主权的事物,你要夺过来,或要分享,是非常困难的。再命名的压力,在某一程度上,也即题材的压力。举“登高”的题材为例,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一出,诗歌的疆土便被他夺去一大片。这里,题材也是有传统的,也经过漫长的积累。陈子昂以强大的力量夺取以往的积累,建立牢固的形象,构成巨大的压力。王之涣带着《登鹳雀楼》来强占地盘,构成另一个压力。陈子昂的主题被时间笼罩,并且是悲观的(独怆然而涕下);王之涣的主题被空间笼罩,并且是乐观的(更上一层楼)。

高鸿钧: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冲突与整合

法治的概念古已有之,关于西方古代及中世纪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已经论及。本章拟对西方现代[1]法治的形成、发展和调整予以阐述和分析。

西方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产物。它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关,成为西方现代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主要治道。在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中,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各国的法治虽然存有差异,但是,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使其法治显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将西方法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那么,究竟什么是西方现代法治?如何分析和评价五花八门的西方现代法治理论?它是完美和谐的还是存有冲突?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冲突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冲突?它是一成不变的还是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有变化,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变化的主因是什么?它的现状如何?未来走向如何?研究它对当下中国法治具有何种意义?如此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的研究虽然已经从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从总体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偏重一般介绍较多,有力度的分析较少;二是侧重理论阐述较多,对实践的关注较少;三是对西方现代早期的法治论述较多,对当代西方法治的系统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西方现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论,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主要历程,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的内在冲突及其整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西方现代法治模式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为了使阐述既不过于笼统,又不过分细琐,本文拟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当然,任何类型化的尝试都可能掩盖丰富的多样性,忽略具体的差异。但是,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使叙述和分析具有系统性,人们仍然运用这种方法。无论是孔子“君子”与“小人”的概念,还是亚里士多德关于“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的划分;无论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范畴,还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命题,都可以看作类型化方法的经典运用。[2]根据西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本文把西方现代法治划分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以下一般简称实质法治),[3]以这两种类型为叙述线索和分析架构,考察西方现代法治的利弊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