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通讯 · MISCELLANEOUS

“教授治校”:理想实验?漫漫长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简介: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2006年9月25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院士与光华教育基金会董事长、台湾润泰集团总裁尹衍樑先生,签署协议,双方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建设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法学院共同努力。

为了促进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卓越发展,浙江大学决定将光华法学院作为浙江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建设的“特区”。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规律与学院特点,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推行特殊政策,进行改革试点,具体包括:在人事制度方面,光华法学院可以自主决定引进人才标准,提出引进人选,报请学校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学校按相关政策给予待遇保障;在评鉴机制方面,光华法学院参照国内外一流法学院的学术评鉴标准,自行制订教师的职称晋升与硕博士导师资格之评鉴标准及学术期刊标准,并按评鉴标准自主评审院内教师的职称晋升与硕、博士生导师资格,报学校批准;在人才培养方面,光华法学院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学校的指导原则自行制订和实施本科生课程方案,制订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制度方案。

(一) 教授委员会的成立

为了推进光华法学院的学科发展迈向国际一流水准,2007年4月,浙江大学决定在光华法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聘请王泽鉴、安守廉、刘铁铮、吴志攀、孙笑侠、陈长文、季卫东、张文显、胡建淼、倪明江教授组成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陈长文教授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

(二)教授委员会的职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决议学院之学术事务,包括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师之聘任与解聘、教师职称之晋升等事项。

举荐光华法学院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由浙江大学按学校规定程序任命;经院长提名副院长,教授委员会决议副院长人选,由浙江大学按学校规定程序任命。

(三)教授委员会的设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由九席委员组成,设置主席一名。

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人品雅正,在法律学术或实务上具有杰出贡献,同时具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资格(包括各类特聘和兼职教授等)等条件。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第一届教授委员会,由浙江大学校方依据前项之标准,聘任七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组成之。所余名额,由教授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提名增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第二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三人以上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自第三届起之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三人以上提名,其中新成员不少于二人,全体委员在法学院教授大会上过半数同意出任之。教授委员会主席由三名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出任之。主席及委员均可连选连任。

(四)首届教授委员会委员简介(以姓氏笔划为序)
略。

以上文字转载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网站
我们可以据此观察“教授治院”的理想实验
或者遥望“教授治校”的慢慢长路

杨佳案简介

清华大学的某些学生不了解这个案子,“需要”艾未未给他们解释一下:

杨佳一个28岁的北京青年,没有在座的各位运气,没上过什么好大学的一个年轻人,他喜欢旅游,是个驴友背包客。他在山西和上海旅游过,但运气都不好,在山西的时候就被打过一次,打掉了几个门牙并有些脑震荡。他去上海旅游的时候租了一辆自行车,这个车没有牌照,这是特别小的一件事情,是世界上最小的一件事情,无非就是警察检查车辆牌照,而杨佳的看法是“为什么那么多人你不查就要查我的”,这孩子维权意识很强的一个人,检查的时候,杨佳在车上出示了一个租车单子,警察说我看不清楚你拿过来给我看,就这样两人就开始斗气,警察说看不清楚单子,杨佳说你看不见你还是警察吗?就这样僵持了40分钟围观了很多人,警察呼叫支援,把杨佳带到派出所调查,之后发生了什么就谁也说不清楚了,直到夜里两点他才被放出来。在被放出来之前,杨佳在派出所打过110,打过督察电话,还与他母亲通了200多元钱的长途。据杨佳说他在派出所被打了,在后来的一审二审警察都矢口否认打了杨佳,警察没有出庭,只是提供了一份文字证词。督察曾经对杨佳说过这样一句话“这么一点小事,你别闹了,这件事情不是我顶死你就是你顶死我。”对于杨佳来说,他不服受到了屈辱,他当时的精神状态我们是不了解的,放出来之后,由于杨佳不断投诉,上海警方说他们两次入京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之后,这件事情变成了一件特别复杂的事情。简单说吧,今年7月1日发生了一起案件,据警方公布的信息看,杨佳杀死了6个警察,用了5分钟冲上21楼,在9楼,11楼和21楼都进行了伤害。 6个警察被杀,5个警察被刺伤。有一段录像是用7秒钟杀了4个警察,这段录像是一个人带了一个面具,手握一把刀,鹰达牌的料理刀,媒体一直说的“剔骨刀 ”。一个细节是杨佳被抓后,上海警方找了一个精神病鉴定机构,这个机构是不具备完全合法资格的。这个机构只用了一个小时的谈话,就做出了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精神病鉴定是不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的,因为精神病是可能间歇性的发作的,这分钟看上去正常,下一分种就发作了。给杨佳聘请的律师也是上海公安指定的自己的律师,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回避原则。这样使得这个案件由自行车的合法性上升到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的问题。我最早关心是由于在7月3日的一个报道,里面有个字眼我不喜欢,说杨佳是一个孤僻的人,我写了博文说,不要碰他,一个孤僻的人是可以一直孤僻下去的。另一报道说杨佳是一个“无正当职业”的人,什么是正当职业什么是不正当职业。我这人也很无聊经常较真,但我觉得这里面有个妨碍公正的意思,因为无论任何人都是应该平等的享有公正的,这是一个社会存在的伦理基础。杨佳案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什么公检法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做了手脚去掩盖事实,按道理来说是不应该的,在一个逐步正在走向公民化的社会。无论国家也好司法也好都在谈论公正的问题,这是社会存在的最本质化的伦理,我认为是社会存在的一个基础。今天我说了很多大话啊,但是这些事情都是出现在我们周围,确实是和我们切身有关系的。杨佳母亲在杨佳案发后就消失了,大家很奇怪杨佳母亲到哪去了,由于杨佳母亲最清楚整个事情的经过和真相。就在前几天,杨佳母亲在北京的公安局下属的安康医院出现了,这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说,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怎么能够把一个和案件有关的人员,在没有经过诊断的情况下,把人关进精神病院。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北京,我觉得这个事态太大。这不仅仅是杨佳的事而是每一个人的事。要把这件事情说清楚就太长、太复杂了。还有上海的两个律师的问题,一个叫谢有明,一个叫翟建,在法庭上都没有为杨佳尽力辩护,都回避了最重要的证人问题,关于那几个警察到底是否打过杨佳,律师都回避了。北大、人大,还有北师大的学者出来说“警察打没打过他与案件无关”,这里面问题就更大了,这样就成了这个事件的起因与这个事件的发生是无关的,那么是否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这个事件的结果也无关呢?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到现在的高院死刑复议,里面涉及的东西太多了,有公检法有律师,问题很多,是体制的问题。杨佳母亲依然被关在医院里家属也不让会面。整个事件大概是这样一个情况。

艾未未清华访谈全文在此

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死刑核准
新华网快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26/content_10414596.htm
但不知为何,图中竟然有马赛克。

补记:显然,马赛克挡住的是日期:2008年11月21日。在新华网、CCTV等官媒上发布的照片竟然有这样的马赛克,不知道算不算中国特色。它最明显的用意是提醒人们:要联想!不然就枉费了人家的一片苦心。

不转不行:政府对杨佳的关怀仁至义尽!他可以安息了。

刘晓原:最高法院法官说,杨佳聘请了辩护人

上午九时,我赶到了崇文区北花市大街9号,这是一栋十几层的办公大楼,门口没有挂牌子,但有人民解放军站岗。这个地方以前来过一次,因不是办公事也就没有进去。

为了采访我,赵赵与郭克已经提前到了那里。

九时二十五分,我给刑五庭打了电话。工作人员说,在楼下先等一下,马上会有人来接。

过了一会,一名法警出来了,他叫我先去门卫室办理登记。我办理登记手续时,门卫问我去哪个法庭,我说刑五庭。他又问是哪一间办公室。我回答不知道。我要求他打电话问一下,于是他拨通了刑五庭电话。工作人员说,不用登记了,法官会下来接。

门卫放下电话,一年轻法官就从大门走了出来。他问明我的身份后,带着我过了大门的岗哨。

进了大楼内后,还需经过一道安检门。法警叫我把身上的手机和金属物全拿出来,将公文包放到安检仪上检查。我过了安检门后,他们要我把包打开看一下,并问我里面是不是有耳机。我说,那把公文包留在这里,我把文件袋带进去就行。另一法警就说,那你把包带进去吧!可能担心会用手机作录音,法警不允许我把手机带进去。当然,这样的规定不会是针对我一人,估计所有的外来人员都要这样检查。

过了安检门后,我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规定,律师进法院办案是不用安检的,这个规定是不是改了呀?法官笑答,进这里办事都是要安检。

法院回复所有三鹿奶粉索赔不立案 称接上级指示

季卫东先生有一篇文章,名为《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借用一下,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有多大的可能性?

  【新民网·独家报道】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新民网 张静)

这一报道的原文已上西天。快照一快照二

补记:两个网页快照也被送上西天。但墙是锁不住风的

三鹿被吊销牌照 原属企业改名复工 @ BBC 中文网 | 中国报道

“添加三聚氰胺是饲料业公开秘密” @ BBC 中文网 | 中国报道

“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

所以来生还做中国人。

Seán Burke

由于研究兴趣的关系,我曾读过一本书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nd edn, 1998),作者是 Seán Burke。最近又找到一本主题相近的书 The Ethics of Writing: Authorship and Responsibility in Plato, Nietzsche, Levinas (and Derrid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8),准备读一下,发现作者也是 Seán Burke。于是不免有点好奇,想了解一下这个作者。在后面这本刚出版不久的新书封底上,对于作者是这样介绍的:

Seán Burke was Lecturer, then Reader in English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Durham for thirteen years. His academic publications include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Criticism and Subjectivity in Barthes, Foucault and Derrida, and the critical edition, Authorship: From Plato to the Postmodern. His first novel, Deadwater (2002), has been published in France as Au bout des docks (2007).

好一个“was”!现在呢?就 Google 一下他吧。结果令人意外的是,除去同名者之外,网上能找到的这个 Sean Burke 的资料很少。其中比较有用的是 elberry 写的一则短文 “Sean Burke, Irishman”,读来令人感到几分伤感。The Ethics of Writing 是今年才出版的,想来 Burke 应该还在人世吧。God bless him!

The Death and Return of the Author The Ethics of Writing

杨佳案的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1-152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的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

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杨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刚、郭菲力、代理检察员金为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翟建、吉剑青,鉴定人管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7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楼1单元15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杨佳案——刘晓原律师访谈

L:我们是9月8 日的火车,9月9日到达上海的。

到上海以后当天上午,我,李士兵,还有杨佳父亲及其好友,总共6人来到闸北公安分局找到他们领导。找他们领导的目的是,因为杨佳杀死的都是警察,这些死伤的警察都是无辜的,既然他父亲来了上海,他父亲希望通过闸北公安分局的领导向死难的警察家属带去慰问,也可以说是替儿子来向他们谢罪。不管怎么说,杨佳袭警杀人他父亲来到上海找死难者警察家属就是希望表达他的心情,也符合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之后我们马上赶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间大约是在10点左右。门卫问“你们什么事情?”我们说“我们这次来是找信访部门反映情况。”门卫再次问“你们到底有什么事情?”我们答“我们找领导反映事情”门卫说“信访部门在另外一个地点办公,你们到那边去”。当我们准备走的时候,保安又问“你们具体什么事情?”,我们说“不去信访办也可以,我们找王智刚法官”“找王法官。”准备叫传达室打电话,后来听说我们是为了杨佳的事情,他就说“那你们要找他也必须通过信访部门”。

我们来到二中院的信访室,在接待室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填写了信访登记表。内容大致是,来访的事由,登记职业啊,身份证啊。

我们对接待人员说来二中院有二件事情,第一想找王智刚法官要一份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是杨佳父亲希望会见杨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的家属要会见被羁押人员,首先需要办案机关的同意,再公安机关的批准。因为杨佳一案刚刚判决下来,在不知道杨佳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办案机关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人员非常热情,他说“我给你们打电话联系一下。”他们说的上海话,我们也听不清楚也不明白,大概是告诉电话那边,什么人来了什么事。但是接待人员告诉我们说“王智刚法官有事,来不了接待你们”我们说“那能不能找其他的法官,或者找刑事厅的厅长副厅长都可以,哪怕是审判员也行,书记员也可以。”他说“那我再打个电话”。他又打了个电话过去,还是说的上海话,挂了电话他说“我已经叫其它法官去找找他们,你们就在这里坐一下”。过了大约十分钟,接待室的人说“你们这么多人,你们可以到我们楼下一个单独的会议室接待室,你们在那坐会等等可以吗?”他们一直的态度都是很好,我们也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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