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by: 沈明

“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我的那篇批评 Google 的小文惹恼了一些拥护 Google 的同学,对此我深感遗憾。同样令我感到遗憾的是,他们的反驳并没有针对我的具体分析,而是仅仅停留在给我贴一个标签然后就得胜回朝的水平上。我的分析可能真的是没有说服力的,这不奇怪;可是你看,人家权威媒体《纽约时报》都发话了: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以下是摘要内容的翻译(大意,非严格直译),看看洋人是怎么说的吧:

1. 数年以来,硅谷一直急需一家强大到能与微软抗衡的公司,如今这家公司已经出现了,它就是貌似成功的 Google。

2. 但是,硅谷的很多公司非但没有把Google归入自己的阵营,而且还对 Google 的规模和势力而感到担忧。它们的烦恼是,正是那些成就了 Google 的搜索引擎奇迹的力量使 Google 渐渐远离了孕育了它的那种企业文化,而且甚至使 Google 转变为一种威胁。

3. 现如今,每当风险投资者、企业家和技术专家在硅谷聚首的时候,他们常常会抱怨Google:从它囤积顶尖技术人才到它对同行伙伴或者潜在伙伴的所作所为。他们谈论 Google 时常用的一个词就是妄自尊大。

4. 上周 Google 计划增发1400万(40亿美元)新股的消息,只会给人们对 Google 的怨愤火上浇油。

5. PayPal 的创始人 Max Levchin 说,Google 的声誉是一根导火线,距离燃尽尚有较长距离,令他感到意外的是,Google 的声誉这么快就开始发生变化了。

6. 比尔·盖茨当然看到了 Google 和微软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今年春天《财富》杂志的一个采访中,盖茨先生称 Google 比微软的任何其他竞争对手都更像微软。

7. LinkedIn 的创始人 Reid Hoffman 说,Google 当前给硅谷创新所造成的损害大于微软此前任何时候的损害。

8. Google 使新办企业筹集资金变得更为困难。

9. 今年早些时候,Google 开除了一位在网上开它玩笑的员工,这件事在博客世界中激起了不少怒火。

10. Google 最近宣布它不搭理 CNETNews.com 了,此不搭理的有效期至2006年7月。

11. Medio Systems 的总裁 Brian Lent 说,人们曾把微软比作邪恶帝国,Google 是一个新的邪恶帝国,因为它拥有如此强大的控制能力。Google 具有控制人们获取信息路径的潜在垄断力量。

更多内容请看原文: “Relax, Bill Gates; It’s Google’s Turn as the Villain,” by GARY RIV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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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纽约时报》的这篇文章已经有了一个马马虎虎的中文编译版本:《分析:翻版微软 Google将成新“邪恶帝国” 》。不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CNET 非但没有写明文章出处和作者,反而还自称是作者。

再补充:较为准确的中译文:《盖茨,您该歇歇了;该轮到Google做坏蛋了》

Google 不作恶吗?

写下这个题目之后,我以“Google 不作恶”为关键字在 Google 上搜索了一下,返回的查询结果“约有853项”,其中前十项大部分是对“Google 不作恶”这一命题表示质疑或者怀疑的文章,这一意味深长的结果是我始料未及的。排在查询结果首位的是我先前曾经读过的 shunz 写的同名文章,讲述了他在Google AdSense项目中的遭遇。我同意 shunz 的观点,在 AdSense 项目中,Google 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我也不用拐弯抹角了,我想说的就是“作恶”二字。因此,当我得知 Google 因广告交易而遭遇了官司的时候,丝毫也不感到奇怪。

下面就具体说一说 Google 的“不作恶”。

Google 宣称的“Ten things Google has found to be true”(Google 发现的十大真理)的第六条是“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很多人把它简化(变化?)为“Don’t be evil”,即“不作恶”。而 Google 的官方译文是:“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

Google 的“十大真理”的上一级标题是“Our Philosophy”(我们的价值观),从逻辑上看,这多少令人感到奇怪:真理是实证命题,而价值观是规范命题,在很多场合中,二者恰恰构成了对立的范畴,怎么就能汇合到一起呢?而且,在第一人称“我们的价值观”这个大标题下,有三个“真理”命题都是以第二人称“You”()为主语的陈述句。这到底是谁的价值观?是谁发现的真理?

而且,对比阅读现在的“Our Philosophy”和2004年6月26日的存档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不过时隔一年,Google 对“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的解释就发生了一些耐人寻味的变化。试举三例(引文粗体效果为引者所加):

1.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 and from advertising sales based on keyword targeting. 变成了 The revenue the company generates is derived from offering its search technology to companies and from the sale of advertising displayed on Google and on other sites across the web.

2.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run-of-site ads that appear indiscriminately on every page of our results. Every ad shown must b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it is displayed, … 变成了 However, 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 That’s because Google does not allow ads to be displayed on our results pages unless they’re relevant to the results page on which they’re shown.
注:“you may have never seen an ad on Google.”——这样的文字游戏未免太矫情了。我想知道的是,现如今,到底还有多少使用 Google 而从未在 Google 上见过广告的地球人。

3.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or rich media ads. Text ads that are properly keyword-targeted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flashing banner ads appearing randomly. 变成了 Google does not accept pop-up advertising, which interferes with your ability to see the content you’ve requested. We’ve found that text ads (AdWord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person reading them draw much higher clickthrough rates than ads appearing randomly.

解释“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这一真理的文字一共有四段,其中谈到AdWords的这段是最长的。还有新版有而旧版无的第四段文字,也是除了 AdWords,啥都没说。可是这两段内容看来看去怎么都像是宣传 AdWords 优点的广告,与作不作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或者换句话说,这样绕来绕去的,Google 所谓“不作恶”无非就是有节制的广告而已。既然如此,又何必如钱钟书先生所批评的那样“精巧地不老实”,非得上纲上线到善恶的高度呢?说道这儿,我不由得想起了电影《教父》中 Michael 对 Moe Green 所说的话:“we’re talking business — let’s talk business.” 到今天,您有能说 Google 的广告和其他大多数公司的互联网广告有什么本质不同吗?

显而易见,“十大真理”新版本中修改的内容几乎都涉及到 Google 先前不做而现在却做的事情。当然,这些事情并不一定都是“恶”的,但归纳其大方向,应该可以套用那句俗语,Google 逐渐在由“为人民服务”转向“为人民币服务”。至于这种修改行为本身如何评价,笔者暂时不表态了,就让它“见仁见智”去吧。

上述评论并不是批评 Google 的转向本身,因为 Google 自己说得很清楚:“Google 是一个企业。” 赚钱必然是它最主要的目的。至于“不作恶”,就像承诺不违法犯罪一样,本是无需言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特意提出来宣传一下,只能是自我标榜的商业噱头。而且这一标榜是如此巧妙:如上所述,通过这样一个以“您”为主语的陈述句,Google 似乎隐身了。然而也恰恰是这句“You can make money without doing evil”透露出了Google 的傲慢乃至无礼。怎么,您没听出来?让我给您举个例子吧:假如有人对您说“您不偷别人的东西也可以赚钱”,您听了这话会怎么想?所以,再一次地,毫不奇怪,Google 的官方译文把这句话变通为“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赚钱。”至于像洪波等人那样,对Google把“Don’ be evil”写进公司的价值观的做法持一种欣赏的态度,我只能说,这是爱屋及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vil”在这里其实是一个相当空洞的语词,Google 完全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赋予它不同的含义和解释。就此而言,拿“Don’ be evil”和朱镕基先生给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不做假账”的校训比一比,就高下立见了。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吹毛求疵、咬文嚼字呢?自认为不是。说 Google “作恶”并不是没有根据的空穴来风。本文开头提到的“Google 不作恶”的搜索结果就提供了若干旁证。还有,Google “封杀” News.com 难道不是“作恶”吗?在搜索结果上方增加广告难道不是“作恶”吗(而且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这样做既提高了广告效果又提升了用户体验)?与“坏人”为伍难道不是“作恶”吗?如果这些还都算不上“evil”的话,到底怎样才算“evil”呢?清高到“不作恶”之程度的 Google 难道耻于把自己混同于普通人民群众吗?

参考:
“比尔·盖茨先生,您可以歇会儿了,轮到 Google 当坏蛋了”
Google:不作恶,除非是为了更大的善
Google 威胁退出中国

Web 2.0(3.0?)是一种态度

今天看到老六的短文《喧嚣之后,Web2.0能剩下点什么》,颇有同感,只是我不同意他引述的吕欣欣的观点,即Web2.0需要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一个“大筐”,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概念,能有什么“标志性的事件”?即使有,又怎能论证所谓的“标志性”不是一个人为贴的标签?

昔日,法学研究中曾有为人诟病的“概念法学”,如今,以“Web2.0”为代表,一部分IT人士也玩起概念来了。搞技术的人本该富有务实精神,他们之所以变得贪“玩”了,我想无非是有意无意、直接间接受到资本力量的驱动而已。——这里我先一刀切了,得罪之处请多包涵。

就“Web2.0”而言,我大体赞同Sun公司网络技术主管Tim Bray的观点:“web2.0”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它不仅是一个空洞的市场营销词汇,而且是错误的。就个人的互联网体验来说,实质性变化的表征之一是Google的崛起而且成为用户日常网络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第二个变化表现为聚合(syndication)技术与博客的发展使网络由“图书馆”转变为“事件流”(event stream)。所以——按照Bray的说法——我们中的很多人已经处于Web3.0了。(Bray认为,可能只有USENET才是真正的web1.0。)

在“Web2.0时代”里,上述观点近乎“异端”,因此难免会有各种不同意见,比如詹膑说:“那些认为web2.0是炒作概念的人忽视了互联网在泡沫后沉潜的这几年中发生的大大小小变化,一些应用和商业模式或者概念在这几年里获得了发展,才导致web2.0的出现。”这与另一位Tim——Tim O’Reilly(Web2.0大会就是由他创办的O’Reilly Media公司主办的)——对上述Bray文章的批评大同小异:反正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气象,管它叫“Web2.0”,有什么不可以呢?O’Reilly说,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而且他还不太厚道地称Bray为“语言纯正癖者”,并自称“语言实用主义者”。Bray的反驳针锋相对:作为一个为《牛津英语词典》工作多年的人,他对O’Reilly所谓“人们实际使用的词汇就是正确的词汇”的观点赞同得无以复加。但是(!),Bray紧接着说,作为这个星球上的语言学顶级巨制的《牛津英语词典》从来没有讲过词汇应该如何使用,它只是描述人们是如何使用词汇的,而且伴之以例证。虽然O’Reilly可以说“Web2.0”已成为一个常用词汇,但同样重要的是人们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Bray对在细节上O’Reilly的“Web2.0”提出两点反驳:

1. O’Reilly说Web2.0的模式可以通过“长尾”赢利;Bray说他打赌多数以赢利为目标的人最终都会失败。赢利的想法是1999年互联网风潮中的一种疾病——总是想着怎么赚用户的钱,而不是考虑怎样满足用户的需要。

2. O’Reilly说,在Web2.0时代,人们开始意识到通过网络传递的服务比构架网络的软件更为重要;Bray则认为数据和超链接才是网络的核心。……

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幅Web2.0的图画呢?到底什么才会是真正的热点呢?Bray提出了一个很简单的预测、评判指标:当很多人都突然开始使用某种东西时,你就可以断定它很重要。但是这一判断有一些前提:那种东西之所以一下子为很多人所使用,不是因为有人授意,也不是因为管理者、分析人士、预言家这样说,而是因为那东西真的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爱好。始于二十年前的个人电脑的普及和始于十年前的网络的平民化都是最明显的例证。

公道地说,像Bray这样后现代地把web2.0彻底解构掉确实有点极端。玩概念当然不好,可是也没有必要偏要和某一个语词较劲儿。因此,我看不妨学学Ian Davis的中庸之道,把Web2.0理解为一种态度而非技术

Web 2.0 is an attitude not a technology. It’s about enabling and encouraging participation through open applications and services. By open I mean technically open with appropriate APIs but also, more importantly, socially open, with rights granted to use the content in new and exciting contexts. Of course the web has always been about participation, and would be nothing without it. It’s single greatest achievement, the networked hyperlink, encouraged participation from the start. Somehow, through the late nineties, 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 This is why I think the Web 2.0 label is cunning: semantically it links us back to that original web and the ideals it championed,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implies regeneration with a new version. Technology has moved on and it’s important that the social face of the web keeps pace.

——说白了,Web2.0就是要拨乱反正。可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原初的互联网是Web1.0的话,那么“乱”了(Davis所谓“the web lost contact with its roots and selfish interests took hold”)的网络才应该是Web2.0啊,再拨乱反正,就是Web3.0了。难怪Tim Bray说“不是2.0”,而是3.0呢。简直快成绕口令了。同志们,“概念IT”害死人啊!

Google(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侵犯版权了吗?

(补记:读者或可参考这篇文章:《搜索引擎引发的版权危机》)

WebProNews报道,成人娱乐网站Perfect10.Com近日将Google和亚马逊告上法庭,称它们的搜索服务非法使用了该网站享有版权的图片。(戴寻严:中文编译稿)上述报道没有进一步说明该案的法律与事实争议,然而可以预见,这一案件必将对搜索引擎、进而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重大甚至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服务侵犯被索引网站及其作品的版权了吗?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笔者曾经对此有过简单的评论,此次Perfect10.Com的诉讼使这一问题表面化了,我也正好借此机会把思路再整理一下。

笼统地说,搜索引擎服务商至少在某些时候是侵犯版权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搜索结果页面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引用。搜索引擎的工作是“索引”,用户在输入搜索关键词并点击搜索按钮之后,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在返回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都要引用关键词所在网页的少量语句(Google中文搜索目前引用的长度是116个汉语字符)。这一功能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否则的话,用户可能就不得不依次打开搜索得到的每一个链接,然后才能确定它是否对自己有用。一般来说,上述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少量语句引用应该属于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但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被引用的作品十分简短的情况下(例如泰戈尔《飞鸟集》中的一些诗以及顾城的《一代人》),搜索结果页面就会不可避免地引用该作品的全文,这时候还能用“合理使用”作为对抗版权人的抗辩理由吗?

二、“网页快照”(或者称“缓存页面”)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就版权而言,这里的问题比较大。“网页快照”功能是通过将被索引网站的网页内容较为完整地复制、保存于搜索引擎服务器实现的,其目的是在被索引网页无法正常访问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可以通过其“备份”的文件向用户再现目标网页内容。我们知道,网页的组成元素通常包括文字、图片、动画、音乐、版式设计等,这些东西都是版权的“载体”,而且版权(与商标、专利不同)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网页上的版权是无处不在的,搜索引擎对于被索引网页的复制与再现就至少涉嫌侵犯了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由于“网页快照”和与之对应的真实网页的内容是不同步的,因此它就不能反映(至少是不能及时地反映)版权人在“真实网页”上对于自己作品的修改、删除等行为,尤其是当这些行为具有法律涵义时,那些由于“时差”而与“真实”世界不相符合的“网页快照”就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尽管网站管理员可以通过robots.txt文件设置拒绝网络漫游器索引和保存“网页快照”的协议,但问题是,该robots.txt文件的设置并不是被索引网站的义务。症结恰恰就在这里!我甚至认为这会是解决搜索引擎所面临的版权问题的一把钥匙:现在的默认状态是,搜索引擎索引一切可以访问的网站,除非被索引网站通过robots.txt文件宣告拒绝索引。解决方案是:把robots的协议由默认接受索引改为默认拒绝索引,即,仅当网站管理员通过robots.txt文件指示网络漫游器索引自己网站的时候,搜索引擎才对该网站加以索引并保存“网页快照”。这样一来,就可以把robots.txt文件要求索引的指示视为网站对于搜索引擎的版权授权,上述大部分版权问题由此可以迎刃而解。

最后,就像Google这样在中国没有独立分支机构(也没有服务器设在中国)的企业来说,即使其索引服务侵犯了中国作者的版权,依据目前的中国法,权利人也不易得到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修订版)第一条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对于此类版权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然而问题显然不限于此:尽管本文对于搜索引擎的讨论以Google为例,但版权侵权问题是包括国内搜索引擎服务商(如百度)在内的所有经营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公司都要面对的问题。(据传)有的人通过不光彩的手段遮住了Google的“网页快照”,可自己呢,恁大一家要去NASDAQ的公司,竟然还停留在错别字阶段(“××快照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在法律上,这也叫歪打正着呢!不由得让人想起“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的比喻。

沈明:也说互联网“去中心化”——与洪波商榷

对牛乱弹琴”之“东拉西扯”终于说到了《中心化与个人》,我也忍不住想说几句。

洪波(KESO)的“错误”在于,作为一个明星网志作者,他不应该写这个“中心化与个人”的问题。因为在(1)反中心化的立场和(2)明星网志作者这两个前提之下,他不可能逻辑周延地书写,特别是关于他自己在公共话语空间中的位置。

我的看法是:在网志世界中,读者(或者“fans”)数量多,就是中心化。如果说,网志和门户网站、其他新闻网站一样都是媒体的话(网志作者们不是纷纷说“we the media”吗?),那么就此而言,网志和门户网站就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也因此,纯粹新闻性的个人网志是没有前途的,因为他们没法和真正的传媒企业竞争,或者退一万步说,他们至多成长为新的传媒企业(一个畸形的例子就是“博客中国”),即脱离个人网志的队伍。即使个人网志的队伍加起来,也没法和传媒企业竞争,因为在这时候,非中心化恰恰成为了致命缺陷。对于媒体而言,如果受众数量多还不是中心化的话,那么什么才是中心化呢?

洪波说:“中心化的核心在于,一个机构客观上控制了大多数资源。以新浪为例,因为新浪几乎成为传统媒体在互联网上面对读者的惟一通道,成为一个事实上的信息资源中心,所以新浪就成为一个中心,并具备了通过议程设置引导甚至误导用户的能力。此外,新浪还从这种中心化中获得了广告和其他的利益。”以控制资源的数量来界定中心化,原则上我同意这一点,然而洪波没有说明的是,“资源”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现如今,人们不是常说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吗,一个控制了很多注意力(就是说,具有很多受众)的媒体算不算中心化呢?我认为算。在指出“新浪与大多数传统媒体签署了内容授权协议,让大多数传统媒体变成了它的签约供稿者”之后,洪波得出结论“新浪则成为这种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我觉得这是相当意气用事的说法,在我看来,这件事不过是普通的商业交易和市场分工而已。至于广告收入等等,就更没什么好说的了:商人(合法地)赚钱难道不是好事吗?(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甚至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谁会愿意生活在一个商人不赚钱或者没有商人的社会中?

和洪波谈到的“新浪”相比,“对牛乱弹琴”不算中心化(“其实,我的blog的读者不算多”),然而在中文网志领域中,有目共睹,“对牛乱弹琴”已经非常中心化了,而且就上面说过的“媒体”这一点而言,“对牛乱弹琴”的中心化和新浪的中心化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可能会有种种反驳意见,我预先的回应是:对于所有网志作者来说,尤其是对于洪波来说,DONEWS并不是最好的(也不是第二好的)BSP(从技术性角度来评价),为什么他的网志始终还“坚守”在那里呢?至于洪波所说的“光Bloglines上拥有几千乃至数万订户的,就不在少数,他们都中心化了吗?恰恰相反,他们反映的是去中心化的力量”——这是我无论如何都不能同意的。

在另一篇文章《RSS与互联网去中心化》中,洪波把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希望寄托于RSS等技术:blog和RSS本质上“都是基于个体的,去中心化的。……RSS的个人性,表现在它的聚合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这同样难以令人信服。在“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一语前面,我们到底可以放上去多少个不同的主语,有谁能说得清?再说,RSS也是“天下之公器”,传统媒体巨头们(CNN、NYT、Washington Post、BBC等)不也纷纷采用了RSS服务吗?去中心化,肯定要靠技术手段,然而未必是RSS之类的技术。“代码就是法律”,“架构就是政治”,去中心化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也许只能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码所构建的技术架构才能实现(前提是,去中心化是一个可能追求而且值得追求的目标)。就此而言,RSS、Web 2.0之类的热门话题与“去中心化”的关联程度其实还不及GWF及其背后的Cisco之类的企业政治行为呢。

就像其他一些流行的观念一样,反中心化的立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中心化固然会带来种种弊端(其实人们总是在享受着中心化的好处的同时批评其弊端的。请想一想微软和Google吧。对了,你猜着了,我要说的就是那个词儿——“不厚道”),然而,一个大致合理的世界不过是通过较为公平的竞争由一些“中心”取代另一些“中心”而已。一个没有中心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叶芝所谓“一切都四散了,再也保不住中心”在“基督重临”之前的此岸世界是不可能发生的。

有点扯远了,回到开头的问题,总结一下:洪波是一位明星网志作者,他拥有数量众多的读者和“fans”——如果这是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事实的话,那么,他就只能放弃反中心化的立场,至少(其实是至多)不公开(书写)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中心化与个人》这篇短文的发表不禁使我猜测,洪波兄似乎忘记了维特根斯坦的箴言:对于那些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劳伦斯·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中文版序言

沈明

对于任何一位作者来说,得知自己的书被译成中文都会感到高兴的。世界上说汉语的人数超过了任何其他语言的使用者。在中国及其临国,汉语使用者的人数超过了十亿。此外,汉语还是一种绵延了数千年的古老文化和古老传统的载体。汉语读者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读者群。即使能把自己的文字传达给中文读者中的一小部分人,我就很高兴了。

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本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美国法律文化,它同时也牵连到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本书的主题是论述选择在某些国家的社会制度中以及法律制度中所占据的首要地位,这些国家是指欧洲、北美和其他地方的富裕发达国家。一些国家的文化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形象的说法是个人就是国王。他/她所需要或欲求的东西就是最重要的东西。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的愿望总能得到满足。没有人能得到他/她所追求的一切;有很多人几乎从来没有得到他们所追求的东西。对许多贫困的人来说,选择是一种幻想;对监狱里的人来说是如此;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对所有身陷逆境的人来说都是如此。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就中产阶级而言,选择确实成为了或大体上成为了一种现实,这包括对商品的选择,对生活方式的选择,甚至对于宗教的选择。在上述这些社会中,为个人成就、个人满足所做的努力是人生的关键和基础。正是选择的这种首要地位使我将本书命名为“选择的共和国”。我努力尝试阐明“选择的共和国”在法律和生活的不同领域中所蕴含的种种意蕴。

如我所说,本书涉及的是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文化与社会。它包含着我对这些国家的当代社会的思考和研究。然而我所做出的这些一般性的论断也适用于其他国家吗?也适用于东方国家吗?它们对于中国而言有什么意义或者重要性吗?当然,即使不能把这些论断依字面含义照搬给中国,或者只有在做出大量解释性说明之后才能应用于中国,它们或许仍旧是有价值的。它们可以帮助中国人理解美国和美国之外的世界。不过,带着些许谨慎,我还是想做出断言:即使对中国、对西方世界之外的国家而言,我在本书中的论述也是相关的。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勾勒一下不同类型的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首先,存在着像日本、韩国这样的国家,它们不属于西方世界,但是却富裕、高度发达,而且其结构和政府也(或多或少)和欧洲国家相类似。也有一些非常传统的国家,它们抵制现代化,首先映入脑海的例子是沙特阿拉伯。还有一些国家,例如索马里,似乎是在开倒车。剩下的就是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了:这些国家正在快速发展,但是它们的起点却远远低于日本或西方国家。

有些人认为,日本和中国(提出这两个最主要的例子)在文化和传统上同(比如说)法国或者美国是迥然相异的;不论它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少先进的技术,都依然会保持其原有的方式。它们的文化和传统深深地植根于历史,而且已经融入了这些国家人民的灵魂。因此,不论中国和日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么先进的技术,它们依然会是独特的,它们依然会忠实于自己特定的文化。

这种推论是否成立,我不无疑问。随着国家的发展,它们会变得越来越相似。这仅仅是因为现代技术会消解差异。不论在哪里,汽车就是汽车。然而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人们拥有什么,或者他们拥有什么现代工具和设施。现代社会的装备影响的并不仅仅是人们的表面行为。汽车并不仅仅就是一件比马跑得更快的东西。技术改变着文化,改变着思维方式,正如它们以同样的程度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一样。显而易见,人们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将永远存在。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两个欧洲国家完全相同。但是与两个世纪之前相比,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却在增加,而增加的程度令人感到吃惊。

这一过程并没有什么神秘可言。我认为,现代化创造着“选择的共和国”。除此没有别的选择。例如,请想一想广告的作用,就会明了。广告商不论是给什么产品做广告,其潜台词都不外乎是:该产品会使您更健康、更富有、更性感或者更快乐。它会使您的牙齿更洁白,或者使您的咖啡更芳香,它会在工作或者家庭中助您一臂之力。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个人而非社区、家庭或者群体。现代经济赖以存在的支柱就是消费。而消费则意味着对个人需要、愿望和欲求的满足。现代经济以及现代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选择的共和国。

因此,我的预见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也会走上这条道路。它将会日益成为一个选择的共和国。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中国会失去其固有的精神和传统,不过,其精神和传统会发生变化,也许不得不变化。这是否令人遗憾呢?无疑会有人做出肯定的回答,当然也必定会有人做出否定回答。

我坚信,本书会为汉语读者带来一些启示。汉语读者将不得不为他或她自己再做一次解译。他/她将不得不把本书中的信息,其中的观点与论辩解译为符合汉语读者思维习惯的社会、法律与文化术语。读者将不得不对下述问题做出评判:这第二次解译是否成功?或者,它是否遗漏太多、省略太多以至于变得支离破碎?我对这第二次解译和本书的翻译寄予同样殷切的希望。

劳伦斯·M. 弗里德曼
斯坦福,加利福尼亚
2004年11月

沈明:“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

[本文系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译者前言。]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的名字已经堪称家喻户晓了。不过,知道波斯纳的儿子、本书作者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的人恐怕还不会很多。我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埃里克·波斯纳生于1965年,本科和研究生就读于耶鲁大学,1988年以最优等成绩(summa cum laude)获得哲学专业硕士学位;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991年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同年获得马里兰州律师资格。毕业后的第一年,他担任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斯蒂芬·F. 威廉姆斯法官的法律助手(Law Clerk),然后又在美国司法部工作一年。1993至1998年,波斯纳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8至2002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2003年起任该学院柯蓝和埃里斯(Kirkland & Ellis)(讲席)法学教授。波斯纳教授还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会员,著名学术期刊《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的编辑。——在美国,这几乎是法律学术精英的标准履历,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平淡无奇”的。

闻过则怒:“开卷有疑”之《迷失的律师》[The Lost Lawyer]

The Lost Lawyer 是耶鲁法学院前任院长安东尼·克隆曼(Anthony T. Kronman)的一本重要的著作,1993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中译本——《迷失的律师》——由周战超、石新中翻译,2002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笔者粗略翻了一下,发现此书存在众多显而易见的错误,有的甚至令人“拍案惊奇”,于是就忍不住想耍一套“花拳绣腿”,来“吹毛求疵”一番。

(一)首先说,《迷失的律师》(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这个书名翻译得就不对:只要稍微浏览一下此书的目录就可以看出,这里的“lawyer”是指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因此,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迷失的法律人》。(“lawyer”一字在此意义上另有“法律家”、“法律职业者”等译法,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美国律师”、“斯坦福律师”等一些专有名词的译法中。此外,基于同样的原因,全书正文中有数不胜数的“律师”也都应该译作“法律人”。关于这个问题,该书责任编辑在对本文初稿的回应文章中曾解释说:“第一次印刷所采译名已在读者中造成了影响,擅自改动,一会误导已购买此书的读者,二会影响本著作在中国已有的认知度。”我很理解编辑的难处:书已经出版了,要改书名,其难度也许是不了解我国出版行情的普通读者所无法想象的。而且,也许还有人会认为“律师”与“法律人”之争是一个不那么重要的技术性问题,甚至会认为笔者的批评有点“钻牛角尖儿”。可是我不这样认为。请编辑先生原谅我说一句或许刻薄的话:“影响”、“误导”、“认知度”之类的说法都不算是理由,而且,就本书的翻译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问题:“律师”和“法律人”虽然都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概念,但却是这本书的最核心的关键词,因此是决不应该混淆的。本来,作者对此也说得很清楚,这里仅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全书结语部分,作者写到:

一个坚持诚实地面对困境的律师(这个“律师”应该译作“法律人”——闻过则怒注)应该做些什么呢?

如果他是一个法律教师,……
对于法官来讲,……
最后,对于组成了这种职业的最主要部分的职业律师而言,……(中译本第410-413页)

在这里,“律师”和“法律人”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

(二)此书没有遵循文献注释不译(便于读者查考第一手文献)的学术翻译惯例,而是“知难而进”,把文献注释中的人名、文章标题、书名、地名、出版社名称几乎都译为中文了,这下真叫“你不翻译我还明白,你一翻译我反倒糊涂了”:如果说像“自由出版”(顺便说一句,“出版社”[press]在很多时候被译为“出版”了,要说译者不知道“press”是一个名词,您肯定会说这是过于刻薄的讽刺,可除此之外我真的猜不出还会是什么原因)和“纽约:基本图书”(又译“纽约:基本书目”)这样的出版社还好猜测的话,那么像“安克尔出版”、“霍格斯出版社”、“法拉、斯特斯和吉洛克斯”、“哈科·布来斯·吉诺维奇”、“G. P. 普特纳姆斯赛恩斯”这样的翻译就只能给读者一头雾水了。而且,要是没有一点幽默感和想象力的话,恐怕也很难把“Doubleday”翻译成“双重日子”(一出版社)。判例名也翻译了,刚读到第4页,就撞上了一个富有“创意”的翻译:“东南宾西法尼亚州关于父母身份的规定 V. 凯西”,怎么样,够“酷”吧?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

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法律与社会规范》(Law and Social Norms),沈明 译。
大陆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ISBN: 9787562026358; 7562026351.
台湾版:《法律與社會規範》,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4月。ISBN: 9789867787996.
购买:亚马逊中国当当网

法律与社会规范 法律與社會規範

内容简介

在一个主要依靠社会规范、信任和非法律制裁来维系秩序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埃里克·波斯纳认为,社会规范是一种有时有益有时有害的东西,而法律则在增益减害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他同时也指出,对社会规范加以适当的规制是一件精细而又复杂的工作,人们目前对于社会规范的理解尚不敷法官和立法者决策之用。现时所需要的,暨本书所提供的,是一个阐释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表明,人们相互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意向导致了某些模仿性行为,这些行为的模式就是所谓的社会规范。

波斯纳将该模型应用于涉及到社会规范之规制的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家庭法、刑法、合同法、规制礼物赠与、非营利组织、言论、投票、种族歧视的法律等。作者提出的发人深省的问题有: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否伤害了传统婚姻的缔结者?羞辱犯罪人的做法是有益的吗?法律为什么应该奖赏那些做出了慈善捐赠的人?如果不投票会收到惩罚的话,人们会更多参与投票吗?作者运用博弈论工具处理了这些问题,不过作者对其论点的阐释却是相当简明的,不需要读者具有特别的智识背景。
 


 
目 录

“世道在变”——法律、社会规范与法学方法论(译者前言)

第一章 导论:法律与集体行动

第一编 非法律集体行动的模型
第二章 合作的模型与社会规范的生产
第三章 理论推广·反对意见·替代性理论

第二编 法律应用
第四章 礼物赠与和无偿允诺
第五章 家庭法与社会规范
第六章 身份·耻辱·刑法
第七章 投票·政治参与·符号行为
第八章 种族歧视与民族主义
第九章 合同法与商业行为

第三编 规范性意蕴
第十章 效率与分配正义
第十一章 不可通约性·商品化·货币
第十二章 自治·隐私·社群

致 谢
参考文献
索 引

SHREK,我们这个时代最好的动画电影

SHREK  小时候我很喜欢看电视里播出的动画片,有那么一两年,中央电视台每周日晚六点半至七点演《米老鼠和唐老鸭》,这半小时几乎成了我雷打不动的收视时间。后来,动画片对我的吸引力似乎不那么强烈了,我开始喜欢流行歌曲:小虎队、张雨生、BEYOND、罗大佑、许冠杰、谭咏麟、张国荣、齐秦、童安格、李克勤、校园民谣……,到现在,我已经不太清楚哪位歌星当红,哪首歌最流行了。——童年、少年、青年、中年……人就是这样慢慢变老的。

  在我爱看动画片的那年头,中央电视台似乎只有一套节目,根本没有少儿频道什么的。不过,也正是从那时候开始,我国人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就逐渐丰富起来了。丰富是丰富了,不过我总觉得人们内心真正获得的“娱乐”总量未见得有多大变化,现在电视有几十个频道可供选择了,可是真正能看的节目还是太少了,以至于我都不怎么看电视了(可我并没有像冯象老师那样决绝:把电视开除“户籍”)。

  嘿,有点跑题,我本来想说SHREK来着。

  认识SHREK是一个偶然。本来已经多年不看动画片了(其实心里的那根“幼稚”的弦还在,偶尔撞上好看的动画片,比如《猫和老鼠》,心弦还是照样会被“无情”拨动,舍不得不大笑一通),JH的好朋友SQ送了两张电影票,我们就去五道口电影院看了(SHREK 1)。进电影院的时候我还有点心不甘情不愿的,可是走出电影院的时候,兴奋的心情竟伴着我在冬夜的寒流里走了很久。后来我在网上下载了SHREK,看了大约有五六遍。 
 
  早就听说SHREK要出续集,然后这消息一步步走近,直到SHREK 2在北京的影院上映。我本来想等学校大讲堂放映再去看的,估计也就是5块钱的票价。不想一个巧合又让我赶了一回时髦,抢了个“先睹为快”:

  那天开会,上午、下午竟要我们两次去大会堂接见一些领导并听取他们的汇报,实在无聊。吃午饭的时候就和三位老师商量好下午一起逃会。回住地稍有不便,就说去王府井逛逛,顺便打发时间。路上SK老师说请我们看电影,我就推荐看SHREK 2,他们三个人的年龄加起来肯定超过一百岁了,我拿不准这个建议是否符合他们的口味,可SHREK 2对我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我们在“东方新天地”里找到了一家影院,正好放SHREK 2,票价50。SK老师慷慨地把两张红色“毛主席”递进售票窗口,于是我就如愿以偿了。美中不足就是看惯了英语原音的第1集,再看汉语配音的第2集稍微有一点不习惯。

  现在的一些影评人有个坏毛病,总爱摆出一幅“曾经沧海”的架势,好像他比导演和编剧更高明似的。批评当然可以,但有些人那副居高临下的口气真让人反感。我不想玩深沉了,我想说的就是SHREK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好的动画电影,它不仅适于年轻人观看,成年人同样也可以从中体验到难得的乐趣(看了第2集,我甚至觉得它主要是给成年人看的)。

  我的朋友,您要是还没看过这片子的话,那可真是太遗憾了。

SHREK 2

附记:据2004年6月10日的一份报道援引Jeffrey Katzenberg (这位老兄于1994年“反出”Disney,与Steven Spielberg、David Geffen共同创立了DreamWorks)的话说,SHREK的第3集和第4集的制作已经分别于九个月和四个月以前启动了。这两部续集预计将于2006年和2009年问世。四部SHREK,如果都能获得成功的话,应该足以使DreamWorks成为可以和Disney比肩的动画电影巨人了。SHREK系列也必将成为诞生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经典。

奥运会:资本帝国的狂欢节

  奥运会开了,可我总是对它打不起精神来,电视报道一点没看,各种报纸里的奥运专刊也大都是强行“映入眼帘”。奥运火炬到北京的时候,我曾写过几句话,名曰“体育的修辞”,现在又要说几句不冷不热的酸话。这要是搁在网络论坛上,肯定会被“板儿砖”拍死。

  我真的不认为奥运会与“和平”、“友谊”之类的大词有什么关系。反讽比比皆是:雅典乃至整个希腊的安全保卫措施不是都武装到牙齿了吗?体育官员的腐败难道还算新闻吗?兴奋剂事件难道还算丑闻吗?——奥运会其实就是资本帝国四年一度的狂欢节。什么肮脏和不道德的交易都可能有(我们听得、见得还少吗?),惟独跟“和平”、“友谊”扯不上关系。

  “[现代]奥运历经百余年后重归故里”——一个“余”字掩盖了资本与传媒的多少共谋!为什么不让它在最具纪念意义的一百年“重归故里”!?

  “难道中国队得了金牌你不高兴?”我高兴。不过,听到中国运动员得金牌的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20万(元人民币)!——某政府机构把纳税人的钱“私分”(读作“奖励”;而且千万请注意:这里有引号)给了一些以体育竞技运动为职业的人。20万,这是一个普通中国农民两辈子也赚不到的钱。不知道有朝一日要是哪位农民兄弟“亩产万斤”了,农业部会不会也奖励个几十万块钱。

劳伦斯·弗里德曼:论现代法律文化

沈明

本文的主要论点围绕着一种具有我们时代特征的个人主义的特定概念展开。这一概念强调,作为个人,每个人发展他/她自己的权利;尽可能自由选择一种合适和满意的生活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我在这里讨论的是一般文化和法律文化——人们的观念和期望——而不必然关涉世界的真理与现实。

个人主义的文化并不依赖于人们是否能够真正自由选择,抑或认为自己是自由选择或者愿意自由选择。他们相信自己是自由的,这就足够了。当然,个人主义和自由选择的概念并不是魔术般地进入人的头脑的。它们反映了常识性的判断;在人们看来它们似乎是有道理的;它们依赖于现代世界那些实在性的方方面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技术已经塑造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而塑造了他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技术是统辖物质世界的力量。技术为人们开辟了许多选择,它解放了个人。普通的现代人——理发师,工人,秘书——有了一种接触更广阔世界的途径,比如通过驾车、电话交谈、看电视或者乘坐火车和飞机,而在过去,这些事情是普通人连做梦都想不到的。因此,选择的世界似乎是真实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确实是真实的;在广告业坚忍不拔的鼓吹之下,选择的世界显得或许比其现实还要更真实一些。即使是那些抱怨机器已经压制了人性的人,也要用机器来表达他们对解放的渴求;机器已经帮助创造了精神世界,具有无限可能性的世界——那些感到不自由的人们正是以此来界定他们所缺乏的自由。

然而,如果技术是力量和机会的话,那么,在反对技术进步的人想象不到的意义上,技术也是种种问题的根源。技术世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世界;这虽然是不言自明的常识,但却很重要。这个世界实在是复杂: 繁杂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要在一个充满了有活力的、运行着的、移动的以及不断发挥作用的人和机器的人类环境中把各种事务清理出个头绪来,需要的是技术,包括社会技术;在这个个人已经从古时候的束缚和依赖中释放出来并且奔向四面八方的社会中,要管理一个变动不居的环境,同样需要技术。因此,我们开始时的自相矛盾——在一个其他方面都及其个人化的时代里,规则、规章(regulations)与法律却是密集而且遍在的——似乎就少了几分悖谬。许多人相信,正是为了保护选择的自由,社会需要一个严密的规则和规则结构网络。对于驾驶执照、交通警察、停车标志或者时速限制的必要性,一般人并不质疑。她珍视依自己的愿望随时随地开车的权利,但是,如果街道和高速公路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那么她仍会觉得这种权利几乎是无用的。她也赞成那些消除鲁莽、醉酒、未成年和不称职的司机的规则。如果道路过分堵塞或者很危险,驾车的权利就更不真实,更不值得了。我们需要规则来防止这些状况的出现。普通的男人和女人可能是个人主义者,但他们决不是自由意志论者。

换句话说,为什么有如此多的规则和法律,原因之一是,在现代世界中,某些规则对保卫和实现个人选择是必要的。规则创造了国家的架构并把自己嵌入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组成部分。第二,有一些规则是“交通”规则、道路规则,这些规则维护选择以免社会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一种会毁掉选择之现实的状态。这就是交通规则的作用,从严格字面意义来说,即街道和高速公路的规则。没有这些规则,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大城市和乡村的高速公路、交通要道上,尤其如此。然而有各种各样的交往和沟通。任何有助于有序利用稀缺资源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交通规则。在现代法律中,有无数关于分配的规则和规则体系的例子,它们都有这同一个目的;例如,关于电视频道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方式的规章,空中交通管制法律,荒野地区的规章,有关渔猎的法律,保护龙虾、鲍鱼和毛皮动物的法律,有关能源保护和能量资源的法律。

这是众多法律的渊源之一。民权法例证了另一种类型的渊源,它也服务于个人选择的实现。在许多国家,此类规则已经开始激增。这些法律的基本理念是个人的独特性,即每个人作为个人而非某个可归责群体(ascriptive group)的成员,仅依他/她自己的品行而被裁判和评价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上最迫切的问题是种族问题。1950年——尤其是在废除了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1]——以后,民权运动扛起了不区分种族(race-blind)或者种族中立社会的大旗,并且取得了惊人的成功。民权运动的目标主要在于弥合黑人和白人在各种权利和机会上骇人听闻的差距,废除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开放那些对黑人关闭着的公正和基本权利的社会领域。在布朗案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以他的时代所特有的口吻表达了一个明确的赞许教育的讯息。他写道,教育“在唤起儿童对文化价值的认识,在使他为以后的职业训练做准备以及帮助他正常适应其环境方面,是首要的手段”。相反,隔离“导致自卑感”,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学习的动机”。因此,隔离的罪过是它没有允许黑人儿童心智的充分发展。富于表现力的个人主义的独特旋律和细微神韵凭借着法律的语言发出了清晰的回声。

民权运动仅仅是一个潮流的开端。接踵而来的是一场新的复兴的女性运动,随后是“性少数派”(sexual minorities)(主要是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兴起,以及所有这些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囚犯、学生、移民者及其他——对于利益和权力的强烈要求。其他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运动,当然,这些运动采取的是不同的形式,以不同的步调前进,取得了程度不同的成功或者失败。每个国家都有在人口统计和民族意义上的通婚,特殊的少数派居民的混合(brew)。[2]

概而言之,民权运动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它的智识基础至少可以追溯至启蒙运动。正如大多数解放运动一样,民权运动已经运用历史语汇——重获失去已久的权利——构建出了它自己的话语修辞。用以支持基本权利或者使基本权利正当化的文本和口号根本不必是现代的;其中有一些与《美国宪法》一样古老,或者就基本权利而言与《圣经》一样古老。然而,在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的“人的权利”(rights of man)和20世纪中期的“民权”(civil rights)之间,仍有重大的差异。[3] 其缘由在于变更了形式的个人主义,变更了涵义的选择,以及现代社会对塑造和形成独一无二的和充分发挥潜能的自我的特有的强调。

民权法与民权运动是本书论题的关键性例证。个人自治作为一种理想,与群体的陈规老套是不相容的。当代的个人主义强调的是每个人独特的东西。群体,例如妇女群体或者黑人群体,为了个人自治而运用群体的压力。西方国家的官方话语坚持认为,语言、种族和文化之间的差异并未触及人类问题的本质核心,不能成为歧视或者压迫的理由。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群体的陈规老套是顽固而且持久的。种族、民族、部落和语言群体之间的仇恨和战争确实在蔓延,在某些地方还有造成世界分裂的危险。强大而古老的偏见弥散于世界各地;我们需要以强有力的社会运动为后援,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与之斗争。结果至多是取得一些局部的、混合的成效。

此外,主张保护和宽容的群体常常互相冲突。少数派群体可能提出互相矛盾的主张;那些主张权利的人与抵制权利的人相互冲突。例如,犹太教徒、自由的新教教徒和非宗教徒想让学校对宗教保持中立;他们想终止布道、祷告和训导。原教旨主义者于是认为,宗教与教育分离论者已将上帝驱逐出学校,损害了宗教人士的权利。城市里一个粗陋的圣诞节布景(a humble Nativity scene)引发了一场丑陋的争吵。社会不得不设法应付这些相互冲突的权利纠纷;而且是通过交通规则的等级来处理的:这些规则对种种竞争性主张加以检验、选择;按照某种逻辑的或者通行的顺序排列它们;并把它们置于社会序列的某处。

在民权法中的个人主义者与分离主义者的两个支脉之间,某种矛盾可能已经产生了。一方面,有人主张,黑人(或者女性、同性恋、残疾人,等等)“正像其他每个人一样”,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对待。另一方面,群体的团结一致得到了发展并且表现为黑人民族主义、激进分离主义的女权主义、同性恋的自豪(gay pride)等诸如此类的形式。这些就是群体的主张;但也是各有特色的主张。它们总是包含一种个人选择或者密切关系的因素;它们摒弃了较大型社会的陈规老套与歧视,为黑人、妇女、同性恋或者少数民族成员拥有全面的、无所不包的排他性文化的权利而声言。分离主义通常也包含这样一种观念,即受压迫和伤害群体的成员在孤立和隔绝的状况下能够最好地发展自己。其论点是:主流文化富有如此顽固的压制性,如此有意或无意地为偏见所玷污,以至于黑人(女性、同性恋)仅能在一个社会的或者空间的飞地(enclave)之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不论是那种情况,由清晰界定的(hard-edged)法律制度有力支持的民权框架都是绝对必要的;尽管对于这些权利应当是什么、制度应该如何运作这些问题仍然会有无休止的争论。

《比较法律文化论》译者后记

本书的翻译出版是一项师生集体合作的成果。

两年多以前——我还记得是2001年4月21日晚上在高鸿钧老师的办公室——高老师就把这本书介绍给了我们,并确定了翻译分工。后来由于诸多事务的拖累以及版权联系上的原因,我们的工作进度一拖再拖。直到去年10月,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版权问题终于解决了,翻译工作也就进入了最后阶段。

然而,这个“最后阶段”竟又持续了大半年。

比较法律文化论现在,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本翻译难度较大的书:多数篇章语言晦涩,论述抽象,涉及的知识领域众多,而且跨度很大。(读者如果有兴趣读一读原文的话,当知此言不虚:David Nelken, ed., Comparing Legal Cultures, Dartmouth, 1997.)可是开始的时候我们确实低估了此书的翻译难度,本着“初生牛犊”的精神,硬着头皮,“囫囵吞枣”地造出了一些连自己都觉得不知所云的译文。今年年初高老师在审读译文初稿时,深感问题“严重”,于是要求几位译者对自己的译稿做出进一步的细致校改。

就在SARS之后的这个“非典型”毕业的季节里,译者自我校订的译文重新返回,可是细读之下问题仍然不少。无奈,高老师只能亲自“操刀”,核照原书,对本书的全部译文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审订和修改,有的篇章近乎重译。而且,他最后还担当了全书《导言》这篇翻译难度不比其他篇章小可是又注定不会有多少引用的文章的译者。其实,本书每一篇文章的译者都应该有高老师的署名,可是他只署了一个“审校”的名——这里的“审校”二字有怎样的含金量,学生们在面对着老师满篇蝇头小字、勾画得像地图一样的手稿时,心里最清楚。对于高老师的热情提携和无私奉献,我们心中永存感激和谢意。

关于翻译的境界,先辈严复曾有经典的“信、达、雅”之说。就学术文献的翻译而言,依笔者浅见,“雅”的境界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且不说原文不“雅”,译文又如何能“雅”?)即便是“信”、“达”两重标准,要想真正兼顾怕也不易。因此,学术翻译的常态恐怕是——套用老子的一句名言——信译不美,美译不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生命力通常是短暂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翻译作品也注定是“行之不远”的。我们安于“过客”的命运;不但因为这是不可避免的,还因为我们知道:人只能做他能做——而不是想做——的事情。

虽然译者和校者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限于版权合同所限定的出版时间,译文中可能还存在着一些未尽人意甚至错误之处。读者如果对本书的翻译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欢迎以电子邮件惠示 shenming-at-gmail.com,待将来有机会再版时加以订正。

沈 明
2003年7月23日

相关链接:
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
劳伦斯·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
卡洛·彭尼希:法律文化概念的社会学应用

沈明: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契合与互动

作者按:这是我的法学学士学位论文,蒙高鸿钧老师提携,曾发表在他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要问为什么重贴这篇未脱稚气的本科生习作,回答是:自恋。

*

实证科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出一种“理论”或“假说”,它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的、有意义的(而不是不言而喻的)预测。——米尔顿·弗里德曼[1]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修正案的相继通过,以法治和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经济制度——作为目标——终于在中国得以确立。在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并且在最近的半个世纪中曾执着地跋涉在计划经济之路上的国家,把法治和市场经济的目标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相对而言,有关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和理论,在西方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研究并且形成了悠久的学术传统,而我国却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相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文是对探讨法治与市场经济关系的一种尝试,拟在对法治的内涵加以梳理的基础上,从人性与道德的角度切入,探寻法治与市场经济的伦理契合点。

体育的修辞

词与物是分离的;人们常常为“词”而激动。——“奥运圣火”到北京的活动又让我想起了这个话题。昨天下午,“圣火”经过清华园的时候,我恰好也路过那里,于是就见怪不怪地再一次亲历了激动的人群、旗帜和欢呼。

一九七〇年代出生的这代人,凡是学过英语的,大多都会念过《新概念英语》。《新概念英语》中有一篇 George Orwell 的(半个多世纪以前的)美文:“The Sporting Spirit”,我猜想有不少学过它的人未必真的记住了,或者至少没有 taking it seriously。借着首次光临华夏的“奥运圣火”的光芒,再复习一下这篇英语课文,大约是不无裨益的:

I am always amazed when I hear people saying that sport creates goodwill between the nations, and that if only the common peoples of the world could meet one another at football or cricket, they would have no inclination to meet on the battlefield. Even if one didn’t know from concrete examples (the 1936 Olympic Games, for instance) that international sporting contests lead to orgies of hatred, one could deduce it from general principles.

Nearly all the sports practised nowadays are competitive. You play to win, and the game has little meaning unless you do your utmost to win. On the village green, where you pick up sides and no feeling of local patriotism is involved, it is possible to play simply for the fun and exercise: but as soon as the question of prestige arises, as soon as you feel that you and some larger unit will be disgraced if you lose, the most savage combative instincts are aroused. Anyone who has played even in a school football match knows thi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sport is frankly mimic warfare. But the significant thing is not the behaviour of the players but the attitude of the spectators; and, behind the spectators, of the nations who work themselves into furies over these absurd contests, and seriously believe–at any rate for short periods–that running, jumping and kicking a ball are tests of national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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