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刘皓明:“你这石质的”:杂谈建筑之二

近一二十年来国內很多原本位于城市中心的大学纷纷在城市远郊开辟新校园,我有幸访问过其中数所,因而有了贴近观察其中新建筑的机会。坦率地讲,对于这些新建筑,我的失望远多于喜悦。

纵观世界上著名的大学及其校园建筑,可以看出大学建筑在建筑学和建筑史上是有独特要求、独特地位和独特风格的。除了上一篇谈建筑的文里提到的罗斯金(John Ruskin)所言建筑三标准——实用性、审美效果和传达旨意——之外,大学建筑与一般民用与商用建筑有明显的不同,具有一种更常见于世俗的或宗教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特点,用今天时髦的名词说,就是具有纪念碑性(momumentality)。

看过那么多国內大学新校区的主体建筑后,可以公正地说,并不是设计师和决策者完全不懂这样的建筑要具备纪念碑性这一道理,而是他们对纪念碑性的理解显然极其狭隘、片面,甚至错误。非特是大学建筑有这样的问题,这几十年里人们对有纪念碑性质的建筑的理解都有同样的缺陷,就是错以为单靠体积就足以获得纪念碑性。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了。

刘忠:中国法院改革的内部治理转向 ——基于法官辞职原因的再评析

现代西方诉讼构造的观念体系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议程被设定为法官中心、法院至上。为实现此目标,研究者集中论证法院机构地位应拔高,法官待遇应提升,如此才能吸引法学精英、律政先锋进入法院,法院的公共信任度和民众认同才能改善。[1]

由此为导向,多年来颁布的众多方案,都以扩大法院干部职级比例、提升法官福利水平为真实内涵。法院的机构地位、法官的福利水平,从历时性看,获得巨大提高;从共时性分析[2],较之许多同级党政机关和律师都有较大超出。但是,在有关法院的作品中,以法院福利待遇低为主题的研究始终弥散。晚近,“法官流失”一词开始被高频使用。[3]这些研究的归因逻辑线路是:法官流失→法官待遇差→法官缺乏职业保障→司法的人财物受制于外部。

本文对此归因路线进行拆解,对于法官辞职和由此牵引出的法院内部晋升中的积弊,重新进行分析。如何实现良好的法官晋升激励机制,应是法院改革的中心之一。将司法改革集中于去除人财物受制于外部的定位,遮蔽了真实的痼疾所在。本文使用的“转向”(turn)一词为借用。西方哲学先后经历认识论转向、语言学转向,每次都极大地丰富了西方哲学的内容。“转向”并非否定先前,而是自我更新。对法院改革进行内部转向,建立一个优良的法院内部治理,与践行系于司法的政策目标具有更紧密的关系。

詹姆斯·法罗斯:中国的大跃退

詹姆斯·法罗斯(James Fallows),《大西洋》杂志著名记者,也算是中国问题专家。其长文《中国的大跃退》(China’s Great Leap Backward),作为封面文章,发表于《大西洋》2017年12月号。尽管是一年多以前的文章了,今天仍然值得推荐给尚未读过的朋友:

英文全文:China’s Great Leap Backward @ The Atlan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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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网络中立在中国

网络杂谈之二十七

“网络中立”(net neutrality)争论源起于美国,扩展到欧洲,最初由宪法学者提出,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公平非歧视地为各种网站提供传输服务,特别是非盈利性网站,确保基本的传输质量,保证网络言论表达自由。他们担心ISP只为出价高者提供好的传输服务,却可能歧视众多中小内容服务商,特别是存在利益竞争关系的时候。这种主张还和互联网发展早期的“端到端”(end-to-end)原则和开放架构结合起来,认为正在出现的非中立性专有网络会遏制终端创新,特别是“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模式。这种上升到意识形态高度的主张没有看到互联网的形态及其服务一直在发生变化,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和接入服务技术的多元化;事实上也很难说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在整体上降低了。

刘皓明:雅典与梭伦:评柯素芝《出世与神情:西王母在中世纪中国》

Suzanne Cahill, Transcendence and Divine Passion: The Queen Mother of the West in Mediev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到西安必登大雁塔。初唐时期留到今天的人造地面结构本来就屈指可数,而它们中间,恐怕没有哪个比大雁塔更人文荟萃了吧?要说能在长安这样的都市屹立一千三百多年而不倒,实在不是易事,因为就算能历尽乱世的兵燹劫掠而幸存,却保不齐躲得过“盛世”的拆迁;就连自然风景,不也早已因过度开发超限承载而疮痍满目、面目全非了吗?

登上大雁塔,自然要吟咏杜甫的名作《同诸公登慈恩寺塔》:

高标跨苍穹,烈风无时休,自非旷士怀,登兹翻百忧……

塔内确也未敢有失风雅,应景地悬挂着这首杜诗及其唱和之作的今人抄卷,只是那字写得实在比北京地下过街通道里立在地上的“收购药材墨盒”的牌子上的字好不了多少。在这种旅游热点,没有挂出像“和谐号”那样用电脑打的“书法作品”,就已经很不错了,不好奢望的。

大雁塔本名慈恩寺塔,慈恩寺是唐高宗为纪念其母长孙皇后、唐太宗之妻修建的,高僧玄奘曾在慈恩寺里奉勅译经。现存寺塔为武后时所重建,虽经后来历代修缮,却仍属为数极少的现存唐代地面结构中最著名的一个,是中古建筑史的活标本。这个凝聚了唐代政治、宗教、思想和物质文化的地面结构,尤其因杜甫《同诸公登慈恩寺塔》而成为唐代文学的一个坐标,这不仅是因为杜甫的诗写得好,还由于当年同杜甫一起登塔并唱和的“诸公”——高适、岑参、储光羲、薛据——的诗作也一一尚在。翻阅《文苑英华》,看到这首杜诗同其唱和之作被放在一起,读者仿佛能看到天宝十二年秋(西历753年)的某一天,这几位诗人在慈恩寺兴会的场景。因此除了文学价值之外,这组诗还有极高的史料价值。上个世纪末以来人文研究界时髦搞所谓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和公共空间,像杜甫高适岑参等人登慈恩寺塔的唱和之作,可以是这类研究的绝妙素材。

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

晚近以来,程序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认为只有经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下的三角结构,所得出的结论才是唯一可接受的结果[1]。其方法论立场系出于自然科学:古典物理学为便利研究,将运动中的物体如赛马、帆船等视为一个可以不考虑大小,无体积、形状的“质点”(mass point),从而引入几何学坐标系进行计算。近代以来,人文、社科研究受自然科学研究方式影响甚重[2]。然而,人文、社会研究中,这种方式的物理简约却可能自我斩断能对事态作出真正有力的解释的因果关系项。

将法院看作一个“质点”在程序法内跃动,忽略了法院是一个有着复杂的内部结构关系的组织,忽视了法院的构成尤其是编制规模导致的内部治理所产生的组织内行为会对组织外程序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对三十年(1978-2008)中国法院编制规模作出尽可能细致的数据变化描述,以此为逻辑起点,在“内部组织结构——外部程序行为”这一视域下,展开对以下问题的初步分析:

政治治理观念转型,将更多公共治理职能转移给法院担当,由此导致的三十年法院编制规模巨观化,使得法院内部组织出现了非预期的后果,即表象上的日趋坚硬的科层化,及由此所导致的结构上的困境,即司法行为的作出,被内部组织样态所决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原本期望的国家政治治理方式转变目标恰恰因追求目标的手段自身而被削弱。在学理上,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化新叙事,获得了正当程序理论“中立第三方”命题的理论支持。在不反思这一命题的前提下的诸种对策,被1998年以来的司法改革经验证实效果不彰。法院编制激增,不仅带来司法效率问题,也导致了新的“宪政时刻”问题。

冯象:法学的历史批判——答《北大法律评论》

二〇〇八年您写了《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文中提到中国法学“最大的挑战,不在体制内的腐败和控制(如买卖学位、竞贿评估、大小山头争夺资源),而是全球化即全球美国化的形势下,中国法学整体上的边缘化、殖民地化……主流法学在话语层面已广泛接受美国的影响,跨入了‘美国时代’”。时隔四年,回顾一下,中国法学的建树还是不少。比如,北大法学院强世功老师试图通过“不成文宪法”的概念来重构实践中的中国宪制;章永乐老师的专著《旧邦新造》,则是取政治学和法学双重视角,探讨晚清至民国的宪政史;山东大学田雷老师最近提交“八二宪法”纪念研讨会的论文,《 “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中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叙述》,也是一种重构的努力。您如何看待学术界这些新的努力?

开了新风气呢。我们在课上讲过田老师分析的教科书迷思,叫作“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那迷思的根据是,中国的体制缺了违宪审查程序,宪法争议不能诉讼,宪法文本悬在虚空里了——类似《政法笔记》引的那句老百姓大白话:“它没宪法”。但是,“没宪法”不等于“无宪政”。田老师借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等学说来讨论中国的宪政格局,是大胆的创见。我想强老师也是这个意思,除了几部宪法,我们还应当研究“中国特色”的宪制的方方面面,包括“不成文”的或法律本本之后、之上的宪政惯例。

当代中国语境下宪法文本的一个特点,也是传统宪法学上的难处,是脱离现实政治。“八二宪法”虽有几次修订,如添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私有产权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语言,但都是宣示性质,小心翼翼地跟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实践保持着安全距离。道理很简单,那些制度实践多数经不起违宪审查,哪怕是程序性的审查。而且,“违宪”一旦引入现实政治,即有违反《宪法》的哪一部分、哪一句话的争论:到底是背离了序言所规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还是具体的、争议各方可作彼此牴牾的解释的条款文字?前些年,学界跟媒体关于《物权法》草案的激烈辩论,就是一次预演。差点把“不争论”的告诫撇一边去了。

历史地看,“八二宪法”可说是清末以降所有宪法文本中,最具宪政张力即潜能的一部宪法。由于建设中的法治(我称之为“形式法治”)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而获得并展示其合法性,“八二宪法”便成了中国体制“落后”(拿形式法治的原则来衡量)的一个表征。正是这巨大的张力,使得不时修宪有了政治动力,从而避免了现行《宪法》像之前的文本那样,完全为政治抛离。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1]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2]评论我的《送法下乡》。[3]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4]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5]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沈明:搜索引擎引发的版权危机

原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六卷苏力主编,法律出版社 2010年。

一、问题及其意义
二、搜索引擎的法律属性与“安全港”立法
三、“安全港”法律在应用于搜索引擎时所存在的问题
四、中国的“安全港”立法及其与美国立法的比较
五、文字与图片搜索的版权问题
六、音乐文件搜索的版权问题
七、影视文件搜索的版权问题
八、搜索引擎网页快照的版权问题
九、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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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革命党是群众的向导,在革命中未有革命党领错了路而革命不失败的。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我们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在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国,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完全是国际资产阶级的附庸,其生存和发展,是附属于帝国主义的。这些阶级代表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他们和中国革命的目的完全不相容。特别是大地主阶级和大买办阶级,他们始终站在帝国主义一边,是极端的反革命派。其政治代表是国家主义派⑴和国民党右派。

中产阶级。这个阶级代表中国城乡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产阶级主要是指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他们在受外资打击、军阀压迫感觉痛苦时,需要革命,赞成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革命运动;但是当着革命在国内有本国无产阶级的勇猛参加,在国外有国际无产阶级的积极援助,对于其欲达到大资产阶级地位的阶级的发展感觉到威胁时,他们又怀疑革命。其政治主张为实现民族资产阶级一阶级统治的国家。有一个自称为戴季陶⑵“真实信徒”的,在北京《晨报》⑶上发表议论说:“举起你的左手打倒帝国主义,举起你的右手打倒共产党。”这两句话,画出了这个阶级的矛盾惶遽状态。他们反对以阶级斗争学说解释国民党的民生主义,他们反对国民党联俄和容纳共产党⑷及左派分子。但是这个阶级的企图—— 实现民族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是完全行不通的,因为现在世界上的局面,是革命和反革命两大势力作最后斗争的局面。这两大势力竖起了两面大旗:一面是红色的革命的大旗,第三国际⑸高举着,号召全世界一切被压迫阶级集合于其旗帜之下;一面是白色的反革命的大旗,国际联盟⑹高举着,号召全世界一切反革命分子集合于其旗帜之下。那些中间阶级,必定很快地分化,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没有他们“独立”的余地。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以其本阶级为主体的“独立”革命思想,仅仅是一个幻想。

Google 威胁退出中国

Google 声明(《华尔街日报》提供的中文版声明)可能退出中国的举动是值得尊重的,但此举的直接原因并非中国的网络审查(而是那些与C国政府具有呼之欲出之关联的网络攻击),而且就短期来说,Google 在或不在中国,对它而言区别不大(它的不少重要服务和旗下网站,如YouTubeBlogger,在中国被封锁,搜索服务也遭“阉割”)。Google 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 David Drummond 说得很清楚:它进入中国“was never really a financial move for us”,而且中国市场给它带来的商业利润“truly immaterial”。所以,有些网友把这事上升到“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类的高度,就离谱了,这跟做不做恶也没啥关系。Google 是一家企业,请别强迫它背十字架,这对谁都不好。

赵鼎新:中国大一统的历史根源

中国为什么能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发展中走向统一,并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大多数时间内保持了统一,而欧洲却在罗马帝国垮台后始终处于分裂局面? 面对这个问题,人们首先会想到地理因素。在春秋时代,中国的核心地域东邻太平洋,西靠重山峻岭,北为大漠,南是蛮夷之地,其面积仅仅在150~200万平方公里之间。相比较而言,欧洲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从古希腊开始就涉及到北非、西亚、东欧等地,其面积可达春秋时代中国的近十倍。统一这一“任务”对欧洲来说显然要艰巨得多。地理条件虽然重要,但却不是决定性因素。比如,印度次大陆的面积200多万平方公里,且四面都与外界有很大的隔绝。从地理来说,其形成统一的条件应该与中国差不多,但是印度却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长时间的统一,而第一次把全印度持久地“统一”起来的竟然是大英帝国治下的东印度公司。此外,在秦朝统一之初中国的核心地域有限,虽然统一之后中国的版图不断扩大,有些朝代的地域甚至大大超过了今天中国的版图,但是古代中国版图的增大并没有摧毁中国的大一统局面。因此,地理条件显然不是决定中国统一和欧洲分裂的根本性因素。以下,我想就中国是怎么获得统一以及这大一统局面是怎么得以维持这两个相关问题,为读者作出分析。

中国是怎么走向统一的?

一个国家为了赢得战争就必须拥有良好的军队、有效的经济生产和税收能力以及对国家的管理能力。战争因此会促进国家机器的发展和国家战争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当一个地区国家力量的发展形成了“一山难容二虎” 的局面时,统一就在这一地区成了可能。在古代,一个地区的统一基本上都是长期军事竞争下的结果。但是,虽然国家力量在战争中总会得到发展,它的发展程度却会受到一个地区所特有的结构条件的约束,战争与国家力量的发展之间并不具有一个简单的线性关系。比如,罗马垮台后欧洲逐渐形成了四个主要权力阶层:国王、贵族、教廷和后起的城市中产阶级。欧洲中世纪的战争虽然也大大增强了国家的力量(比如,英法两国在百年战争(公元1337~1453)的推动下同时产生了隶属于国王的常规军和对百姓的直接税收能力),但是在贵族、教廷和城市中产阶级多重力量的钳制下,欧洲的国家力量始终不能得到中国式的发展。

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一.问题和研究视角

鉴于中国法律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中国法学院的技能教育看来不令人满意。中国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在智力和潜能上毫不逊色,但在职业技能掌握上,虽然很难跨国比较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但在我看来,却很难同美国精英法学院毕业生相比。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中国法学教育界长时间来一直有人呼吁强化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1]但呼吁不断本身就表明这方面没有实质性改善。但奇怪的是,中国的法律职业界似乎没有感到法学院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我几乎没有听到这种抱怨;多年从事法律实务之后,一些法学院毕业生也都成为中国的顶尖律师——尽管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大多都在美国受过某种训练。因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追究,一,如果中国法学院的技能教育非常欠缺的话,那么什么因素阻碍了其发展;但更重要的是,什么因素令法律职业界没有强烈感受到法律技能教育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这看起来是两个问题,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因为,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没有法律职业界的需求,这本身有可能是制约法律技能教育的最重要因素。

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学者做出了某些初步的要素分析。[2]一个经常提及的因素是中国法学教育是本科教育。学生进校时年龄偏小,缺乏社会经验,不适于学习掌握职业教育所必须的技能;他们在高中期间接受的基本是灌输式的教育,是按照理科学习的方式传授和接受的,是概念的、命题的和定理的,只要求学生将一般定理和原则灵活演绎到具体问题,单一的学习思维模式直接影响学生不习惯面对法律职业教育必定遇到的结论的高度不确定。而且,中国学生在大学之前一般都受到家庭太多的保护,父母唯恐孩子“学坏”,管的很严,尽量让孩子少接触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少分心,只关注书本,尤其是实行一对父母一个孩子的政策之后,这都使得学生进入大学后,很难适应技能的学习,也不善于同社会上的各种人的交往和各类事的处理。针对这一点,在部分学者的推动下,以美国JD教育为摹本,中国政府推动了中国的法律专业硕士项目。[3]但这一项目虽已实践十多年了,却并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明显增强。[4]继续着这一思路,少数学者提出了更激进的主张:全面废除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完全采取美国模式。[5]但这种做法很可能只是通过消灭教育模式的竞争,没了对比,因此是掩盖,而不是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另一个不常明确提到,但实际上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法学院的财政因素。技能教育往往必须以类似师徒制的方式进行,需要投入更多的师资,甚至更高的师资,需要长期的练习。这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资金,更多的空间,需要对教师的再教育,甚至需要教师更强的个人能力,因为技能本身是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鉴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教育投资,显然法学院目前没有这样的财力和人力(说到底还是财力)来全面推进法律技能教育;由于当代中国法律职业起步较晚,也非常缺乏这样的教师。相应的对策是希望社会和法学教育界更多关注这个问题,政府和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或借助国外的支持来推动。这种呼吁有一定回应,但总体说来呼吁是既不生钱,也不生人,因此实际效果也不大。

乔治·索罗斯演讲:未来的路

2009年10月,在持续一周的时间里,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在位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中欧大学(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发表了共分五个部分的系列演讲,阐述了他对危机中的金融市场、政治体制和开放社会的思考与主张。在第五日的演讲“未来的路”中,他着重探讨了金融危机将如何重塑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由中国代表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的未来。这次演讲的全部译稿由公开社会研究会(Open Society Institute)提供

我在这个系列讲座中提出了一个能够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和事件的理念结构。这些事件不是由永恒有效的自然法规决定的。当然这些法规的确存在,但不足以决定事件的发展过程。原因之一是情况的复杂性,另一个原因是事件参与者的思维所起的作用。

我已经集中讲了相关反身性(reflexivity)的问题,即当事者的思维与现实情况的双向关联,以及我所强调的错误理解和错误观念对现实情况形成的因果关系。但这两种影响都很奇怪地被忽视了。这些影响给事物加入了不确定因素,结果是除了非常简单的情况以外,几乎不可能预测未来。

但我们仍然可以大略估计几种情况,并评估其可能性,也可以提出希望得到的结果。我在这两方面都做过,而且是多次尝试。的确,我可以称为是专家,作为投资者,我专注于预测(prediction);作为公益慈善家,主要是为解决问题开处方(prescription)。我前者做得成功,足以支持后者。今天的讲座我想从预测和开处方这两个方面来谈。

当下所处的时刻,不定因素的范围异常广泛。我们刚刚度过了二次大战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这个危机在量上大得多,质上也与以往的危机很不相同。可作相关比较的,是1991年日本发生的房地产泡沫破灭,至今尚未恢复;还有就是30年代美国的大萧条。与日本情况不同的是,那次危机仅限于一个国家,而这次危机卷入了全世界。与大萧条不同的是,这次没有允许让金融体系垮台,而是给它上了人工生命维持器。

事实上,我们当今所面临的信贷和杠杆问题(credit and leverage problem)的深度和广度比30年代要严重得多。1929年时美国的信贷余额(credit outstanding)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60%, 到1932年增长到250%; 而2008年初是365%——这还不包括30年代时金融市场上尚未存在而如今广泛使用的衍生品(derivatives)。但尽管如此,人工生命维持器居然奏效了。雷曼兄弟公司倒闭不到一年,金融市场已经稳定,股市也已回升,经济显示复苏迹象。人们想回到一切照旧的情况,把 2008年的崩溃只当成是一个恶梦。

但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复苏的势头可能会停止,甚至随之出现 “再次衰退”(double dip),而我不能确定的是这将发生在2010年还是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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